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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黃宗揚徐彩芳林青怡

  • 被告
    蔡嘉榮林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97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嘉榮 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律師 陳意青律師 被   告 林弘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908號、第24296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25666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嘉榮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論罪科刑欄所載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有期徒刑肆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弘明犯附表一編號43至8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論罪科刑欄所載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嘉榮、林弘明就附表三所示被訴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蔡嘉榮、林弘明、陳君維(另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與在大陸地區,綽號「阿豐」及其他不詳成年人共組詐騙集團,蔡嘉榮、陳君維就附表一編號1至4、蔡嘉榮、林弘明就附表一編號43至81、蔡嘉榮就附表一其餘編號所示各與「阿豐」及不詳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或及詐欺得利(即附表一編號1、4、5、10、17、18、21至23 、30、31、34、37、40、43、45、48、52、54、56、64、71、72、75至77、80)之各別犯意聯絡,蔡嘉榮使用其所有,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11所示之SIM卡及編號12至17所列之行動電話、林弘明則使用附表二之一編號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與「阿豐」等成員聯絡之用。詐騙模式係先由「阿豐」或其他不詳成年人假冒購物網站賣家、銀行人員等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所示宋永春等人,以附表一所載詐騙方式,謊稱需至提款機操作或匯款,致宋永春等人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一所列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中(無證據證明帳戶所有人為詐騙集團成員),再由「阿豐」告知蔡嘉榮得以匯款,蔡嘉榮即指揮陳君維前往提款機領取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4之詐騙所得、蔡嘉榮與林弘明前往提款機領取附表一編號43至81之詐騙所得,其餘由蔡嘉榮前往提領,因而取得宋永春等人之匯款財物。另附表一編號1、4、5、10、17、18、21至23、30、31、34 、37、40、48、43、45、48、52、54、56、64、71、72、75至77、80所示詐騙時,「阿豐」等人尚且佯稱需至超商購買MYCARD等遊戲點數,取得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得以開通該遊戲,以此方式詐得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因而獲取得以登入前揭遊戲把玩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各次詐騙之方式、匯款帳戶、金額等細節詳如附表一所載)。又附表一編號60所示詐騙黃閔娟部分,因黃閔娟匯款2次均失敗,「阿豐」等詐騙集 團成員並未取得匯款而未遂。再者,蔡嘉榮提領宋永春等人之匯款後扣除提領現金之百分之2佣金後,交付百分之1予林弘明、陳君維作為報酬後,餘款則以匯款方式交予「阿豐」。嗣經警於民國102年6月17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將蔡嘉榮、林弘明拘提到案後查獲,並扣得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17、19所示前揭SIM卡門號及行動電話、編號18所示林弘明本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及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供匯款之帳戶存摺、提款卡、蔡嘉榮提領之詐騙匯款7,300元等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宋永春等人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須再就該無例外情形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中為無益之說明。換言之,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不可信之情況」時,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查審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4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證人 即共同被告陳君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一卷第24至27頁,證據卷宗標示如附表一備註欄所載),係經檢察官告知得拒絕證言之事由與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並無違反相關規定之瑕疵,亦無證據證明於偵查中所證有何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之情形,或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說明,陳君維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應有證據能力。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即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有證據能力。經查,本件公訴檢察官、被告2人及 蔡嘉榮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證人即被害人宋永春、楊子儀、陳政先、楊嘉豪、賴東琰、林俊成、許家源、姜佑翰、王新發、黃冠誌、李碧蓮、歐雅文、張郁萱、陳慶展、蔡佳雯、張景翔、蔡政傑、姜皇愷、黃朝峯、黃振輔、李中珮、鄭旭君、黃尹廷、林坤志、施政宏、董建雅、陳明玉、董翔瑄、洪玟璇、余羿雯、賴詠庭、毛倩文、詹詠勝、洪國欽、朱雪嬌、鄭芝芸、李盈如、張家茹、周媗芳、蔡典佑、陳建文、徐定瑋、黃玠勳、林宗翰、黃建智、楊士霆、陳怡穎、方秀羽、陳國凱、劉凱淵、黃玉婷、陳韋宇、劉桂蘭、林庭仰、蘇柏亘、姜均翰、曾志宗、司徒志誠、李欣樺、黃聞娟、林唯新、顧銓、張承晉、陳佳葳、林芸、陳婉玲、黃長榮、林瑞繡、張采閔、陳怡衡、王惠儀、林佳慧、蕭育帆、周永霖、黃閔祥、陳信宇、陳學溱、方佳怡、張育嘉、梁文馨、吳咨辰、人頭帳戶所有人陳江淮、林淑君、陳郁婷、朱怡婷、郭竑翊、蔡明璋、韓景年、李紘緯、陳紫翎、黃逸榳、李傑淇、席與玲、黃佩玉、李學毅、徐偉弼、蔡惠珍、王耀陞、孫良智、蘇家緯、林伶黛、曾律文、林誌鴻、劉銘盛、楊富仁、林朝昆、蔡啟三及同案被告陳君維、同案被告蔡嘉榮(對林弘明而言)、林弘明(對蔡嘉榮而言)於警詢之證述及其餘傳聞證據(詳如下述,證據出處則如附表一所列)之證據能力,均未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六第153至214頁)。本院審酌本案後述所引之其餘傳聞證據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均與本案之事實有關,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判決後述所引之其餘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本件蔡嘉榮對於其所犯如附表一(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03、107至109,至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4至106部分經本院判處無罪,詳如本判決附表三所示)編號1至81所示、林弘 明對於其所犯附表一編號43至81所示詐欺犯行,業據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六第153頁),核與證人 即被害人宋永春等人、帳戶所有人陳江淮等人於警詢、同案被告陳君維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蔡嘉榮(對林弘明而言)、林弘明(對蔡嘉榮而言)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後三者見警一卷第5至6、14至15、83至85、96至97、109至112頁;警二卷第62至64頁;偵一卷第4至6、24至27、65至66頁;其於卷證詳見附表一所示),並有相關銀行檢送之帳戶交易明細、購買點數憑證、報案紀錄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稽(相關證據名稱及出處均見附表一之證據出處),又警方於102年6月17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將提領贓款之蔡嘉榮、林弘明拘提到案,並在場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之一、之二所示帳戶存摺、提款卡、行動電話等物,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案物品照片在卷為佐(見警一卷第19至39頁)。依本件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多為「購物分期設定錯誤,需至提款機操作」、「誤設為批商發,需至提款機操作更改設定」,另附表一編號1、4、5、10 、17、18、21至23、30、31、34、37、40、48、43、45、48、52、54、56、64、71、72、75至77、80所示並有以「必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即可將匯出之款項存回」為謊稱內容,詐騙手法顯係相當,又本件附表一所示供詐騙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多數均在蔡嘉榮處查扣(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供附表一所示和編號犯罪所用」欄位之註記),再者,提領被害人匯款部分,均為單次3萬元以下金額,亦與蔡嘉榮於本 院行準備程序時供稱:因均係以提款卡提領,僅能提領3萬 元以下之金額,即若提領金額於3萬元以下,即為其等所提 領無誤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12頁),情節相符,堪認本件 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應屬同一詐騙集團所為,被告2人 各自坦認其等參與提領詐騙款項,應無疑義。至於附表一編號27、35所示,雖以「假冒親友」為詐騙藉口,然因提領款項部分亦係以3萬元以下方式提領,且該詐騙使用之人頭帳 戶存摺或提款卡亦遭查扣(此部分詳見附表一編號27、35所示),堪認亦為同一詐騙集團所為,且係蔡嘉榮提領被害人匯款,亦屬無誤。 ㈡、另附表一編號10所示黃冠誌於102年5月19日21時17分許,以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匯款2萬9,987元至陳郁婷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該帳戶中確有該筆款項之匯入,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03年6月12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3年1月10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陳郁婷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94至98頁;本院卷四第153頁;本院卷五第43頁),雖在陳郁婷之帳戶交易明 細所示,匯入之帳戶資料並非黃冠誌前揭證述之郵局帳戶,然既有與其證述相對應之時間及金額匯入,已堪認定應係黃冠誌之匯款無誤,至於是否以黃冠誌之郵局帳戶為匯款,因黃冠誌於警詢時證稱:先後使用郵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提款卡匯款等語(見本院卷四第69頁),即並非僅有單一帳戶可供匯款,對於使用何帳戶匯款,容有記憶錯誤之可能,是仍認黃冠誌確有依詐騙集團之指示,匯入前揭款項,至無疑義。 ㈣、至於本件起訴書附表一所示犯行,有以下所述需予以更正:1、起訴書附表一有將同一被害人列為兩個不同編號,但被騙金額相同〔即本件判決附表一編號3、10、18、20、22、24、25、29、35、38、44、53、54、55、60(但被害人實際並未 匯款)、62、69、70、74〕,且比對匯款紀錄,應認係屬同一被害人之同次遭詐騙之匯款,起訴書附表一贅載為2次, 容有所誤,至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害人歐雅文受騙共計9 萬9,978元,然起訴書附表一卻列為編號16、17,記載受騙 金額各為5萬9,978元、10萬8元,「說明欄」則為相同之記 載,顯見係針對相同事實,僅金額記載有誤。另關於本件詐騙集團所謊稱被害人匯款或購買點數之施用詐術內容,起訴書附表一之「說明欄」所載亦多所疏漏(例如僅「遭詐騙匯款」、「購買MYCARD進行詐騙」等),是有關被害人編號及施用詐術內容,應以本件判決附表一記載為準。 2、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之匯款金額,有者分次匯款,並且匯至不同帳戶,不宜籠統僅載明總金額,即相對應之匯款帳戶及金額,應分別予以載明。另本件判決附表一編號3 、5、11、12、15、18至20、25、27、29、30、37、38、40 、47、51、52、71所列「起訴書漏未記載」之帳戶部分,因起訴書附表一針對此部分帳號及所有人均漏未記載(匯款總金額部分均無誤),然亦係被害人匯款之帳戶,經本院查核無誤(見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證據出處),且與其餘匯款之行為係屬同一犯罪事實,應加以載明。 3、另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12、20、21、77所示詐騙金額,起 訴書附表一之記載均有所誤(詳見附表一所註記),皆更正如本件判決之附表一所載。至於附表一編號18、21至23、30、31、45、48、52、56所示,「詐騙購買點數」之事實並未載明,然被騙金額已有包括之,應認係漏未記載,仍在起訴範圍,此部分應如本件判決附表一所示。 4、於被告2人提領被害人匯款時,有因被害人匯款並非整數, 被告2人提領時以1萬元等整數提領,造成帳戶內留有餘額,或者因原本帳戶內即有款項,被告2人提領時以整數提領, 即超出被害人匯款之金額(均詳見附表一所為備註),此部分係被害人既已匯款,被告2人如何提領,均不影響其等詐 欺犯行既遂之認定,然仍應予以究明。 5、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0)所示詐騙黃閔娟部分,起訴書記載「詐騙金額得款為5萬100元」,然黃閔娟於警詢時已證述:於102年6月13日20時30分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至提款機操作,二次操作均失敗,並無損失等語(見警三卷第290頁),又依起訴書所載黃閔娟匯款之帳 戶即曾律文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亦無相關之匯款紀錄,此亦有中華郵政公司103年1月13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曾律文之郵政儲金帳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13日國世銀業控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曾律文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乙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1、12、125至128頁;本院卷三第227至228、234、235頁) ,此部分犯行,因詐騙集團成員已著手對黃閔娟為詐騙,僅黃閔娟匯款失敗,本次詐騙犯行應屬未遂,起訴書誤為詐欺取財既遂,亦明顯有誤。以上部分均應予以更正。 ㈣、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5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詐欺集團「阿豐」及不 詳成員對附表一編號1至81所示之宋永春等人施以詐騙,待 其等匯款後,蔡嘉榮、林弘明再持金融卡前往提領該詐騙集團詐騙所得之金錢,復由蔡嘉榮將所得金錢依照指示分配予林弘明,其餘再交付詐騙集團或匯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等事實,洵堪認定,已如上述。可見蔡嘉榮、林弘明雖僅擔任提領金錢之所謂「車手」,然蔡嘉榮與陳君維及詐騙集團成員就附表一編號1至4、蔡嘉榮與其餘詐騙集團成員就附表一編號5至42、蔡嘉榮及林弘明與詐騙集團其餘成員就附表一編 號43至81犯罪事實所示詐騙行為,有犯意聯絡,縱蔡嘉榮、林弘明與實際下手行騙宋永春等人之成員間或有互不相識之情形,但其等經組織內部相互之聯繫,實係參與相同之詐欺行為,且該等詐欺集團所從事本件詐欺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之犯罪行為,亦未超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犯意聯絡範圍內,故蔡嘉榮、林弘明於本件所實際參與之詐欺犯行,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負共同正犯之責任。至於附表一編號1、4、5、10、17、18、21至23、30、31、34、37、38、40、43、45、48、52、54、56、64、71、72、75至77、80所示被害人有受詐騙而以現金購買遊戲等點數部 分,雖由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被害人因而至超商購買點數,再將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告知詐騙集團成員,而蔡嘉榮、林弘明係擔任提領被害人匯款,對於詐騙購買點數及接獲點數序號、密碼部分,並無實際參與之情形,然詐騙集團成員施以詐術之內容,係先詐騙被害人至提款機操作,被害人操作後造成匯出款項之結果,詐騙集團成員再以購買點數即可將操作提款機而匯出之款項回復,詐騙被害人再支付款項購買點數,即作為強化詐騙匯款之理由,顯係基於同一詐騙之目的,佐以被告2人已坦認確有參與本件犯 行,詳於前述,是此部分仍應認係於本件詐欺犯罪之認識範圍內,被告2人應就所犯部分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負責 。再者,附表一編號10、11、25、37、38所示被害人分次匯款至不同人頭帳戶,其中部分匯款,並無蔡嘉榮或林弘明提領之情形,或於蔡嘉榮或林弘明尚未及提領前即已遭列為警示帳戶,又附表一編號42、79所示被害人匯款則未遭蔡嘉榮、林弘明提領(詳見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然附表一編號10、11、25、37、38所示被害人其他匯款,均確為蔡嘉榮或林弘明所提領,附表一編號42、79所示被害人匯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亦在蔡嘉榮處查扣,縱使部分匯款遭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提領抑或無任何提領,蔡嘉榮、林弘明仍應對於詐騙上揭被害人及全部被害金額,與其他詐騙成員共同負責,即無礙於本件蔡嘉榮就附表一編號1至81、與林弘明就附表 一編號43至81所示詐欺犯行,應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成立詐欺犯行之共同正犯之認定。 ㈤、此外,復有蔡嘉榮有所,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17所示供本 件詐欺或預備供詐欺犯行所用之SIM卡門號及行動電話、林 弘明所有,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9所示行動電話及編號18所示本件犯罪所得2萬1,000元,亦有附表二之二所示供匯款之帳戶存摺、提款卡、蔡嘉榮提領之詐騙匯款7,300元等物扣案 為憑,即前揭證據均堪為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蔡嘉榮、林弘明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被告2人坦認與其餘詐 騙集團成員共同為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蔡嘉榮就附表一編號1至42、與林弘明就附表一編號43至81),已有前揭補強證 據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2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 ㈡、又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l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2人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本件之詐欺取財行為後,上揭刑法修正,另雖增訂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 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然本案被告等人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詐欺行為時,依行為時之刑法,並未以上開「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為加重條件之處罰規定,亦即並非於被告等人行為前、後,皆有以「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為加重條件之規定,故依前揭刑法第1條所定之「 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仍應依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規定論 處。 ㈢、另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有關詐騙MYCARD等遊戲點數部分,詐騙集團成員係取得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得以開通而取得把玩線上遊戲之利益,為取得財物以外之不法利益。另附表一編號42、79所示被害人匯款後,匯款帳戶前者設為警示帳戶,而無法提領,後者則無任何蔡嘉榮、林弘明或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之紀錄(詳見附表一編號42、79所示),即蔡嘉榮或林弘明雖並未提領分毫,然款項既已匯入詐騙集團所指示之人頭帳戶中,詐騙集團即取得匯款之管領力,處於隨時可以提領之狀態,仍應論以詐欺取財既遂。是核被告蔡嘉榮就附表一編號1至81 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就附表一編號1、4、5、10、17、18、21至23、30、31、34、37、38 、40、43、45、48、52、54、56、64、71、72、75至77、80所示另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附表一編號60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 詐欺取財未遂罪。林弘明就附表一編號43至81所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就附表一編號43、45、48、52、54、56、64、71、72、75至77、80部分,另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附表一編號60所為,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 取財未遂罪。 ㈣、蔡嘉榮、林弘明係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收受詐騙集團詐騙所得之金融卡,並持金融卡提領詐騙之金錢後,再依指示交付給自稱「阿豐」之詐騙集團成員,並自詐取之財物中抽取一定比例之報酬,即蔡嘉榮就附表一編號1至4與陳君維及其餘詐騙集團成員、蔡嘉榮就附表一編號5至42所示與其餘詐騙 集團成員間,蔡嘉榮、林弘明就詐欺附表一編號43至81號所示與其餘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又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以需至提款機操作匯款為由,詐騙附表一編號1、3、5、7、9至12、15 、18至22、24至27、29、30、35、37、38、40、47、49、51至56、62、68至71、74、77、78所示同一被害人多次於同日或隔日接續匯款,應認係基於詐騙同一被害人交付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其等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所為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對同一被害人詐欺取財之單一目的,接續詐欺同一被害人多次匯款之行為,應認係接續犯(起訴書附表將之列為不同編號,且詐騙金額有者相同,容有所誤),而各論以一罪。 ㈥、被告蔡嘉榮與詐騙集團成員、蔡嘉榮於附表一編號1、4、5 、10、17、18、21至23、30、31、34、37、38、40、43、45、48、52、54、56、64、71、72、75至77、80所示;林弘明就附表一編號43、45、48、52、54、56、64、71、72、75至77、80所示與詐騙集團成員就以同一詐欺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匯款部分)及詐欺得利罪(購買點數部分),係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就其中附表一編號5、21、23、34、37、40、43、45、52、54、64、71、80所示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論處,其餘則 以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 ㈦、起訴書對於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7所示蔡政傑亦有受詐騙購買點數1萬6,000元部分,關於購買點數詐騙事實及金額均未記載,然此部分與蔡政傑受詐騙匯款2萬9,988元部分,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予以審理,此部分犯罪事實應予擴張,且補充此部分蔡嘉榮另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另附表一編號51所示黃玉婷遭詐騙之金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4記載「2萬5,123元」、匯款帳戶為「林家瑜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說明欄」則敘明黃玉婷匯款至「00000000000000帳戶」,然黃玉婷遭詐騙,匯款2萬9,989元至林家瑜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及匯款2萬5,123元至吳紘宇之第一銀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總計遭騙5萬5,112元(詳如 附表一編號51所載),即起訴書有關此部分之記載,應認僅記載「詐騙2萬5,123元」,即「匯款2萬9,989元」部分與前揭起訴部分因係接續犯之單純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予以審理,此部分犯罪事實應予擴張(此部分蔡嘉榮、林弘明仍構成詐欺取財罪)。 ㈧、至於本件附表一編號18、21至23、30、31、45、48、52、56部分,因起訴書並未載明前揭編號所示被害人亦遭詐騙購買MYCARD點數部分,惟詐騙總金額之記載,並無錯誤,可認針對詐騙購買點數部分之金額已載明,此部分應在起訴範圍,而起訴書所犯法條部分漏未引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至於附表一編號1、4、5、10、34、37、38 、40、43、54、64、71、72、75至77、80所示犯行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起訴書論罪法條亦漏未敘明,均應予以補充。 ㈨、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0)所示詐騙黃閔娟部分,起訴書記載為詐欺取財既遂,然應為詐欺取財未遂,已於前述,而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 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此部 分無須變更起訴法條,亦併指明。 ㈩、蔡嘉榮所為共81次、林弘明所為共39次詐欺犯行(其中編號60部分為詐欺取財未遂,另有前揭所述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2人對於附表一編號6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因被害人並 未匯款,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至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1175號移送併辦部分(見本院卷六第218頁),併辦事實與起訴書 附表一所示詐欺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蔡嘉榮高職畢業、林弘明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均正值青壯,卻不思正當工作賺取所需,竟為圖不法利益,參與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詐騙行為對於社會秩序與民眾財產法益之侵害甚鉅,更使社會上人與人間之信任蕩然無存,本件於一個多月之短暫時間內,造成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失,蔡嘉榮參與部分總計騙得698萬1,659元(匯款部分512萬5,659元及點數詐騙部分185萬6,000元)、林弘明參與部分則合計騙得246萬5,986元(匯款部分169萬2,986元及點數詐騙部分77萬3,000元),總計81位遍及臺灣各地之被 害人遭騙,蔡嘉榮、林弘明主觀惡性非輕,雖與附表一編號9、13、17、62所示被害人均達成和解,此有和解筆錄4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218至221頁),惟尚未支付和解金,另附表一編號25(僅匯入黃薏蓁帳戶部分)、37、38(均僅匯入席與玲帳戶部分)、42所示被害人匯款並未遭蔡嘉榮或林弘明提領,並且因列為警示帳戶,而歸還各該被害人(詳如附表一各該編號之證據出處所示),然並非被告2人主動 歸還,至於附表一編號79所示被害人之匯款,雖無任何蔡嘉榮、林弘明或詐騙集團成員提領紀錄,實質上並無獲利,然該被害人並未取回款項,仍受有損失等節,即本件被害人尚未取得被告方面之任何賠償,惟考量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坦認全部犯行然,其等均非居於詐騙集團之主導地位,本件詐欺犯行之參與程度及犯罪所得利益,相較詐騙集團之首謀,應屬較輕,又蔡嘉榮為車手之指揮調度者,林弘明則為聽從蔡嘉榮之指揮提領款項之分工情形,且並兼衡被告2人前均無 構成累犯之刑事犯罪紀錄,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暨蔡嘉榮自陳:擔任裝卸貨櫃工作,家境狀況勉持;林弘明則稱:從事理貨員,家境狀況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六第215頁)等一切情狀,就蔡 嘉榮所犯表一編號1至81、林弘明所犯附表一編號43至81所 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附表一各編號論罪科刑欄所載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定應執行刑 1、依現行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其應執行刑。再者,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刑期 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並應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蔡嘉榮參與詐騙共計81人次,林弘明共計39人次,係於1個多月之時間為之,因擔任車手工作,並未參與實際詐騙 被害人,係屬被動接獲通知而提領款項,另就詐騙購買遊戲點數部分,亦無證據證明其等實際上亦獲有此部分不法利益,是就蔡嘉榮所犯附表一編號10、15、18、21、22、27、35、37、40、52、54、7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就其餘編號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部分;林弘明所犯附表一編號52、54、7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其餘所犯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因前揭法條規定,不得併合處罰,分別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與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之應執行刑,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應隨主刑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共同正犯應對所參與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得之物,或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92年度台上字第7050號判決意旨參照)。 1、本件扣案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11所示SIM卡、編號12至17所示行動電話6支部分,該SIM係蔡嘉榮與詐騙集團成員「阿豐」聯絡之用,且為避免遭監聽,必須不時抽換門號使用,至於行動電話部分亦係供插入不同之SIM卡,作為與「阿豐」聯 絡詐欺犯行之用,均為蔡嘉榮所有,業據蔡嘉榮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認在卷(見警一卷第6頁;本院卷六第155頁),至於附表二之一編號19所示行動電話,係林弘明所有,作為與蔡嘉榮聯絡詐欺犯行之用,亦據林弘明於本院審理時供認在卷(見本院卷六第156頁),即為供各次詐欺犯罪所用或 預備供詐欺犯罪使用之物,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17所示之物 ,於蔡嘉榮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之罪刑項下均諭知沒 收,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17、19所示之物,則應於蔡嘉榮與 林弘明共犯附表一編號43至81項下為沒收之宣告。 2、至於在林弘明處扣得附表二之一編號18所示現金2萬1,000元,業據林弘明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扣案2萬1,000元係蔡嘉榮陸續交附,為本件參與犯罪之所得,蔡嘉榮每日交予3,000 元至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56頁),蔡嘉榮亦坦認:現金2萬1,000元確實係伊交付予林弘明,作為擔任車手報酬等語(同上卷頁),即扣案2萬1,000元並非提領被害人匯款所得,而係林弘明因參與本件詐欺案件之犯罪報酬,復以林弘明所參與之附表一編號43至81部分(未遂部分即附表一編號60部分應無犯罪所得),共計有102年6月7日、8日、9日 、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日,即核算為10日,因林弘明未能明確供述每日之所得,是本院以平均計,認每日之犯罪所得為2,100元,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基於共犯責任共通之法理,應於蔡嘉榮、林弘明所犯附表一編號43至81所示項下,依附表二之一編號18所示①至⑩,按日諭知沒收2,100元。 ㈡、另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 除有特別規定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倘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自不在得宣告沒收之列(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3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1、本件附表二之二編號285所示在蔡嘉榮處查扣之現金7,300元,蔡嘉榮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係提領被害人之金錢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56頁),而蔡嘉榮於102年6月17日13時30分許 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遭警方拘提到案而查獲上開現金,是應認係最末次即附表一編號81所示周永發(遭詐騙金額為8萬9,384元)遭騙後所,因被害人既仍得對之為法律上權利之主張,自難認該當於沒收之要件,不予宣告沒收,亦非可任被告等取回。 