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0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207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董偉俊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審訴字第2078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3036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坤驛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董偉俊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董偉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毒聲字第77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7 月2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3230號、第49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90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100 年度審訴字第6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101 年7 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101 年9 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止,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 年5 月27日20 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中和街某友人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於102 年5 月29日8 時43分許,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檢驗尿液許可書,對其強制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
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