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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5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林柏壽賴建旭陳紀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152號

                   103年度易字第595號

                   104年度易字第13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筑勻
被告
劉瑞祥
被告
鄭文成
被告
李宣儀
被告
鄭明溪
上5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韡誠律師
被告
陳淑敏
選任辯護人
周慶順律師
被告
宋佩雯
選任辯護人
許銘春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承翰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敘叡(原名黃青茂)律師
被告
童灩婷
被告
劉佩娣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淑華律師
被告
周敏煌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被告
林清玉
被告
呂佩婷
上1人選任辯護人
林岡輝律師
被告
李碧茹
被告
楊德全
被告
顏淑熒
被告
陳銀惠
被告
郭泰宏
被告
程玉玲
被告
溫鎔鎂(原名溫純貞)
被告
林慧英
被告
鄭雅文
被告
黃雅櫻
被告
林蕙怡(原名林麗文)
被告
蔡素鈖
上9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被告
賴玉琴
被告
賴玉淑
被告
盧麗安
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
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被告
廖 庭
被告
廖祖祥
被告
林貴霞
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
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韋宏律師
被告
陳珮慈
被告
鄭紫媛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
被告
黃繽慧
被告
陳莉光
被告
魯博宏
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靖雯律師
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律師
被告
陳淑玲
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律師
被告
陳寧晏
被告
陳善足
被告
蘇玲菁
被告
蘇芳楹
被告
陳永騰
被告
柯姿伃
被告
簡玉青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
被告
陳麗芳
被告
楊佳鴻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被告
林儷綺
選任辯護人
黃如流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培鈞律師
被告
郭宗正

      蘇富益

      吳育承

      陳靜怡

      李康弘

      鄭敏郎

      李金榮

      吳遠東

      周政達

      鄭鈺樺

      郭尚恩

      徐錦強(原名徐晟翔)

      劉福榮

      陳振庭

      郭志偉

      任峻賢

      李佳衡

      莊文賢

      閻敬婷

      陳炎照

      吳啓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5日所為102年度易字第1152號、103 年度易字第595 號、104 年度易字第133 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0152 、20176 、20188 、22578 、22766 、22790 、24918 、26259 、27026 、27111 、28360 、29325 、29326 號,下稱102 偵20152 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2 年度偵字第29325 、29326、103 年度偵字第1153、7666、10372 、11173 、11370 ,下稱102 偵29325 號;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20011 、20884 號、104 年度偵字第2656、2657、2658、2659,下稱103 偵20010 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3 年度偵字第20010 、20011 ,下稱103 偵20010 號;104 年度偵字第15320 號,下稱104 偵15320 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乙、壹、五及附表一內關於「附表七」之記載,均更正為「附表四」;理由欄丙、貳、四、㈢內,關於「附表七」之記載,均更正為「附表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有關扣押物部分,係記載於「附表四」,惟理由欄乙、壹、五及附表一內關於沒收扣押物部分,均誤寫為「附表七」;附表六編號1 至43所示被告之受邀者部分,係記載於「附表六」,惟理由欄丙、貳、四、㈢附表六編號1 至43所示被告無罪之理由部分,關於附表六編號1至43所示被告之受邀者,均誤寫為「附表七」。揆諸前述說明,自均應裁定更正,以維文字正確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陳紀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5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