2、至於扣案附表二之二所示林淑君(編號261,以下省略編號 )、陳郁婷(213至216)、朱怡婷(245)、郭竑翊(233至235)、蔡明璋(262)、李紘緯(239、240)、陳紫翎(174、175)、楊蕙菁(148至151)、黃逸榳(152至154)、李傑淇(72、123至127)、席與玲(114至117)、黃佩玉(251至253、265)、李學毅(119至122)、徐偉弼(166至168 ),蔡惠珍(132至139)、王耀陞(155至164)、孫良智(189至192)、蘇家緯(90至99)、曾律文(178至180、254 、255)、林誌鴻(65、77、78)、劉銘盛(209至212)、 楊富仁(4至7)、林朝昆(66、69)、歐國炫(46、47)、蔡啟三(43、44)之帳戶存摺或提款卡(詳見附表二之二各該編號所載),均係遭「作為貸款證明及撥款使用」而交付他人,扣案附表二之二所示陳新升(243)、韓景年(221至223)之存摺等物,則係遺失或失竊等情,業據其等陳述在 卷(見本院卷四第142頁背面至143、149頁背面至150、154 頁背面至155、159頁背面、162、184、188、197、204、213、221、226、235、252、258頁背面、263、272、276、286 、297頁背面至298、310、318頁背面至319、330、337、342、346、351頁),均非以移轉所有權方式交付他人,亦無其他證據證明係以移轉所有權方式交予以詐欺集團成員,故該等扣案物並非屬本案詐欺集團所有,至於其餘附表二之二所示詐騙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因公訴意旨並未提出該等所有人之詢問筆錄,本院以前揭帳戶所有人之證詞,詐騙集團取得帳戶多係以「貸款為由」而獲得,是依此推論亦無從認定其他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係以移轉所有權方式取得,是上揭扣案之存摺等物及附表一其餘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尚未使用之存摺、提款卡,既仍得由原所有人主張返還權利,以上開說明,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宋喬予之提款卡,因此部分被告等人之詐欺犯行經本院判決無罪(詳下述,即附表三部分),是該扣案提款卡亦不予宣告沒收。 3、另扣案附表二之二編號284、293所示行動電話2支,分別為 蔡嘉榮、林弘明所有,為供自己所使用,與本件犯罪無關,扣案附表二之二編號275之筆錄本2本亦與詐騙被害人無涉等節,業據蔡嘉榮、林弘明供認在卷(見本院卷六第154、155頁至背面),而附表二之二編號3、51、67、76、79、89、106、113、118、131、147、173、193、220、226、235、238、240、242、247、250、263、264、266至269、272至284所示王仁政等人之身分證件、編號276至279、292所示存款存 根聯、收執聯、匯款回條、電話單等物,並非詐騙本件被害人所用之物,存款存根聯等資料為蔡嘉榮匯款予他人或「阿豐」之證據,已據蔡嘉榮供述在卷(見154至155頁),又編號280所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係提領款項之證明,亦非 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本案扣案之前開各物有應沒收之理由,均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㈢、末以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所稱其罪之「刑」,不僅指主刑而言,沒收之從刑亦包括在內,此觀同法條第9款,就宣告 多數沒收者,分別明定其應執行之標準自明。被告2人所為 上開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經本院分別宣告各該罪之刑,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就從刑部分,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之規定一併諭知其應執行之刑。 乙、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蔡嘉榮與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方式詐騙宋永春 ,致其陷於錯誤,於102年5月4日匯款3萬11元(即10萬元-6萬9,989元=3萬11元)至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潘淑玉帳戶 中,因而認被告蔡嘉榮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9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所示宋永春遭騙金額為10 萬5,000元,而以前揭認定詐欺有罪部分之匯款總金額為6萬9,989元,詐騙購買點數部分為5,000元)。 ㈡、蔡嘉榮與詐騙集團成員另以附表一編號18所示方式詐騙姜皇愷,致其陷於錯誤,於102年5月22日23時25分許由合作金庫帳號多次匯款,共約25萬元至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臺灣銀行網路ATM帳號,因而認被告蔡嘉榮亦涉犯刑法第39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所示姜皇愷遭騙金額 為70萬元,而以前揭認定詐欺有罪部分之匯款總金額為48萬8,900元,雖起訴書附表一該部分之說明,並未敘述各筆款 項匯款情形,然仍可推知前揭匯款25萬元部分亦係在起訴範圍之內)。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1所示宋永春於警詢時雖供稱:遭詐騙之金額為10萬元等語(見警二卷第116頁),然經核對匯款帳戶資料 ,匯款金額應為6萬9,998元,此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原分行103年1月14日合金原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潘淑玉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至4頁 ),此外,並查無宋永春另有指證匯款至詐騙集團所指示之其他帳戶,是難認宋永春對於超過6萬9,998元部分亦有匯款紀錄,即無法證明蔡嘉榮及詐騙集團成員對於此部分亦有詐欺罪嫌。 ㈡、至於附表一編號18之姜皇愷雖於警詢時證述:於102年5月22日23時25分許由合作金庫帳號多次匯款,共約25萬元至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臺灣銀行網路ATM帳號等語(見警二卷第160頁),然並無任何交易明細可資佐證,且姜皇愷之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於102年5月1日至5月30日之 期間,亦無任何符合其所證述匯款至臺灣銀行網路ATM帳號 情事,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03年6月12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函乙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 營分行檢送陳郁婷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乙份附卷為佐(見本院卷本院卷五第33至35、43、53至55頁),即此部分之匯款並無證據可資佐證,難認姜皇愷前揭單一指述內容與事實相符,是此部分之匯款亦屬不能證明。 ㈢、是以前述金額之匯款既無證據可資憑證,然認蔡嘉榮與詐騙集團成員此部分涉有詐欺取財罪嫌,原應為蔡嘉榮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經起訴認定宋永春遭詐騙6萬9,998元、姜皇愷遭騙48萬8,900元部分,為接續犯之一罪,係實質上之一 罪,此部分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蔡嘉榮、林弘明與「阿豐」等詐騙集團成員,依附表三所示方式,詐騙被害人吳益成、李佳峰,並由蔡嘉榮、林弘明提領各該款項,因而認蔡嘉榮、林弘明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已於前述,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有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第4761號、第5282號判決意旨參照)。前揭公訴意旨部分既係 諭知被告2人均無罪之判決,並未認定其等犯罪,揆諸上開 說明,自毋庸說明證據能力之有無,先予敘明。 、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吳益成、李佳 峰之指述及扣案人頭帳戶宋喬予之渣打銀行、臺灣銀行、富邦銀行提款卡各1張以為論據。訊據被告2人均辯稱:於102 年6月17日遭拘提,隔日即遭羈押,直至起訴,羈押期間詐 騙集團再犯部分,應與其等無涉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16頁 背面)。經查,吳益成、李佳峰係於102年6月25日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來電,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三所示帳戶,均遭提領一空等情(詳細詐騙時間、方式、匯款金額、帳戶等節如附表三所載),已據吳益成、李佳峰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相關帳戶之交易明細等件在卷為憑(證據名稱及出處均見附表三所示),而人頭帳戶宋喬予之臺灣銀行、渣打銀行、富邦銀行提款卡均有於102年6月20日申請補發,此亦有臺灣銀行中臺中分行103年7月31日中臺中營字第00000000000 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1日渣打商銀 SCBCL字第000000000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行103年8月5日北富銀北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 各乙份存卷足佐(見本院卷六第107至110頁),又蔡嘉榮、林弘明確於102年6月18日遭羈押,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可見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附表三所示被害人時,蔡嘉榮、林弘明早已遭羈押而拘束人身自由在監獄中,蔡嘉榮、林弘明顯然無從參與詐騙附表三所示之詐欺犯行。至於蔡嘉榮於拘提到案,雖扣獲宋喬予之臺灣銀行、富邦銀行、渣打銀行等3張提款卡,然詐騙集團成 員應係知悉前揭提款卡已無法使用,始將前開提款卡均予以申請補發,以便再為詐騙附表三之被害人之用,更徵被告2 人既已遭羈押,無從為任何詐騙之行為分擔,對於與「阿豐」共謀詐騙被害人之犯意即因而中斷,難認其等對於「阿豐」等人詐騙吳益成、李佳峰之犯行亦有所參與。再以本件分工模式,詐騙集團成員於詐騙被害人時,必須告知匯款之人頭帳戶,而人頭帳戶之來源,依陳江淮等人之證述,係遭以「貸款」名義,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寄予對方,已於前述,並無證據證明係由蔡嘉榮負責收購,復以蔡嘉榮供稱:先收取依「阿豐」指示宅急便等貨運運送之多本帳戶資料,再以簡訊告知「阿豐」每個帳戶名稱及帳號等語(見警一卷第4 至5頁),並有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存卷供參(見警 一卷第11至12頁背面;本院卷六第222至225頁),以蔡嘉榮傳送予「阿豐」之簡訊日期及內容觀之,其中蔡嘉榮於102 年5月22日同一日傳送「蕭雅鈴、龔士洋、李紘緯」之帳戶 資料予「阿豐」(見警一卷第12頁),然於當日詐騙之被害人(即附表一編號16至20)所示匯款帳戶,尚有邱美毓、王俞雯、蔡明璋、王清慧等帳戶(詳如附表一編號16至20所示),可見蔡嘉榮雖有告知「阿豐」其收受帳戶之名稱,然「阿豐」或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於詐騙被害人時,並非全由蔡嘉榮通知匯款帳戶,仍係由「阿豐」等人調配人頭帳戶之使用,是縱使蔡嘉榮事前已告知「阿豐」有關宋喬予帳戶之資料,惟詐騙被害人時,使用何帳戶作為匯款之人頭帳戶,仍非蔡嘉榮所得掌控,且詐騙李佳峰時,詐騙集團另亦使用王南棋之富邦銀行帳戶為匯款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宋佩紋),而該帳戶之提款卡或存摺並未在被告2人處查獲,均難認蔡嘉 榮或林弘明對於附表三所示詐騙犯行有所參與或助益。承前各節,蔡嘉榮、林弘明因於102年6月18日即遭羈押,對於詐騙集團成員仍於102年6月25日詐騙吳益成、李佳峰,已無從為任何共謀、接受通知而進行提款等犯罪行為,且詐騙集團成員亦自行將人頭帳戶宋喬予之提款卡於被告2人羈押後之 102年6月20日補發新卡,此部分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於102年6月25日,有何繼續參與詐欺犯行之事實存在,故此部分犯 罪,要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2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均為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2 項、第3項、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百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本件受騙被害人一覽表 ┌─┬─┬────────────┬────┬─────┬─────────┬──────┐ │編│被│ 詐騙之時間、方式 │匯款帳戶│詐騙金額 │ 證據出處 │ 論罪科刑 │ │號│害│ │ ├─────┤ │ │ │ │人│ │ │提領金額 │ │ │ ├─┼─┼────────────┼────┼─────┼─────────┼──────┤ │1 │宋│宋永春於102年5月4日17時 │潘淑玉之│6萬9,998元│1.宋永春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永│52分許,在桃園縣某處,接│合庫商業│(分2次匯 │ 述(見警二卷第11│詐欺取財罪,│ │起│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之來│銀行帳戶│款,各4萬 │ 5至116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帳號:│9,999元、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月,如易科罰│ │書│ │其於網路所購買之自行車拆│000-0000│萬9,999元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以新臺幣│ │附│ │解工具組數量誤為12組,需│00000000│,與被害人│ 1紙(見警一卷第 │壹仟元折算壹│ │表│ │補餘額至郵局,扣款後始可│0 │稱10萬元不│ 95頁) │日,扣案如附│ │一│ │順利完成交易云云,宋永春│ │符)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表二之一編號│ │編│ │依指示存款5,000元至自己 │ ├─────┤ 中原分行103年1月│1至17所示之 │ │號│ │所有之渣打銀行帳戶,詐騙│ │於當日分5 │ 14日合金原字第10│物,均沒收。│ │1 │ │集團成員接續再偽稱:必須│ │次提領,分│ 00000000號函檢送│ │ │)│ │購買5,000元之MYCARD點數 │ │別為:2萬 │ 潘淑玉之帳戶交易│ │ │ │ │,即可塗銷該筆購物云云,│ │元3次;5, │ 易明細乙份(見本│ │ │ │ │宋永春不疑有詐,提領前揭│ │000元2次 │ 院卷三第2至4頁)│ │ │ │ │帳戶內之5,000元,至超商 │ │(各另有5 │4.宋永春購買點數憑│ │ │ │ │購買點數,並告知詐騙集團│ │元之跨行提│ 證5張(見本院卷 │ │ │ │ │成員密碼,該人再續偽以:│ │領手續費用│ 四第10至11頁) │ │ │ │ │點數卡住,必須另外匯款,│ │。另提領金│5.陳君維在ATM提款 │ │ │ │ │始可完成扣款云云,宋永春│ │額加上帳戶│ 影像照片3張(見 │ │ │ │ │亦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 │原先之餘額│ 警一卷第90頁) │ │ │ │ │102年5月5日,匯款4萬 │ │,以整數提│ │ │ │ │ │9,999元、1萬9,999元至潘 │ │領,即多提│ │ │ │ │ │淑玉之合庫商業銀行帳戶,│ │領2元)。 │ │ │ │ │ │旋由蔡嘉榮、陳君維提領,├────┴─────┤ │ │ │ │ │詐騙集團成員並以此方式詐│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 │ │ │ │得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因而│:5,000元 │ │ │ │ │ │獲取開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 │ │ │ │ │ │不法利益。宋永春共計遭詐│ │ │ │ │ │ │騙7萬4,998元(包括匯款6 │ │ │ │ │ │ │萬9,998元及購買點數5,000│ │ │ │ │ │ │元)。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10萬5,000 │ │ │ │ │ │ │元,逾7萬4,998元部分應不│ │ │ │ │ │ │另為無罪諭知) │ │ │ │ ├─┼─┼────────────┼────┬─────┼─────────┼──────┤ │2 │楊│楊子儀於102年5月5日17時 │陳江淮之│2萬6,026元│1.楊子儀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子│32分許,在桃園縣龍潭鄉住│郵局帳戶├─────┤ 述(見警二卷第12│詐欺取財罪,│ │起│儀│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帳號:│於當日分2 │ 0至122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青文出版社員工來電,偽稱│0000000-│次提領,各│2.陳江淮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因交錯單據,導致其購買│0000000 │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之兩本書須分12期付款,需│ │、6,000元 │ 139至140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以金融帳戶作為取消分期設│ │(少提領26│3.中華郵政公司103 │日,扣案如附│ │一│ │定云云,楊子儀不疑有詐,│ │元)。 │ 年1月13日儲字第 │表二之一編號│ │編│ │陷於錯誤,為取消分期設定│ │ │ 0000000000號函檢│1至17所示之 │ │號│ │,於當日18時22分30秒,匯│ │ │ 送陳江淮之郵政儲│物,均沒收。│ │4 │ │款2萬6,026元至詐騙集團成│ │ │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 │ │)│ │員指定之陳江淮郵局帳戶,│ │ │ 相關資料乙份(見│ │ │ │ │旋即遭蔡嘉榮、陳君維提領│ │ │ 本院卷二第1至2、│ │ │ │ │。楊子儀共計遭詐騙2萬 │ │ │ 22至26頁) │ │ │ │ │6,026元。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起訴書誤載為2萬2,026元│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乙份(見警一卷第│ │ │ │ │ │ │ │ 94頁) │ │ │ │ │ │ │ │5.陳君維在ATM提領 │ │ │ │ │ │ │ │ 款項影像畫面照片│ │ │ │ │ │ │ │ 片5張(見警一卷 │ │ │ │ │ │ │ │ 第9頁) │ │ ├─┼─┼────────────┼────┼─────┼─────────┼──────┤ │3 │陳│陳政先於102年5月5日18時 │陳江淮之│2萬9,989元│1.陳政先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政│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住處,│郵局帳戶├─────┤ 述(見警二卷第11│詐欺取財罪,│ │起│先│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來電,偽│,帳號:│於當日分3 │ 7至118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其於│0000000-│次提領,分│2.陳江淮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PCHOME網路所購買之字典1 │0000000 │別提領2萬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組須分12期云云,稍後另一│(起訴書│元、9,000 │ 139至140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位詐騙集團成員自稱玉山商│漏未記載│元、800元 │3.中華郵政公司103 │日,扣案如附│ │一│ │業銀行專員,來電佯以:必│) │(各另有5 │ 年1月13日儲字第 │表二之一編號│ │編│ │須以WEBATM操作解除分期云│ │元之跨行提│ 0000000000號函檢│1至17所示之 │ │號│ │云,陳政先不疑有詐,於當│ │領手續費用│ 送陳江淮、何雅雯│物,均沒收。│ │2 │ │日19時30分許,先匯款2萬 │ │,少提領18│ 、陳日章之郵政儲│ │ │、│ │9,989元至陳江淮之郵局帳 │ │9元)。 │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 │ │3 │ │戶,再於同日19時53分許,├────┼─────┤ 相關資料各乙份(│ │ │)│ │以其弟陳政達遠東銀行帳戶│何雅雯之│2萬9,989元│ 見本院卷二第1至2│ │ │ │ │(帳號:00000000000000)│郵局帳戶├─────┤ 、15、19至26、14│ │ │ │ │匯款2萬9,989元至何雅雯之│,帳號:│於當日分2 │ 9至151頁) │ │ │ │ │郵局帳戶,續於當日21時18│0000000-│次提領,各│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分許,再以陳政達之遠東銀│0000000 │提領2萬元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行帳戶匯款7萬11元至陳日 │(起訴書│元、1萬元 │ 乙份(見警一卷第│ │ │ │ │章之郵局帳戶,旋即遭蔡嘉│漏未記載│(各另有5 │ 93頁) │ │ │ │ │、陳君維提領。陳政先共計│) │元之跨行提│5.陳君維在ATM提領 │ │ │ │ │遭詐騙12萬9,989元。 │ │領手續費用│ 款項影像畫面照片│ │ │ │ │ │ │。另提領金│ 片3張(見警一卷 │ │ │ │ │ │ │額加上帳戶│ 第91頁) │ │ │ │ │ │ │原先之餘額│ │ │ │ │ │ │ │,以整數提│ │ │ │ │ │ │ │領,即多提│ │ │ │ │ │ │ │領11元)。│ │ │ │ │ │ ├────┼─────┤ │ │ │ │ │ │陳日章之│7萬11元 │ │ │ │ │ │ │郵局帳戶├─────┤ │ │ │ │ │ │,帳號:│於當日分4 │ │ │ │ │ │ │0000000-│次提領,分│ │ │ │ │ │ │0000000 │別提領2萬 │ │ │ │ │ │ │ │元3次;1萬│ │ │ │ │ │ │ │元1次(各 │ │ │ │ │ │ │ │另有5元之 │ │ │ │ │ │ │ │跨行提領手│ │ │ │ │ │ │ │續費用,少│ │ │ │ │ │ │ │提領11元)│ │ │ │ │ │ │ │。 │ │ │ ├─┼─┼────────────┼────┼─────┼─────────┼──────┤ │4 │楊│楊嘉豪於102年5月5日21時2│陳江淮之│1萬4,021元│1.楊嘉豪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嘉│1分許,在台中市北屯區接 │郵局帳戶├─────┤ 述(見警二卷第12│詐欺取財罪,│ │起│豪│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青文出│,帳號:│於當日分2 │ 3至125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版社員工來電,謊稱:因作│0000000-│次提領,各│2.陳江淮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業疏失,導致其購買之雜誌│0000000 │提領1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設定為分12期付款,會通知│ │、4,000元 │ 139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兆豐銀行人員與其聯繫云云│ │(另各有5 │3.中華郵政公司103 │日,扣案如附│ │一│ │,詐騙集團成員接續自稱銀│ │元之跨行手│ 年1月13日儲字第 │表二之一編號│ │編│ │行人員,來電偽稱:必須透│ │續費,少提│ 0000000000號函檢│1至17所示之 │ │號│ │過提款機設定解除分期扣款│ │領21元)。│ 送陳江淮之郵政儲│物,均沒收。│ │5 │ │云云,楊嘉豪不疑有詐,陷├────┴─────┤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 │ │)│ │於錯誤,依其指示,於當日│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相關資料乙份(見│ │ │ │ │22時4分許,匯款1萬4,021 │:5,000元 │ 本院卷二第1至2、│ │ │ │ │元至陳江淮之郵局帳戶,另│ │ 22至26頁) │ │ │ │ │詐騙集團成員同時訛稱:操│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作提款機時有錯誤,資料存│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在提款機中,必須購買遊戲│ │ 乙份(見警一卷第│ │ │ │ │點數,將內部錯誤強制回儲│ │ 92頁) │ │ │ │ │至帳戶中云云,楊嘉豪亦陷│ │5.楊嘉豪購買點數 │ │ │ │ │於錯誤,於同日以5,000元 │ │ 憑證3張(見本院 │ │ │ │ │購買3張MYCARD點數,並告 │ │ 卷四第12頁) │ │ │ │ │知詐騙集團成員遊戲點數之│ │6.陳君維在ATM提領 │ │ │ │ │密碼及卡號,以此方式詐得│ │ 款項影像畫面照片│ │ │ │ │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因而獲│ │ 5張(見警一卷第9│ │ │ │ │取開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 │ 頁) │ │ │ │ │法利益,前揭匯款亦遭蔡嘉│ │ │ │ │ │ │榮、陳君維提領。楊嘉豪總│ │ │ │ │ │ │計遭詐騙1萬9,021元(包括│ │ │ │ │ │ │匯款1萬4,021元,購買點數│ │ │ │ │ │ │5,000元)。 │ │ │ │ ├─┼─┼────────────┼────┬─────┼─────────┼──────┤ │5 │賴│賴東琰於102年5月18日16時│林淑君之│2萬9,928元│1.賴東琰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東│許,在彰化縣大林鄉住處,│臺灣銀行├─────┤ 述(見警二卷第12│詐欺得利罪,│ │起│琰│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PCHO│帳戶,帳│於當日分2 │ 9至131頁) │處有期徒刑伍│ │訴│ │ME人員來電,偽以:因信用│號:1640│次提領,各│2.林淑君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卡作業疏失,多刷幾筆錢,│00000000│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必須依指示解除及購買點數│ │、9,000元 │ 142至144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云云,賴東琰不疑有詐,陷│ │(各另有5 │3.臺灣銀行營業部10│日,扣案如附│ │一│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萬 │ │元手續費用│ 3年1月10日營存密│表二之一編號│ │編│ │9,928元至林淑君之臺灣銀 │ │,少提領28│ 字第00000000000 │1至17所示之 │ │號│ │行帳戶,再匯款2萬9,916元│ │元)。 │ 號函檢送林淑君帳│物,均沒收。│ │7 │ │至黃家威之新光銀行帳戶,├────┼─────┤ 戶之史交易明細乙│ │ │)│ │又購買MYCARD遊戲點數14張│黃家威之│2萬9,916元│ 份(見本院卷三第│ │ │ │ │,1張5,000元,總計7萬元 │新光銀行├─────┤ 40至42頁) │ │ │ │ │,並將遊戲點數之帳號及密│帳戶,帳│於當日分2 │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 │ │碼告知詐騙集團成員,以此│號:0408│次提領,各│ 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 │ │ │方式詐得點數之序號及密碼│00000000│提領2萬元 │ 服務部103年1月10│ │ │ │ │,因而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2(起訴 │、1萬元( │ 日(103)新光銀 │ │ │ │ │益。前揭匯款部分,旋即遭│書漏未記│各另有5元 │ 業務字第2062號函│ │ │ │ │嘉榮提領。賴東琰總計遭騙│載) │之跨行提領│ 檢送黃家威之開戶│ │ │ │ │12萬9,844元(包括匯款5萬│ │手續費用。│ 資料及交易明細乙│ │ │ │ │9,844元及購買點數7萬元)│ │另提領金額│ 份(見本院卷三第│ │ │ │ │。 │ │加上原先帳│ 86至89頁) │ │ │ │ │ │ │戶之餘額,│5.貨運寄送單乙份(│ │ │ │ │ │ │以整數提領│ 見本院卷四第146 │ │ │ │ │ │ │,即多提領│ 頁) │ │ │ │ │ │ │84元)。 │6.購買點數憑證5張 │ │ │ │ │ ├────┴─────┤ (見本院卷四第13│ │ │ │ │ │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頁) │ │ │ │ │ │:7萬元 │7.扣案臺銀金融卡1 │ │ │ │ │ │ │ 張(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編號:261) │ │ ├─┼─┼────────────┼────┬─────┼─────────┼──────┤ │6 │林│林俊成於102年5月18日17時│林淑君之│2萬9,987元│1.林俊成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俊│16分許,在南投縣竹山鎮住│臺灣銀行├─────┤ 述(見警二卷第12│詐欺取財罪,│ │起│成│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帳戶,帳│於當日分2 │ 7、128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網路賣家來電,訛以:因作│號:1640│次提領,各│2.臺灣銀行營業部10│月,如易科罰│ │書│ │業疏失,導致其購買之物品│00000000│提領2萬元 │ 3年1月10日營存密│金,以新臺幣│ │附│ │,支付方式勾選錯誤為定期│ │、1萬元( │ 字第00000000000 │壹仟元折算壹│ │表│ │定額分期12期付款,會通知│ │各另有5元 │ 號函檢送林淑君帳│日,扣案如附│ │一│ │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與其聯繫│ │之跨行提領│ 戶之開戶基本資料│表二之一編號│ │編│ │云云,再接獲自稱銀行人員│ │手續費用。│ 及歷史交易明細乙│1至17所示之 │ │號│ │來電,偽稱:必須須至提款│ │另提領金額│ 份(見本院卷三第│物,均沒收。│ │6 │ │機重新操作始可解除云云,│ │加上原先帳│ 40至42頁) │ │ │)│ │林俊成不疑有詐,陷於錯誤│ │戶之餘額,│3.貨運寄送單乙份(│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 │以整數提領│ 見本院卷四第124 │ │ │ │ │同日17時18分許,匯款2萬 │ │,即多提領│ 至126頁) │ │ │ │ │9,987元至林淑君之臺灣銀 │ │13元)。 │4.扣案臺銀金融卡1 │ │ │ │ │行帳戶中,旋即遭蔡嘉榮提│ │ │ 張(扣押物品清單│ │ │ │ │領。林俊成共計遭詐騙2萬 │ │ │ 編號:261) │ │ │ │ │9,987元。 │ │ │ │ │ ├─┼─┼────────────┼────┼─────┼─────────┼──────┤ │7 │許│許家源於102年5月19日18時│陳新升之│5萬9,978元│1.許家源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家│許,在臺北市萬華區上班處│合庫銀行│(匯款2次 │ 述(見警二卷第13│詐欺取財罪,│ │起│源│所,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帳戶,帳│,各2萬 │ 7至139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PC HOME會計來電,偽以: │號:0710│9,989元) │2.陳新升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其於102年3月30日所購買之│00000000├─────┤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影印機因刷卡有誤,多刷12│8 │於當日分4 │ 154至155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次,會聯絡花旗銀行人員與│ │次提領,各│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日,扣案如附│ │一│ │其聯絡云云,詐騙集團成員│ │提領2萬元2│ 大順分行103年1月│表二之一編號│ │編│ │續再自稱花旗服務人員,來│ │次、1萬元2│ 17日合金順存字第│1至17所示之 │ │號│ │電佯稱:必須至提款機讀取│ │次(各另有│ 0000000000號函檢│物,均沒收。│ │10│ │,始可退款云云,許家源不│ │5元之跨行 │ 送許家源帳戶之開│ │ │)│ │疑有詐,陷於錯誤,依指示│ │提領手續費│ 戶基本資料及歷史│ │ │ │ │,匯款2萬9,989元、2萬 │ │用。另提領│ 交易明細乙份(見│ │ │ │ │9,989元至陳新升之合庫商 │ │金額加上帳│ 本院卷三第26至29│ │ │ │ │業銀行帳戶帳號,旋即遭蔡│ │戶原先之餘│ 頁) │ │ │ │ │榮提領。許家源總計遭騙5 │ │額,以整數│3.扣案合作金庫銀行│ │ │ │ │萬9,978元。 │ │提領,即多│ 存摺1本(扣押物 │ │ │ │ │ │ │提領22元)│ 品清單編號:243 │ │ │ │ │ │ │。 │ ) │ │ ├─┼─┼────────────┼────┼─────┼─────────┼──────┤ │8 │姜│姜佑翰於102年5月19日18時│陳郁婷之│2萬9,989元│1.姜佑翰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佑│12分許,在臺南市下營區住│中信銀行├─────┤ 述(見警二卷第13│詐欺取財罪,│ │起│翰│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來電│帳戶,帳│於當日1次 │ 4至136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訛稱:於102年4月18日在│號:0160│提領3萬元 │2.陳郁婷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露天拍賣訂購之LED方向燈 │00000000│(另提領金│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因出貨人員作業錯誤,將│8 │額加上帳戶│ 149至150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付款方式設為12期繳納,會│ │原先之餘額│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日,扣案如附│ │一│ │通知郵局專員與其聯絡云云│ │,以整數提│ 103年1月10日中信│表二之一編號│ │編│ │,詐騙集團成員續於同日19│ │領,即多提│ 銀字第0000000000│1至17所示之 │ │號│ │時34分許,自稱郵局專員,│ │領11元)。│ 1313號函檢送陳郁│物,均沒收。│ │9 │ │偽稱:必須至提款機解除設│ │ │ 婷帳戶之開戶基本│ │ │)│ │定云云,姜佑翰不疑有他,│ │ │ 資料及歷史交易明│ │ │ │ │陷於錯誤,其指示,匯款2 │ │ │ 細乙份(見本院卷│ │ │ │ │萬9,989元至陳郁婷之中國 │ │ │ 三第94至98頁;本│ │ │ │ │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中,旋即│ │ │ 院卷四第153頁) │ │ │ │ │遭蔡嘉榮提領。姜佑翰共計│ │ │4.扣案中國信託銀行│ │ │ │ │遭詐騙2萬9,989元。 │ │ │ 存摺1本、金融卡1│ │ │ │ │ │ │ │ 張(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 編號:213、216)│ │ ├─┼─┼────────────┼────┼─────┼─────────┼──────┤ │9 │王│王新發於102年5月19日19時│陳郁婷之│5萬9,900元│1.王新發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新│12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住│玉山銀行│(匯款2次 │ 述(見警二卷第13│詐欺取財罪,│ │起│發│處,因MALLDJ網站購買嬰兒│帳戶,帳│,各2萬 │ 2至133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用品,接獲自稱該網站人員│號:0680│9,950元) │2.陳郁婷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之詐騙集團成員來電,偽稱│00000000├─────┤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刷卡金額有誤,會請國泰│3 │於當日分4 │ 149至150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世華銀行專員聯絡進行相關│ │次提領,各│3.玉山銀行存匯中心│日,扣案如附│ │一│ │操作云云,再接獲詐騙集團│ │提領2萬元2│ 103年1月13日玉山│表二之一編號│ │編│ │成員自稱劉專員之人來電,│ │次、1萬元2│ 個(服二)字第10│1至17所示之 │ │號│ │表示必須至提款機操作云云│ │次(各另有│ 00000000號函檢送│物,均沒收。│ │8 │ │,王新發不疑有詐,陷於錯│ │5元之跨行 │ 陳郁婷帳戶之開戶│ │ │)│ │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提領手續費│ 基本資料及歷史交│ │ │ │ │於當日19時36分許,匯款2 │ │用。另提領│ 易明細乙份(見本│ │ │ │ │萬9,950元、2萬9,950元至 │ │金額加上帳│ 院卷三第90、92至│ │ │ │ │陳郁婷之玉山銀行帳戶,旋│ │戶原先之餘│ 93頁) │ │ │ │ │遭蔡嘉榮提領。王新發總計│ │額,以整數│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 │ │遭騙5萬9,900元。 │ │提領,即多│ 易明細表2紙(見 │ │ │ │ │ │ │提領100元 │ 本院102年度附民 │ │ │ │ │ │ │)。 │ 字第466號卷第3頁│ │ │ │ │ │ │ │ ,影印附於本院卷│ │ │ │ │ │ │ │ 六第217頁) │ │ │ │ │ │ │ │5.扣案玉山銀行存摺│ │ │ │ │ │ │ │ 1本(扣押物品清 │ │ │ │ │ │ │ │ 單編號:214) │ │ ├─┼─┼────────────┼────┼─────┼─────────┼──────┤ │10│黃│黃冠誌於102年5月19日20時│朱怡婷之│9萬9,976元│1.