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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69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69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榮錦
被告
劉志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公共危險等」之記載,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於裁定亦應一體適用。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公共危險等」,顯係誤寫,又不影響判決本旨,自應更正為「竊盜」。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69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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