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號
- 被告
- 邱文正
- 指定辯護人
- 王志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文正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邱文正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1年7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101年10月5日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本件雖於101年 9月5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然尚未確定,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