黃冠誌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冠│24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居│郵局帳戶│(分成2萬 │ 述(見本院卷四第│詐欺取財罪,│ │起│誌│處,接到詐騙集團成員自稱│,帳號:│9,987元、6│ 68至74頁) │處有期徒刑玖│ │訴│ │露天拍賣人員來電,偽以:│00000000│萬9,989元 │2.朱怡婷於警詢之證│月,扣案如附│ │書│ │其於102年5月8日所購買之 │890085 │匯入) │ 述(見本院卷四第│表二之一編號│ │附│ │椅子,因設定錯誤,需撤銷│ ├─────┤ 158至159頁) │1至17所示之 │ │表│ │訂單云云,黃冠誌誤信為真│ │於當日分6 │3.中華郵政公司103 │物,均沒收。│ │一│ │,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17│ │次提領,各│ 年1月13日儲字第 │ │ │編│ │分許由其郵局帳戶,匯款2 │ │提領2萬元4│ 0000000000號函檢│ │ │號│ │萬9,987元,至陳郁婷之中 │ │次、1萬元1│ 送朱怡婷帳戶之開│ │ │11│ │信銀行帳戶,又於同日19時│ │次、9,000 │ 戶基本資料及歷史│ │ │、│ │34分許匯款2萬9,987元、同│ │元1次(各 │ 交易明細乙份(見│ │ │12│ │日22時10分許,匯款6萬 │ │另有5元之 │ 本院卷二第1、3、│ │ │)│ │9,989元,至朱怡婷之郵局 │ │跨行提領手│ 27至28頁) │ │ │ │ │帳戶中,詐騙集團成員接續│ │續費用,少│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再偽稱:匯款部分有誤,必│ │提領976元 │ 股份有限公司103 │ │ │ │ │須將帳戶之存款領出,購買│ │)。 │ 年1月10日中信銀 │ │ │ │ │遊戲點數,始能將款項存回├────┼─────┤ 字第000000000000│ │ │ │ │云云,黃冠誌另再至超商購│陳郁婷之│2萬9,987元│ 13號函檢送陳郁婷│ │ │ │ │買9萬元之MYCARD點數,並 │中國信託├─────┤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帳號、密│帳戶,帳│無提領紀錄│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碼,以此方式詐得點數之序│號:0160│ │ (見本院卷三第94│ │ │ │ │號及密碼,因而獲取獲取開│00000000│ │ 至98頁、本院卷四│ │ │ │ │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法利│8 │ │ 第153頁) │ │ │ │ │益,而上揭匯款旋即遭蔡嘉├────┴─────┤5.購買點數憑證18張│ │ │ │ │榮提領。黃冠誌共遭騙21萬│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見本院四卷第14│ │ │ │ │9,963元(包括匯款12萬 │:9萬元 │ 至16頁) │ │ │ │ │9,963元及購買點數9萬元)│ │6.扣案郵局存摺1本 │ │ │ │ │。 │ │ 、郵局提款卡1張 │ │ │ │ │ │ │ 、中國信託存摺1 │ │ │ │ │ │ │ 本、中國信託提款│ │ │ │ │ │ │ 卡1張(扣押物品 │ │ │ │ │ │ │ 清單編號:245、2│ │ │ │ │ │ │ 46、213、216) │ │ ├─┼─┼────────────┼────┬─────┼─────────┼──────┤ │11│李│李碧蓮於102年5月20日21時│施來富之│1萬8,316元│1.李碧蓮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碧│5分許前之同日某時,接獲 │郵局帳戶├─────┤ 述(見警二卷第14│詐欺取財罪,│ │起│蓮│詐騙集團成員自稱PCHOME網│,帳號:│於當日1次 │ 4至146頁) │處有期徒刑陸│ │訴│ │站人員來電,偽稱:之前網│0000000-│提領1萬8, │2.郭竑翊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路購物,因銀行行員操作疏│0000000 │000元(另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失,造成分期錯誤,會請富│(起訴書│有5元跨行 │ 161至163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邦銀行專員與其聯絡云云,│漏未記載│手續費用)│3.彰化商業銀行作業│日,扣案如附│ │一│ │詐騙集團成員續承前犯意,│) │,少提領 │ 處103年1月15日彰│表二之一編號│ │編│ │自稱銀行行員,撥打電話予│ │316元。 │ 作管字第00000000│1至17所示之 │ │號│ │李碧蓮,佯以:必須至提款├────┼─────┤ 號函檢送郭竑翊之│物,均沒收。│ │13│ │機操作始可取消錯誤之分期│第一商業│匯款3次共8│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 │)│ │設定云云,李碧蓮不疑有詐│銀行帳戶│萬9,000元 │ 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5 │,帳號:├─────┤ 見本院卷三第118 │ │ │ │ │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8,316│401509 │無提領紀錄│ 至119、125頁) │ │ │ │ │元至施來富之郵局帳戶,再│50201( │ │4.中華郵政公司103 │ │ │ │ │匯款3次共計8萬9,000元至 │起訴書漏│ │ 年1月13日儲字第1│ │ │ │ │郭竑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未記載)│ │ 000000000號函檢 │ │ │ │ │又以現金存款3萬元至郭竑 ├────┼─────┤ 送施來富之開戶資│ │ │ │ │翊之彰化銀行帳戶,旋即遭│郭竑翊之│3萬元 │ 料及交易明細乙份│ │ │ │ │蔡嘉榮提領(其中8萬9,000│彰化銀行├─────┤ (見本院卷二第1 │ │ │ │ │元部分未提領)。李碧蓮總│帳戶,帳│提領2萬元 │ 、15、152至155頁│ │ │ │ │計遭詐騙13萬7,316元。 │號:6235│、1萬元(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00000000│各有5元之 │ 騙案件紀錄表(見│ │ │ │ │ │00 │跨行手續費│ 本院卷五第52頁)│ │ │ │ │ │ │用)。 │6.扣案彰化銀行存摺│ │ │ │ │ │ │ │ 1本(扣押物品清 │ │ │ │ │ │ │ │ 單編號:233) │ │ ├─┼─┼────────────┼────┼─────┼─────────┼──────┤ │12│歐│歐雅文於102年5月21日16時│徐皓俞之│2萬9,989元│1.歐雅文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雅│47分許,在台北市信義區松│郵局帳戶│(另有5元 │ 述(見警二卷第15│詐欺取財罪,│ │起│文│高路1號,接獲詐騙集團成 │,帳號:│之跨行提領│ 4至156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員來電,偽稱:之前網路購│00000000│手續費用)│2.通訊監察書、蔡嘉│月,如易科罰│ │書│ │物因設定疏失,誤設為12期│297807 ├─────┤ 榮與「阿豐」於 │金,以新臺幣│ │附│ │分期扣款云云,詐騙集團成│(起訴書│於當日分2 │ 102年5月21日之通│壹仟元折算壹│ │表│ │員再自稱國泰世華人員來電│漏未記載│次提領,各│ 聯譯文各乙份(見│日,扣案如附│ │一│ │,佯稱:必須以本人之金融│) │提領2萬元 │ 警一卷第12頁;本│表二之一編號│ │編│ │卡至提款機取消分期扣款之│ │(均另有5 │ 院卷六第222至225│1至17所示之 │ │號│ │設定云云,歐雅文不疑有詐│ │元之跨行提│ 頁) │物,均沒收。│ │16│ │,陷於錯誤,於當日20時52│ │領手續費用│3.台新銀行103年1月│ │ │、│ │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9,989│ │)(其中1 │ 13日台新作文字第│ │ │17│ │元至徐皓俞之郵局帳戶,再│ │萬元為編號│ 00000000號函檢送│ │ │)│ │於21時15分許匯款6萬9,989│ │14所示之蔡│ 卓羿棚之開戶基本│ │ │ │ │元至卓羿棚之台新銀行帳戶│ │佳雯匯款,│ 資料及歷史交易明│ │ │ │ │,旋即遭蔡嘉榮提領,歐雅│ │蔡嘉榮一起│ 細乙份(見本院卷│ │ │ │ │文總計遭騙9萬9,978元。(│ │提領。扣除│ 三第162至170頁)│ │ │ │ │起訴書誤載為5萬9,978元、│ │該筆1萬元 │4.中華郵政公司103 │ │ │ │ │10萬8元) │ │,提領金額│ 年1月13日儲字第 │ │ │ │ │ │ │加上帳戶原│ 0000000000號函檢│ │ │ │ │ │ │先之餘額,│ 送徐皓俞之開戶基│ │ │ │ │ │ │以整數提領│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 │ │ │ │ │ │,即多提領│ 明細乙份(見本院│ │ │ │ │ │ │11元)。 │ 卷二第1、16、156│ │ │ │ │ ├────┼─────┤ 至167頁) │ │ │ │ │ │卓羿棚之│6萬9,989元│5.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台新銀行│(另有5元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 │帳戶,帳│之跨行提領│ 表乙份(見警一 │ │ │ │ │ │號:2052│手續費用)│ 卷第59頁) │ │ │ │ │ │00000000├─────┤6.扣案台新銀行存摺│ │ │ │ │ │80 │於當日分4 │ 1本(扣押物品清 │ │ │ │ │ │ │次提領,各│ 單編號:224) │ │ │ │ │ │ │提領2萬元 │ │ │ │ │ │ │ │(少提領 │ │ │ │ │ │ │ │9,989元) │ │ │ ├─┼─┼────────────┼────┼─────┼─────────┼──────┤ │13│張│張郁萱於102年5月21日16時│楊雅雲之│2萬9,987元│1.張郁萱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郁│55分許,在台北市敦化南路│中信銀行├─────┤ 述(見警二卷第14│詐欺取財罪,│ │起│萱│之公司,接獲詐騙集團成員│帳戶,帳│於當日分2 │ 7至149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自稱PC HOME商店街NOAH賣 │號:0107│次提領,各│2.中信銀行103年1月│月,如易科罰│ │書│ │家來電,佯稱:其於102年4│00000000│提領2萬元 │ 10日中信銀字第10│金,以新臺幣│ │附│ │月初所購買鞋子,因公司作│4 │、1萬元。 │ 000000000000號函│壹仟元折算壹│ │表│ │業錯誤,誤刷為12雙,會請│ │(另提領金│ 檢附楊雅雲之開戶│日,扣案如附│ │一│ │銀行行員與其聯絡云云,詐│ │額加上帳戶│ 基本資料及歷史交│表二之一編號│ │編│ │騙集團成員續再自稱永豐銀│ │原先之餘額│ 易明細乙份(見本│1至17所示之 │ │號│ │行客服人員,偽稱:必須至│ │,以整數提│ 本院卷三第94、99│物,均沒收。│ │14│ │提款機操作,始可解除設定│ │領,即多提│ 至102頁) │ │ │)│ │云云,張郁萱不疑有詐,陷│ │領13元)。│3.扣案中信銀行存摺│ │ │ │ │於錯誤,於當日17時34分許│ │ │ 1本(扣押物品清 │ │ │ │ │,依指示匯款2萬9,987元至│ │ │ 單編號:241) │ │ │ │ │楊雅雲之中信銀行帳戶,旋│ │ │ │ │ │ │ │遭蔡嘉榮提領。張郁萱共計│ │ │ │ │ │ │ │遭詐騙2萬9,98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陳│陳慶展於102年5月21日19時│卓羿棚之│6,123元 │1.陳慶展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慶│16分許,在金門金沙鎮國中│合庫銀行├─────┤ 述(見警二卷第15│詐欺取財罪,│ │起│展│路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帳戶,帳│於當日1次 │ 0至153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天拍賣客服人員來電,偽稱│號:1494│提領6,000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月,如易科罰│ │書│ │:之前購買之褲子,因交易│00000000│元(少提領│ 北屯分行103年1月│金,以新臺幣│ │附│ │作業疏失,導致多列12筆帳│0 │123元) │ 14日合金北屯字第│壹仟元折算壹│ │表│ │單云云,又接獲詐騙集團成│ │ │ 0000000000號函檢│日,扣案如附│ │一│ │員自稱郵局人員來電,訛以│ │ │ 送卓羿棚之開戶基│表二之一編號│ │編│ │:必須至提款機依指示操作│ │ │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1至17所示之 │ │號│ │,始可取消設定云云,陳慶│ │ │ 易明細乙份(見本│物,均沒收。│ │15│ │展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 │ │ 院卷三第5至10頁 │ │ │)│ │同日19時50分許,依指示匯│ │ │ ) │ │ │ │ │款6,123元至卓羿棚之合庫 │ │ │3.扣案合庫銀行存摺│ │ │ │ │銀行帳戶,前揭款項旋遭蔡│ │ │ 1本(扣押物品清 │ │ │ │ │嘉榮提領。陳慶展共計遭詐│ │ │ 單編號:225) │ │ │ │ │騙6,123元。 │ │ │ │ │ ├─┼─┼────────────┼────┼─────┼─────────┼──────┤ │15│蔡│蔡佳雯於102年5月21日20時│吳佳蓉之│9萬9,966元│1.蔡佳雯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佳│30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接│郵局帳戶│(匯款4次 │ 述(見警二卷第15│詐欺取財罪,│ │起│雯│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親子購│,帳號:│,分別為2 │ 7至158頁) │處有期徒刑柒│ │訴│ │物網人員來電,偽以:因設│00000000│萬9,989元 │2.通訊監察書、蔡嘉│月。扣案附表│ │書│ │定疏失,將其設定為定期取│980194 │3次、9,999│ 榮與「阿豐」於 │二之一編號之│ │附│ │貨之經銷商,會請臺灣銀行│ │元1次) │ 102年5月21日之通│物均沒收。 │ │表│ │客服員幫忙解除設定云云,│ ├─────┤ 聯譯文(見警一卷│ │ │一│ │嗣詐騙集團成員自稱臺灣銀│ │於102年5月│ 第12頁;本院卷六│ │ │編│ │行行員,再撥打電話予蔡佳│ │21日、22日│ 第222至225頁) │ │ │號│ │雯,佯稱:必須依指示至提│ │分7次提領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18│ │款機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蔡│ │,各提領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佳雯不疑有詐,陷於錯誤,│ │2萬元3次、│ 1紙(見警一卷第6│ │ │ │ │於同日依指示匯款4次共計 │ │1萬元3次、│ 0頁) │ │ │ │ │9萬9,966元至吳佳蓉之郵局│ │1萬0,400元│4.中華郵政公司103 │ │ │ │ │帳號;再匯款2次共計5萬 │ │1次(各有 │ 年1月13日儲字第 │ │ │ │ │787元至徐皓俞之郵局帳戶 │ │5元之跨行 │ 0000000000號函檢│ │ │ │ │,旋即遭蔡嘉榮提領,蔡佳│ │手續費用。│ 送吳佳蓉、徐皓俞│ │ │ │ │雯總計遭騙15萬753元。 │ │另提領金額│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 │ │加上帳戶原│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 │ │先之餘額,│ (本院卷二第1、3│ │ │ │ │ │ │以整數提領│ 16、29、156至167│ │ │ │ │ │ │,即多提領│ 頁) │ │ │ │ │ │ │434元)。 │5.扣案郵局存摺1本 │ │ │ │ │ ├────┼─────┤ 、提款卡1張(扣 │ │ │ │ │ │徐皓俞之│5萬787元 │ 扣押品清單編號:│ │ │ │ │ │郵局帳戶│(匯款2次 │ 236、237) │ │ │ │ │ │,帳號:│,各2萬9,9│ │ │ │ │ │ │00000000│89元、2萬 │ │ │ │ │ │ │297807 │798元) │ │ │ │ │ │ │(起訴書├─────┤ │ │ │ │ │ │漏未記載│於當日分3 │ │ │ │ │ │ │) │次提領,各│ │ │ │ │ │ │ │提領2萬元 │ │ │ │ │ │ │ │(其中2筆2│ │ │ │ │ │ │ │萬元部分各│ │ │ │ │ │ │ │有5元之跨 │ │ │ │ │ │ │ │行手續費。│ │ │ │ │ │ │ │另其中1萬 │ │ │ │ │ │ │ │元與編號15│ │ │ │ │ │ │ │歐雅文部分│ │ │ │ │ │ │ │,蔡嘉榮一│ │ │ │ │ │ │ │起提領,提│ │ │ │ │ │ │ │領金額加上│ │ │ │ │ │ │ │原先之餘額│ │ │ │ │ │ │ │,以整數提│ │ │ │ │ │ │ │領,即多提│ │ │ │ │ │ │ │領9,213元 │ │ │ │ │ │ │ │)。 │ │ │ ├─┼─┼────────────┼────┼─────┼─────────┼──────┤ │16│張│張景翔於102年5月22日17時│蕭雅鈴之│2萬9,983元│1.張景翔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景│26分許,在臺北市某處,接│郵局帳戶├─────┤ 述(見警二卷第16│詐欺取財罪,│ │起│翔│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PCHOME│,帳號:│於當日分2 │ 4至165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網購業者來電,訛稱:其上│00000000│次提領,各│2.通訊監察書、蔡嘉│月,如易科罰│ │書│ │個月購買之皮帶因刷卡有誤│827595 │提領2萬元 │ 榮與「阿豐」於 │金,以新臺幣│ │附│ │,會有花旗銀行服務員協助│ │、1萬元( │ 102年5月22日之通│壹仟元折算壹│ │表│ │處理云云,張景翔旋再接獲│ │各另有5元 │ 聯譯文各乙份(見│日,扣案如附│ │一│ │詐騙集團成員自稱花旗銀行│ │之跨行提領│ 警一卷第12頁;本│表二之一編號│ │編│ │服務員來電,佯以:必須至│ │手續費用。│ 院卷六第222至225│1至17所示之 │ │號│ │提款機設定解除云云,張景│ │另提領金額│ 頁) │物,均沒收。│ │21│ │翔不疑有詐,陷於錯誤,依│ │加上帳戶原│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指示,於當日18時26分許,│ │先之餘額,│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匯款2萬9,983元至蕭雅鈴之│ │以整數提領│ 1紙(見警一卷第6│ │ │ │ │郵局帳戶,旋即遭蔡嘉榮提│ │,即多提領│ 1頁) │ │ │ │ │領。張景翔共計遭詐騙2萬 │ │17元)。 │4.中華郵政公司103 │ │ │ │ │9,983元。 │ │ │ 年1月13日儲字第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檢│ │ │ │ │ │ │ │ 送蕭雅鈴之開戶基│ │ │ │ │ │ │ │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 │ │ │ │ │ │ │ 明細乙份(本院卷│ │ │ │ │ │ │ │ 二第1、4、35頁)│ │ │ │ │ │ │ │5.扣案郵局存摺1本 │ │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 │ 號:206) │ │ ├─┼─┼────────────┼────┼─────┼─────────┼──────┤ │17│蔡│蔡政傑於102年5月22日18時│蕭雅鈴之│2萬9,988元│1.蔡政傑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政│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某│土地銀行├─────┤ 述(見警二卷第17│詐欺取財罪,│ │起│傑│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帳戶,帳│於當日分2 │ 1至173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露天網站人員來電,佯稱:│號:1460│次提領,各│2.通訊監察書、蔡嘉│月,如易科罰│ │書│ │之前購買相機包時填錯單子│00000000│提領2萬元 │ 榮與「阿豐」於 │金,以新臺幣│ │附│ │,導致每月需繳會員費,會│ │、1萬元( │ 102年5月22日之通│壹仟元折算壹│ │表│ │聯絡銀行人員更正設定云云│ │各另有5元 │ 聯譯文1份(見警 │日,扣案如附│ │一│ │,嗣詐騙集團成員再自稱聯│ │之跨行提領│ 一卷第12頁;本院│表二之一編號│ │編│ │邦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蔡│ │手續費用。│ 卷六第222至225 │1至17所示之 │ │號│ │政傑,訛以:必須至提款機│ │另提領金額│ 頁) │物,均沒收。│ │25│ │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蔡政傑│ │加上帳戶原│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不疑有詐,陷於錯誤,依指│ │先之餘額,│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示於當日19時33分許匯款2 │ │以整數提領│ (見警一卷第64頁│ │ │ │ │萬9,988元至蕭雅鈴之土銀 │ │,即多提領│ ) │ │ │ │ │銀行帳戶,又蔡政傑發覺金│ │12元)。 │4.臺灣土地銀行竹南│ │ │ │ │錢遭轉出,詐騙集團成員續│ │ │ 分行103年1月16日│ │ │ │ │再偽以:必須購買點數將款├────┴─────┤ 竹南存字第10350 │ │ │ │ │項繳回云云,蔡政傑仍陷於│受詐騙購買智冠點數:│ 00149號函檢送蕭 │ │ │ │ │錯誤,至超商購買4筆智冠 │1萬6,000元 │ 雅鈴之開戶基本資│ │ │ │ │公司點數共計1萬6,000元,│ │ 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 │ │ │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詐騙集│ │ 乙份(見本院三卷│ │ │ │ │團成員,詐騙集團以此方式│ │ 第217至221頁) │ │ │ │ │詐得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因│ │5.購買MYCARD遊戲點│ │ │ │ │而獲取開通線上遊戲之財產│ │ 數憑證4張(見本 │ │ │ │ │上不法利益,另上揭款項旋│ │ 院卷四第19頁至背│ │ │ │ │即遭蔡嘉榮提一空。蔡政傑│ │ 面) │ │ │ │ │總計遭騙4萬5,988元(包括│ │6.扣案土地銀行存摺│ │ │ │ │匯款2萬9,988元,購買點數│ │ 1本(扣押物品清 │ │ │ │ │1萬6,000元)(起訴書未記│ │ 單編號:205) │ │ │ │ │載詐騙點數部分及所詐騙之│ │ │ │ │ │ │金額) │ │ │ │ ├─┼─┼────────────┼────┬─────┼─────────┼──────┤ │18│姜│姜皇愷於102年5月22日19時│蔡明璋之│2萬3,900元│1.姜皇愷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皇│許,在臺南市新營區八德路│臺銀帳戶├─────┤ 證述(見警二卷第│詐欺取財罪,│ │起│愷│之公司,接獲詐騙集團成員│,帳號:│於當日分2 │ 159至163頁) │處有期徒刑壹│ │訴│ │自稱露天拍賣人員來電,偽│00000000│次提領,各│2.蔡明璋於警詢之證│年叁月,扣案│ │書│ │稱:因作業疏失,將其於5 │5471 │各提領2萬 │ 述(見本院卷四第│如附表二之一│ │附│ │月初購買之風衣外套設定為│(起訴書│元、3,900 │ 183至184頁) │編號1至17所 │ │表│ │連續扣款12次,會請銀行協│漏未記載│元(各另有│3.通訊監察書、蔡嘉│示之物,均沒│ │一│ │助取消云云,嗣再接到詐騙│) │5元之跨行 │ 榮與「阿豐」於 │收。 │ │編│ │集團成員自稱中國信託專員│ │提領手續費│ 102年5月23日之通│ │ │號│ │之來電,佯以:必須至提款│ │用)。 │ 聯譯文各乙份(見│ │ │19│ │機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姜├────┼─────┤ 警一卷第12頁;本│ │ │、│ │皇愷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黃彥璋之│10萬元 │ 院卷六第222至225│ │ │20│ │依指示,於當日22時54分許│郵局帳戶├─────┤ 頁) │ │ │)│ │匯款2萬3,900元至蔡明璋之│帳號:24│於當日分5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臺銀桃園國際機場分行;詐│00000000│次提領,各│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騙集團成員續訛以:必須購│7810 │提領2萬元 │ 1紙(見警一卷第7│ │ │ │ │買點數,即可將匯出款項存│ │(另有5元 │ 0頁) │ │ │ │ │回云云,姜皇愷亦陷於錯誤│ │之跨行手續│5.臺灣銀行營業部10│ │ │ │ │,於102年5月23日0時32分 │ │費用) │ 3年1月10日營存密│ │ │ │ │許,至超商購買MY CARD點 ├────┼─────┤ 字第00000000000 │ │ │ │ │數,分別為3筆點數共計7,0│邱美毓之│10萬元 │ 號函檢送蔡明璋之│ │ │ │ │00元、3筆共計1萬5,000元 │郵局帳戶├─────┤ 開戶資料及歷史交│ │ │ │ │,又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帳號:│於當日分5 │ 易明細乙份(見本│ │ │ │ │於102年5月23日12時30分匯│00000000│次提領,各│ 院卷三第40、43至│ │ │ │ │款10萬元至黃彥璋之郵局帳│612427 │提領2萬元 │ 45頁) │ │ │ │ │戶、10萬元至邱美毓之郵局│(起訴書│(另有5元 │6.永豐商業銀行作業│ │ │ │ │帳戶,再於同日13時21分許│漏未記載│之跨行手續│ 處103年1月10日函│ │ │ │ │,匯款12萬元至黃彥璋之永│) │費用) │ 檢送黃彥璋開資料│ │ │ │ │豐銀行帳戶、10萬元至王俞├────┼─────┤ 及歷史交易明細乙│ │ │ │ │雯之華南銀行帳戶,復於同│黃彥璋之│12萬元 │ 份(見本院卷三第│ │ │ │ │日13時30分許,至超商購買│永豐銀行├─────┤ 174至176頁) │ │ │ │ │MY CARD點數5筆共計2萬3,0│帳戶,帳│於102年5月│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00元,並將前揭點數之序號│號: │23日分7次 │ 苓雅分局103年6月│ │ │ │ │及密碼告知詐騙集團成員,│00000000│提領,各提│ 12日高市警苓分偵│ │ │ │ │以此方式詐得點數之序號及│021862 │領2萬元5次│ 字第00000000000 │ │ │ │ │密碼,因而獲取開通線上遊│ │、1萬9,000│ 號函乙份(見本院│ │ │ │ │戲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而上│ │元、900元 │ 卷五第43頁) │ │ │ │ │開款項亦旋即遭蔡嘉榮提領│ │(各有5元 │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姜愷遭騙金額總計48萬 │ │跨行提領手│ 北新營分行103年5│ │ │ │ │8,900元(其中匯款部分為 │ │續費用,少│ 月30日合金北新字│ │ │ │ │44萬3,900元,購買點數為4│ │提領100元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萬5,000元)(起訴書記載 │ │) │ 檢送姜皇愷開戶交│ │ │ │ │詐騙金額為70萬元,然逾48├────┼─────┤ 易明細資料乙份(│ │ │ │ │萬8,900元部分,應不另為 │王俞雯之│10萬 │ 見本院卷五第33至│ │ │ │ │無罪之諭知,又並未載明詐│華南銀行├─────┤ 35頁) │ │ │ │ │騙點數之事實,為此部分金│帳戶,帳│於102年5月│9.中華郵政公司103 │ │ │ │ │額應認包括於起訴金額內)│號:5432│23日及24日│ 年1月13日儲字第 │ │ │ │ │ │00000000│分5次提領 │ 0000000000號函檢│ │ │ │ │ │(起訴書│,各提領2 │ 送黃彥璋、邱美毓│ │ │ │ │ │漏未記載│萬元2次、 │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 │) │1萬8,000元│ 歷史交易明細各乙│ │ │ │ │ │ │、3萬9元、│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 │ │1萬2,000元│ 1、4、16、30至34│ │ │ │ │ │ │各1次(另 │ 、168至170頁) │ │ │ │ │ │ │有5元之跨 │10.華南商業銀行股 │ │ │ │ │ │ │行手續費用│ 份有限公司總行 │ │ │ │ │ │ │,另提領金│ 103年1月9日營清│ │ │ │ │ │ │額加上帳戶│ 字第0000000000 │ │ │ │ │ │ │原先之餘額│ 號函檢送王俞雯 │ │ │ │ │ │ │,以整數提│ 之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領,即多提│ 及歷史交易明細 │ │ │ │ │ │ │領9元)。 │ 乙份(見本院三 │ │ │ │ │ ├────┴─────┤ 第180至184頁) │ │ │ │ │ │受詐騙購買點數金額:│11.購買點數憑證11 │ │ │ │ │ │4萬5,000元 │ 張(見本院卷四 │ │ │ │ │ │ │ 第17至18頁反面 │ │ │ │ │ │ │ ) │ │ │ │ │ │ │12.扣案永豐銀行存 │ │ │ │ │ │ │ 摺、郵局存摺、 │ │ │ │ │ │ │ 臺銀存摺封面、 │ │ │ │ │ │ │ 各1本、永豐銀行│ │ │ │ │ │ │ 、郵局提款卡提 │ │ │ │ │ │ │ 款卡各1張(扣押│ │ │ │ │ │ │ 物品清單編號: │ │ │ │ │ │ │ 262、227、228、│ │ │ │ │ │ │ 230、231) │ │ ├─┼─┼────────────┼────┬─────┼─────────┼──────┤ │19│黃│黃朝峯於102年5月22日19時│蔡明璋之│2萬9,987元│1.黃朝峯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朝│36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中│臺灣銀行├─────┤ 述(見警二卷第16│詐欺取財罪,│ │起│峯│山北路住處,接獲詐騙集團│帳戶,帳│於當日分2 │ 8至170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成員自稱PCHOME網路購物中│號: │次提領,各│2.蔡明璋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心信用部人員來電,佯稱:│115004 │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於4月3日網路購物之金額分│045471 │、1萬元( │ 183至184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期有誤云云,詐騙集團成員│ │各另有5元 │3.臺灣銀行營業部10│日,扣案如附│ │一│ │旋再自稱匯豐銀行行員,偽│ │之跨行提領│ 3年1月10日營存密│表二之一編號│ │編│ │以:需至提款機操作,解除│ │手續費用。│ 字第00000000000 │1至17所示之 │ │號│ │分期設定云云,黃朝峯誤信│ │另提領金額│ 號函檢送蔡明璋之│物,均沒收。│ │24│ │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 │加上帳戶原│ 開戶資料及歷史交│ │ │)│ │於當日22時17分2秒及22時 │ │先之餘額,│ 易明細乙份(見本│ │ │ │ │30分30秒,分別匯款2萬9,9│ │以整數提領│ 院卷三第40、43至│ │ │ │ │87元、2萬9,987元至蔡明璋│ │,即多提領│ 45頁) │ │ │ │ │之臺銀帳戶、王清慧之台新│ │13元)。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 │ │銀行帳戶,旋即遭蔡嘉榮提├────┼─────┤ 103年5月12日台新│ │ │ │ │領。黃朝峯總計遭騙5萬9,9│王清慧之│2萬9,987元│ 作文字第00000000│ │ │ │ │74元 │台新銀行├─────┤ 號函檢附王清慧帳│ │ │ │ │ │帳戶,帳│於當日分2 │ 戶交易明細乙份(│ │ │ │ │ │號:2101│次提領,各│ 見本院五卷第23至│ │ │ │ │ │00000000│2萬元、 │ 31頁) │ │ │ │ │ │1(起訴 │9,000元( │5.扣案臺銀存摺封面│ │ │ │ │ │書漏未記│各另有5元 │ 影印1紙、台新銀 │ │ │ │ │ │載) │之跨行提領│ 行提款卡1張(扣 │ │ │ │ │ │ │手續費用,│ 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 │ │少提領987 │ 號:249、262) │ │ │ │ │ │ │元) │ │ │ ├─┼─┼────────────┼────┼─────┼─────────┼──────┤ │20│黃│黃振輔於102年5月22日晚上│龔士洋之│2萬9,987元│1.黃振輔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振│,在臺北市某處,接獲詐騙│中信銀行├─────┤ 述(見警二卷第16│詐欺取財罪,│ │起│輔│集團成員來電,偽稱:其於│帳戶,帳│於當日分2 │ 6至167頁) │處有期徒刑伍│ │訴│ │4月初在PC HOME賣家卓本3C│號:0613│次提領,各│2.蔡明璋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購買之音源線轉接頭,因廠│00000000│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商作帳錯誤,需至提款機操│4 │、1萬元。 │ 183至184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作,取消付款云云,黃振輔│ │(另提領金│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日,扣案如附│ │一│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 │額加上帳戶│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表二之一編號│ │編│ │2萬9,987元至龔士洋之中信│ │原先之餘額│ (見警一卷第67頁│1至17所示之 │ │號│ │銀行帳戶、各3萬元至王清 │ │,以整數提│ ) │物,均沒收。│ │22│ │慧之台新銀行帳戶、2萬9,9│ │領,即多提│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87元至蔡明璋之臺銀帳戶,│ │領13元)。│ 股份有限公司103 │ │ │23│ │旋即遭蔡嘉榮提領。黃輔總├────┼─────┤ 年1月10日中信銀 │ │ │)│ │計遭騙11萬9,974元。(起 │王清慧之│6萬元(匯 │ 字第000000000000│ │ │ │ │訴書誤載為11萬9,978元) │台新銀行│款2次,各 │ 13號函檢附龔士洋│ │ │ │ │ │帳戶,帳│3萬元) │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 │ │ │ │號: ├─────┤ 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 │00000000│於當日分2 │ 見本院四卷第94、│ │ │ │ │ │245531 │次提領,各│ 103至105頁) │ │ │ │ │ │(起訴書│提領3萬元 │5.臺灣銀行營業部10│ │ │ │ │ │漏未記載│。 │ 3年1月10日營存密│ │ │ │ │ │) │ │ 字第00000000000 │ │ │ │ │ ├────┼─────┤ 號函檢送蔡明璋之│ │ │ │ │ │蔡明璋之│2萬9,987元│ 開戶資料及歷史交│ │ │ │ │ │臺銀帳戶├─────┤ 易明細乙份(見本│ │ │ │ │ │,帳號:│於當日分2 │ 院卷三第40、43至│ │ │ │ │ │00000000│次提領,各│ 45頁) │ │ │ │ │ │5471 │提領2萬元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 │ │ │(起訴書│、1萬元( │ 103年5月12日台新│ │ │ │ │ │誤載為葉│各另有5元 │ 作文字第00000000│ │ │ │ │ │明璋) │之跨行提領│ 號函檢附王清慧帳│ │ │ │ │ │ │手續費用。│ 戶交易明細乙份(│ │ │ │ │ │ │另提領金額│ 見本院五卷第23至│ │ │ │ │ │ │加上帳戶原│ 31頁) │ │ │ │ │ │ │先之餘額,│7.扣案中信銀行存摺│ │ │ │ │ │ │以整數提領│ 1本、臺銀存摺封 │ │ │ │ │ │ │,即多提領│ 面影印1紙、中信 │ │ │ │ │ │ │13元)。 │ 銀行提款卡、台新│ │ │ │ │ │ │ │ 銀行提款卡各1張 │ │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 │ 號:217、219、24│ │ │ │ │ │ │ │ 9、262)、 │ │ ├─┼─┼────────────┼────┼─────┼─────────┼──────┤ │21│李│李中珮於102年5月23日17時│黃彥璋之│2萬9,989元│1.李中珮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中│27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住│陽信銀行├─────┤ 述(見警二卷第17│詐欺得利罪,│ │起│珮│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帳戶,帳│於當日分2 │ 4至176頁) │處有期徒刑柒│ │訴│ │DJMALL拍賣網站客服人員來│號:0230│次提領,各│2.韓景年於警詢之證│月,扣案如附│ │書│ │電,偽以:因作業疏失,將│00000000│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表二之一編號│ │附│ │其之前購物,設定為12期分│0 │、1萬元( │ 187至189頁) │1至17所示之 │ │表│ │期付款,會聯絡富邦銀行行│ │各另有5元 │3.通訊監察書、蔡嘉│物,均沒收。│ │一│ │員協助辦理更正云云,嗣詐│ │之跨行提領│ 榮與「阿豐」於 │ │ │編│ │騙集團成員再自稱富邦銀行│ │手續費用。