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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7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蕙芳王耀霆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緝字第71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82號

被告
楊淑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淑貞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淑貞前因涉犯偽造文書、侵占等罪(案號:96年度訴字第4913號),經本院以97年雄院高刑瞻緝字第345 號通緝在案;復因涉犯背信罪行(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經本院以98年雄院高刑程緝字第45號通緝在卷。嗣被告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為警緝獲,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913號、97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案件為訊問程序,因被告坦承部分犯行,復有告訴人之指述在卷可憑,而認其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犯嫌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民國101 年8 月3 日起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等情,有通緝案件移送書、本院之通緝書、訊問筆錄、押票在卷可憑。觀之本院值班法官簽發之押票,其案由欄案號雖僅記載「97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乙案,然因其訊問筆錄係就被告被訴之96年度訴字第4913號、97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二案為訊問(見101 年度審易緝字第75號卷第20頁),且其羈押理由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 項侵占罪嫌部分,即係被告於96年度訴字第4913案件被訴之罪名,可知被告於其被訴之96年度訴字第4913號及97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案件經訊問後,即由本院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依法訊問被告,其對於是否延長羈押表示無意見。審酌被告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4913號案件被訴涉犯侵占、偽造私文書之罪,經本院改以101年度訴緝字第82號為審理,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而其於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被訴背信案件,嗣經本院改以101 年度易緝字第71號為審理,並認被告涉犯為侵占罪,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在案,有判決書在卷可憑,被告犯嫌確屬重大,本案雖已審結,然上開二案被告因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業如前述,顯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應自101 年11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陳采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7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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