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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黃蕙芳陳采葳陳筱雯

  • 當事人
    容若誠陳尚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   告 容若誠 被   告 陳尚林 陳瑞峰 陳稚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陳瑞峰、陳尚林、陳稚育分別係全方位停車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鎮區○○路529號4樓,下稱全方位公司)之負責人、總經理、協理,被告陳瑞峰、陳尚林、陳稚育共同假借合夥投資全方位公司名義,吸金詐財,致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投資新臺幣(下同)7 萬5000元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此部分業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除不法詐騙原告所有之現金7 萬5000元外,另迄今讓原告多次往返法院,精神上所受之驚恐仍有餘悸存在,爰請求被告連帶賠付精神慰撫金30萬元。 ㈡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7萬5000元,並自最後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利息。⒉前項請求,請宣告准許假執行。 二、被告陳瑞峰、陳尚林、陳稚育均以:伊未詐欺原告,全方位停車場確有實際營運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陳瑞 峰、陳尚林、陳稚育共同以合夥投資全方位停車場可獲利潤方式,詐欺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簽訂隱名合夥契約,交付7 萬5000元投資款乙節,業經本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判處被告陳瑞峰、陳尚林、陳稚育共犯常業詐欺取財罪在案,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被詐欺而訂立契約,受詐欺之當事人固得依民法第93條行使撤銷權,惟此項詐欺行為,倘同時構成侵權行為,被害人非不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467號裁判要旨、80年度台上字第289號裁判要旨參照)。而以詐欺行為,造成他人陷於錯誤,而與之訂立合夥契約,致為金錢之交付者,揆諸前揭說明,即屬民法第184條 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則該施用詐術之行為人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陳瑞峰、陳尚林、陳稚育共同以投資全方位停車場可獲利潤方式詐欺,致原告陷於錯誤,訂立合夥契約,交付7萬5000 元投資款乙節,如前所述。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於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萬5000元及 法定利息,即屬有據。 五、另原告雖主張受被告詐騙,精神上受有損害,並多次往返法院,被告應負民法195條第1項規定賠償慰撫金之責任云云。惟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該條係以人格及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身分法益為其保護之對象,並不包括財產上之損失在內,故因侵權行為所造成之財產上損害,自不得依此請求精神慰撫金。被告雖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即詐欺加損害於原告,但原告所受之損害(投資款7 萬5000元),係屬財產上之損害,尚無證據證明其人格法益有受到侵害,故原告請求被告應依前開規定,連帶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30萬元,尚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萬5000元部分,及自98年6月19日即最後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係促請法院依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被告就本判決第1 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擔保金如主文所示。至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其餘之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免納裁判費用,復無其他訴訟費用發生,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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