│ 102年5月23日之通│ │ │號│ │人員,撥打電話予李中珮,│ │另提領金額│ 聯譯文1份(見警 │ │ │26│ │佯稱:必須至提款機操作取│ │加上原先之│ 一卷第12頁;本院│ │ │)│ │消設定云云,李中珮誤信為│ │餘額,以整│ 卷六第222至225頁│ │ │ │ │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數提領,即│ ) │ │ │ │ │當日18時17分許,匯款2萬 │ │多提領11元│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9,989元至黃彥璋之陽信銀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行帳戶,李中珮質疑為何有├────┼─────┤ (見警一卷第71頁│ │ │ │ │款項匯出,詐騙集團成員再│韓景年之│2萬9,989元│ ) │ │ │ │ │偽稱:必須購買點數,始可│合作金庫├─────┤5.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 │ │ │將款項存回云云,李中珮仍│銀行帳戶│於當日分2 │ 有限公司103年1月│ │ │ │ │陷於錯誤,至超商購買MY- │,帳號:│次各提領2 │ 13日陽信總業務字│ │ │ │ │CARD點數共計17筆,每筆 │00000000│萬元、1萬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5,000元,合計8萬5,000元 │03559 │元(各另有│ 檢送黃彥璋之開戶│ │ │ │ │,李中珮又再匯款2萬9,989│ │5元之跨行 │ 基本資料及歷史交│ │ │ │ │元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韓│ │提領手續費│ 易明細乙份(見本│ │ │ │ │景年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並│ │用,另提領│ 院卷三第222至224│ │ │ │ │將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詐騙│ │金額加上帳│ 頁) │ │ │ │ │集團成員,詐騙集團以此方│ │戶原先之餘│6.合作金庫銀行北苗│ │ │ │ │式詐得點數之序號及密碼,│ │額,以整數│ 栗分行103年1月22│ │ │ │ │因而獲取開通線上遊戲之財│ │提領,即多│ 日合金北苗字第10│ │ │ │ │產上不法利益,又前揭款項│ │提領11元)│ 00000000號函檢送│ │ │ │ │旋即遭蔡嘉榮提領。李珮總│ │。 │ 韓景年之開戶基本│ │ │ │ │共遭騙14萬4,978元(包括 ├────┴─────┤ 資料及歷史交易明│ │ │ │ │匯款5萬9,978元、購買點數│受詐騙購買點數金額:│ 細乙份(見本院卷│ │ │ │ │8萬5,000元)(起訴書載為│8萬5,000元 │ 三第30至33頁) │ │ │ │ │11萬4,989元,且未記載詐 │ │7.購買MYCARD遊戲點│ │ │ │ │騙點數部分之事實,惟認詐│ │ 數電子發票4張及 │ │ │ │ │騙點數金額應在起訴範圍)│ │ 憑證17張(見本院│ │ │ │ │ │ │ 卷四第20至22頁)│ │ │ │ │ │ │8.扣案陽信銀行存摺│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存│ │ │ │ │ │ │ 摺各1本(扣押物 │ │ │ │ │ │ │ 品清單編號:221 │ │ │ │ │ │ │ 、229) │ │ ├─┼─┼────────────┼────┬─────┼─────────┼──────┤ │22│鄭│鄭旭君於102年5月23日19時│李紘緯之│19萬9,977 │1.鄭旭君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旭│21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居│郵局帳戶│元(匯款3 │ 述(見警二卷第18│詐欺取財罪,│ │起│君│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帳號:│次,分別為│ 0至183頁) │處有期徒刑壹│ │訴│ │Malldj親子購物網工作人員│00000000│9萬9,999元│2.李紘緯於警詢之證│年叁月,扣案│ │書│ │來電,佯稱:因內部作業疏│334662 │、2萬9,989│ 述(見本院卷四第│如附表二之一│ │附│ │失,將其之前網購金額物誤│ │元、6萬 │ 196至198頁) │編號1至17所 │ │表│ │設為連續12期扣款,會請花│ │9,989元) │3.通訊監察書、蔡嘉│示之物,均沒│ │一│ │旗銀行客服人員與其聯絡云│ ├─────┤ 榮與「阿豐」於 │收。 │ │編│ │云,詐騙集團成員旋再自稱│ │於22日、23│ 102年5月22日之通│ │ │號│ │花旗銀行羅專員及陳主任,│ │日分11次提│ 聯譯文1份(見警 │ │ │29│ │撥打電話予鄭旭君,均訛以│ │領。各提領│ 一卷第12頁;本院│ │ │、│ │:必須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設│ │2萬元8次、│ 卷六第222至225頁│ │ │30│ │定云云,鄭旭君不疑有詐,│ │1萬元2次、│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9 │ │1萬9,900元│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萬9,999元、2萬9,989元、 │ │1次(各另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6萬9,989元,共計19萬9,97│ │有5元之跨 │ (見警一卷第68頁│ │ │ │ │7元至李紘緯之郵局帳戶, │ │行提領手續│ ) │ │ │ │ │再匯款2萬9,989元、2萬9,9│ │費用,少領│5.中華郵政公司103 │ │ │ │ │89元,總計5萬9,978元至龔│ │77元)。 │ 年1月13日儲字第 │ │ │ │ │士洋之中信銀行帳戶,另詐├────┼─────┤ 0000000000號函 │ │ │ │ │騙集團成員亦佯以:網路交│龔士洋之│5萬9,978元│ 檢送李紘緯之郵政│ │ │ │ │易平台出現問題,必須將現│中信銀行│(匯款2次 │ 儲金帳戶及交易明│ │ │ │ │金領出換成點數,始可將款│帳戶,帳│,各2萬 │ 細表相關資料乙份│ │ │ │ │項繳回云云,鄭旭君仍陷於│號: │9,989元) │ (見本院卷二第1 │ │ │ │ │錯誤,至超商購買MYCARD點│00000000├─────┤ 、5、36至38頁) │ │ │ │ │數總共19萬6,000元,並將 │33394 │於22日、23│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序號及密碼告知詐騙集團成│ │日分4次提 │ 股份有限公司103 │ │ │ │ │員,詐騙集團以此方式詐得│ │領,各提領│ 年1月10日中信銀 │ │ │ │ │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因而獲│ │2萬元2次、│ 字第000000000000│ │ │ │ │取開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 │9,000元、 │ 13號函檢送龔士洋│ │ │ │ │法利益,又前揭款項旋即遭│ │1萬元(少 │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蔡嘉提領。鄭旭君總計遭騙│ │領978元) │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45萬5,955元(包括匯款25 │ │。 │ (見本院卷三第94│ │ │ │ │萬9,955元、購買點數19萬 ├────┴─────┤ 、103至105頁) │ │ │ │ │6,000元)(起訴書記載詐 │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7.購買MYCARD遊戲點│ │ │ │ │騙金額為28萬5,767元,並 │:19萬6,000元 │ 數憑證40張(見本│ │ │ │ │未載明詐騙點數之事實,惟│ │ 院四卷第25至26頁│ │ │ │ │應認詐騙點數之金額已有起│ │ 背面) │ │ │ │ │訴,僅有所誤) │ │8.扣案郵局存摺、中│ │ │ │ │ │ │ 信銀行存摺各1本 │ │ │ │ │ │ │ 、中信銀行提款卡│ │ │ │ │ │ │ 1張(扣押物品清 │ │ │ │ │ │ │ 單編號:217、219│ │ │ │ │ │ │ 、239) │ │ ├─┼─┼────────────┼────┬─────┼─────────┼──────┤ │23│黃│黃尹廷於102年5月23日20時│韓景年之│1萬1,111元│1.黃尹廷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尹│54分許,在臺南市南區健康│第一商業├─────┤ 述(見警二卷第17│詐欺得利罪,│ │起│廷│路二段某處,接獲詐騙集團│銀行帳戶│於當日一次│ 7至179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成員自稱網路購物業者來電│,帳號:│提領1萬1,0│2.韓景年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偽稱:之前網路購物轉帳並│00000000│00元(少領│ 述(見本院四第18│金,以新臺幣│ │附│ │未成功,必須至提款機操作│578 │111元)。 │ 7至189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云云,黃尹廷誤信為真,陷├────┴─────┤3.第一商業銀行苗栗│日,扣案如附│ │一│ │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1時│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分行103年1月13日│表二之一編號│ │編│ │3分許,匯款1萬1,111元至 │:4萬5,000元 │ 103一苗栗字第6號│1至17所示之 │ │號│ │韓景年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函檢送韓景年之開│物,均沒收。│ │28│ │,黃尹廷於發覺帳戶款項遭│ │ 戶基本資料及歷史│ │ │)│ │匯出,詐騙集團成員再佯稱│ │ 交易明細乙份(見│ │ │ │ │:必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 │ 本院三卷第146至 │ │ │ │ │,始可將款項繳回云云,黃│ │ 150頁) │ │ │ │ │尹廷仍陷於錯誤,至超商購│ │4.購買MYCARD遊戲點│ │ │ │ │買9筆智冠公司MYCARD點數 │ │ 數憑證9張(見本 │ │ │ │ │,1筆5,000元,共4萬5,000│ │ 院卷四第23至24頁│ │ │ │ │元,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詐│ │ ) │ │ │ │ │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以此│ │5.扣案第一銀行存摺│ │ │ │ │方式詐得點數之序號及密碼│ │ 1本(扣押物品清 │ │ │ │ │,因而獲取開通線上遊戲之│ │ 單編號:222) │ │ │ │ │財產上不法利益,前揭款項│ │ │ │ │ │ │亦旋遭蔡嘉榮提領。黃尹廷│ │ │ │ │ │ │總計遭騙5萬6,111元(包括│ │ │ │ │ │ │匯款1萬1,111元、購買點數│ │ │ │ │ │ │4萬5,000元)。 │ │ │ │ │ │ │(起訴書漏未記載詐騙點數│ │ │ │ │ │ │部分,但詐騙金額正確)。│ │ │ │ ├─┼─┼────────────┼────┬─────┼─────────┼──────┤ │24│林│林坤志於102年5月26日17時│黃薏蓁之│5萬9,978元│1.林坤志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坤│17時23分許,在高雄市某處│臺銀帳戶│(匯款2次 │ 述(見警二卷第18│詐欺取財罪,│ │起│志│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來電,偽│,帳號:│,各2萬 │ 4至185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稱:之前購買之行車紀錄器│00000000│9,989元) │2.臺灣銀行營業部10│月,如易科罰│ │書│ │簽單錯誤,誤載為12支,會│2415 ├─────┤ 3年1月10日營存密│金,以新臺幣│ │附│ │通知郵局取消扣款云云,詐│ │於當日分3 │ 字第00000000000 │壹仟元折算壹│ │表│ │騙集團成員再自稱郵局人員│ │次提領,各│ 號函檢送黃薏蓁之│日,扣案如附│ │一│ │,撥打電話予林坤志,偽以│ │提領2萬9,0│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表二之一編號│ │編│ │:必須至提款機操作解除付│ │00元、2萬 │ 史交易明細乙份(│1至17所示之 │ │號│ │款之設定云云,林坤志不疑│ │元、1萬元 │ 見本院卷三第40、│物,均沒收。│ │31│ │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 │(後2筆另 │ 46至62頁) │ │ │、│ │於當日18時10許,匯款2萬 │ │有5元之跨 │3.中華郵政公司103 │ │ │32│ │9,989元至黃薏蓁之臺銀帳 │ │行提領手續│ 年1月13日儲字第 │ │ │)│ │戶中;當日18時20分許再匯│ │費用,少領│ 0000000000號函檢│ │ │ │ │款2萬9,989元至黃薏蓁之前│ │978元)。 │ 送黃薏蓁之郵政儲│ │ │ │ │揭臺銀帳戶,又於當日18時├────┼─────┤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 │ │ │ │34分許,匯款2萬9,989元至│黃薏蓁之│2萬9,989元│ 表相關資料乙份(│ │ │ │ │黃薏蓁之郵局帳戶,旋即遭│郵局帳戶├─────┤ 見本院卷二第1、5│ │ │ │ │嘉榮提領。林坤志總共遭騙│,帳號:│於當日分2 │ 、39至44頁) │ │ │ │ │8萬9,967元。 │00000000│次提領,各│4.扣案臺銀存摺、郵│ │ │ │ │ │305547 │提領2萬元 │ 局存摺各1本(扣 │ │ │ │ │ │ │、1萬元( │ 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 │ │各另有5元 │ 140、141) │ │ │ │ │ │ │之跨行提領│ │ │ │ │ │ │ │手續費用。│ │ │ │ │ │ │ │另提領金額│ │ │ │ │ │ │ │加上帳戶原│ │ │ │ │ │ │ │先之餘額,│ │ │ │ │ │ │ │以整數提領│ │ │ │ │ │ │ │,即多提領│ │ │ │ │ │ │ │11元)。 │ │ │ ├─┼─┼────────────┼────┼─────┼─────────┼──────┤ │25│施│施政宏於102年5月26日18時│黃薏蓁之│2萬9,989元│1.施政宏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政│27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住│郵局帳戶├─────┤ 述(見警二卷第18│詐欺取財罪,│ │起│宏│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帳號:│當日即設為│ 6至188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露天網路購物賣家來電,偽│00000000│警示帳戶,│2.陳紫翎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稱:之前網路購物因手續錯│305547 │於102年7月│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誤,致付款分成12期,會請│ │8日警示提 │ 203至206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銀行專員協助更正云云,詐│ │款提領該筆│3.中華郵政公司103 │日,扣案如附│ │一│ │騙集團成員嗣再自稱中國信│ │金額(歸還│ 年1月13日儲字第 │表二之一編號│ │編│ │託銀行專員,撥打電話予施│ │施政宏)。│ 0000000000號函檢│1至17所示之 │ │號│ │政宏,訛稱:必須至提款機├────┼─────┤ 檢送陳紫翎、黃薏│物,均沒收。│ │33│ │操作取消設定云云,施政宏│陳紫翎之│2萬9,989元│ 蓁之郵政儲金帳戶│ │ │、│ │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合作金庫├─────┤ 及交易明細表相關│ │ │34│ │示於同日19時25分許,匯款│帳戶,帳│於當日分2 │ 資料各乙份(見本│ │ │)│ │2萬9,989元至黃薏蓁之郵局│號:3166│次提領,各│ 院卷二第1、5、6 │ │ │ │ │帳戶;同日19時38分許,再│00000000│提領2萬元 │ 、39至57頁) │ │ │ │ │匯款2萬9,989元至陳紫翎之│1(起訴 │、1萬元(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復於同│書漏未記│各另有5元 │ 左營分行103年1月│ │ │ │ │日20時2分許,匯款2萬9,98│載) │之跨行提領│ 15日合金左營存字│ │ │ │ │9元至陳紫翎之郵局帳戶, │ │手續費用,│ 第0000000000號函│ │ │ │ │旋即遭蔡嘉榮提領。施政宏│ │另提領金額│ 檢送陳紫翎之開戶│ │ │ │ │總計遭騙8萬9,967元。 │ │加上帳戶原│ 基本資料及歷史交│ │ │ │ │ │ │先之餘額,│ 易明細乙份(見本│ │ │ │ │ │ │以整數提領│ 院卷三第11至17頁│ │ │ │ │ │ │,即多提領│ 頁) │ │ │ │ │ │ │11元)。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 公司臺中郵局103 │ │ │ │ │ │陳紫翎之│2萬9,989元│ 年5月12日中管字 │ │ │ │ │ │郵局帳戶├─────┤ 第0000000000號暨│ │ │ │ │ │,帳號:│於當日分2 │ 檢附施政宏之「請│ │ │ │ │ │00000000│次提領,各│ 求返還匯(轉)入│ │ │ │ │ │037350 │提領2萬元 │ 警示帳戶款項申請│ │ │ │ │ │ │1萬元(各 │ 書」、「切結書」│ │ │ │ │ │ │另有5元之 │ 及「郵政跨行匯款│ │ │ │ │ │ │跨行提領手│ 申請書」影本乙份│ │ │ │ │ │ │續費用,另│ (見本院卷五第36│ │ │ │ │ │ │提領金額加│ 至39頁) │ │ │ │ │ │ │上帳戶原先│6.扣案郵局存摺2本 │ │ │ │ │ │ │之餘額,以│ 、合庫銀行存摺1 │ │ │ │ │ │ │整數提領,│ 本(扣押物品清單│ │ │ │ │ │ │即多提領11│ 編號:140、174、│ │ │ │ │ │ │元)。 │ 175) │ │ ├─┼─┼────────────┼────┼─────┼─────────┼──────┤ │26│董│董建雅於102年5月26日19時│陳紫翎之│3萬5,104元│1.董建雅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建│46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某│郵局帳戶│(分2次匯 │ 述(見警二卷第18│詐欺取財罪,│ │起│雅│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來電│,帳號:│,各匯2萬 │ 9至190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偽稱:之前在網路購買按│00000000│9,981元、 │2.陳紫翎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摩器,付款時誤簽立12期分│037350 │5,123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期付款,要取消該設定云云│ ├─────┤ 203至206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董建雅不疑有他,陷於錯│ │於當日分3 │3.中華郵政公司103 │日,扣案如附│ │一│ │誤,依其指示於當日20時56│ │次提領,各│ 年1月13日儲字第 │表二之一編號│ │編│ │分許匯款2萬9,981元至陳紫│ │提領2萬元 │ 0000000000號函檢│1至17所示之 │ │號│ │翎之郵局帳戶、同日21時22│ │、1萬元、 │ 檢送陳紫翎之郵政│物,均沒收。│ │35│ │分許,再匯款5,123元至上 │ │5,000元( │ 儲金帳戶及交易明│ │ │)│ │揭郵局帳戶,旋即遭蔡嘉榮│ │各另有5元 │ 細表相關資料各乙│ │ │ │ │提領。董建雅共計遭騙3萬 │ │之跨行提領│ 份(見本院卷二第│ │ │ │ │5,104元。 │ │手續費用,│ 1、6、45至57頁)│ │ │ │ │ │ │少領104元 │4.扣案郵局存摺1本 │ │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 │ 號:174) │ │ ├─┼─┼────────────┼────┼─────┼─────────┼──────┤ │27│陳│陳明玉於102年5月28日9時 │吳佳欣之│10萬元 │1.陳明玉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明│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員偽以係│郵局帳戶├─────┤ 述(見警二卷第19│詐欺取財罪,│ │起│玉│陳明玉之堂妹陳蕙玲,因朋│,帳號:│於當日分 6│ 1至194頁) │處有期徒刑拾│ │訴│ │友急需用錢云云,陳明玉不│00000000│次提領,各│2.中華郵政公司103 │月,扣案如附│ │書│ │疑有詐,陷於錯誤,於當日│704281 │提領2萬元4│ 年1月13日儲字第 │表二之一編號│ │附│ │10時許匯款10萬元至吳佳欣│(起訴書│次、1萬6,0│ 0000000000號函檢│1至17所示之 │ │表│ │郵局帳戶、9萬元至張修偉 │漏未記載│00元1次、 │ 檢送吳佳欣、張修│物,均沒收。│ │一│ │之郵局帳戶、3萬元、3萬元│) │4,200元1次│ 偉之郵政儲金帳戶│ │ │編│ │至顏立碩之高雄市第三信用│ │(前2筆另 │ 及交易明細表相關│ │ │號│ │合作社帳戶,前揭匯款旋遭│ │有5元之跨 │ 資料各乙份(見本│ │ │36│ │蔡嘉榮提領。陳明玉總計遭│ │行手續費用│ 院卷二第1、17、 │ │ │)│ │騙25萬元。 │ │,另提領金│ 171至188頁) │ │ │ │ │ │ │額加上帳戶│3.高雄市第三信用合│ │ │ │ │ │ │原先之餘額│ 作社103年1月24日│ │ │ │ │ │ │,以整數提│ 高三信社秘文字第│ │ │ │ │ │ │領,即多提│ 104號函暨檢送顏 │ │ │ │ │ │ │領200元) │ 立碩之開戶基本資│ │ │ │ │ │ │。 │ 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 │ │ │ ├────┼─────┤ 乙份(見本院卷三│ │ │ │ │ │張修偉之│9萬元 │ 第261至263頁) │ │ │ │ │ │郵局帳戶├─────┤4.扣案高雄三信存摺│ │ │ │ │ │,帳號:│於當日分 6│ 1本、高雄三信金 │ │ │ │ │ │00000000│次提領,各│ 融卡1張(扣押物 │ │ │ │ │ │370101 │2萬元4次、│ 品清單編號:55、│ │ │ │ │ │(起訴書│9,000元、 │ 56) │ │ │ │ │ │漏未記載│900元(各 │ │ │ │ │ │ │) │另有5元之 │ │ │ │ │ │ │ │跨行手續費│ │ │ │ │ │ │ │用,少領 │ │ │ │ │ │ │ │100元)。 │ │ │ │ │ │ ├────┼─────┤ │ │ │ │ │ │顏立碩之│6萬元(分 │ │ │ │ │ │ │高雄市第│成3萬元、3│ │ │ │ │ │ │三信用合│萬元匯款)│ │ │ │ │ │ │作社帳戶├─────┤ │ │ │ │ │ │,帳號:│於當日分 4│ │ │ │ │ │ │00000000│次提領,各│ │ │ │ │ │ │101308 │提領2萬元2│ │ │ │ │ │ │ │次、1萬元2│ │ │ │ │ │ │ │次 │ │ │ ├─┼─┼────────────┼────┼─────┼─────────┼──────┤ │28│董│董翔瑄於102年6月2日18時 │張聖仙之│2萬9,989元│1.董翔瑄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翔│,在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來電│華南銀行├─────┤ 述(見警二卷第19│詐欺取財罪,│ │起│瑄│,佯稱:其於102年5月1日 │帳戶,帳│於當日分2 │ 9至201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於露天拍賣所購買之相機鏡│號:3012│次提領,各│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月,如易科罰│ │書│ │頭,在便利商店誤刷成12期│00000000│提領2萬元 │ 有限公司總行103 │金,以新臺幣│ │附│ │分期付款,會請銀行協取取│ │、1萬元( │ 年1月9日營清字第│壹仟元折算壹│ │表│ │消云云,詐騙集團成員嗣再│ │各另有5元 │ 0000000000號函檢│日,扣案如附│ │一│ │於同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 │之跨行提領│ 附張聖仙之開戶基│表二之一編號│ │編│ │話予董翔瑄,謊稱:要協助│ │手續費用,│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1至17所示之 │ │號│ │更改交易方式,必須至提款│ │另提領金額│ 明細乙份(見本院│物,均沒收。│ │39│ │機輸入代號云云,董翔瑄不│ │加上帳戶原│ 院卷三第180、185│ │ │)│ │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 │先之餘額,│ 至187頁) │ │ │ │ │於同日18時35分許,匯款 │ │以整數提領│3.扣案華南銀行存摺│ │ │ │ │2萬9,989元至張聖仙之華南│ │,即多提領│ 1本、提款卡1張(│ │ │ │ │銀行帳戶,旋即遭蔡嘉榮提│ │11元)。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領。董翔瑄共計遭詐騙2萬 │ │ │ :101、104) │ │ │ │ │9,989元。 │ │ │ │ │ ├─┼─┼────────────┼────┼─────┼─────────┼──────┤ │29│洪│洪玟璇於102年6月2日20時 │張聖仙之│2萬9,987元│1.洪玟璇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玟│39分許前某時,在桃園縣龜│郵局帳戶├─────┤ 述(見警二卷第19│詐欺取財罪,│ │起│璇│山鄉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來電│,帳號:│於當日分2 │ 5至198頁) │處有期徒刑陸│ │訴│ │,謊稱:其於102年5月13日│00000000│次提領,各│2.中華郵政公司103 │月,如易科罰│ │書│ │在露天拍賣之小點點賣場所│078196 │提領2萬元 │ 年1月13日儲字第 │金,以新臺幣│ │附│ │購買之防塵塞,因誤設為分│(起訴書│、9,000元 │ 0000000000號函檢│壹仟元折算壹│ │表│ │期付款,需取消該設定云云│漏未記載│(另各有5 │ 檢送張聖仙之郵政│日,扣案如附│ │一│ │,洪玟璇不疑有他,陷於錯│) │元之跨行手│ 儲金帳戶及交易明│表二之一編號│ │編│ │誤,依指示於102年6月2日 │ │續費用,少│ 細表相關資料乙份│1至17所示之 │ │號│ │20時39分許,匯款2萬9,987│ │領987元) │ (見本院卷二第1 │物,均沒收。│ │37│ │元至張聖仙之郵局帳戶、匯├────┼─────┤ 、6、58至60頁) │ │ │、│ │款9萬9,999元至帳戶張聖仙│張聖仙之│9萬9,999元│3.彰化商業銀行作業│ │ │38│ │之彰化銀行帳戶,旋即遭蔡│彰化銀行│(洪玟璇匯│ 處103年1月15日彰│ │ │)│ │榮提領。洪玟璇總計遭騙12│帳戶,帳│款另有15元│ 作管字第00000000│ │ │ │ │萬9,986元。 │號:5734│跨行匯款手│ 號函檢送張聖仙之│ │ │ │ │ │00000000│續費用) │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 │ │ │ │00 ├─────┤ 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 │ │於當日分5 │ 見本院卷三卷第11│ │ │ │ │ │ │次提領,各│ 8、122、132頁) │ │ │ │ │ │ │提領2萬元 │4.扣案郵局存摺、彰│ │ │ │ │ │ │(各有5元 │ 化銀行存摺各1本 │ │ │ │ │ │ │之跨行提領│ 、郵局提款卡、彰│ │ │ │ │ │ │手續費用,│ 化銀行提款卡各1 │ │ │ │ │ │ │另提領金額│ 張(扣押物品清單│ │ │ │ │ │ │加上帳戶原│ 編號:100、102、│ │ │ │ │ │ │先之餘額,│ 103、105) │ │ │ │ │ │ │以整數提領│ │ │ │ │ │ │ │,即多提領│ │ │ │ │ │ │ │1元)。 │ │ │ ├─┼─┼────────────┼────┼─────┼─────────┼──────┤ │30│余│余羿雯於102年6月4日18時 │張家愷之│1萬8,123元│1.余羿雯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羿│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華南銀行├─────┤ 述(見警三卷第20│詐欺取財罪,│ │起│雯│網購業者來電,偽以:其之│帳戶,帳│當日1次提 │ 9至211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前網路購物因作業人員疏失│號:4032│領1萬8,000│2.黃逸榳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造成約定轉帳分期付款,│00000000│元(另有5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會聯絡銀行人員協助云云,│(起訴書│元之跨行提│ 220至222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余羿雯旋再接獲詐騙集團成│漏未記載│領手續費用│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日,扣案如附│ │一│ │員自稱金融機構行員來電,│) │。少領123 │ 有限公司總行103 │表二之一編號│ │編│ │偽稱:必須至提款機操作,│ │元) │ 年1月9日營清字第│1至17所示之 │ │號│ │始可解除設定,又必須至超├────┼─────┤ 0000000000號函檢│物,均沒收。│ │43│ │商購買點數,即可將匯出之│黃逸榳之│5萬9,978元│ 送張家愷之開戶基│ │ │)│ │款項存回云云,余羿雯誤信│郵局帳戶│(匯款2次 │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 │ │ │ │為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帳號:│,各2萬9,9│ 明細乙份(見本院│ │ │ │ │,於當日19時7分許,匯款1│00000000│89元) │ 卷三第180、188至│ │ │ │ │萬8,123元至張家愷之華南 │217641 ├─────┤ 191頁) │ │ │ │ │銀行帳戶,再於當日19時34│ │於當日分3 │4.中華郵政公司103 │ │ │ │ │分許、36分許,分別匯款2 │ │次提領,各│ 年1月13日儲字第 │ │ │ │ │萬9,989元、2萬9,989元至 │ │提領2萬元 │ 0000000000號函檢│ │ │ │ │黃逸榳之郵局帳戶,又至超│ │(各另有5 │ 送黃逸榳之郵政儲│ │ │ │ │商購買MYCARD點數4筆共1萬│ │元之跨行提│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 │ │ │ │2,000元,余羿雯並將點數 │ │領手續費用│ 資料乙份(見本院│ │ │ │ │之序號及密碼告知告知詐騙│ │,另提領金│ 卷二第1、8、67至│ │ │ │ │集團成員,詐騙集團以此方│ │額加上帳戶│ 76頁) │ │ │ │ │式詐得點數之序號及密碼,│ │原先之餘額│5.購買MYCARD遊戲點│ │ │ │ │因而獲取開通線上遊戲之財│ │,以整數提│ 數憑證4張(見本 │ │ │ │ │產上不法利益,前揭匯款亦│ │領,即多提│ 院卷四第30頁) │ │ │ │ │旋即遭蔡嘉榮提領。余羿雯│ │領22元)。│6.扣案郵局存摺1本 │ │ │ │ │總共遭騙9萬101元(包括匯├────┴─────┤ 、郵局提款卡1張 │ │ │ │ │款7萬8,001元及購買點數1 │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萬2,000元)。 │:1萬2,000元 │ 號:162、163) │ │ │ │ │(起訴書漏未記載詐騙點數│ │ │ │ │ │ │部分,但詐騙金額正確) │ │ │ │ ├─┼─┼────────────┼────┬─────┼─────────┼──────┤ │31│賴│賴詠庭於102年6月4日18時5│黃逸榳之│1萬9,530元│1.賴詠庭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詠│8分許,桃園縣大園鄉居處 │華南銀行├─────┤ 述(見警三卷第21│詐欺取財罪,│ │起│庭│,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帳戶,帳│於當日提領│ 4至215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天拍賣賣家來電,佯稱:要│號:5002│1萬9,000元│2.黃逸榳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取消交易云云,賴詠庭嗣於│00000000│(另有5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同日19時接獲詐騙集團成員│ │之跨行提領│ 220至222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自稱郵局人員之來電,謊稱│ │手續費用,│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日,扣案如附│ │一│ │:必須以提款卡至提款機操│ │少領530元 │ 有限公司總行103 │表二之一編號│ │編│ │作以取消交易及購買點數將│ │)。 │ 年1月9日營清字第│1至17所示之 │ │號│ │款項繳回云云,賴詠庭不疑├────┴─────┤ 0000000000號函檢│物,均沒收。│ │45│ │有詐,陷於錯誤,依指示,│受詐騙購買智冠點數:│ 送檢附黃逸梃之開│ │ │)│ │於當日19時16分許匯款1萬 │1萬元 │ 戶基本資料及歷史│ │ │ │ │9,530元至黃逸榳之華南銀 │ │ 交易明細乙份(見│ │ │ │ │行帳戶,另又至超商購買智│ │ 本院卷三第180、 │ │ │ │ │冠點數卡共1萬元,並告知 │ │ 192至197頁) │ │ │ │ │詐騙集團成員點數之序號及│ │4.購買MYCARD遊戲點│ │ │ │ │密碼,詐騙集團以此方式詐│ │ 數憑證2張及中國 │ │ │ │ │得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因而│ │ 信託自動櫃員機交│ │ │ │ │獲取開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 │ 易明細表2張(見 │ │ │ │ │不法利益,前揭款項亦旋即│ │ 本院卷四第31頁)│ │ │ │ │遭蔡嘉榮提領。賴詠庭總計│ │5.扣案華南銀行存摺│ │ │ │ │遭騙2萬9,530元(包括匯款│ │ 1本、華南銀行提 │ │ │ │ │1萬9,530元及購買點數1萬 │ │ 款卡1張(扣押物 │ │ │ │ │元)。 │ │ 品清單編號:153 │ │ │ │ │(起訴書漏未記載詐騙點數│ │ 164) │ │ │ │ │部分,但詐騙金額正確) │ │ │ │ ├─┼─┼────────────┼────┬─────┼─────────┼──────┤ │32│毛│毛倩文於102年6月4日19時5│李翊菱之│2萬9,989元│1.毛倩文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倩│8分許,在新北市士林區住 │郵局帳戶├─────┤ 述(見警二卷第20│詐欺取財罪,│ │起│文│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帳號:│於當日分 2│ 6至208頁 )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天拍賣之人來電,偽以:之│00000000│次提領,各│2.通訊監察書、蔡嘉│月,如易科罰│ │書│ │前其在網路購買之商品,因│112100 │提領2萬元 │ 榮與「阿豐」於 │金,以新臺幣│ │附│ │到超商簽收時,店員劃錯條│ │、1萬元( │ 102年6月4日之通 │壹仟元折算壹│ │表│ │碼造成12筆訂單,會聯絡銀│ │各另有5元 │ 聯譯文各1份(見 │日,扣案如附│ │一│ │行人員協助取消云云,毛倩│ │之跨行提領│ 警一卷第11頁;本│表二之一編號│ │編│ │文旋又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 │手續費用,│ 院卷六第222至225│1至17所示之 │ │號│ │稱富邦銀行人員來電,佯稱│ │另提領金額│ 頁) │物,均沒收。│ │42│ │:必須至提款機操作解除設│ │加上帳戶原│3.中華郵政公司103 │ │ │)│ │定云云,毛倩文不疑有詐,│ │先之餘額,│ 年1月13日儲字第 │ │ │ │ │陷於錯誤,於當日20時48分│ │以整數提領│ 0000000000號函檢│ │ │ │ │許匯款2萬9,989元至李翊菱│ │,即多提領│ 送李翊菱之郵政儲│ │ │ │ │之郵局帳戶中,旋即遭蔡嘉│ │11元)。 │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 │ │ │ │榮提領。毛倩文共計遭詐騙│ │ │ 表相關資料(見本│ │ │ │ │2萬9,989元。 │ │ │ 院卷二第1、7、65│ │ │ │ │ │ │ │ 至66頁) │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見警一卷第73頁│ │ │ │ │ │ │ │ ) │ │ │ │ │ │ │ │5.扣案郵局存摺1本 │ │ │ │ │ │ │ │ 、郵局提款卡1張 │ │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 │ 號:143、145) │ │ ├─┼─┼────────────┼────┼─────┼─────────┼──────┤ │33│詹│詹詠勝於102年6月4日21時1│李翊菱之│2萬9,985元│1.詹詠勝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詠│4分許,在台中市后里區某 │臺銀帳戶├─────┤ 述(見警三卷第21│詐欺取財罪,│ │起│勝│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來電│,帳號:│於當日提領│ 2至213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偽稱:因之前網路購物付│00000000│2萬9,000元│2.通訊監察書、蔡嘉│月,如易科罰│ │書│ │款方式錯誤,需至提款機操│4452 │(少提領98│ 榮與「阿豐」於 │金,以新臺幣│ │附│ │作取消云云,詹詠勝誤信為│ │5元)。 │ 102年6月4日之通 │壹仟元折算壹│ │表│ │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當│ │ │ 聯譯文各1份(見 │日,扣案如附│ │一│ │日21時43分許匯款2萬9,985│ │ │ 警一卷第11頁;本│表二之一編號│ │編│ │元至指定之李翊菱臺銀帳戶│ │ │ 院卷六第222至225│1至17所示之 │ │號│ │,旋即遭蔡嘉榮提領。詹詠│ │ │ 頁) │物,均沒收。│ │44│ │勝共計遭詐騙2萬9,985元。│ │ │3.