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6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洪欣怡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洪欣怡女(民國00年 0月0日生)」更正為「被告洪欣怡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洪欣怡之出生年月日,經查該資料內容係誤載,有被告洪欣怡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1份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