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41號
- 上訴人
- 第142號
- 即被告
- 洪佳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41號、第142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3 年1月13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103年1月3日寄存於上訴人戶籍地即高雄市○○區○○街000 號之轄區派出所,加計10日,視為於103年1月1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於同年月8 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敘述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上訴,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