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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蔡廣昇賴寶合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洪欣怡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洪欣怡女(民國00年 0月0日生)」更正為「被告洪欣怡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洪欣怡之出生年月日,經查該資料內容係誤載,有被告洪欣怡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1份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賴寶合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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