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黃啟洲、陳永勝即有勝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 告 黃啟洲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被 告 陳永勝即有勝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