臺灣銀行營業部10│ │ │)│ │ │ │ │ 3年1月10日營存密│ │ │ │ │ │ │ │ 字第00000000000 │ │ │ │ │ │ │ │ 號函檢送李翊菱之│ │ │ │ │ │ │ │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 │ │ │ │ │ │ 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 │ │ │ 見本院卷三第40、│ │ │ │ │ │ │ │ 63至75頁) │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見警一卷第74頁│ │ │ │ │ │ │ │ ) │ │ │ │ │ │ │ │5.扣案臺銀存摺1本 │ │ │ │ │ │ │ │ 、臺銀提款卡1張 │ │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 │ 號:144、146) │ │ ├─┼─┼────────────┼────┼─────┼─────────┼──────┤ │34│洪│洪國欽於102年6月4日21時 │楊蕙菁之│2萬9,985元│1.洪國欽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國│37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住│郵局帳戶├─────┤ 述(見警二卷第20│詐欺得利罪,│ │起│欽│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來電│,帳號:│於當日分二│ 2至205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偽稱:其於2個月前在網 │00000000│次各提領2 │2.楊蕙菁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路所購買之成人用品,因分│588796 │萬元、1萬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期付款設定錯誤,會聯絡銀│ │元(各另有│ 212至214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行人員協助取消云云,詐騙│ │5元之跨行 │3.中華郵政公司103 │日,扣案如附│ │一│ │集團成員嗣後再自稱國泰世│ │提領手續費│ 年1月13日儲字第 │表二之一編號│ │編│ │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洪國│ │用,另提領│ 0000000000號函檢│1至17所示之 │ │號│ │欽,佯以:必須至提款機操│ │金額加上帳│ 送楊蕙菁之郵政儲│物,均沒收。│ │40│ │作,始可解除設定,另必須│ │戶原先之餘│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 │ │)│ │至超商購買點數,即可將款│ │額,以整數│ 表相關資料乙份(│ │ │ │ │項匯回云云,黃國欽不疑有│ │提領,即多│ 見本院卷二第1、7│ │ │ │ │詐,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 │提領15元)│ 、61至64頁) │ │ │ │ │2萬9,985元至楊蕙菁之郵局│ │。 │4.購買GASH遊戲點數│ │ │ │ │帳戶及購買CASH遊戲點數9 ├────┴─────┤ 憑證9張及MYCARD │ │ │ │ │張,共4萬5,000元、MYCARD│受詐騙購買CASH、MYCA│ 遊戲點數憑證3張 │ │ │ │ │遊戲點數3張,共1萬3,000 │RD點數:共5萬8,000元│ (見本院卷四第27│ │ │ │ │元,並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序│ │ 至29頁背面) │ │ │ │ │號及密碼,詐騙集團成員以│ │5.楊蕙菁提出之借款│ │ │ │ │此方式詐得點數之序號及密│ │ 廣告、記事紙(見│ │ │ │ │碼,因而獲取開通線上遊戲│ │ 本院四卷第215頁 │ │ │ │ │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且前揭│ │ 至背面) │ │ │ │ │款項亦旋即遭嘉榮提領。洪│ │6.扣案郵局存摺、郵│ │ │ │ │國欽總計遭騙8萬7,985元(│ │ 局提款卡1張(扣 │ │ │ │ │包括匯款之2萬9,985元及購│ │ 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買點數5萬8,000元)。 │ │ 148、150) │ │ ├─┼─┼────────────┼────┬─────┼─────────┼──────┤ │35│朱│朱雪嬌於102年6月5日11時 │李傑淇之│12萬元 │1.朱雪嬌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雪│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居處接獲│國泰世華├─────┤ 述(見警三卷第21│詐欺取財罪,│ │起│嬌│詐騙集團成員自稱其女兒蔡│銀行帳戶│於當日分6 │ 6至218頁) │處有期徒刑拾│ │訴│ │慧如,謊稱:因向朋友友借│,帳號:│次提領,各│2.李傑淇於警詢之證│月,扣案如附│ │書│ │借錢投資,需償還云云,朱│00000000│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表二之一編號│ │附│ │雪嬌不疑有他,陷於錯誤,│3494 │ │ 225至227頁) │1至17所示之 │ │表│ │於當日11時50分許匯款12萬├────┼─────┤3.中華郵政公司103 │物,均沒收。│ │一│ │元至李傑淇之國泰世華銀行│李傑淇之│12萬元 │ 年1月13日儲字第 │ │ │編│ │帳戶,再於當日13時10分52│郵局帳戶├─────┤ 0000000000號函檢│ │ │號│ │秒匯款12萬元至李傑淇之郵│,帳號:│於當日分6 │ 送李傑淇之郵政儲│ │ │46│ │局帳戶,前揭款項旋即遭蔡│00000000│次提領,各│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 │ │、│ │嘉榮提領。朱雪嬌總計遭騙│184352 │提領2萬元5│ 表相關資料乙份(│ │ │47│ │24萬元。 │ │次、1萬 │ 見本院卷二第1、8│ │ │)│ │ │ │9,900元1次│ 、77至80頁) │ │ │ │ │ │ │(各另有5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 │元之跨行提│ 股份有限公司103 │ │ │ │ │ │ │領手續費用│ 年1月13日國世銀 │ │ │ │ │ │ │,少提領10│ 業控字第0000000 │ │ │ │ │ │ │0元)。 │ 084號函檢送李傑 │ │ │ │ │ │ │ │ 淇之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及歷史交易明細乙│ │ │ │ │ │ │ │ 份(見本院卷三第│ │ │ │ │ │ │ │ 227至228、230、 │ │ │ │ │ │ │ │ 240至250頁) │ │ │ │ │ │ │ │5.扣案郵局存摺、國│ │ │ │ │ │ │ │ 泰世華銀行存摺各│ │ │ │ │ │ │ │ 1本、郵局提款卡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提│ │ │ │ │ │ │ │ 款卡各1張(扣押 │ │ │ │ │ │ │ │ 物品清單編號:72│ │ │ │ │ │ │ │ 、123、125、127 │ │ │ │ │ │ │ │ ( │ │ ├─┼─┼────────────┼────┼─────┼─────────┼──────┤ │36│鄭│鄭芝芸於102年6月5日18時 │林柏宏之│1萬1,082元│1.鄭芝芸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芝│58分許,在彰化縣和美鎮某│華南銀行│(另有15元│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芸│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帳戶,帳│之跨行手續│ 第229至231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天拍賣賣場員工來電,佯以│號117201│費)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月,如易科罰│ │書│ │:因作業疏失,導致其購買│566956 ├─────┤ 有限公司總行103 │金,以新臺幣│ │附│ │之商品設定為12期付款,會│ │於當日1次 │ 年1月9日營清字第│壹仟元折算壹│ │表│ │通知郵局人員協助取消云云│ │提領12,000│ 0000000000號函檢│日,扣案如附│ │一│ │,詐騙集團成員接續自稱郵│ │元。(另有│ 送林柏宏之開戶基│表二之一編號│ │編│ │局人員,撥打電話予鄭芝芸│ │5元之跨行 │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1至17所示之 │ │號│ │,偽稱:必須至提款機操作│ │手續費,少│ 明細乙份(見本院│物,均沒收。│ │53│ │,始可解除設定云云,鄭芝│ │提領82元)│ 卷三第180、198至│ │ │)│ │芸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 │ │ 203頁) │ │ │ │ │其指示於當日20時39分許匯│ │ │3.扣案華南銀行金融│ │ │ │ │款1萬1,082元(另有跨行手│ │ │ 卡1張(扣押物品 │ │ │ │ │續費15元)至林柏宏之華南│ │ │ 清單編號:130) │ │ │ │ │銀行帳戶,旋即遭蔡嘉榮提│ │ │ │ │ │ │ │領。鄭芝芸共計遭詐騙1萬 │ │ │ │ │ │ │ │1,082元。 │ │ │ │ │ ├─┼─┼────────────┼────┼─────┼─────────┼──────┤ │37│李│李盈如於102年6月5日19時1│潘玫岑之│2萬9,985元│1.李盈如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盈│5分許,在新竹市東區大學 │中信銀行├─────┤ 述(見警三卷第21│詐欺得利罪,│ │起│如│路某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帳戶,帳│於當日分2 │ 9頁) │處有期徒刑壹│ │訴│ │自稱露天拍賣普雷伊賣家會│號:0156│次提領,各│2.席與玲於警詢之證│年,扣案如附│ │書│ │計來電,謊稱:其之前購買│00000000│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表二之一編號│ │附│ │之夢幻之星遊戲片付款方式│8(起訴 │、1萬元( │ 234至236頁) │1至17所示之 │ │表│ │誤設為分期付款,會請郵局│書漏未記│另提領金額│3.席與玲寄送單據(│物,均沒收。│ │一│ │人員與被害人聯繫云云,詐│載) │加上帳戶原│ 見本院卷四第237 │ │ │編│ │騙集團成員嗣再自稱郵局員│ │先之餘額,│ 頁) │ │ │號│ │工撥打電話予李盈如,佯稱│ │以整數提領│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48│ │:必須至提款機操作,始可│ │,即多提領│ 股份有限公司103 │ │ │)│ │取消分期設定,另必須至超│ │15元)。 │ 年1月10日中信銀 │ │ │ │ │商購買點數,即可將款項匯├────┼─────┤ 字第000000000000│ │ │ │ │回云云,李盈如不疑有他,│席與玲之│1萬19元 │ 13號函檢送潘玫岑│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當日19│彰化銀行├─────┤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時43分許,匯款2萬9,985元│帳戶,帳│蔡嘉榮未提│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至潘玫岑之中信銀行帳戶,│號:5241│領,該帳戶│ (見本院卷三第94│ │ │ │ │再於翌日(即6日)0時14分│00000000│於102年10 │ 、106至107頁) │ │ │ │ │許,匯款1萬19元至席與玲 │00 │月7日列警 │5.彰化商業銀行作業│ │ │ │ │之彰化銀行帳戶,另又至超│ │示帳戶,款│ 處103年1月15日彰│ │ │ │ │商購買MYCARD點數約29萬 │ │項均結清。│ 作管字第00000000│ │ │ │ │8,000元,並告知詐騙集團 ├────┴─────┤ 號函檢送席與玲之│ │ │ │ │成員點數之序號及密碼,詐│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 │ │ │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詐得點│:29萬8,000元 │ 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數之序號及密碼,因而獲取│ │ 見本院卷三第118 │ │ │ │ │開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法│ │ 、120、126至130 │ │ │ │ │利益,前揭款項亦遭蔡嘉榮│ │ 頁) │ │ │ │ │提領,李盈如總計遭騙33萬│ │6.扣案彰化銀行存摺│ │ │ │ │8,004元。(包括匯款4萬4 │ │ 1本、彰化銀行金 │ │ │ │ │元及購買點數29萬8,000元 │ │ 融卡1張(扣押物 │ │ │ │ │) │ │ 品清單編號:115 │ │ │ │ │ │ │ 、117) │ │ ├─┼─┼────────────┼────┬─────┼─────────┼──────┤ │38│張│張家茹於102年6月5日19時 │潘玫岑之│8萬9,970元│1.張家茹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家│40分許,在基隆市暖暖居處│永豐商銀│(匯款3次 │ 述(見警三卷第22│詐欺取財罪,│ │起│茹│,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奇│帳戶,帳│,各2萬9,9│ 4至226頁) │處有期徒刑拾│ │訴│ │摩拍賣網站人員來電,謊稱│號012018│85、2萬9,9│2.席與玲於警詢之證│月,扣案如附│ │書│ │:因怕賣家會將其購買資料│00000000│85、3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表二之一編號│ │附│ │消除,要配合動作至提款機│(起訴書│) │ 234至236頁) │1至17所示之 │ │表│ │操作,並必須至超商購買點│漏未記載├─────┤3.席與玲寄送單據(│物,均沒收。│ │一│ │數云云,張家茹不疑有詐,│) │於當日分6 │ 見本院卷四第237 │ │ │編│ │陷於錯誤,於當日23時28分│ │次提領,各│ 頁) │ │ │號│ │許、23時49分許分2次匯款 │ │提領2萬元 │4.李傑淇於警詢之證│ │ │50│ │,各匯款2萬9,985元、3萬 │ │3次、1萬元│ 述(見本院卷五第│ │ │、│ │元至潘玫岑之永豐商銀帳戶│ │2次、9,900│ 103至105頁) │ │ │51│ │及3萬元至潘玫岑之中信銀 │ │元1次(各 │5.彰化商業銀行作業│ │ │)│ │行帳戶,再匯款2萬9,985元│ │另有5元之 │ 處103年1月15日彰│ │ │ │ │至席與玲之彰化銀行帳戶,│ │跨行手續費│ 作管字第00000000│ │ │ │ │又匯款2萬9,985元至李傑淇│ │5元,少提 │ 號函檢送席與玲之│ │ │ │ │之郵局帳戶,另張家茹亦於│ │領70元)。│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 │ │ │同日購買遊戲點數8萬8,000├────┼─────┤ 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元,亦將點數之序號及密碼│潘玫岑之│3萬元 │ 見本院卷四第118 │ │ │ │ │告知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中國信託├─────┤ 、120、126至130 │ │ │ │ │團成員即以此方式詐得點數│帳戶,帳│於當日1次 │ 頁) │ │ │ │ │之序號及密碼,因而獲取開│號015654│提領3萬元 │6.中華郵政公司103 │ │ │ │ │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法利│0000000 │。 │ 年1月13日儲字第 │ │ │ │ │益,前揭匯款部分遭蔡嘉榮│(起訴書│ │ 0000000000號函檢│ │ │ │ │提領。張家茹總計遭詐騙26│漏未記載│ │ 送李傑淇之郵政儲│ │ │ │ │萬7,940元(包括匯款17萬 │) │ │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 │ │ │ │9,940元,購買點數8萬 ├────┼─────┤ 表相關資料乙份(│ │ │ │ │8,000元)。 │席與玲之│2萬9,985元│ 見本院卷二第1、8│ │ │ │ │ │彰化銀行├─────┤ 、77至80頁) │ │ │ │ │ │帳戶,帳│被告未提領│7.永豐商業銀行作業│ │ │ │ │ │號:5241│,即於102 │ 處103年1月10日函│ │ │ │ │ │00000000│10月7日成 │ 檢送潘玫岑之開戶│ │ │ │ │ │00 │示帳戶,款│ 基本資料及歷史交│ │ │ │ │ │ │項均結清。│ 易明細乙份(見本│ │ │ │ │ ├────┼─────┤ 院卷三第174、177│ │ │ │ │ │李傑淇之│2萬9,985元│ 至179頁) │ │ │ │ │ │郵局帳戶├─────┤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帳號:│於當日分2 │ 股份有限公司103 │ │ │ │ │ │00000000│次提領,各│ 年1月10日中信銀 │ │ │ │ │ │184352 │提領2萬元 │ 字第000000000000│ │ │ │ │ │ │、1萬元( │ 13號函檢送潘玫岑│ │ │ │ │ │ │各另有5元 │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 │ │之跨行手續│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 │ │費,另提領│ (見本院卷三第94│ │ │ │ │ │ │金額加上帳│ 、106至107頁) │ │ │ │ │ │ │戶原先之餘│9.購買GASH遊戲點數│ │ │ │ │ │ │額,以整數│ 憑證2張及MYCARD │ │ │ │ │ │ │提領,即多│ 遊戲點數憑證18張│ │ │ │ │ │ │提領15元)│ 、電子發票5張( │ │ │ │ │ │ │。 │ 見本院卷四第32至│ │ │ │ │ ├────┴─────┤ 35頁) │ │ │ │ │ │受詐騙購買遊戲點數:│10.扣案彰化銀行存 │ │ │ │ │ │8萬8,000元 │ 摺、郵局存摺各1│ │ │ │ │ │ │ 本、彰化銀行金 │ │ │ │ │ │ │ 融卡、郵局金融 │ │ │ │ │ │ │ 卡各1張(扣押物│ │ │ │ │ │ │ 品清單編號:72 │ │ │ │ │ │ │ 、115、117、123│ │ │ │ │ │ │ ) │ │ ├─┼─┼────────────┼────┬─────┼─────────┼──────┤ │39│周│周煊芳於102年6月5日19時 │林柏宏之│2萬9,989元│1.周煊芳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煊│45分許,在家裡接獲詐騙集│第一商銀├─────┤ 述(見警三卷第22│詐欺取財罪,│ │起│芳│團成員自稱露天拍賣來電,│帳戶,帳│於當日分2 │ 2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謊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其│號148602│次提領,各│2.第一商業銀行八德│月,如易科罰│ │書│ │網路購物設定為分期付款云│4453 │提領2萬元 │ 分行103年2月5日 │金,以新臺幣│ │附│ │云,詐騙集團成員接續自稱│ │(另提領金│ 103一八德字第9號│壹仟元折算壹│ │表│ │郵局員工,來電偽稱:要協│ │額加上帳戶│ 函檢送林柏宏之開│日,扣案如附│ │一│ │助取消分期付款云云,周煊│ │原先之餘額│ 戶基本資料及歷史│表二之一編號│ │編│ │芳不疑有詐,陷於錯誤,於│ │,以整數提│ 交易明細乙份(見│1至17所示之 │ │號│ │當日匯款2萬9,989元至林柏│ │領,即多提│ 本院卷三第141至1│物,均沒收。│ │49│ │宏之第一商銀帳戶,旋即遭│ │領1萬11元 │ 45頁) │ │ │)│ │嘉榮提領。周煊芳共計遭詐│ │)。 │3.扣案第一銀行存摺│ │ │ │ │騙2萬9,989元。 │ │ │ 1本、第一銀行金 │ │ │ │ │ │ │ │ 融卡1張(扣押物 │ │ │ │ │ │ │ │ 品清單編號:128 │ │ │ │ │ │ │ │ 、129) │ │ ├─┼─┼────────────┼────┼─────┼─────────┼──────┤ │40│蔡│蔡典佑於102年6月5日19時 │潘玫岑之│8,051元( │1.蔡典佑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典│51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某│中國信託│含手續費15│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得利罪,│ │起│佑│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帳戶,帳│元) │ 第227至228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天拍賣網站出貨商來電,謊│號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月,如易科罰│ │書│ │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其購│00000000│於當日1次 │ 公司103年5月13日│金,以新臺幣│ │附│ │買之商品設定為12期付款,│59588( │提領8千元 │ 儲字第00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 │表│ │必須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設定│起訴書漏│(少提領51│ 號函檢送蔡典佑儲│日,扣案如附│ │一│ │,另必須至超商購買點數,│未記載)│元)。 │ 金帳戶相關資料乙│表二之一編號│ │編│ │始可將款回退回云云,蔡典├────┼─────┤ 份(見本院卷五第│1至17所示之 │ │號│ │佑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何曉青之│2萬1,875元│ 40至42頁) │物,均沒收。│ │52│ │當日20時40分許匯款8,051 │國泰世華├─────┤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元至潘玫岑之中信銀行帳戶│銀行帳戶│於當日分2 │ 股份有限公司103 │ │ │ │ │,續於同日22時12分許,匯│,帳號25│次提領,各│ 年1月13日國世銀 │ │ │ │ │款2萬1,875元至何曉青之國│00000000│提領2萬元 │ 業控字第00000000│ │ │ │ │泰世華銀行帳戶,蔡典佑另│06 │、2,000元 │ 84號函檢送何曉青│ │ │ │ │亦至超商購買遊戲橘子儲值│ │。。另提領│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點數及MYCARD點數12筆共計│ │金額加上帳│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6萬元,並將點數之序號及 │ │戶原先之餘│ (見本院卷三第22│ │ │ │ │密碼告知詐騙集團成員,詐│ │額,以整數│ 7至228、231、25│ │ │ │ │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詐得點│ │提領,即多│ 1至254頁) │ │ │ │ │數之序號及密碼,因而獲取│ │提領125元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開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法│ │)。 │ 股份有限公司103 │ │ │ │ │利益,前揭匯款亦遭蔡嘉榮├────┴─────┤ 年1月10日中信銀 │ │ │ │ │提領。蔡典佑總計遭詐騙8 │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字第000000000000│ │ │ │ │萬9,926元(包括匯款2萬 │:6萬元 │ 13號函檢送潘玫岑│ │ │ │ │9,926元及購買點數6萬元)│ │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 │ │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 │ │ (見本院卷三第94│ │ │ │ │ │ │ 、106至107頁) │ │ │ │ │ │ │5.購買GASH遊戲點數│ │ │ │ │ │ │ 憑證9張及MYCARD │ │ │ │ │ │ │ 遊戲點數憑證3張 │ │ │ │ │ │ │ (見本院卷四第36│ │ │ │ │ │ │ 至37頁反面) │ │ │ │ │ │ │6.扣案國泰世華銀行│ │ │ │ │ │ │ 存摺1本、國泰世 │ │ │ │ │ │ │ 華金融卡1張(扣 │ │ │ │ │ │ │ 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 │ │ 170、172) │ │ ├─┼─┼────────────┼────┬─────┼─────────┼──────┤ │41│陳│陳建文於102年6月6日19時 │陳晉賢之│2萬9,466元│1.陳建文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建│42分許,在臺北市松山區居│台中商銀│(另有15元│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文│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帳戶,帳│之跨行手續│ 第236至239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天拍賣賣家來電,佯稱:因│號055221│費 │2.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月,如易科罰│ │書│ │作業疏失,導致其購買之商│049775 ├─────┤ 有限公司103年1月│金,以新臺幣│ │附│ │品設定為12期付款,會通知│ │於當日分2 │ 16日中業存字第10│壹仟元折算壹│ │表│ │郵局人員協助解除云云,詐│ │次領款,各│ 00000000號函檢送│日,扣案如附│ │一│ │騙集團成員接續自稱郵局人│ │領款2萬元 │ 陳晉賢之開戶基本│表二之一編號│ │編│ │員來電,謊以:必須至提款│ │、9千元( │ 資料及歷史交易明│1至17所示之 │ │號│ │機操作,始可解除設定云云│ │各另有5元 │ 細乙份(見本院三│物,均沒收。│ │55│ │,陳建文不疑有他,陷於錯│ │之跨行手續│ 卷第280至281、28│ │ │)│ │誤,依其指示於當日20時22│ │費,少提領│ 3至285頁) │ │ │ │ │分10秒匯款2萬9,466元(另│ │466元)。 │3.扣案台中銀行存摺│ │ │ │ │有跨行手續費15元)至陳晉│ │ │ 1本、台中銀行金 │ │ │ │ │賢之台中商銀帳戶,旋即遭│ │ │ 融卡1張(扣押物 │ │ │ │ │蔡嘉榮提領。陳建文共計遭│ │ │ 品清單編號:195 │ │ │ │ │詐騙2萬9,466元。 │ │ │ 、198) │ │ ├─┼─┼────────────┼────┼─────┼─────────┼──────┤ │42│徐│徐定瑋於102年6月6日21時 │陳晉賢之│1萬1,111元│1.徐定瑋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定│47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住│渣打銀行├─────┤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瑋│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帳戶,帳│被告未領出│ 第233至235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天拍賣賣家來電,謊稱:因│號:0722│,於102年6│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月,如易科罰│ │書│ │作業疏失,將其設為批發商│00000000│月16日列警│ 股份有限公司103 │金,以新臺幣│ │附│ │,會通知富邦銀行更改設定│29 │示款(已歸│ 年1月10日渣打商 │壹仟元折算壹│ │表│ │云云,詐騙集團成員接續再│ │還徐定瑋)│ 銀SCBCL字第10310│日,扣案如附│ │一│ │自稱富邦銀行人員撥打電話│ │。 │ 00366號函檢送陳 │表二之一編號│ │編│ │予徐定瑋,訛稱:必須至提│ │ │ 晉賢之開戶基本資│1至17所示之 │ │號│ │款機操作,始可解除設定云│ │ │ 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物,均沒收。│ │54│ │云,徐定瑋不疑有詐,陷於│ │ │ 乙份(見本院卷三│ │ │)│ │錯誤,依其指示於當日22時│ │ │ 第264至265、269 │ │ │ │ │20分許匯款1萬1,111元至陳│ │ │ 至270頁) │ │ │ │ │晉賢之渣打銀行帳戶。惟因│ │ │3.扣案渣打銀行存摺│ │ │ │ │該帳戶於蔡嘉榮提領前即遭│ │ │ 1本、渣打銀行金 │ │ │ │ │列為警示帳戶,蔡嘉榮無法│ │ │ 融卡1張(扣押物 │ │ │ │ │提領。徐定瑋總計遭詐騙1 │ │ │ 品清單編號:196 │ │ │ │ │萬1,111元。 │ │ │ 、199) │ │ ├─┼─┼────────────┼────┼─────┼─────────┼──────┤ │43│黃│黃玠勳於102年6月7日18時 │黃佩玉之│2萬9,985元│1.黃玠勳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玠│許,在新北市汐止區住處接│高雄銀行├─────┤ 述(見警三卷第24│詐欺得利罪,│ │起│勳│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天拍│帳戶,帳│於當日分2 │ 2至244頁) │處有期徒刑伍│ │訴│ │賣賣家來電,偽以:其所購│號:2162│次提領,各│2.黃佩玉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買之一筆商品未入帳,若未│00000000│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四卷第│金,以新臺幣│ │附│ │購買該筆商品則需取消該筆│ │、1萬元( │ 250至252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帳款,會通知銀行人員與其│ │各另有5元 │3.高雄銀行股份有限│日,扣案如附│ │一│ │聯繫確認云云,詐騙集團成│ │之跨行手續│ 公司103年1月16日│表二之一編號│ │編│ │員接續自稱銀行人員,撥打│ │費,另提領│ 高銀密業管字第10│1至17、18① │ │號│ │電話予黃玠燻,謊稱:佯稱│ │金額加上帳│ 00000000號函檢送│、19所示之物│ │58│ │:必須至提款機操作,始可│ │戶原先之餘│ 黃佩玉之開戶基本│,均沒收。 │ │)│ │解除設定,另必須至超商購│ │額,以整數│ 資料及歷史交易明├──────┤ │ │ │買點數,始可將匯款繳回云│ │提領,即多│ 細乙份(見本院卷│林弘明共同犯│ │ │ │云,黃玠勳不疑有詐,陷於│ │提領15元)│ 三第288至290頁)│詐欺得利罪,│ │ │ │錯誤,依其指示於當日匯款│ │。 │4.黃佩玉提出之寄送│處有期徒刑肆│ │ │ │2萬9,985元至黃佩玉之高雄├────┴─────┤ 單據(見本院卷四│月,如易科罰│ │ │ │銀行帳戶,又另至超商購買│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第253頁) │金,以新臺幣│ │ │ │MYCARD點數13筆,共6萬 │:6萬1,000元 │5.購買MYCARD遊戲點│壹仟元折算壹│ │ │ │1,000元,並將點數之序號 │ │ 數憑證13張及電子│日,扣案如附│ │ │ │及密碼告知詐騙集團成員,│ │ 發票2張(見本院 │表二之一邊號│ │ │ │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詐得│ │ 卷四第38至39頁背│1至17、18① │ │ │ │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因而獲│ │ 面) │、19所示之物│ │ │ │取開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 │6.扣案高雄銀行金融│,均沒收。 │ │ │ │法利益,前揭款項亦遭蔡嘉│ │ 卡1張(扣押物品 │ │ │ │ │榮、林弘明提領。黃玠勳總│ │ 清單編號:253) │ │ │ │ │計遭詐騙9萬985元(包括匯│ │ │ │ │ │ │款2萬9,985元及購買點數6 │ │ │ │ │ │ │萬1,000元)。 │ │ │ │ ├─┼─┼────────────┼────┬─────┼─────────┼──────┤ │44│林│林宗翰於102年6月7日19時 │黃佩玉之│2萬9,989元│1.林宗翰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宗│30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成│臺灣銀行│(另有15元│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翰│功一路住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帳戶,帳│之跨行手續│ 第240至241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員來電,謊稱:因作業疏失│號:1180│費) │2.黃佩玉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導致其購買之商品設定為│00000000├─────┤ 述(見本院四卷第│金,以新臺幣│ │附│ │12期付款,會通知郵局人員│ │於當日分2 │ 250至252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協助解除云云,詐騙集團成│ │提領,各提│3.臺灣銀行營業部10│日,扣案如附│ │一│ │員接續自稱郵局人員來電,│ │領2萬元( │ 3年1月10日營存密│表二之一編號│ │編│ │佯稱:必須至提款機操作,│ │各另有5元 │ 字第00000000000 │1至17、18① │ │號│ │始可解除設定云云,林宗翰│ │之跨行手續│ 號函檢送黃佩玉之│、19所示之物│ │56│ │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其│ │費,另提領│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均沒收。 │ │、│ │指示於當日匯款2萬9,989元│ │金額加上帳│ 史交易明細乙份(├──────┤ │57│ │(另有跨行手續費15元)至│ │戶原先之餘│ 見本院卷三第40、│林弘明共同犯│ │)│ │黃佩玉之臺灣銀行帳戶,旋│ │額,以整數│ 76至78頁反面) │詐欺取財罪,│ │ │ │即遭蔡嘉榮、林弘明提領。│ │提領,即多│4.黃佩玉提出之寄送│處有期徒刑叁│ │ │ │林宗翰總計遭詐騙2萬9,989│ │提領1萬11 │ 單據(見本院卷四│月,如易科罰│ │ │ │元。 │ │元)。 │ 第253頁) │金,以新臺幣│ │ │ │ │ │ │5.扣案臺灣銀行金融│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卡1張、臺灣銀行 │日,扣案如附│ │ │ │ │ │ │ 存摺影印1紙(扣 │表二之一編號│ │ │ │ │ │ │ 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17、18① │ │ │ │ │ │ │ 251、265) │、1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45│黃│黃建智於102年6月7日20時 │黃佩玉之│1萬4,208元│1.黃建智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建│30分許,在台南市安平區某│郵局帳戶├─────┤ 述(見警三卷第24│詐欺得利罪,│ │起│智│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帳號00│於當日1次 │ 5至246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天拍賣賣家來電,謊稱:因│00000000│提領2萬元 │2.黃佩玉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作業疏失,導致其購買之商│9860 │(另有5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品設定為12期付款,會通知│ │之跨行手續│ 250至252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銀行人員與其聯繫,協助解│ │費。另提領│3.中華郵政公司103 │日,扣案如附│ │一│ │除設定云云,詐騙集團成員│ │金額加上原│ 年1月13日儲字第 │表二之一編號│ │編│ │接續自稱中信銀行人員來電│ │先之餘額,│ 0000000000號函檢│1至17、18① │ │號│ │,偽以:必須至提款機操作│ │以整數提領│ 送黃佩玉之郵政儲│、19所示之物│ │59│ │,始可解除設定,另必須至│ │,即多提領│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均沒收。 │ │)│ │超商購買點數,始可將匯款│ │5,792元) │ 表相關資料乙份(├──────┤ │ │ │繳回云云,黃建智誤信為真│ │。 │ 見本院卷二第1、9│林弘明共同犯│ │ │ │,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當├────┴─────┤ 、81至85頁) │詐欺得利罪,│ │ │ │日21時6分許匯款1萬4,208 │受詐騙購買智冠點數:│4.黃佩玉提出之寄送│處有期徒刑叁│ │ │ │元至黃佩玉之郵局帳戶,又│4萬6,000元 │ 單據(見本院卷四│月,如易科罰│ │ │ │另購買智冠遊戲點數4萬 │ │ 第253頁) │金,以新臺幣│ │ │ │6,000元,並告知詐騙集團 │ │5.購買MYCARD遊戲點│壹仟元折算壹│ │ │ │成員點數之序號及密碼,詐│ │ 數憑證十張、電子│日,扣案如附│ │ │ │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詐得點│ │ 發票二張及中華郵│表二之一編號│ │ │ │數之序號及密碼,因而獲取│ │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1至17、18① │ │ │ │開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法│ │ 明細表一張(見本│、19所示之物│ │ │ │利益,且前揭匯款旋遭蔡嘉│ │ 院卷四第40至41頁│,均沒收。 │ │ │ │榮、林弘明提領。黃建智總│ │ ) │ │ │ │ │計遭詐騙6萬208元(包括匯│ │6.扣案郵局金融卡1 │ │ │ │ │款1萬4,208元,購買點數4 │ │ 張(扣押物品編號│ │ │ │ │萬6,000元)。 │ │ :252) │ │ │ │ │(起訴書漏未記載詐騙點數│ │ │ │ │ │ │部分,但詐騙金額正確) │ │ │ │ ├─┼─┼────────────┼────┬─────┼─────────┼──────┤ │46│楊│楊士霆於102年6月8日15時 │林家瑜之│2萬9,989元│1.