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緝字第9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國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9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國明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國明與黃豊富(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87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張簡昭誠(本院通緝中)共同基於偽造並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與黃豊富自民國98年5、6月間某日起,在張簡昭誠設於高雄市○○區○○路上之工程行,分別將附表一、二所示之車籍資料交付予張簡昭誠,以每張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代價,委由張簡昭誠利用電腦、印表機、護貝機、公路總局鋼印夾、梅花鋼印等工具製作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車執照,再將偽造之行車執照交予被告與黃豊富,便利渠等經營權利車買賣,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及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法院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再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行使及偽造特種文書犯行,無非係以共同被告張簡昭誠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張簡昭誠電腦內電磁紀錄檔案「行車執照╲文字╲葉」資料夾(下稱A資料夾)之車籍資料33筆、「行車執照╲文字╲富哥」資料夾(下稱B資料夾)之車籍資料17筆、「行車執照╲底紋」資料夾內行車執照底紋圖樣、公路總局鋼印夾1對、梅花鋼印1對、偽造行車執照底紙1 疊等為其論據。訊之被告則堅決否認犯罪,辯稱:伊不曾介紹黃豊富與張簡昭誠認識,更未提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車籍資料予張簡昭誠,況上開附表二編號1 車籍資料之車主就是伊,伊可自行申請補發,何需偽造自己之行車執照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又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若共同被告具有共犯關係者,雖其證據資料大體上具有共通性,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01 號判決意旨參照)。質言之,共犯之自白,除該自白本身以外,應調查有無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補強證據,始得據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二)共同被告張簡昭誠於99年8月19日警詢時供稱:A資料夾計33筆車籍資料是綽號「葉仔」即被告交給我,要我製造成偽造之行車執照,每張假行照代價為2,000 元,因被告係一同與綽號「富哥」之黃豊富B資料夾計17 筆車籍資料,同時委託交付給我,所以代價總共只算他們6 萬元,至於他們如何分擔,我就不清楚了。我不知道被告他們如何取得該等車籍資料,也不清楚偽造行照之目的,只知道他們有在做中古車及權利車買賣的生意。被告他們是於98年5、6 月間交給我車籍資料,我製作約2、3個月,就把成品交給他們(99年偵字第17670號卷【下稱偵1卷】第81頁反面至83 頁正面)。並於99年11月2日偵查時證稱:我是透過被告而認識黃豊富,約在98年7 月,被告與黃豊富一同到左營區○○路工程行來找我,並拿車籍資料給我,各用一個牛皮紙袋裝,以區分是何人要偽造車籍資料。我只做了1次就是整批,約做了1個月。被告他們總共交付4 萬元,後來說我做的不像,就沒有給尾款2萬元(99年度偵字第29196號卷【下稱偵2卷】第273頁)等語。然於99年5月27 日偵查時供稱「(警方所扣到公路總局鋼印、梅花鋼印、行使偽造底紙,作何用?)是我正在研究中,尚未成功的偽造行照。」(偵1卷第4頁正面)等語;且於99年7月2日偵查時陳述:「我有偽造30、40張行照,我是用噴墨印表機印製,我沒有使用到鋼印。」、「(行照不是有鋼印,這樣偽造出來行照會像嗎?)就是作出來不像,我們不會製作浮水印,所以他們最後一條錢沒有給我。」、「(偽造行照要何用? )我是賣給他們,約定以一張3,000 元代價,我不知道他們要作什麼。」、「共賣30、40張,扣掉最後一次他們沒有給我款項,我們原本約定是8 萬元,他們先給我訂金2萬元,後來我交貨給他們時,再給我2萬元,因為不像,所以後來他們不給我錢。」、「98年5、6月間開始偽造。」(偵1卷第63頁反面)等語。
(三)經核共同被告張簡昭誠前開供、證詞,張簡昭誠究僅係屬「正在研究中,尚未成功偽造行照」、抑或「接受被告與黃豊富委託,已偽造30、40張行照」?並張簡昭誠係與被告及黃豊富約定,每張偽造行照代價為3,000元,A、B 資料夾計50筆車籍資料總價為8萬元、或每張偽造代價2,000元,總價為6 萬元?且被告委託張簡昭誠偽造行車執照之時間,係98年5、6月間、或98年7 月間?張簡昭誠前後供述不一,相互矛盾。又查,被告是否確有委請張簡昭誠偽造行照?並交付A資料夾計33 筆車籍資料予張簡昭誠?復次,張簡昭誠是否將A資料夾計33 筆車籍資料,各偽造行照,並持之交付被告?除張簡昭誠之指訴、及由張簡昭誠自行於其電腦內輸入之A 資料夾檔名標明「葉」字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從而,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尚難僅憑張簡昭誠片面且有瑕疵之指訴,遽為被告有罪不利之認定。
