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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543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543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俊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第100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625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俊明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俊明未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1 年10月17日18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鼓山三路與青雲街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於注意上開規定,因而撞及適沿青雲街往鼓山三路109 巷斑馬線行走之路人林江金鑾,致林江金鑾被撞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左側顏面骨折、左側顏面撕裂傷併擦傷、左側鎖骨骨折、左側肋骨骨折等傷害。李俊明於肇事後,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時,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嫌疑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而自首犯罪,嗣並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俊明之自白(見本院審交易卷第39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江金鑾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見警卷第6至10頁;偵卷第10頁)。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2張(見警卷第15、17至24、29至34頁)。

㈣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林江金鑾)(見警卷第13至14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致人受傷,依法加重其刑;而被告肇事後,於前來處理之警員尚不知何人犯罪前,主動坦承其為肇事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乙份可查(見警卷第26頁),符合自首之規定,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本案同有上開加重、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未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竟仍騎車上路,又未能注意路口交通狀況,於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肇致本次車禍事故,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左側顏面骨折、左側顏面撕裂傷併擦傷、左側鎖骨骨折、左側肋骨骨折之傷害,傷勢不輕,且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告訴人乃行走行人穿越道遭被告騎機車撞擊,並無過失,以及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543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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