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51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簡字第51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景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住址「振國路」
,均更正為「鎮國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住址「振國路」之記載,應係「鎮國路」之誤載,顯屬文字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