(四)至公訴人所舉卷附之張簡昭誠電腦內之電磁紀錄檔案A、B資料夾內車籍資料共計50筆(偵1卷第87頁至112頁),其中電磁紀錄檔案A 資料夾之部分,檔名記載「葉」,並張簡昭誠於警、偵訊時陳稱:A資料夾「葉」,是表示由被告葉國明提供,並委託其偽造行照等語。然,A資料夾係張簡昭誠在其個人電腦,自行輸入並建立檔名,且從卷附該資料夾內33筆車籍資料影本(偵1卷第96頁至112頁),並未載明與被告有何關連性;亦無相關證據得以佐證,A資料夾之33筆車籍資料,確為被告提供。從而,尚難憑張簡昭誠空言之指述,及檔名所載之「葉」字,與被告之「姓」相同,即推認A資料夾33 筆車籍資料為被告提供,並進而以之為共同被告張簡昭誠自白之補強證據。又參以,觀諸電磁紀錄檔案B資料夾內車籍資料17 筆中,車牌號碼6133-KJ號之車主即為被告,此有該車籍資料影本1紙在卷可參(偵1卷第87 頁正面),則被告若與黃豊富、張簡昭誠有偽造行車執照之犯意聯絡,何需偽造自己所有之行車執照,損害自己之權益?益徵被告並無參與本件偽造特種文書犯行。
(五)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成立,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特別要件,所謂足生損害,固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然亦必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始足當之,若其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18 號判例意旨、100年度台上字第6263號判決參照)。蓋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性,故偽造文書仍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者,始有加以處罰之必要,若無足生損害之虞者,難認有損該文書公共信用性,即不得以偽造文書相繩。次按「偽造」行為,指無制作權之人,模擬真正之物,以為制作之行為,其偽造之標準,以其形式上類似,足使一般人誤認,即已達到偽造之程度。查,公訴人雖舉卷附張簡昭誠電腦內之電磁紀錄檔案「行車執照╲底紋」(警卷第36頁)、及扣案之公路總局鋼印夾1對、梅花鋼印1對、偽造行車執照底紙1疊等物有證。惟本案未扣得張簡昭誠偽造之行車執照成品,且張簡昭誠上開電腦內亦無依A、B資料夾之車籍資料,據以偽造完成之行車執照圖樣、及行車執照格式圖檔,僅有空白之行車執照底紋花樣;復參以張簡昭誠於偵查中供稱:其製作行車執照未使用鋼印及浮水印,故製作出來不像等語(偵1卷第63反面、偵2卷第346 頁)。準上而論,縱認被告有委託張簡昭誠偽造行車執照,惟張簡昭誠是否確已偽造完成行車執照之成品?又該偽造之成品形式、外觀是否足使檢查相關人員誤認具有相同之社會機能及憑信性,並影響監理機關核發行車執照之目的?均無從認定。是上開扣押物品僅能證明可供張簡昭誠偽造行車執照之用;惟難遽以推認被告已委由張簡昭誠完成偽造之行車執照。從而,依公訴人所舉證據,無從遽認被告偽造行車執照業已完成,並達偽造之程度,而逕予不利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共同被告張簡昭誠不利己、亦不利被告之自白,有諸多瑕疵,且無任何補強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自難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且A 資料夾係為張簡昭誠個人製作,尚難僅以檔名「葉」字,遽以推認A 資料夾33筆車籍資料確為被告提供交付;復本件亦無偽造之行車執照等相關積極證據足資佐證,被告共同為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是公訴人所舉之各項證據,不足使法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揆之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車牌號碼 │車主 │管轄編號 │ ├───┼──────┼───────┼────────┤ │1 │1668-EC │諦亞國際貿易有│0875北 │ │ │ │限公司 │000000000000 │ ├───┼──────┼───────┼────────┤ │2 │2386-UL │方麗娟 │0044雲 │ │ │ │ │000000000000 │ ├───┼──────┼───────┼────────┤ │3 │4066-EK │林耀南 │0327北 │ │ │ │ │00000000000 │ ├───┼──────┼───────┼────────┤ │4 │4321-TN │王林芋良 │5244宜 │ │ │ │ │000000000000 │ ├───┼──────┼───────┼────────┤ │5 │4766-MG │曾麗環 │0044屏 │ │ │ │ │000000000000 │ ├───┼──────┼───────┼────────┤ │6 │9061-NW │陳宜妤 │0875雲 │ │ │ │ │000000000000 │ ├───┼──────┼───────┼────────┤ │7 │HU-6210 │劉欣怡 │0524花 │ │ │ │ │000000000000 │ ├───┼──────┼───────┼────────┤ │8 │3699-ER │許碧雲 │0044中 │ │ │ │ │000000000000 │ ├───┼──────┼───────┼────────┤ │9 │5288-KF │綠潔生物科技有│0875桃 │ │ │ │限公司 │000000000000 │ ├───┼──────┼───────┼────────┤ │10 │2471-TN │李碧華 │0124宜 │ │ │ │ │000000000000 │ ├───┼──────┼───────┼────────┤ │11 │0688-SV │葉小媞 │0375南 │ │ │ │ │000000000000 │ ├───┼──────┼───────┼────────┤ │12 │0717-SH │廖秀如 │彰000000000000 │ ├───┼──────┼───────┼────────┤ │13 │SD-8813 │蘇大同 │0523雲 │ │ │ │ │000000000000 │ ├───┼──────┼───────┼────────┤ │14 │6431-MY │承瀚實業有限公│5248竹 │ │ │ │司 │000000000000 │ ├───┼──────┼───────┼────────┤ │15 │7390-NZ │許仲翰 │0673高 │ │ │ │ │000000000000 │ ├───┼──────┼───────┼────────┤ │16 │5558-KY │劉燕于 │5248竹 │ │ │ │ │000000000000 │ ├───┼──────┼───────┼────────┤ │17 │6877-PN │沈麗環 │3268北 │ │ │ │ │000000000000 │ ├───┼──────┼───────┼────────┤ │18 │8323-SM │洪翠鶯 │3268中 │ │ │ │ │000000000000 │ ├───┼──────┼───────┼────────┤ │19 │5977-MA │劉育良 │0044雲 │ │ │ │ │000000000000 │ ├───┼──────┼───────┼────────┤ │20 │2468-PU │陳麗華 │0044彰 │ │ │ │ │000000000000 │ ├───┼──────┼───────┼────────┤ │21 │3102-NW │邱川原 │0044雲 │ │ │ │ │000000000000 │ ├───┼──────┼───────┼────────┤ │22 │8585-EX │周錦瑩 │0673北 │ │ │ │ │000000000000 │ ├───┼──────┼───────┼────────┤ │23 │VO-5658 │王雪梅 │0524屏 │ │ │ │ │000000000000 │ ├───┼──────┼───────┼────────┤ │24 │8799-FW │許林秀卿 │0875嘉 │ │ │ │ │000000000000 │ ├───┼──────┼───────┼────────┤ │25 │5133-NY │張喬義 │0875屏 │ │ │ │ │000000000000 │ ├───┼──────┼───────┼────────┤ │26 │U5-6606 │德偉國際股份有│1041宜 │ │ │ │限公司 │000000000000 │ ├───┼──────┼───────┼────────┤ │27 │3777-EF │宏泰通運有限公│1041北 │ │ │ │司 │000000000000 │ ├───┼──────┼───────┼────────┤ │28 │3838-GF │勁富企業有限公│0031鳳 │ │ │ │司 │000000000000 │ ├───┼──────┼───────┼────────┤ │29 │6892-LY │總欣配管材料有│0875高 │ │ │ │限公司 │000000000000 │ ├───┼──────┼───────┼────────┤ │30 │JE-4952 │鄧良英 │0875花 │ │ │ │ │000000000000 │ ├───┼──────┼───────┼────────┤ │31 │7958-PT │廖秀花 │0327豐 │ │ │ │ │100000000000 │ ├───┼──────┼───────┼────────┤ │32 │9123-JR │韓宜穎 │0875高 │ │ │ │ │000000000000 │ ├───┼──────┼───────┼────────┤ │33 │9999-PH │藍海企業股份有│0375北 │ │ │ │限公司 │00000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 │車牌號碼 │車主 │管轄編號 │ ├───┼──────┼───────┼────────┤ │1 │6133-KJ │葉國明 │0241彰 │ │ │ │ │000000000000 │ ├───┼──────┼───────┼────────┤ │2 │5832-EX │雲川精密複材股│北000000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3 │3820-NM │莊金樹 │1485竹 │ │ │ │ │000000000000 │ ├───┼──────┼───────┼────────┤ │4 │6519-NT │楊詠閑 │0317桃 │ │ │ │ │000000000000 │ ├───┼──────┼───────┼────────┤ │5 │9091-PW │陳陸枝 │0251投 │ │ │ │ │000000000000 │ ├───┼──────┼───────┼────────┤ │6 │7M-3973 │宜恩實業有限公│高0000000000000 │ │ │ │司 │ │ ├───┼──────┼───────┼────────┤ │7 │5133-NY │張喬義 │0857高 │ │ │ │ │000000000000 │ ├───┼──────┼───────┼────────┤ │8 │6138-KF │育豐模板企業有│1041北 │ │ │ │限公司 │000000000000 │ ├───┼──────┼───────┼────────┤ │9 │3851-LM │張震東 │0894大 │ │ │ │ │000000000000 │ ├───┼──────┼───────┼────────┤ │10 │0368-TH │林秀月 │0875北 │ │ │ │ │000000000000 │ ├───┼──────┼───────┼────────┤ │11 │0287-MG │陳宜裕 │1041苓 │ │ │ │ │000000000000 │ ├───┼──────┼───────┼────────┤ │12 │0287-MG │陳宜裕 │0385鳳 │ │ │ │ │0000000000 │ ├───┼──────┼───────┼────────┤ │13 │U4-0898 │林位中 │北0000000000000 │ ├───┼──────┼───────┼────────┤ │14 │7725-PD │陳慶吉 │0241樹 │ │ │ │ │000000000000 │ ├───┼──────┼───────┼────────┤ │15 │5832-EX │雲川精密複材股│北000000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16 │0561-LA │熊清秋 │0241豐 │ │ │ │ │000000000000 │ ├───┼──────┼───────┼────────┤ │17 │ZN-1878 │李明山 │0875鳳 │ │ │ │ │000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