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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蔡廣昇施盈志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號

被告
邱文正
指定辯護人
王志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文正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邱文正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1年7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101年10月5日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本件雖於101年 9月5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然尚未確定,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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