楊士霆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士│12分許,在宜蘭縣羅東鎮某│兆豐商銀├─────┤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霆│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小│帳戶,帳│於當日分2 │ 第258至259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熊媽媽購物網員工來電,訛│號:2411│次提領,各│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月,如易科罰│ │書│ │以:因作業疏失,導致其購│0000000 │提領2萬元 │ 股份有限公司103 │金,以新臺幣│ │附│ │買之商品設定為分期付款,│ │(各另有5 │ 年1月9日兆銀總票│壹仟元折算壹│ │表│ │造成按月繳納,需至提款機│ │元之跨行手│ 據字第0000000000│日,扣案如附│ │一│ │操作取消設定云云,楊士霆│ │續費。另提│ 號函檢送林家瑜之│表二之一編號│ │編│ │不疑有詐,陷於錯誤,依其│ │領金額加上│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1至17、18② │ │號│ │指示於當日19時38分許,匯│ │原先之餘額│ 史交易明細乙份(│、19所示之物│ │65│ │款2萬9,989元至林家瑜之兆│ │,以整數提│ 見本院卷三第304 │,均沒收。 │ │)│ │豐銀行帳戶,旋遭蔡嘉榮、│ │領,即多提│ 至307頁) ├──────┤ │ │ │林弘明提領。楊士霆總計遭│ │領1萬11元 │3.扣案兆豐銀行存摺│林弘明共同犯│ │ │ │詐騙2萬9,989元。 │ │)。 │ 1本、兆豐銀行金 │詐欺取財罪,│ │ │ │ │ │ │ 融卡1張(扣押物 │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品清單編號:201 │月,如易科罰│ │ │ │ │ │ │ 、203) │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之一編號│ │ │ │ │ │ │ │1至17、18② │ │ │ │ │ │ │ │、1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47│陳│陳怡穎於102年6月8日,在 │蔡明磬之│1萬2,747元│1.陳怡穎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怡│台北市萬華區住處接獲詐騙│郵政帳戶├─────┤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穎│集團成員自稱露天拍賣賣家│,帳號24│於當日1次 │ 第250至251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來電,偽以:因作業疏失,│00000000│提領1萬3千│2.徐偉弼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導致其購買之商品設定為12│863 │元。(另提│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期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取│(起訴書│領金額加上│ 262至264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消設定云云,陳怡穎不疑有│漏未記載│原先之餘額│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日,扣案如附│ │一│ │他,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 │,以整數提│ 股份有限公司103 │表二之一編號│ │編│ │當日15時46分許,匯款1萬 │ │領,即多提│ 年1月10日渣打商 │1至17、18② │ │號│ │2,747元至蔡明磬之中華郵 │ │領253元) │ 銀SCBCL字第10310│、19所示之物│ │61│ │政帳戶、匯款2萬9,985元及│ │。 │ 00366號函檢送徐 │,均沒收。 │ │)│ │1萬7,123元至徐偉弼之渣打├────┼─────┤ 偉弼之開戶基本資├──────┤ │ │ │銀行帳戶,均旋遭蔡嘉榮、│徐偉弼之│4萬7,108元│ 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林弘明共同犯│ │ │ │林弘明提領。陳怡穎總計遭│渣打銀行│(匯款2次 │ 乙份(見本院卷三│詐欺取財罪,│ │ │ │詐騙5萬9,855元。 │帳戶,帳│,各2萬9,9│ 第264、266頁、第│處有期徒刑叁│ │ │ │ │號:0742│85元、1萬7│ 270頁反面) │月,如易科罰│ │ │ │ │00000000│,123元) │4.中華郵政公司103 │金,以新臺幣│ │ │ │ │10 ├─────┤ 年1月13日儲字第 │壹仟元折算壹│ │ │ │ │ │於當日分4 │ 0000000000號函檢│日,扣案如附│ │ │ │ │ │次提領,各│ 送蔡明磬之郵政儲│表二之一編號│ │ │ │ │ │提領2萬元2│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1至17、18② │ │ │ │ │ │次、1萬元1│ 表相關資料乙份(│、19所示之物│ │ │ │ │ │次(其中2 │ 見本院卷二第1、1│,均沒收。 │ │ │ │ │ │萬元有1次 │ 8、193至196頁) │ │ │ │ │ │ │有5元之跨 │5.扣案渣打銀行存摺│ │ │ │ │ │ │行手續費。│ 1本、渣打銀行金 │ │ │ │ │ │ │另提領金額│ 融卡1張(扣押物 │ │ │ │ │ │ │加上原先之│ 品清單編號165、 │ │ │ │ │ │ │餘額,以整│ 167) │ │ │ │ │ │ │數提領,即│ │ │ │ │ │ │ │多提領2,89│ │ │ │ │ │ │ │2元) │ │ │ │ │ │ │ │。 │ │ │ ├─┼─┼────────────┼────┼─────┼─────────┼──────┤ │48│方│方秀羽於102年6月8日15時 │李學毅之│2萬9,989元│1.方秀羽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秀│56分許,在台北市士林區某│國泰世華├─────┤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羽│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銀行帳戶│於當日分2 │ 第247至249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天拍賣賣家客服人員來電,│,帳號:│次提領,各│2.李學毅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謊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其│00000000│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購買之商品設定為12期付款│5682 │、1萬元( │ 258至259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會通知銀行人員與其聯繫│ │另提領金額│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日,扣案如附│ │一│ │協助取消設定,另必須至超│ │加上原先之│ 股份有限公司103 │表二之一編號│ │編│ │商購買點數,始可將匯出之│ │餘額,以整│ 年1月13日國世銀 │1至17、18② │ │號│ │款項繳回云云,詐騙集團成│ │數提領,即│ 業控字第00000000│、19所示之物│ │60│ │員接續自稱中信銀行人員來│ │多提領11元│ 84號函檢送李學毅│,均沒收。 │ │)│ │電,佯稱:必須至提款機操│ │)。 │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 │ │作,始可解除設定云云,方├────┴─────┤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林弘明共同犯│ │ │ │秀羽不疑有詐,陷於錯誤,│受詐騙購買智冠點數:│ (見本院卷三第22│詐欺取財罪,│ │ │ │依其指示於當日17時44分許│1萬元 │ 7至228、232、25 │處有期徒刑叁│ │ │ │匯款2萬9,989元至李學毅之│ │ 5頁) │月,如易科罰│ │ │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又至超│ │4.購買MYCARD遊戲點│金,以新臺幣│ │ │ │商購買智冠遊戲點數1萬元 │ │ 數憑證2張(見本 │壹仟元折算壹│ │ │ │,並將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告│ │ 院卷四第42頁) │日,扣案如附│ │ │ │知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 │5.扣案國泰世華銀行│表二之一編號│ │ │ │成員以此方式詐得點數之序│ │ 金融卡1張(扣押 │1至17、18② │ │ │ │號及密碼,因而獲取開通線│ │ 物品清單編號:12│、19所示之物│ │ │ │上遊戲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 2) │,均沒收。 │ │ │ │且前揭款項亦遭蔡嘉榮、林│ │ │ │ │ │ │弘明提領。方秀羽總計遭詐│ │ │ │ │ │ │騙3萬9,989元(包括匯款2 │ │ │ │ │ │ │萬9,989元,購買點數1萬元│ │ │ │ │ │ │)。 │ │ │ │ │ │ │(起訴書未記載詐騙點數部│ │ │ │ │ │ │分,但詐騙金額正確) │ │ │ │ ├─┼─┼────────────┼────┬─────┼─────────┼──────┤ │49│陳│陳國凱於102年6月8日16時 │徐偉弼之│4,707元 │1.陳國凱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國│21分許,在台北市大安區某│渣打銀行├─────┤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凱│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帳戶,帳│於當日1次 │ 第252至255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露天拍賣買家來電,偽稱:│號:0742│提領5,000 │2.徐偉弼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因作業疏失,將其設定為批│00000000│元(另有5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發商,之後會連續扣款,會│10 │元之跨行手│ 262至264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通知郵局與其聯繫取消設定│ │續費。另提│3.李學毅於警詢之證│日,扣案如附│ │一│ │云云,詐騙集團成員接續自│ │領金額加上│ 述(見本院四卷第│表二之一編號│ │編│ │稱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陳│ │原先之餘額│ 258至259頁) │1至17、18② │ │號│ │國凱,佯稱:必須至提款機│ │,以整數提│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9所示之物│ │62│ │操作,始可解除設定云云,│ │領,即多提│ 股份有限公司103 │,均沒收。 │ │)│ │陳國凱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領293元) │ 年1月10日渣打商 ├──────┤ │ │ │ │ │。 │ ├──────┤ │ │ │,依其指示,於當日17時許├────┼─────┤ 銀SCBCL字第10310│林弘明共同犯│ │ │ │,匯款4,707元至徐偉弼之 │李學毅之│6萬3,000元│ 00366號函檢送徐 │詐欺取財罪,│ │ │ │渣打銀行帳戶;當日17時41│台新銀行│(匯款3次 │ 偉弼之開戶基本資│處有期徒刑叁│ │ │ │分、44分、46分許匯款3次 │帳戶,帳│,各3萬元 │ 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月,如易科罰│ │ │ │,各匯款3萬元、3萬元、 │號:2078│、3萬元、 │ 乙份(見本院卷三│金,以新臺幣│ │ │ │3,000元至李學毅之台新銀 │00000000│3,000元) │ 第264、266頁、第│壹仟元折算壹│ │ │ │行帳戶,均旋即遭蔡嘉榮、│40 ├─────┤ 270頁反面) │日,扣案如附│ │ │ │林弘明提領。陳國凱總計遭│ │於當日分4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表二之一編號│ │ │ │詐騙6萬7,707元。 │ │次提領,各│ 103年1月13日台新│1至17、18② │ │ │ │ │ │提領2萬元2│ 作文字第00000000│、19所示之物│ │ │ │ │ │次、1萬元1│ 號函檢送李學毅之│,均沒收。 │ │ │ │ │ │次、1萬 │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 │ │ │ │ │3,000元1次│ 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 │ │。 │ 見本院卷三第162 │ │ │ │ │ │ │ │ 、171至172頁) │ │ │ │ │ │ │ │6.扣案渣打銀行存摺│ │ │ │ │ │ │ │ 、台新銀行存摺各│ │ │ │ │ │ │ │ 1本、渣打銀行金│ │ │ │ │ │ │ │ 融卡、台新銀行 │ │ │ │ │ │ │ │ 金融卡各1張(扣│ │ │ │ │ │ │ │ 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 │ │ │ │ 119、121、165、│ │ │ │ │ │ │ │ 167) │ │ ├─┼─┼────────────┼────┼─────┼─────────┼──────┤ │50│劉│劉凱淵於102年6月8日16時 │李學毅之│6,123元 │1.劉凱淵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凱│55分許,在台北市士林區某│台新銀行├─────┤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淵│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網│帳戶,帳│於當日分2 │ 第260至262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路賣家來電,謊稱:因作業│號:2078│次提領,各│2.李學毅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疏失,導致其購買手機保護│00000000│提領6,000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殼交易設定為每月扣款,會│40 │元、800元 │ 258至259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通知銀行人員解除設定云云│ │(另提領金│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日,扣案如附│ │一│ │,詐騙集團成員接續自稱銀│ │額加上原先│ 103年1月13日台新│表二之一編號│ │編│ │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劉凱淵,│ │之餘額,以│ 作文字第00000000│1至17、18② │ │號│ │佯稱:必須至提款機操作,│ │整數提領,│ 號函檢送李學毅之│、19所示之物│ │66│ │始可解除設定云云,劉凱淵│ │即多提領67│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均沒收。 │ │)│ │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其│ │7元)。 │ 史交易明細乙份(├──────┤ │ │ │指示於當日匯款6,123元至 │ │ │ 見本院卷三第162 │林弘明共同犯│ │ │ │李學毅之台新銀行帳戶,旋│ │ │ 、171至172頁) │詐欺取財罪,│ │ │ │即遭蔡嘉榮、林弘明提領。│ │ │4.扣案台新銀行存摺│處有期徒刑叁│ │ │ │劉凱淵總計遭詐騙6,123元 │ │ │ 1本、台新銀行金 │月,如易科罰│ │ │ │。 │ │ │ 融卡1張(扣押物 │金,以新臺幣│ │ │ │ │ │ │ 品清單編號:119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121) │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之一編號│ │ │ │ │ │ │ │1至17、18② │ │ │ │ │ │ │ │、1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51│黃│黃玉婷於102年6月8日,在 │林家瑜之│2萬9,989元│1.黃玉婷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玉│某處桃園縣蘆竹鄉某處接獲│臺灣中小├─────┤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婷│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天拍賣│企銀帳戶│於當日分2 │ 第256至257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賣家來電,偽以:其有12件│,帳號:│次提領,各│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月,如易科罰│ │書│ │拍賣物商品,若要解除該筆│00000000│提領2萬元 │ 苗栗分行103年1月│金,以新臺幣│ │附│ │交易,需至提款機操作云云│427 │、1萬元( │ 14日103苗栗字000│壹仟元折算壹│ │表│ │,黃玉婷不疑有詐,陷於錯│ │各另有5元 │ 21號函檢送林家瑜│日,扣案如附│ │一│ │誤,依其指示於當日20時28│ │之跨行手續│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表二之一編號│ │編│ │分許匯款2萬9,989元至林家│ │費。另提領│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1至17、18② │ │號│ │瑜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於│ │金額加上原│ (見本院卷三第29│、19所示之物│ │64│ │當日21時50分許匯款2萬 │ │先之餘額,│ 3至303頁) │,均沒收。 │ │)│ │5,123元至吳紘宇之第一商 │ │以整數提領│3.第一商業銀行泰山├──────┤ │ │ │銀帳戶,均旋遭蔡嘉榮、林│ │,即多提領│ 分行103年1月21日│林弘明共同犯│ │ │ │弘明提領。黃玉婷總計遭詐│ │11元)。 │ 一泰山字第00005 │詐欺取財罪,│ │ │ │騙5萬5,112元。 ├────┼─────┤ 號函檢送吳紘宇之│處有期徒刑叁│ │ │ │(起訴書記載詐騙金額為2 │吳紘宇之│2萬5,123元│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月,如易科罰│ │ │ │萬5,123元,而匯款帳戶為 │第一商銀├─────┤ 史交易明細乙份(│金,以新臺幣│ │ │ │林家瑜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帳戶,帳│於當日分2 │ 見本院卷三第151 │壹仟元折算壹│ │ │ │) │號:2306│次提領,各│ 至161頁) │日,扣案如附│ │ │ │ │0000000 │提領2萬元 │4.扣案臺企存摺1本 │表二之一編號│ │ │ │ │(起訴書│、5千元( │ 、臺企金融卡1張 │1至17、18② │ │ │ │ │漏未記載│少領123元 │ (扣押物品清單編│、19所示之物│ │ │ │ │) │)。 │ 號:200、202) │,均沒收。 │ ├─┼─┼────────────┼────┼─────┼─────────┼──────┤ │52│陳│陳韋宇於102年6月9日15時 │蔡惠珍之│4萬4,539 │1.陳韋宇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韋│59分許,在台北市新店區某│郵局帳戶│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詐欺得利罪,│ │起│宇│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 │,帳號:│(匯款2次 │ 2至6頁) │處有期徒刑捌│ │訴│ │WWE臺北專賣店員工來電, │00000000│,各2萬9,8│2.蔡惠珍於警詢之證│月,扣案如附│ │書│ │謊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其│122492 │40元、1萬4│ 述(見本院卷四第│表二之一編號│ │附│ │購買之衣服數量設定為12件│ │,699元) │ 271至272頁) │1至17、18③ │ │表│ │,會通知銀行員人協助解除│ ├─────┤3.中華郵政公司103 │、19所示之物│ │一│ │設定云云,詐騙集團成員接│ │於當日分3 │ 年1月13日儲字第 │,均沒收。 │ │編│ │續自稱玉山銀行人員來電,│ │次各提領2 │ 0000000000號函檢├──────┤ │號│ │偽稱:需至提款機解除設定│ │萬元、9千 │ 送蔡惠珍之郵政儲│林弘明共同犯│ │67│ │,並至超商購買點數,即可│ │元、1萬5千│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詐欺得利罪,│ │)│ │將匯出之款項歸還云云,陳│ │元(其中1 │ 表相關資料乙份(│處有期徒刑柒│ │ │ │韋宇不疑有他,陷於錯誤,│ │萬5千元部 │ 見本院卷二第1、9│月,扣案如附│ │ │ │依其指示於當日18時32分許│ │分有5元之 │ 、86至100頁) │表二之一編號│ │ │ │匯款2萬9,840元及1萬4,699│ │跨行手續費│4.中華郵政公司103 │1至17、18③ │ │ │ │元至蔡惠珍之郵局帳戶;續│ │,少領539 │ 年1月13日儲字第 │、19所示之物│ │ │ │於當日20時51分許匯款2萬 │ │元)。 │ 0000000000號函檢│,均沒收。 │ │ │ │9,982元至林琪盛之郵局帳 ├────┼─────┤ 送林琪盛之郵政儲│ │ │ │ │戶,又於當日20時51分許至│林琪盛之│2萬9,982元│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 │ │ │ │超商購買MYCARD遊戲點數20│郵局帳戶├─────┤ 表相關資料乙份(│ │ │ │ │筆,共10萬元,並告知詐騙│,帳號:│於當日分3 │ 見本院卷二第1、1│ │ │ │ │集團成員點數之序號及密碼│00000000│次各提領2 │ 8、189至192頁) │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詐│101784(│萬元、9,00│5.購買MYCARD遊戲點│ │ │ │ │得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因而│起訴書漏│0元、900元│ 數憑證二十張及電│ │ │ │ │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且│未記載)│(各另有5 │ 子發票五張(見本│ │ │ │ │前揭款項旋遭蔡嘉榮、林弘│ │元之跨行提│ 院卷四第43至45頁│ │ │ │ │明提領。陳韋宇總計遭詐騙│ │領手續費,│ ) │ │ │ │ │17萬4,521元(包括匯款7萬│ │少領82元)│6.扣案郵局帳戶1本 │ │ │ │ │4,521元,購買點數10萬元 │ │。 │ 、郵局金融卡1張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起訴書漏未記載詐騙點數│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號:132、136) │ │ │ │ │部分,但詐騙金額正確) │:10萬元 │ │ │ ├─┼─┼────────────┼────┬─────┼─────────┼──────┤ │53│劉│劉桂蘭於102年6月10日15時│王耀陞之│12萬元 │1.劉桂蘭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接獲詐│高雄銀行├─────┤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蘭│騙集團成員自稱其朋友「秋│帳戶,帳│於當日分6 │ 第280至282頁) │處有期徒刑玖│ │訴│ │桂」來電,謊稱:要借錢,│號:2102│提領,各提│2.王耀陞於警詢之證│月,扣案如附│ │書│ │否則其生意會跳票云云,劉│00000000│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表二之一編號│ │附│ │桂蘭一時未查,陷於錯誤,│ │各另有5元 │ 275至277頁) │1至17、18④ │ │表│ │依其指示於當日15時20分許│ │之跨行提領│ 頁) │、19所示之物│ │一│ │匯款12萬元至王耀陞之高雄│ │手續費用)│3.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均沒收。 │ │編│ │銀行帳戶,詐騙集團成員接│ │。 │ 公司103年1月16日├──────┤ │號│ │續來電,偽以:還要再借10├────┼─────┤ 高銀密業管字第10│林弘明共同犯│ │76│ │萬元云云,劉桂蘭仍陷於錯│王耀陞之│10萬元 │ 00000000號函檢送│詐欺取財罪,│ │、│ │誤,於當日16時30分許匯款│郵局帳戶├─────┤ 王耀陞之開戶基本│處有期徒刑捌│ │77│ │10萬元至王耀陞之郵局帳戶│,帳號:│於當日分5 │ 資料及歷史交易明│月,扣案如附│ │)│ │,均旋即遭蔡嘉榮、林弘明│00000000│次提領,各│ 細乙份(見本院卷│表二之一編號│ │ │ │提領。劉桂蘭總計遭詐騙22│577439 │提領2萬元 │ 三第288、291至29│1至17、18④ │ │ │ │萬元。 │ │(各另有5 │ 2頁) │、19所示之物│ │ │ │ │ │元之跨行提│4.中華郵政公司103 │,均沒收。 │ │ │ │ │ │領手續費用│ 年1月13日儲字第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檢│ │ │ │ │ │ │ │ 送王耀陞之郵政儲│ │ │ │ │ │ │ │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 │ │ │ │ │ │ │ 表相關資料乙份(│ │ │ │ │ │ │ │ 見本院卷二第1、1│ │ │ │ │ │ │ │ 1、121至122頁) │ │ │ │ │ │ │ │5.王耀陞提出記事紙│ │ │ │ │ │ │ │ 1張(見本院卷四 │ │ │ │ │ │ │ │ 第278頁) │ │ │ │ │ │ │ │6.扣案高雄銀行存摺│ │ │ │ │ │ │ │ 、郵局存摺各1本 │ │ │ │ │ │ │ │ 、高雄銀行金融卡│ │ │ │ │ │ │ │ 、郵局金融卡各1 │ │ │ │ │ │ │ │ 張(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 編號:155、156、│ │ │ │ │ │ │ │ 159、160) │ │ ├─┼─┼────────────┼────┼─────┼─────────┼──────┤ │54│林│林庭仰於102年6月10日19時│孫良智之│2萬9,989元│1.林庭仰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庭│18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住│郵局帳戶├─────┤ 述(見警三卷第26│詐欺得利罪,│ │起│仰│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帳號:│於當日分2 │ 6至268頁) │處有期徒刑捌│ │訴│ │天拍賣賣家來電,謊稱:因│0000000-│次提領,各│2.王耀陞於警詢之證│月,扣案如附│ │書│ │作業疏失,導致其購買之衣│0000000 │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表二之一編號│ │附│ │服設定為12期付款,會通知│ │、9,000元 │ 275至277頁) │1至17、18④ │ │表│ │銀行人員解除設定云云,詐│ │(各另有5 │3.孫良智於警詢之證│、19所示之物│ │一│ │騙集團成員接續自稱玉山銀│ │元之跨行提│ 述(見本院卷四第│,均沒收。 │ │編│ │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 │領手續費用│ 285至287頁) ├──────┤ │號│ │庭仰,佯稱:必須至提款機│ │,少領989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弘明共同犯│ │68│ │操作,始可解除設定,另必│ │元)。 │ 前鎮分行103年1月│詐欺得利罪,│ │、│ │須至超商購買點數,即可將├────┼─────┤ 15日合金前鎮存字│處有期徒刑柒│ │69│ │匯款回復云云,林庭仰不疑│王耀陞之│2萬9,989元│ 第0000000000號函│月,扣案如附│ │)│ │有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合庫帳戶├─────┤ 檢送王耀陞之開戶│表二之一編號│ │ │ │於當日20時許匯款2萬9,989│,帳號:│於當日分3 │ 基本資料及歷史交│1至17、18④ │ │ │ │元至孫良智之郵局帳戶;於│00000000│次提領,各│ 易明細乙份(見本│、19所示之物│ │ │ │翌日(6月11日)0時許匯款│19600 │提領2萬元 │ 院卷三第34至36頁│,均沒收。 │ │ │ │2萬9,989元至王耀陞之合庫│ │元、9,000 │ ) │ │ │ │ │銀行帳戶,又至超商購買 │ │元、900元 │5.中華郵政公司103 │ │ │ │ │MYCARD點數22筆,共10萬 │ │(各另有5 │ 年1月13日儲字第 │ │ │ │ │6,000元,並告知詐騙集團 │ │元之跨行提│ 0000000000號函檢│ │ │ │ │成員點數之序號及密碼,詐│ │領手續費用│ 送孫良智之郵政儲│ │ │ │ │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詐得點│ │,少領89元│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 │ │ │ │數之序號及密碼,因而獲取│ │)。 │ 表相關資料乙份(│ │ │ │ │開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法├────┴─────┤ 見本院卷二第1、1│ │ │ │ │利益,且前揭匯款均即遭蔡│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0、101至118頁) │ │ │ │ │嘉榮、林弘明提領。林庭仰│金額:10萬6,000元 │6.購買MYCARD遊戲點│ │ │ │ │總計遭詐騙16萬5,978元( │ │ 數電子發票6張( │ │ │ │ │包括匯款5萬9,978元及購買│ │ 見本院卷四第46頁│ │ │ │ │點數10萬6,000元)。 │ │ ) │ │ │ │ │ │ │7.王耀陞提出記事紙│ │ │ │ │ │ │ 1張(見本院卷四 │ │ │ │ │ │ │ 第278頁) │ │ │ │ │ │ │8.扣案合庫存摺、郵│ │ │ │ │ │ │ 局存摺各1本、合 │ │ │ │ │ │ │ 庫金融卡、郵局金│ │ │ │ │ │ │ 融卡各1張(扣押 │ │ │ │ │ │ │ 物品清單編號:15│ │ │ │ │ │ │ 8、189、191、259│ │ │ │ │ │ │ ) │ │ ├─┼─┼────────────┼────┬─────┼─────────┼──────┤ │55│蘇│蘇柏亘於102年6月10日20時│陳怡親之│2萬9,507元│1.蘇柏亘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柏│許,在高雄榮總醫院接獲詐│中國信託├─────┤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亘│騙集團成員來電,謊稱:因│帳戶,帳│於當日分2 │ 第272至274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作業疏失,導致其購買之商│號:0370│次提領,各│2.孫良智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品設定為重複扣款12次,需│00000000│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取消設定云云,蘇柏亘不疑│2 │、9,000元 │ 285至287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有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 │(少領507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日,扣案如附│ │一│ │於當日20時56分許匯款2萬 │ │元) │ 股份有限公司103 │表二之一編號│ │編│ │9,507元至陳怡親之中信銀 ├────┼─────┤ 年1月10日中信銀 │1至17、18④ │ │號│ │行帳戶,續於當日21時6分 │孫良智之│8,000元 │ 字第000000000000│、19所示之物│ │72│ │許匯款8,000元至孫良智之 │中國信託├─────┤ 13號函檢送陳怡親│,均沒收。 │ │、│ │中信銀行帳戶,均旋即遭蔡│帳戶,帳│於當日1次 │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73│ │嘉榮、林弘明提領。蘇柏亘│號:0193│提領8,000 │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林弘明共同犯│ │)│ │總計遭詐騙3萬7,507元。(│00000000│元。 │ (見本院卷三第94│詐欺取財罪,│ │ │ │起訴書誤載為3萬7,057元)│6 │ │ 、113至115頁) │處有期徒刑叁│ │ │ │ │ │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月,如易科罰│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103 │金,以新臺幣│ │ │ │ │ │ │ 年1月10日中信銀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字第000000000000│日,扣案如附│ │ │ │ │ │ │ 13號函檢送孫良智│表二之一編號│ │ │ │ │ │ │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至17、18④ │ │ │ │ │ │ │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19所示之物│ │ │ │ │ │ │ (見本院卷三第94│,均沒收。 │ │ │ │ │ │ │ 、108至112頁) │ │ │ │ │ │ │ │5.扣案中國信託存摺│ │ │ │ │ │ │ │ 2本、中國信託金 │ │ │ │ │ │ │ │ 融卡2張(扣押物 │ │ │ │ │ │ │ │ 品清單編號:85、│ │ │ │ │ │ │ │ 87、190、192) │ │ ├─┼─┼────────────┼────┼─────┼─────────┼──────┤ │56│姜│姜均翰於102年6月10日20時│陳怡親之│1萬1,111元│1.姜均翰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均│49分許,在新竹市科學園區│郵局帳戶├─────┤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翰│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之│,帳號:│於當日1次 │ 第270至271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前網路購物有誤,必須至提│00000000│提領1萬 │2.王耀陞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款機操作,另亦需至超商購│923786 │1,000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買點數,即可將款項匯回云│ │另有5元之 │ 275至277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云,姜均翰不疑有他,陷於│ │跨行手續費│3.中華郵政公司103 │日,扣案如附│ │一│ │錯誤,依其指示於當日21時│ │,少領111 │ 年1月13日儲字第 │表二之一編號│ │編│ │5分許匯款1萬1,111元至陳 │ │元)。 │ 0000000000號函檢│1至17、18④ │ │號│ │怡親之郵局帳戶、當日21時├────┼─────┤ 送陳怡親之郵政儲│、19所示之物│ │70│ │49分許,匯款2萬9,989元至│王耀陞之│2萬9,989元│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均沒收。 │ │)│ │王耀陞之華南銀行帳戶,又│華南銀行├─────┤ 表相關資料乙份(├──────┤ │ │ │至超商購買MYCARD點數 │帳戶,帳│於當日1次 │ 見本院卷二第1、1│林弘明共同犯│ │ │ │5,000元,並告知詐騙集團 │號:7602│提領3萬元 │ 0、119頁) │詐欺取財罪,│ │ │ │成員點數之序號及密碼,詐│00000000│(另提領金│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處有期徒刑叁│ │ │ │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詐得點│ │額加上原先│ 有限公司總行103 │月,如易科罰│ │ │ │數之序號及密碼,因而獲取│ │之餘額,以│ 年1月9日營清字第│金,以新臺幣│ │ │ │開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法│ │整數提領,│ 0000000000號函檢│壹仟元折算壹│ │ │ │利益,且前揭匯款亦遭蔡嘉│ │即多提領11│ 送王耀陞之開戶基│日,扣案如附│ │ │ │榮、林弘明提領。姜均翰總│ │元)。 │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表二之一編號│ │ │ │計遭詐騙4萬6,100元(包括├────┴─────┤ 明細乙份(見本院│1至17、18④ │ │ │ │匯款4萬1,100元及購買點數│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卷三第180、204至│、19所示之物│ │ │ │5,000元)。 │:5,000元 │ 207頁) │,均沒收。 │ │ │ │(起訴書漏未記載詐騙點數│ │5.購買MYCARD遊戲點│ │ │ │ │部分,但總詐騙金額正確)│ │ 數憑證1張及中華 │ │ │ │ │ │ │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 │ │ │ │ 易明細表2張(見 │ │ │ │ │ │ │ 本院卷四第47頁)│ │ │ │ │ │ │6.王耀陞提出記事紙│ │ │ │ │ │ │ 1張(見本院卷四 │ │ │ │ │ │ │ 第278頁) │ │ │ │ │ │ │7.扣案郵局存摺及華│ │ │ │ │ │ │ 南銀行存摺各1本 │ │ │ │ │ │ │ 、郵局金融卡及華│ │ │ │ │ │ │ 南銀行金融卡各1 │ │ │ │ │ │ │ 張(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編號:86、88、15│ │ │ │ │ │ │ 7、161) │ │ ├─┼─┼────────────┼────┬─────┼─────────┼──────┤ │57│曾│曾志宗於102年6月11日19時│蘇家緯於│2萬9,989元│1.曾志宗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志│49分許,在桃園縣蘆竹鄉公│郵局之帳├─────┤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宗│司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戶,帳號│於當日分2 │ 第277至279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天拍賣客服人員來電,謊稱│:002160│次提領,各│2.