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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5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35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崑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85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沈崑煇犯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沈崑煇前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0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0年1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1年5月9日上午6時40分前某時,以不詳之方式,破壞莊程翔位於彰化縣大村鄉○○○路00○0號之住處鐵門鎖及鋁門門鎖後,侵入屋內竊取莊程翔所有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及香菸61條,合計價值約40000元,得手後離去。嗣經莊程翔發現家中失竊,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崑煇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莊程翔、證人薛朝坤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0張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上開自白,核屬有據,堪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毀越門扇牆垣,係指毀損或超越及踰越門扇牆垣而言,與啟門入室者有別;另所謂其他安全設備,係指門扇牆垣以外之防閑設備而言,又該條項將「門扇」、「牆垣」、「其他安全設備」並列,則所謂「門扇」專指門戶而言,應屬專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間之出入口大門而言,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如電網、門鎖、以及窗戶等是。查被告為本件竊盜犯行時,以不詳方式破壞之被害人莊程翔住處鐵門鎖及鋁門門鎖,應係屬毀壞安全設備無訛。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上開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加重竊盜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多次竊盜犯行,素行不佳,有前開刑案紀錄資料可稽,惟接受矯治後仍不知悔改,又其四肢健全具有完全謀生能力,竟不思以己力賺取財物,貪圖不勞而獲,一再竊取他人財物,危害他人財產安全,破壞社會治安情節要難謂輕微;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係經營泡沫紅茶店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犯罪手段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54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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