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曾鈴媖、葉逸如、都韻荃
- 被告傅浩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95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浩然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傅浩然、林德仁、張茂鎰、歐朝誠(以上三人由本院另為判決)於民國93年間,分別係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 ○0 號34樓,下稱啟阜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是黃鍾瑞)、駐會常務董事(負責公司主要決策)、總經理及業務經理,均係受啟阜公司全體股東委任而為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又啟阜公司持有船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船井公司)百分之99.8的股權,89年3 月間,母公司啟阜公司承攬子公司船井公司在經濟部高雄加工出口區「船井科技大樓新建工程」(位於高雄市○鎮區○○路0 號)之起造工程,該工程於89年7 月17日申報開工後,迄於89年12月止,僅完成一樓地板工程即因資金不足而停工,此時啟阜公司對船井公司擁有新臺幣(下同)7441萬9203元之應收工程款債權。當時電子科技業崛起,業務經理即被告歐朝誠認為若與科技公司一同將工程完工,將可獲得可觀之收益,在與兄嫂黃水惠(已歿)等家人商議之後,決意買下船井公司,推由黃水惠之胞弟黃寶增出名登記為名義負責人,實際仍由被告歐朝誠負責船井公司之運作,獲取共識之後,被告歐朝誠即擬具簽呈,呈請總經理即被告張茂鎰、駐會常務董事即被告林德仁及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傅浩然批示,詎被告傅浩然、林德仁、張茂鎰、歐朝誠等人均明知依據公司法第185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5 項之規定,讓與啟阜公司主要部分之財產,必須召開股東會,且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等亦明知子公司船井公司之資產,單就船井科技大樓新建工程之完工部分,其價值即逾5000萬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未經依法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做成決議,便貿然同意被告歐朝誠之所請,由被告歐朝誠擬定「股權讓渡契約書」,於93年2 月26日將船井公司股權以不等值之價位460 萬元出售給黃水惠,繼於93年4 月22日將船井公司股權再度移轉予被告歐朝誠實際主導之康爾特科技有限公司;由於啟阜公司對船井公司擁有前述應收工程款債權,被告歐朝誠擔心啟阜公司日後又向船井公司催討應收工程款,乃要求將該債權一併移轉給黃水惠,經上層被告傅浩然、林德仁、張茂鎰等人核可後,歐朝誠復擬定「債權移轉通知書」,於93年4 月27日,將該應收工程款債權移轉予歐朝誠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鷹吉企業有限公司,前述「股權讓渡契約書」、「債權移轉通知書」均由被告傅浩然指示掌管啟阜公司大印及負責人黃鍾瑞小印之董事會秘書梁文晶用印,並由被告傅浩然、林德仁、張茂鎰等人指示會計人員,將應收帳款7441萬9203元在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上列計為呆帳損失,致生損害於啟阜公司財產上之利益。嗣被告歐朝誠計畫由鷹吉企業有限公司繼續施作,且以康爾特科技有限公司接手營運,然因資金短缺而作罷,直至96年2 月間,被告歐朝誠與址設臺北市○○區○○路0 號24樓「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辦人員范修全進行接洽,將船井科技大樓新建工程已完工之部分,以5145萬元之代價,出售給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獲利了結,因認被告傅浩然涉有刑法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傅浩然業於102 年12月30日死亡,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吳紫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