蘇家緯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因作業疏失,導致其購買│00000000│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之商品設定為12期付款,會│ │、1萬元( │ 295至299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通知銀行人員取消設定云云│ │各另有5元 │3.中華郵政公司103 │日,扣案如附│ │一│ │,稍後,詐騙集團成員接續│ │之跨行提領│ 年1月13日儲字第 │表二之一編號│ │編│ │自稱郵局人員來電,曾志宗│ │手續費用。│ 0000000000號函檢│1至17、18⑤ │ │號│ │不疑有詐,陷於錯誤,依其│ │另提領金額│ 送蘇家緯之郵政儲│、19所示之物│ │75│ │指示於當日20時29分許匯款│ │加上原先之│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均沒收。 │ │)│ │2萬9,989元至蘇家緯之郵局│ │餘額,以整│ 表相關資料乙份(├──────┤ │ │ │帳戶,旋即遭蔡嘉榮、林弘│ │數提領,即│ 見本院卷二第1、1│林弘明共同犯│ │ │ │明提領。曾志宗總計遭詐騙│ │多提領11元│ 1、120頁) │詐欺取財罪,│ │ │ │2萬9,989元。 │ │)。 │4.扣案郵局帳戶1本 │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郵局金融卡1張 │月,如易科罰│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金,以新臺幣│ │ │ │ │ │ │ 號:90、95)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之一編號│ │ │ │ │ │ │ │1至17、18⑤ │ │ │ │ │ │ │ │、1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58│司│司徒志誠於102年6月11日21│蘇家緯之│1萬9,123元│1.司徒志誠於警詢之│蔡嘉榮共同犯│ │(│徒│時3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國泰世華├─────┤ 證述(見警三卷第│詐欺取財罪,│ │起│志│住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銀行帳戶│於當日1次 │ 275至276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誠│露天拍賣賣家來電,佯稱:│,帳號:│提領19,200│2.蘇家緯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因作業疏失,導致其購買之│00000000│元(另提領│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商品交易設定為12期付款,│6383 │金額加上原│ 295至299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設定云│ │先之餘額,│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日,扣案如附│ │一│ │云,司徒志誠誤信為真,陷│ │以整數提領│ 股份有限公司103 │表二之一編號│ │編│ │於錯誤,依其指示於當日22│ │,即多提領│ 年1月13日國世銀 │1至17、18⑤ │ │號│ │時20分許匯款1萬9,123元至│ │77元)。 │ 業控字第00000000│、19所示之物│ │74│ │蘇家緯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84號函檢送蘇家緯│,均沒收。 │ │)│ │,旋即遭蔡嘉榮、林弘明提│ │ │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 │ │領。司徒志誠總計遭詐騙1 │ │ │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林弘明共同犯│ │ │ │萬9,123元。 │ │ │ (見本院卷三第22│詐欺取財罪,│ │ │ │ │ │ │ 7至228、233、257│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頁) │月,如易科罰│ │ │ │ │ │ │4.扣案國泰世華銀行│金,以新臺幣│ │ │ │ │ │ │ 存摺1本、國泰世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華金融卡1張(扣 │日,扣案如附│ │ │ │ │ │ │ 押物品清單編號:│表二之一編號│ │ │ │ │ │ │ 94、99) │1至17、18⑤ │ │ │ │ │ │ │ │、1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59│李│李欣樺於102年6月12日19時│蘇家緯之│2萬9,989元│1.李欣樺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欣│33分許,在嘉義縣大林鎮某│臺灣銀行├─────┤ 述(見本院卷四第│詐欺取財罪,│ │起│樺│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來電,│帳戶,帳│於當日分2 │ 7至9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謊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其│號:1700│次提領,各│2.蘇家緯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購買之商品設定為12期付款│00000000│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會通知郵局人員與其聯繫│ │、1萬元( │ 293至299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云云,詐騙集團成員接續自│ │各另有5元 │3.臺灣銀行營業部10│日,扣案如附│ │一│ │稱郵局人員來電,佯稱:必│ │之跨行提領│ 年1月10日營存密 │表二之一編號│ │編│ │須至提款機操作,始可解除│ │手續費用。│ 字00000000000000│1至17、18⑥ │ │號│ │設定云云,李欣樺不疑有詐│ │另提領金額│ 1號檢送蘇家緯之 │、19所示之物│ │78│ │,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當│ │加上原先之│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均沒收。 │ │)│ │日20時57分許匯款2萬9,989│ │餘額,以整│ 史交明細乙份(見├──────┤ │ │ │元至蘇家緯之臺灣銀行帳戶│ │數提領,即│ 本院卷三第40、79│林弘明共同犯│ │ │ │,旋即遭蔡嘉榮、林弘明提│ │多提領11元│ 至83頁) │詐欺取財罪,│ │ │ │領。李欣樺總計遭詐騙2萬 │ │)。 │4.扣案臺銀存摺1本 │處有期徒刑叁│ │ │ │9,989元。 │ │ │ 、臺銀金融卡1張 │月,如易科罰│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金,以新臺幣│ │ │ │ │ │ │ 號:92、97)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之一編號│ │ │ │ │ │ │ │1至17、18⑥ │ │ │ │ │ │ │ │、1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60│黃│黃聞娟於102年6月13日8時 │曾律文之│0元 │1.黃聞娟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聞│30分許,在苗栗縣三灣鄉家│郵局帳戶│ │ 述(見警三卷第28│詐欺取財未遂│ │起│娟│中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帳號:│ │ 9至291頁) │罪,處有期徒│ │訴│ │天拍賣賣家來電,謊稱:因│00000000│ │2.曾律文於警詢之證│刑貳月,如易│ │書│ │作業疏失,導致其購買之手│935337 │ │ 述(本院卷四第31│科罰金,以新│ │附│ │機皮套設定為12期付款,需├────┼─────┤ 0至311頁) │臺幣壹仟元折│ │表│ │取消設定云云,黃聞娟不疑│曾律文之│0元 │3.中華郵政公司103 │算壹日,扣案│ │一│ │有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國泰世華│ │ 年1月13日儲字第 │如附表二之一│ │編│ │至提款機操作2次,然均失 │銀行帳戶│ │ 0000000000號函檢│編號1至17、 │ │號│ │敗而未匯款成功,蔡嘉榮、│,帳號:│ │ 送曾律文之郵政儲│18⑦、19所示│ │81│ │林弘明及詐騙集團成員本次│00000000│ │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之物,均沒收│ │、│ │詐騙即屬未遂。 │0140 │ │ 表相關資料乙份(│。 │ │82│ │(起訴書記載詐騙金額5萬 │ │ │ 見本院卷二第1、1├──────┤ │)│ │100元) │ │ │ 2、125至128頁) │林弘明共同犯│ │ │ │ │ │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詐欺取財未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103 │罪,處有期徒│ │ │ │ │ │ │ 年1月13日國世銀 │刑貳月,如易│ │ │ │ │ │ │ 業控字第00000000│科罰金,以新│ │ │ │ │ │ │ 84號函檢送曾律文│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算壹日,扣案│ │ │ │ │ │ │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如附表二之一│ │ │ │ │ │ │ (見本院卷四第22│編號1至17、 │ │ │ │ │ │ │ 7至228、234、258│18⑦、19所示│ │ │ │ │ │ │ 頁) │之物,均沒收│ │ │ │ │ │ │5.扣案郵局存摺、國│。 │ │ │ │ │ │ │ 泰世華銀行存摺各│ │ │ │ │ │ │ │ 1本、郵局金融卡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金│ │ │ │ │ │ │ │ 融卡各1張(扣押 │ │ │ │ │ │ │ │ 物品清單編號:17│ │ │ │ │ │ │ │ 8、179、254、255│ │ │ │ │ │ │ │ ) │ │ ├─┼─┼────────────┼────┼─────┼─────────┼──────┤ │61│林│林唯新於102年6月13日16時│蘇家緯之│1萬3,123元│1.林唯新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唯│48分許,在嘉義縣某處接獲│合庫帳戶├─────┤ 述(見警三卷第28│詐欺取財罪,│ │起│新│詐騙集團成員來電,訛稱:│,帳號:│於當日1次 │ 5至286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稍後會有郵局人員與其聯繫│00000000│提領1萬 │2.蘇家緯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云云,詐騙集團成員接續來│14296 │3,000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電,偽稱:必須至提款機操│ │另有5元之 │ 293至299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作取消分期付款云云,林唯│ │跨行提領手│3.合作金庫銀行太平│日,扣案如附│ │一│ │新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 │續費用,少│ 行103年1月日合金│表二之一編號│ │編│ │其指示匯款1萬3,123元至蘇│ │提領123元 │ 太平存字第103010│1至17、18⑦ │ │號│ │家緯之合庫商銀帳戶,旋即│ │)。 │ 00000000函檢送蘇│、19所示之物│ │79│ │遭蔡嘉榮、林弘明提領。林│ │ │ 家緯之開戶基資料│,均沒收。 │ │)│ │唯新總計遭詐騙1萬3,123元│ │ │ 及歷史易明細乙份├──────┤ │ │ │。 │ │ │ (見本院卷三第18│林弘明共同犯│ │ │ │ │ │ │ 至25頁) │詐欺取財罪,│ │ │ │ │ │ │4.扣案合庫存摺1本 │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合庫金融卡1張 │月,如易科罰│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金,以新臺幣│ │ │ │ │ │ │ 號:91、96)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之一編號│ │ │ │ │ │ │ │1至17、18⑦ │ │ │ │ │ │ │ │、1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62│顧│顧銓於102年6月13日20時0 │曾律文之│5萬9,970元│1.顧銓於警詢之證述│蔡嘉榮共同犯│ │(│銓│分許,在新北市南勢角捷運│郵局帳戶│(匯款2次 │ (見警三卷第292 │詐欺取財罪,│ │起│ │站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帳號:│,各2萬9,9│ 至294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天拍賣賣家來電,訛以:因│00000000│85元) │2.曾律文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作業疏失,導致其購買之商│935337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品設定為12期付款,會聯絡│ │於當日分4 │ 310至311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銀行人員取消設定云云,詐│ │次提領,各│3.林伶黛於警詢之證│日,扣案如附│ │一│ │騙集團成員接續自稱第一銀│ │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表二之一編號│ │編│ │行客服楊小姐及王襄理來電│ │2次、1萬元│ 306至308頁) │1至17、18⑦ │ │號│ │,佯稱:必須至提款機操作│ │2次(各另 │4.中華郵政公司103 │、19所示之物│ │83│ │,始可解除設定云云,顧銓│ │有5元之跨 │ 年1月13日儲字第 │,均沒收。 │ │、│ │不疑有詐,陷於錯誤,依其│ │行提領手續│ 0000000000號函檢├──────┤ │84│ │指示匯款2萬9,985元2次至 │ │費用。另提│ 送曾律文、林伶黛│林弘明共同犯│ │)│ │曾律文之郵局帳戶、匯款2 │ │領金額加上│ 之郵政儲金帳戶及│詐欺取財罪,│ │ │ │萬186元至林伶黛之郵局帳 │ │原先之餘額│ 交易明細表相關資│處有期徒刑叁│ │ │ │戶,均旋即遭蔡嘉榮、林弘│ │,以整數提│ 料二份(見本院卷│月,如易科罰│ │ │ │明提領。顧銓總計遭詐騙8 │ │領,即多提│ 二第1、12、123至│金,以新臺幣│ │ │ │萬156元。 │ │領30元)。│ 128頁) │壹仟元折算壹│ │ │ │ ├────┼─────┤5.扣案郵局存摺1本 │日,扣案如附│ │ │ │ │林伶黛之│2萬186元 │ 、郵局金融卡2張 │表二之一編號│ │ │ │ │郵局帳戶├─────┤ (扣押物品清單編│1至17、18⑦ │ │ │ │ │,帳號:│於當日1次 │ 號:70、178、255│、19所示之物│ │ │ │ │00000000│提領2萬元 │ ) │,均沒收。 │ │ │ │ │226409 │(另有5元 │ │ │ │ │ │ │ │之跨行提領│ │ │ │ │ │ │ │手續費用,│ │ │ │ │ │ │ │少提領186 │ │ │ │ │ │ │ │元)。 │ │ │ ├─┼─┼────────────┼────┼─────┼─────────┼──────┤ │63│張│張承晉於102年6月13日21時│林伶黛之│1萬7,900元│1.張承晉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承│30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某│郵局帳戶├─────┤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晉│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帳號00│於當日1次 │ 第287至288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天拍賣賣家來電,謊稱:因│00000000│提領1萬8,0│2.林伶黛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作業疏失,導致其購買之商│6409 │00(另有5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品設定為分期付款,會聯絡│ │元之跨行手│ 306至308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銀行人員取消設定云云,詐│ │續費。另提│3.中華郵政公司103 │日,扣案如附│ │一│ │騙集團成員接續自稱兆豐銀│ │領金額加上│ 年1月13日儲字第 │表二之一編號│ │編│ │行行員來電,佯稱:必須至│ │原先之餘額│ 0000000000號函檢│1至17、18⑦ │ │號│ │提款機操作,始可解除設定│ │,以整數提│ 送林伶黛之郵政儲│、19所示之物│ │80│ │云云,張承晉誤信為真,陷│ │領,即多提│ 金帳戶及交易明細│,均沒收。 │ │)│ │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1萬 │ │領100元) │ 表相關資料乙份(├──────┤ │ │ │7,900元至林伶黛之郵局帳 │ │。 │ 見本院卷二第1、1│林弘明共同犯│ │ │ │戶,旋即遭蔡嘉榮、林弘明│ │ │ 2、123至124頁) │詐欺取財罪,│ │ │ │提領。張承晉總計遭詐騙1 │ │ │4.扣案郵局金融卡1 │處有期徒刑叁│ │ │ │萬7,900元。 │ │ │ 張(扣押物品清單│月,如易科罰│ │ │ │ │ │ │ 編號:70) │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之一編號│ │ │ │ │ │ │ │1至17、18⑦ │ │ │ │ │ │ │ │、1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64│陳│陳佳葳於102年6月14日18時│林誌鴻之│2萬9,987元│1.陳佳葳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佳│許,在南投縣水里鄉某處接│渣打銀行├─────┤ 述(見警三卷第29│詐欺得利罪,│ │起│葳│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天拍│帳戶,帳│於當日分2 │ 8至301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賣賣家來電,謊稱:因作業│號:1022│次提領,各│2.林誌鴻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疏失,導致其購買之耳機數│00000000│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量1組設定為12組,造成分 │48 │、1萬元( │ 318至320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期付款扣繳,會通知銀行人│ │另提領金額│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日,扣案如附│ │一│ │員取消設定云云,詐騙集團│ │加上原先之│ 股份有限公司103 │表二之一編號│ │編│ │成員接續自稱郵局人員來電│ │餘額,以整│ 年1月10日渣打商 │1至17、18⑧ │ │號│ │,佯稱:必須至提款機操作│ │數提領,即│ 銀SCBCL字第10310│、19所示之物│ │86│ │,始可解除設定,另必須至│ │多提領13元│ 00366號函檢送林 │,均沒收。 │ │)│ │超商購買點數,即可將前揭│ │)。 │ 誌鴻之開戶基本資├──────┤ │ │ │匯款歸還云云,陳佳葳不疑├────┴─────┤ 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林弘明共同犯│ │ │ │有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乙份(見本院卷三│詐欺得利罪,│ │ │ │,於當日18時15分許,匯款│:4萬6,000元 │ 第264、267、271 │處有期徒刑叁│ │ │ │2萬9,987元至林誌鴻之渣打│ │ 至272頁) │月,如易科罰│ │ │ │銀行帳戶,又至超商購買 │ │4.購買MYCARD遊戲點│金,以新臺幣│ │ │ │MYCARD點數10筆,共4萬 │ │ 數憑證10張(見本│壹仟元折算壹│ │ │ │6,000元,並將點數之序號 │ │ 院卷四第65至67頁│日,扣案如附│ │ │ │及密碼告知詐騙集團成員,│ │ ) │表二之一編號│ │ │ │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詐得│ │5.扣案渣打銀行金融│1至17、18⑧ │ │ │ │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因而獲│ │ 卡1張(扣押物品 │、19所示之物│ │ │ │取開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 │ 清單編號:77) │,均沒收。 │ │ │ │法利益,且前揭匯款旋遭蔡│ │ │ │ │ │ │嘉榮、林弘明提領。陳佳葳│ │ │ │ │ │ │總計遭詐騙7萬5,987元(包│ │ │ │ │ │ │括匯款2萬9,987元及購買點│ │ │ │ │ │ │數4萬6,000元)。 │ │ │ │ ├─┼─┼────────────┼────┬─────┼─────────┼──────┤ │65│林│林芸於102年6月14日19時0 │蔡小蘭之│3萬元 │1.林芸於警詢之證述│蔡嘉榮共同犯│ │(│芸│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處│彰化銀行├─────┤ 供述(見警三卷第│詐欺取財罪,│ │起│ │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來電,偽│帳戶,帳│於當日分2 │ 295至297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以:因作業疏失,導致其購│號:4108│次提領,各│2.彰化商業銀行作業│月,如易科罰│ │書│ │買之螢幕保護貼數量1張設 │00000000│提領2萬元 │ 處103年1月15日彰│金,以新臺幣│ │附│ │定為12張,需至提款機操作│00 │、1萬元( │ 作管字第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 │表│ │取消設定云云,林芸不疑有│ │各另有5元 │ 號函檢送蔡小蘭之│日,扣案如附│ │一│ │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 │之跨行提領│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表二之一編號│ │編│ │當日20時50分許匯款3萬元 │ │手續費用)│ 史交易明細乙份(│1至17、18⑧ │ │號│ │至蔡小蘭之彰化銀行帳戶,│ │ │ 見本院卷三第118 │、19所示之物│ │85│ │旋即遭蔡嘉榮、林弘明提領│ │ │ 、123、133至134 │,均沒收。 │ │)│ │一空。林芸總計遭詐騙3萬 │ │ │ 頁) ├──────┤ │ │ │元。 │ │ │3.扣案彰化銀行存摺│林弘明共同犯│ │ │ │ │ │ │ 1本、彰化銀行金 │詐欺取財罪,│ │ │ │ │ │ │ 融卡1張(扣押物 │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品清單編號:108 │月,如易科罰│ │ │ │ │ │ │ 、111) │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之一編號│ │ │ │ │ │ │ │1至17、18⑧ │ │ │ │ │ │ │ │、1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66│陳│陳婉玲於102年6月14日19時│林誌鴻之│1萬621元 │1.陳婉玲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婉│30分許,在花蓮縣壽豐鄉住│臺中商銀├─────┤ 述(見警三卷第30│詐欺取財罪,│ │起│玲│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臺│帳戶,帳│於當日1次 │ 3至306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灣購物客服人員來電,佯稱│號:0262│提領1萬元 │2.林誌鴻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因作業疏失,導致其購買│00000000│(另有5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之商品設定為12期付款,會│ │之跨行提領│ 318至320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通知銀行人員取消設定云云│ │手續費用,│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日,扣案如附│ │一│ │,詐騙集團成員接續自稱合│ │少提領621 │ 有限公司103年1月│表二之一編號│ │編│ │庫銀行客服人員來電,佯稱│ │元)。 │ 16日中業存字第10│1至17、18⑧ │ │號│ │:必須至提款機操作,始可│ │ │ 00000000號函檢送│、19所示之物│ │87│ │解除設定云云,陳婉玲一時│ │ │ 林誌鴻之開戶基本│,均沒收。 │ │)│ │未查,陷於錯誤,依其指示│ │ │ 資料及歷史交易明├──────┤ │ │ │於當日20時17分許匯款1萬 │ │ │ 細乙份(見本院卷│林弘明共同犯│ │ │ │621元至林誌鴻之臺中商銀 │ │ │ 三第280、282、28│詐欺取財罪,│ │ │ │帳戶,旋即遭蔡嘉榮、林弘│ │ │ 6至287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叁│ │ │ │明提領。陳婉玲總計遭詐騙│ │ │4.扣案臺中銀行金融│月,如易科罰│ │ │ │1萬621元。 │ │ │ 卡1張(扣押物品 │金,以新臺幣│ │ │ │ │ │ │ 清單編號:78)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之一編號│ │ │ │ │ │ │ │1至17、18⑧ │ │ │ │ │ │ │ │1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67│黃│黃長榮於102年6月14日19時│蔡小蘭之│1萬2,989元│1.黃長榮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長│31分許,在屏東市公華街10│彰化銀行├─────┤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榮│5號居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 │帳戶,帳│於當日分2 │ 第307至308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自稱露天拍賣賣家來電,謊│號:4108│次提領,各│2.彰化商業銀行作業│月,如易科罰│ │書│ │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其購│00000000│提領1萬1,0│ 處103年1月15日彰│金,以新臺幣│ │附│ │買之手套及背包填單錯誤,│00 │00元、2,93│ 作管字第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 │表│ │會聯絡郵局專員與其聯繫云│ │2元(另有5│ 號函檢送蔡小蘭之│日,扣案如附│ │一│ │云,詐騙集團成員接續自稱│ │元之跨行提│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表二之一編號│ │編│ │郵局人員來電,佯稱:必須│ │領手續費用│ 史交易明細乙份(│1至17、18⑧ │ │號│ │至提款機操作,始可解除設│ │。另提領金│ 見本院卷三第118 │、19所示之物│ │88│ │定云云,黃長榮誤信為真,│ │額加上原先│ 、123、133至134 │,均沒收。 │ │)│ │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當日│ │之餘額,以│ 頁) ├──────┤ │ │ │20時13分許匯款1萬2,989元│ │整數提領,│3.扣案彰化銀行存摺│林弘明共同犯│ │ │ │至蔡小蘭之彰化商銀帳戶,│ │即多提領 │ 1本、彰化銀行金 │詐欺取財罪,│ │ │ │旋即遭蔡嘉榮、林弘明提領│ │943元)。 │ 融卡1張(扣押物 │處有期徒刑叁│ │ │ │。黃長榮總計遭詐騙1萬 │ │ │ 品清單編號:108 │月,如易科罰│ │ │ │2,989元。 │ │ │ 、111) │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之一編號│ │ │ │ │ │ │ │1至17、18⑧ │ │ │ │ │ │ │ │、1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68│林│林瑞繡於102年6月15日16時│劉銘盛之│4萬8,541元│1.林瑞繡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瑞│許,在新竹縣新豐鄉住處接│陽信銀行│(匯款2次 │ 述(見警三卷第31│詐欺取財罪,│ │起│繡│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天拍│帳戶,帳│,各2萬9,9│ 6至317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賣賣家來電,佯以:因作業│號:3101│87元、1萬8│2.劉銘盛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疏失,導致其帳號被設定為│0000000 │,554元)(│ 述及寄送單據(見│金,以新臺幣│ │附│ │中盤帳號,導致大筆訂單掛│ │另各有15元│ 本院卷四第329至3│壹仟元折算壹│ │表│ │在其名下,會聯絡銀行人員│ │之跨行匯款│ 32頁) │日,扣案如附│ │一│ │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詐騙集│ │手續費用)│3.陽信商業銀行股份│表二之一編號│ │編│ │團成員接續自稱渣打銀行行│ ├─────┤ 有限公司103年1月│1至17、18⑨ │ │號│ │員來電,佯稱:必須至提款│ │於當日分4 │ 13日陽信總業務字│、19所示之物│ │91│ │機操作,始可解除設定云云│ │次提領,各│ 第0000000000號函│,均沒收。 │ │)│ │,林瑞繡不疑有詐,陷於錯│ │提領2萬元 │ 檢送劉銘盛之開戶├──────┤ │ │ │誤,依其指示於當日17時24│ │、1萬元、1│ 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林弘明共同犯│ │ │ │分許匯款2萬9,987元、續又│ │萬8,000元 │ 易明細乙份(見本│詐欺取財罪,│ │ │ │匯款1萬8,554元(另有15元│ │、1,000元 │ 院卷三第222、225│處有期徒刑叁│ │ │ │之跨行匯款手續費用)至劉│ │(各另有5 │ 至226頁) │月,如易科罰│ │ │ │銘盛之陽信銀行帳戶,旋即│ │元之跨行提│4.扣案陽信銀行存摺│金,以新臺幣│ │ │ │遭蔡嘉榮、林弘明提領。林│ │領手續費用│ 1本、陽信銀行金 │壹仟元折算壹│ │ │ │瑞繡總計遭詐騙4萬8,541元│ │。另提領金│ 融卡1張(扣押物 │日,扣案如附│ │ │ │(另有15元之跨行匯款手續│ │額加上原先│ 品清單編號:209 │表二之一編號│ │ │ │費用)。 │ │之餘額,以│ 、212) │1至17、18⑨ │ │ │ │(起訴書誤載為4萬8,556元│ │整數提領,│ │、19所示之物│ │ │ │) │ │即多提領45│ │,均沒收。 │ │ │ │ │ │9元)。 │ │ │ ├─┼─┼────────────┼────┼─────┼─────────┼──────┤ │69│張│張采閔於102年6月15日16時│廖榮義之│2萬8,998元│1.張采閔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采│32分許,在臺中市西區某處│中國信託├─────┤ 述(見警三卷第 │詐欺取財罪,│ │起│閔│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網拍│銀行帳戶│於當日分2 │ 318至320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賣家來電,偽以:因作業疏│,帳號:│次提領,各│2.劉銘盛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失,導致其購買之商品設定│00000000│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為12期分期扣款,會通知銀│51172 │(另提領金│ 329至331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行行員協助取消設定云云,│ │額加上原先│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日,扣案如附│ │一│ │詐騙集團成員接續自稱銀行│ │之餘額,以│ 股份有限公司103 │表二之一編號│ │編│ │行員來電,佯稱:必須至提│ │整數提領,│ 年1月10日中信銀 │1至17、18⑨ │ │號│ │款機操作,始可解除設定云│ │即多提領1 │ 字第000000000000│、19所示之物│ │92│ │云,張采閔不疑有他,陷於│ │萬1,002元 │ 13號函檢送廖榮義│,均沒收。 │ │、│ │錯誤,依其指示於當日17時│ │)。 │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93│ │13分許匯款2萬8,998元至廖├────┼─────┤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林弘明共同犯│ │)│ │榮義之中信銀行帳戶,續於│劉銘盛之│4,123元 │ (見本院卷三第94│詐欺取財罪,│ │ │ │當日18時17分許匯款4,123 │郵局帳戶├─────┤ 、116至117頁) │處有期徒刑叁│ │ │ │元至劉銘盛之郵局帳戶,均│,帳號:│於當日1次 │4.中華郵政公司103 │月,如易科罰│ │ │ │旋遭蔡嘉榮、林弘明提領。│00000000│提領4,000 │ 年1月13日儲字第 │金,以新臺幣│ │ │ │張采閔總計遭詐騙3萬3,121│640379 │元(少領 │ 0000000000號函檢│壹仟元折算壹│ │ │ │元。 │ │123元)。 │ 送劉銘盛之郵政儲│日,扣案如附│ │ │ │ │ │ │ 金帳戶交易明細表│表二之一編號│ │ │ │ │ │ │ 相關資料乙份(見│1至17、18⑨ │ │ │ │ │ │ │ 本院卷二第1、13 │、19所示之物│ │ │ │ │ │ │ 、129至132頁) │,均沒收。 │ │ │ │ │ │ │5.寄送單據1份(見 │ │ │ │ │ │ │ │ 本院卷四第332頁 │ │ │ │ │ │ │ │ ) │ │ │ │ │ │ │ │6.扣案中國信託存摺│ │ │ │ │ │ │ │ 及郵局存摺各1本 │ │ │ │ │ │ │ │ 、扣案中國信託金│ │ │ │ │ │ │ │ 融卡及郵局金融卡│ │ │ │ │ │ │ │ 各1張(扣押物品 │ │ │ │ │ │ │ │ 清單編號:74、75│ │ │ │ │ │ │ │ 、210、211) │ │ ├─┼─┼────────────┼────┼─────┼─────────┼──────┤ │70│陳│陳怡衡於102年6月15日16時│廖榮義之│2萬9,989元│1.陳怡衡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怡│50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某│中國信託├─────┤ 述(見警三卷第32│詐欺取財罪,│ │起│衡│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帳戶,帳│於當日1次 │ 1至323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天拍賣賣家來電,謊稱:因│號:0175│提領3萬元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月,如易科罰│ │書│ │作業疏失,導致購物訂單有│00000000│(另提領金│ 股份有限公司103 │金,以新臺幣│ │附│ │問題,會通知銀行人員與其│2 │額加上原先│ 年1月10日中信銀 │壹仟元折算壹│ │表│ │聯繫云云,詐騙集團成員接│ │之餘額,以│ 字第000000000000│日,扣案如附│ │一│ │續自稱臺北郵局丁小姐來電│ │整數提領,│ 13號函檢送廖榮義│表二之一編號│ │編│ │,佯稱:必須至提款機操作│ │即多提領11│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至17、18⑨ │ │號│ │,始可解除設定云云,陳怡│ │元)。 │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19所示之物│ │94│ │衡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 (見本院卷三第94│,均沒收。 │ │、│ │其指示於當日16時50分許匯│彭緯綸之│6萬9,989元│ 、116至117頁) ├──────┤ │95│ │款2萬9,989元至廖榮義之中│國泰世華├─────┤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林弘明共同犯│ │)│ │信銀行帳戶,續於當日18時│銀行帳戶│於當日分4 │ 股份有限公司103 │詐欺取財罪,│ │ │ │41分許匯款6萬9,989元至彭│,帳號:│次提領,各│ 年1月13日國世銀 │處有期徒刑叁│ │ │ │緯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提領2萬元3│ 業控字第00000000│月,如易科罰│ │ │ │均旋即遭蔡嘉榮、林弘明提│0059 │次、1萬元 │ 84號函檢送彭緯綸│金,以新臺幣│ │ │ │領。陳怡衡總計遭詐騙9萬 │ │1次(另提 │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壹仟元折算壹│ │ │ │9,978元。 │ │領金額加上│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日,扣案如附│ │ │ │ │ │原先之餘額│ (見本院卷三第22│表二之一編號│ │ │ │ │ │,以整數提│ 7至228、235、259│1至17、18⑨ │ │ │ │ │ │領,即多提│ 頁) │、19所示之物│ │ │ │ │ │領11元)。│4.扣案中國信託存摺│,均沒收。 │ │ │ │ │ │ │ 1本、中國信託金 │ │ │ │ │ │ │ │ 融卡1張、國泰世 │ │ │ │ │ │ │ │ 華銀行存摺封面影│ │ │ │ │ │ │ │ 本1紙、國泰世華 │ │ │ │ │ │ │ │ 金融卡1張(扣押 │ │ │ │ │ │ │ │ 物品清單編號74、│ │ │ │ │ │ │ │ 75、257、281) │ │ ├─┼─┼────────────┼────┼─────┼─────────┼──────┤ │71│王│王惠儀於102年6月15日18時│高義傑之│5萬9,978元│1.王惠儀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惠│許,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處接│華南銀行│(匯款2次 │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得利罪,│ │起│儀│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天拍│帳戶,帳│,各2萬9,9│ 第309至312頁) │處有期徒刑拾│ │訴│ │賣賣家來電,訛稱:因作業│號:1522│89元)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壹月,扣案如│ │書│ │疏失,導致其購買之商品設│00000000├─────┤ 有限公司總行103 │附表二之一編│ │附│ │定為每月扣款,會通知銀行│(起訴書│於當日分4 │ 年1月9日營清字第│號1至17、18 │ │表│ │人員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詐│漏未記載│次提領,各│ 0000000000號函檢│⑨、19所示之│ │一│ │騙集團成員接續自稱中國信│ │提領2萬元2│ 送高義傑之開戶基│物,均沒收。│ │編│ │託銀行客服人員來電,佯稱│) │次、1萬 │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 │號│ │:必須至提款機操作,始可│ │9,000元1次│ 明細乙份(見本院│林弘明共同犯│ │89│ │解除設定,另必須至超商購│ │、500元1次│ 卷三第180、208至│詐欺得利罪,│ │)│ │買點數云云,王惠儀不疑有│ │(各另有5 │ 210頁) │處有期徒刑拾│ │ │ │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 │元之跨行提│3.彰化商業銀行作業│月,扣案如附│ │ │ │當日19時0分許匯款2萬9,98│ │領手續費用│ 處103年1月15日彰│表二之一編號│ │ │ │9元、當日19時2分許匯款2 │ │,少領478 │ 作管字第00000000│1至17、18⑨ │ │ │ │萬9,989元至高義傑之華南 │ │元)。 │ 號函檢送廖榮義之│、19所示之物│ │ │ │銀行帳戶,又於翌日(即16├────┼─────┤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均沒收。 │ │ │ │日)0時25分許匯款2萬9,98│廖榮義之│3萬9,653元│ 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8元、同日0時30分許匯款9,│彰化銀行│(匯款2次 │ 見本院卷三第118 │ │ │ │ │665元至廖榮義之彰化銀行 │帳戶:帳│,各2萬9,9│ 、121、131頁) │ │ │ │ │,又另至超商購買MYCARD點│號:5710│88元、9,66│4.購買MYCARD遊戲點│ │ │ │ │數78筆,共31萬5,000元, │00000000│5元) │ 數憑證78張(見本│ │ │ │ │並告知詐騙集團成員點數之│00 ├─────┤ 院卷四第48至59頁│ │ │ │ │序號及密碼,詐騙集團成員│ │於當日分3 │ 背面) │ │ │ │ │以此方式詐得點數之序號及│ │次提領,各│5.扣押彰化銀行金融│ │ │ │ │密碼,因而獲取開通線上遊│ │提領2萬元 │ 卡1張、彰化銀行 │ │ │ │ │戲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且前│ │、1萬9,000│ 存摺1本(扣押物 │ │ │ │ │揭匯款亦遭蔡嘉榮、林弘明│ │元、600元 │ 品清單編號64、73│ │ │ │ │提領。王惠儀總計遭詐騙41│ │(各另有5 │ ) │ │ │ │ │萬4,631元(包括匯款9萬 │ │元之跨行提│ │ │ │ │ │9,631元及購買點數31萬 │ │領手續費用│ │ │ │ │ │5,000元)。 │ │,少領53元│ │ │ │ │ │ │ │)。 │ │ │ │ │ │ ├────┴─────┤ │ │ │ │ │ │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 │ │ │ │ │:31萬5,000元 │ │ │ ├─┼─┼────────────┼────┬─────┼─────────┼──────┤ │72│林│林佳慧於102年6月15日18時│彭欣如之│2萬9,989元│1.林佳慧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佳│5分許,在中和區南勢角地 │華南銀行├─────┤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慧│區某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帳戶,帳│於當日1次 │ 第313至315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稱露天拍賣賣家來電,謊稱│號:3132│提領3萬元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月,如易科罰│ │書│ │:因作業疏失,導致其購買│00000000│(另提領金│ 有限公司總行103 │金,以新臺幣│ │附│ │之商品設定為12期付款,會│ │額加上原先│ 年1月9日營清字第│壹仟元折算壹│ │表│ │通知銀行人員協助取消設定│ │之餘額,以│ 0000000000號函檢│日,扣案如附│ │一│ │云云,詐騙集團成員接續自│ │整數提領,│ 送彭欣如之開戶基│表二之一編號│ │編│ │稱聯邦銀行客服人員來電,│ │即多提領11│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1至17、18⑨ │ │號│ │佯稱:必須至提款機操作,│ │元)。 │ 明細乙份(見本院│、19所示之物│ │90│ │始可解除設定,另需至超商├────┴─────┤ 卷三第180、211至│,均沒收。 │ │)│ │購買點數,始可將匯款歸還│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213頁) ├──────┤ │ │ │云云,林佳慧不疑有詐,陷│:3,000元 │3.購買MYCARD遊戲點│林弘明共同犯│ │ │ │於錯誤,依其指示於當日19│ │ 數憑證一張(見本│詐欺取財罪,│ │ │ │時50分許匯款2萬9,989元至│ │ 院卷四第60頁) │處有期徒刑叁│ │ │ │彭欣如之華南銀行帳戶,又│ │4.扣案華南銀行金融│月,如易科罰│ │ │ │另購買MYCARD點數3,000元 │ │ 卡1張(扣押物品 │金,以新臺幣│ │ │ │,並告知詐騙集團成員點數│ │ 清單編號:258) │壹仟元折算壹│ │ │ │之序號及密碼,詐騙集團成│ │ │日,扣案如附│ │ │ │員以此方式詐得點數之序號│ │ │表二之一編號│ │ │ │及密碼,因而獲取開通線上│ │ │1至17、18⑨ │ │ │ │遊戲之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 │、19所示之物│ │ │ │且前揭匯款旋遭蔡嘉榮、林│ │ │,均沒收。 │ │ │ │弘明提領。林佳慧總計遭詐│ │ │ │ │ │ │騙3萬2,989元(包括匯款2 │ │ │ │ │ │ │萬9,989元及購買點數3,000│ │ │ │ │ │ │元)。 │ │ │ │ ├─┼─┼────────────┼────┬─────┼─────────┼──────┤ │73│蕭│蕭育帆於102年6月15日21時│楊富仁之│2萬8,990元│1.蕭育帆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育│30分許,在彰化縣社頭鄉住│台新銀行├─────┤ 述(見警三卷第32│詐欺取財罪,│ │起│帆│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一│帳戶,帳│於當日分2 │ 4至326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統電競公司負責人來電,佯│號:2087│次提領,各│2.楊富仁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以:因作業疏失,需取消分│00000000│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期付款手續云云,蕭育帆不│55 │、9,000元 │ 336至338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疑有詐,陷於錯誤,依其指│ │(另提領金│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日,扣案如附│ │一│ │示於當日22時27分許匯款2 │ │額加上原先│ 103年1月13日台新│表二之一編號│ │編│ │萬8,990元至楊富仁之台新 │ │之餘額,以│ 作文字第00000000│1至17、18⑨ │ │號│ │銀行帳戶,旋即遭蔡嘉榮、│ │整數提領,│ 號函檢送楊富仁之│、19所示之物│ │96│ │林弘明提領。蕭育帆總計遭│ │即多提領1 │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均沒收。 │ │)│ │詐騙2萬8,990元。 │ │00元)。 │ 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 │ │ 見本院卷三第162 │林弘明共同犯│ │ │ │ │ │ │ 、173頁) │詐欺取財罪,│ │ │ │ │ │ │4.扣案台新銀行存摺│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1本、台新銀行金 │月,如易科罰│ │ │ │ │ │ │ 融卡1張(扣押物 │金,以新臺幣│ │ │ │ │ │ │ 品清單編號:05、│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07) │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之一編號│ │ │ │ │ │ │ │1至17、18⑨ │ │ │ │ │ │ │ │、1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74│周│周永霖於102年6月16日12時│王仁政之│2萬9,985元│1.周永霖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永│許,在彰化縣和美鎮接獲詐│大眾銀行│(未含手續│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霖│騙集團成員來電,謊稱:因│帳戶,帳│費15元) │ 第350至352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作業疏失,導致其購買之商│號:1681├─────┤2.蔡啟三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品條碼打錯,造成每月扣款│00000000│於當日分2 │ 述(見本院卷五第│金,以新臺幣│ │附│ │,需取消設定云云,周永霖│ │次提領,各│ 229至230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不疑有詐,陷於錯誤,依其│ │提領2萬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日,扣案如附│ │一│ │指示於當日16時30分匯款2 │ │(另提領金│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表二之一編號│ │編│ │萬9,985元至王仁政之大眾 │ │額加上原先│ (見警一卷第102 │1至17、18⑩ │ │號│ │銀行帳戶,續於當日匯款2 │ │之餘額,以│ 頁) │、19所示之物│ │10│ │萬9,414元至王仁政之彰化 │ │整數提領,│4.帳戶領款資料(見│,均沒收。 │ │7 │ │商銀帳戶,再於當日匯款2 │ │即多提領1 │ 警一卷第98頁) ├──────┤ │至│ │萬9,985元至蔡啟三之合庫 │ │萬15元)。│5.大眾銀行103年1月│林弘明共同犯│ │10│ │銀行帳戶,均旋即遭蔡嘉榮│ │ │ 13日眾個營密發字│詐欺取財罪,│ │9 │ │、林弘明提領。周永霖總計├────┼─────┤ 第0000000000號函│處有期徒刑叁│ │)│ │遭詐騙8萬9,384元。 │王仁政之│2萬9,414元│ 檢送王仁政之開戶│月,如易科罰│ │ │ │ │彰化銀行├─────┤ 基本資料及歷史交│金,以新臺幣│ │ │ │ │帳戶,帳│於當日分2 │ 易明細乙份(見本│壹仟元折算壹│ │ │ │ │號:4011│次提領,各│ 院卷三第316至323│日,扣案如附│ │ │ │ │00000000│提領2萬元 │ 頁反面) │表二之一編號│ │ │ │ │01 │(各另有5 │6.彰化商業銀行作業│1至17、18⑩ │ │ │ │ │ │元之跨行提│ 處103年1月15日彰│、19所示之物│ │ │ │ │ │領手續費用│ 作管字第00000000│,均沒收。 │ │ │ │ │ │。另提領金│ 號函檢送王仁政之│ │ │ │ │ │ │額加上帳戶│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 │ │ │ │ │ │原先之餘額│ 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 │ │,以整數提│ 見本院卷三第118 │ │ │ │ │ │ │領,即多提│ 、124、137至140 │ │ │ │ │ │ │領1萬586元│ 頁) │ │ │ │ │ │ │)。 │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新營分行103年1月│ │ │ │ │ │蔡啟三之│2萬9,985元│ 15日合金營字第10│ │ │ │ │ │合庫銀行├─────┤ 000000000000號函│ │ │ │ │ │帳戶,帳│於當日分2 │ 檢送蔡啟三之開戶│ │ │ │ │ │號:0290│次提領,各│ 基本資料及歷史交│ │ │ │ │ │00000000│提領2萬元 │ 易明細乙份(見本│ │ │ │ │ │1 │、1萬元( │ 院卷三第37至39頁│ │ │ │ │ │ │各另有5元 │ ) │ │ │ │ │ │ │之跨行手續│8.扣案彰化銀行存摺│ │ │ │ │ │ │費。另提領│ 、大眾銀行存摺、│ │ │ │ │ │ │金額加上帳│ 合庫存摺各1本、 │ │ │ │ │ │ │戶原先之餘│ 彰化銀行金融卡、│ │ │ │ │ │ │額,以整數│ 大眾銀行金融卡、│ │ │ │ │ │ │提領,即多│ 合庫金融卡各1張 │ │ │ │ │ │ │提領15元)│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 │ 號:01、02、44、│ │ │ │ │ │ │ │ 60、61、63) │ │ ├─┼─┼────────────┼────┼─────┼─────────┼──────┤ │75│黃│黃閔祥於102年6月16日,在│蔡啟三之│2萬7,989元│1.黃閔祥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閔│雲林縣斗六市某處接獲詐騙│郵局帳戶├─────┤ 述(警三卷第340 │詐欺取財罪,│ │起│祥│集團成員自稱網路購物賣家│,帳號:│於當日1次 │ 至341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來電,謊稱:因作業疏失,│00000000│提領2萬 │2.蔡啟三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將其設定為批發商,會通知│442679 │8,000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郵局人員協助取消設定云云│ │另提領金額│ 351至352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詐騙集團成員接續自稱郵│ │加上帳戶原│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日,扣案如附│ │一│ │局人員來電,佯稱:必須至│ │先之餘額,│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表二之一編號│ │編│ │提款機操作,始可解除設定│ │以整數提領│ (見警一卷第104 │1至17、18⑩ │ │號│ │,另必須至超商購買點數,│ │,即多提領│ 頁) │、19所示之物│ │10│ │即可將款項匯回云云,黃閔│ │11元) │4.帳戶領款資料(見│,均沒收。 │ │2 │ │祥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 │ │ 警一卷第98頁) ├──────┤ │)│ │其指示於當日20時10分匯款├────┴─────┤5.中華郵政公司103 │林弘明共同犯│ │ │ │2萬7,989元至蔡啟三之郵局│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年1月13日儲字第 │詐欺取財罪,│ │ │ │帳戶,並至超商購買MYCARD│:4,000元 │ 0000000000號函檢│處有期徒刑叁│ │ │ │點數4,000元,將序號及密 │ │ 送蔡啟三之郵政儲│月,如易科罰│ │ │ │碼告知詐騙集團成員,詐騙│ │6.扣案郵局存摺1本 │金,以新臺幣│ │ │ │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詐得點數│ │ 相關資料乙份(見│壹仟元折算壹│ │ │ │之序號及密碼,因而獲取開│ │ 本院卷二第1、14 │日,扣案如附│ │ │ │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法利│ │ 、142至148頁) │表二之一編號│ │ │ │益,且前揭匯款亦遭蔡嘉榮│ │7.扣案郵局存摺1本 │1至17、18⑩ │ │ │ │、林弘明提領。黃閔祥總計│ │ 、郵局金融卡1張 │、19所示之物│ │ │ │遭詐騙3萬3,989元(包括匯│ │ (扣押物品清單編│,均沒收。 │ │ │ │款2萬9,989元及購買點數 │ │ 號:43、62) │ │ │ │ │4,000元)(起訴書漏未記 │ │ │ │ │ │ │載詐騙點數部分及所詐騙之│ │ │ │ │ │ │金額) │ │ │ │ │ │ │ │ │ │ │ ├─┼─┼────────────┼────┬─────┼─────────┼──────┤ │76│陳│陳信宇於102年6月16日19時│歐國炫之│2萬9,989元│1.陳信宇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信│15分許,在臺中市沙鹿區某│郵局帳戶├─────┤ 述(見警三卷第33│詐欺取財罪,│ │起│宇│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網│,帳號:│於當日分2 │ 8至339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路購物賣家來電,謊稱:因│00000000│次提領,各│2.歐國炫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作業疏失,將其設定為批發│241972 │提領2萬元 │ 述及寄送單據(見│金,以新臺幣│ │附│ │商,會通知郵局人員協助取│ │(各另有5 │ 本院卷四第346至 │壹仟元折算壹│ │表│ │消設定云云,詐騙集團成員│ │元之跨行提│ 349頁) │日,扣案如附│ │一│ │接續自稱郵局人員來電,佯│ │領手續費用│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表二之一編號│ │編│ │稱:必須至提款機操作,始│ │。另提領金│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至17、18⑩ │ │號│ │可解除設定,另必須至超商│ │額加上帳戶│ (見警一卷第100 │、19所示之物│ │10│ │購買點數,即可將款項匯回│ │原先之餘額│ 頁) │,均沒收。 │ │1 │ │云云,陳信宇不疑有他,陷│ │,以整數提│4.帳戶領款資料(見├──────┤ │)│ │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2萬 │ │領,即多提│ 警一卷第98頁) │林弘明共同犯│ │ │ │9,989元至歐國炫之郵局政 │ │領1萬11元 │5.中華郵政公司103 │詐欺取財罪,│ │ │ │帳戶,並至超商購買MYCARD│ │)。 │ 年1月13日儲字第 │處有期徒刑叁│ │ │ │點數4,000元,又將點數之 ├────┴─────┤ 0000000000號函檢│月,如易科罰│ │ │ │序號及密碼告知詐騙集團成│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6.購買MYCARD遊戲點│金,以新臺幣│ │ │ │員,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4,000元 │ 金帳戶交易明細表│壹仟元折算壹│ │ │ │詐得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因│ │ 相關資料乙份(見│日,扣案如附│ │ │ │而獲取開通線上遊戲之財產│ │ 本院卷二第1、14 │表二之一邊號│ │ │ │之不法利益,且前揭匯款旋│ │ 、137至141頁) │1至17、18⑩ │ │ │ │即遭蔡嘉榮、林弘明提領。│ │7.購買MYCARD遊戲點│、19所示之物│ │ │ │陳信宇總計遭詐騙3萬3,989│ │ 數憑證2張(見本 │,均沒收。 │ │ │ │元(包括匯款2萬9,989元及│ │ 院卷四第63頁) │ │ │ │ │購買點數4,000元) │ │8.扣案郵局存摺1本 │ │ │ │ │ │ │ 、郵局金融卡1張 │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 號:46、47) │ │ ├─┼─┼────────────┼────┬─────┼─────────┼──────┤ │77│陳│陳學溱於102年6月16日20時│林朝昆之│6萬5,977元│1.陳學溱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起│學│20分許,在馬公市住處接獲│郵局帳戶│(匯款3次 │ 述(見警三卷第34│詐欺取財罪,│ │訴│溱│詐騙集團成員自稱愛瘦網來│,帳號:│,各2萬9,9│ 2至344頁) │處有期徒刑伍│ │書│ │電,謊以:因作業疏失,導│00000000│89元、2萬7│2.林朝昆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附│ │致其購買之商品帳目有誤,│635213 │,195元、8,│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表│ │會通知銀行人員協助取消設│ │793元) │ 342至344頁) │壹仟元折算壹│ │一│ │定云云,詐騙集團成員接續│ │(另有15元│3.中華郵政公司103 │日,扣案如附│ │編│ │自稱玉山銀行客服專員來電│ │之跨行匯款│ 年1月13日儲字第 │表二之一編號│ │號│ │,佯稱:必須至提款機操作│ │手續費用)│ 0000000000號函檢│1至17、18⑩ │ │10│ │,始可解除設定,另必須至│ ├─────┤ 送林朝昆之郵政儲│、19所示之物│ │3 │ │超商購買點數,即可將匯款│ │於上開2日 │ 金帳戶交易明細表│,均沒收。 │ │)│ │歸回云云,陳學溱不疑有詐│ │分4次提領 │ 相關資料乙份(見├──────┤ │ │ │,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各提領2 │ 本院卷二第1、13 │林弘明共同犯│ │ │ │2萬9,989元、2萬7,195元、│ │萬元2次、1│ 、133至136頁) │詐欺取財罪,│ │ │ │8,793元(另各有跨行匯款 │ │萬元、1萬5│4.購買MYCARD遊戲點│處有期徒刑肆│ │ │ │手續費15元)至林朝昆之郵│ │,000元各1 │ 數憑證4張(見本 │月,如易科罰│ │ │ │局帳戶,並至超商購買智冠│ │次(各另有│ 院卷四第64頁正反│金,以新臺幣│ │ │ │點數卡1萬4,000元,再告知│ │5元之跨行 │ 面) │壹仟元折算壹│ │ │ │詐騙集團成員點數之序號及│ │提領手續費│5.扣案郵局存摺1本 │日,扣案如附│ │ │ │密碼,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 │用,少領 │ 、郵局金融卡1張 │表二之一編號│ │ │ │式詐得點數之序號及密碼,│ │977元) │ (扣押物品清單編│1至17、18⑩ │ │ │ │因而獲取開通線上遊戲之財├────┴─────┤ 號:66、69 │、19所示之物│ │ │ │產上不法利益,又前揭匯款│受詐騙購買智冠點數:│ │,均沒收。 │ │ │ │亦旋遭蔡嘉榮、林弘明提領│1萬4,000元 │ │ │ │ │ │。陳學溱總計遭詐騙8萬7元│ │ │ │ │ │ │(包括匯款6萬5,977元及購│ │ │ │ │ │ │買點數1萬4,000元)。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8萬3,022元│ │ │ │ │ │ │) │ │ │ │ ├─┼─┼────────────┼────┬─────┼─────────┼──────┤ │78│方│方佳怡於102年6月16日20時│王文德之│5萬7,840元│1.方佳怡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佳│36分許,在臺南市西港區某│華南銀行│(匯款3次 │ 述(見警三卷第32│詐欺取財罪,│ │起│怡│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帳戶,帳│,各2萬9,9│ 7至329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天拍賣賣家來電,謊稱:因│號:7082│85元、2萬3│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月,如易科罰│ │書│ │作業疏失,導致其購買之車│00000000│70、7,485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以新臺幣│ │附│ │用MP3條碼刷錯而扣款,會 │ │元) │ (見警一卷第107 │壹仟元折算壹│ │表│ │通知郵局人員與其聯繫云云│ ├─────┤ 頁) │日,扣案如附│ │一│ │,詐騙集團成員接續自稱郵│ │於當日分3 │3.帳戶領款資料(見│表二之一編號│ │編│ │局人員來電,佯稱:必須至│ │次提領,各│ 警一卷第98頁) │1至17、18⑩ │ │號│ │提款機操作,始可解除設定│ │提領2萬元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19所示之物│ │97│ │云云,方佳怡一時未查,陷│ │、2萬元、1│ 有限公司總行103 │,均沒收。 │ │)│ │於錯誤,依其指示於當日21│ │萬8,000元 │ 年1月9日營清字第├──────┤ │ │ │時46分許匯款2萬9,985元、│ │(各另有5 │ 0000000000號函檢│林弘明共同犯│ │ │ │21時48分許匯款2萬370元,│ │元之跨行提│ 送王文德之開戶基│詐欺取財罪,│ │ │ │、21時50分許匯款7,485元 │ │領手續費用│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處有期徒刑叁│ │ │ │均匯至王文德之華南銀行帳│ │。另提領金│ 明細乙份(見本院│月,如易科罰│ │ │ │戶,旋即遭蔡嘉榮、林弘明│ │額加上原先│ 卷四第180、214至│金,以新臺幣│ │ │ │提領。方佳怡總計遭詐騙5 │ │之餘額,以│ 216頁) │壹仟元折算壹│ │ │ │萬7,840元。 │ │整數提領,│5.扣案華南銀行金融│日,扣案如附│ │ │ │ │ │即多提領16│ 卡1張、華南銀行 │表二之一編號│ │ │ │ │ │0元)。 │ 存摺封面影本1紙 │1至17、18⑩ │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19所示之物│ │ │ │ │ │ │ 號:65、282) │,均沒收。 │ ├─┼─┼────────────┼────┼─────┼─────────┼──────┤ │79│張│張育嘉於102年6月16日20時│王文德之│1萬2,989元│1.張育嘉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育│48分許,在南投市南崗一路│華南銀行├─────┤ 述(見警三卷第33│詐欺取財罪,│ │起│嘉│住處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來電│帳戶,帳│蔡嘉榮、林│ 2至334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謊稱:因作業疏失,導致│號:7082│弘明或其他│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月,如易科罰│ │書│ │其購買之商品設定為12期付│693584 │詐騙集團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以新臺幣│ │附│ │款,會通知銀行人員與其聯│ │員均未提領│ (見警一卷第108 │壹仟元折算壹│ │表│ │繫云云,詐騙集團成員接續│ │。 │ 頁) │日,扣案如附│ │一│ │自稱華南銀行人員來電,佯│ │ │3.帳戶領款資料(見│表二之一編號│ │編│ │稱:必須至提款機操作,始│ │ │ 警一卷第98頁) │1至17、18⑩ │ │號│ │可解除設定云云,張育嘉不│ │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19所示之物│ │99│ │疑有誤,陷於錯誤,依其指│ │ │ 有限公司總行103 │,均沒收。 │ │)│ │示匯款1萬2,989元至王文德│ │ │ 年1月9日營清字第├──────┤ │ │ │之華南銀行帳戶,然蔡嘉榮│ │ │ 0000000000號函檢│林弘明共同犯│ │ │ │、林弘明或其他詐騙集團成│ │ │ 送王文德之開戶基│詐欺取財罪,│ │ │ │員均未提領。張育嘉總計遭│ │ │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處有期徒刑叁│ │ │ │詐騙1萬2,989元。 │ │ │ 明細乙份(見本院│月,如易科罰│ │ │ │ │ │ │ 卷三第180、214至│金,以新臺幣│ │ │ │ │ │ │ 216頁)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5.扣案華南銀行金融│日,扣案如附│ │ │ │ │ │ │ 卡1張、華南銀行 │表二之一編號│ │ │ │ │ │ │ 存摺封面影本1紙 │1至17、18⑩ │ │ │ │ │ │ │ (扣押品清單編號│、19所示之物│ │ │ │ │ │ │ :65、282) │,均沒收。 │ ├─┼─┼────────────┼────┼─────┼─────────┼──────┤ │80│梁│梁文馨於102年6月16日,在│歐國炫之│2萬9,989元│1.梁文馨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文│桃園縣中壢市住處接獲詐騙│郵局帳戶├─────┤ 述(見警三卷第33│詐欺得利罪,│ │起│馨│集團成員自稱露天拍賣賣家│,帳號:│於當日分2 │ 5至337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來電,偽稱:因作業疏失,│00000000│次提領,各│2.歐國炫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導致其購買之商品設定為12│241972 │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期付款,會通知郵局人員協│ │(各另有5 │ 346至348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助取消設定云云,詐騙集團│ │元之跨行提│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日,扣案如附│ │一│ │成員接續自稱郵局人員來電│ │領手續費用│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表二之一編號│ │編│ │,佯稱:必須至提款機操作│ │。另提領金│ (見警一卷第99頁│1至17、18⑩ │ │號│ │,始可解除設定,另必須至│ │額加上帳戶│ ) │、19所示之物│ │10│ │超商購買點數,即可將匯款│ │原先之餘額│4.帳戶領款資料(見│,均沒收。 │ │0 │ │歸還云云,梁文馨不疑有詐│ │,以整數提│ 警一卷第98頁) ├──────┤ │)│ │,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當│ │領,即多提│5.中華郵政公司103 │林弘明共同犯│ │ │ │日匯款2萬9,989元至歐國炫│ │領1萬11元 │ 年1月13日儲字第 │詐欺得利罪,│ │ │ │之郵局帳戶,又另至超商購│ │)。 │ 0000000000號函檢│處有期徒刑叁│ │ │ │買MYCARD點數13筆,共5萬 ├────┴─────┤ 送歐國炫之郵政儲│月,如易科罰│ │ │ │9,000元,並告知詐騙集團 │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金帳戶交易明細表│金,以新臺幣│ │ │ │成員點數之序號及密碼,詐│:5萬9,000元 │ 乙份(見本院卷二│壹仟元折算壹│ │ │ │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詐得點│ │ 第14、137至141頁│日,扣案如附│ │ │ │數之序號及密碼,因而獲取│ │ ) │表二之一編號│ │ │ │開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法│ │6.寄送單據1份(見 │1至17、18⑩ │ │ │ │利益,前揭匯款亦旋遭蔡嘉│ │ 本院卷四第349頁 │、19所示之物│ │ │ │榮、林弘明提領。梁文馨總│ │ ( │,均沒收。 │ │ │ │計遭詐騙8萬8,989元(包括│ │7.購買MYCARD遊戲點│ │ │ │ │匯款2萬9,989元及購買點數│ │ 、137至141頁) │ │ │ │ │5萬9,000元)。 │ │8.購買MYCARD遊戲點│ │ │ │ │ │ │ 數憑證13張(見本│ │ │ │ │ │ │ 院卷四第61至62頁│ │ │ │ │ │ │ ) │ │ │ │ │ │ │9.扣押郵局存摺1本 │ │ │ │ │ │ │ 、郵局金融卡1張 │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 號:46、47) │ │ ├─┼─┼────────────┼────┬─────┼─────────┼──────┤ │81│吳│吳咨辰於102年6月16日,在│林朝昆之│6,999元 │1.吳咨辰於警詢之證│蔡嘉榮共同犯│ │(│咨│新北市土城區住處接獲詐騙│郵局帳戶├─────┤ 述供述(見警三卷│詐欺取財罪,│ │起│辰│集團成員自稱露天拍賣賣家│,帳號:│於當日1次 │ 第330至331頁) │處有期徒刑肆│ │訴│ │來電,謊稱:因作業疏失,│00000000│提領7,000 │2.林朝昆於警詢之證│月,如易科罰│ │書│ │導致其購買之商品設定為12│635213 │元(另有5 │ 述(見本院卷四第│金,以新臺幣│ │附│ │期付款,會通知銀行人員與│ │元之跨行提│ 342至344頁) │壹仟元折算壹│ │表│ │其聯繫云云,詐騙集團成員│ │領手續費用│3.中華郵政公司103 │日,扣案如附│ │一│ │接續自稱國泰世華銀行人員│ │。另提領金│ 年1月13日儲字第 │表二之一編號│ │編│ │來電,佯稱:必須至提款機│ │額加上帳戶│ 0000000000號函檢│1至17、18⑩ │ │號│ │操作,始可解除設定云云,│ │原先之餘額│ 送林朝昆之郵政儲│、19所示之物│ │98│ │吳咨辰不疑有詐,陷於錯誤│ │,以整數提│ 金帳戶交易明細表│,均沒收。 │ │)│ │,依其指示於當日22時47分│ │領,即多提│ 相關資料乙份(見├──────┤ │ │ │許匯款6,999元至林朝昆之 │ │領1元)。 │ 本院卷二第1、13 │林弘明共同犯│ │ │ │郵局帳戶,旋即遭蔡嘉榮、│ │ │ 、133至136頁) │詐欺取財罪,│ │ │ │林弘明提領。吳咨辰總計遭│ │ │4.扣案郵局存摺1本 │處有期徒刑叁│ │ │ │詐騙6,999元。 │ │ │ 、郵局金融卡1張 │月,如易科罰│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金,以新臺幣│ │ │ │ │ │ │ 號:66、69)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之一編號│ │ │ │ │ │ │ │1至17、18⑩ │ │ │ │ │ │ │ │、1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備註:卷證編碼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即警一卷 │ │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0000000000卷第一宗:即警二卷 │ │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0000000000卷第二宗:即警三卷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4908號卷:即偵一卷 │ │高雄地院102年度易字第978號卷:即本院卷一至本院卷六 │ └────────────────────────────────────────────┘ 【附表二之一】本件扣案應沒收之物 ┌──┬────┬────┬────────────────┬──────┬───────┐ │編號│所有人 │扣押物品│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沒收依據 │ │ │ │清單編號│ │ │ │ ├──┼────┼────┼────────────────┼──────┼───────┤ │1 │蔡嘉榮 │270 │遠傳SIM卡1張(無SIM卡) │供蔡嘉榮犯及│刑法第38條第1 │ │ │ │ │(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預備供蔡嘉榮│項第2款 │ │ │ │ │0000000000 │犯附表一編號│ │ ├──┤ ├────┼────────────────┤1至81所示詐 │ │ │2 │ │271 │遠傳SIM卡1張(無SIM卡) │欺犯行,於林│ │ │ │ │ │(門號0000000000、卡號0000000000│弘明所犯附表│ │ │ │ │ │0000000000) │一編號43至81│ │ ├──┤ ├────┼────────────────┤所示詐欺犯行│ │ │3 │ │272 │遠傳SIM卡1張(無SIM卡) │亦應沒收 │ │ │ │ │ │(門號0000000000、卡號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 │ │4 │ │273 │遠傳SIM卡1張(無SIM卡) │ │ │ │ │ │ │(門號0000000000、卡號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 │ │5 │ │274 │遠傳SIM卡1張(無SIM卡) │ │ │ │ │ │ │(門號0000000000、卡號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 │ │6 │ │275 │遠傳SIM卡1張(無SIM卡) │ │ │ │ │ │ │(門號0000000000、卡號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 │ │7 │ │276 │遠傳SIM卡1張(有SIM卡) │ │ │ │ │ │ │(門號0000000000、卡號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 │ │8 │ │277 │遠傳SIM卡1張(有SIM卡) │ │ │ │ │ │ │(門號0000000000、卡號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 │ │9 │ │278 │遠傳SIM卡1張(有SIM卡) │ │ │ │ │ │ │(門號0000000000、卡號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 │ │10 │ │279 │遠傳SIM卡1張(有SIM卡) │ │ │ │ │ │ │(門號0000000000、卡號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 │ │11 │ │280 │遠傳SIM卡預付卡1張 │ │ │ │ │ │ │(門號0000000000、卡號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 │ │12 │ │295 │HTC手機1支 │ │ │ │ │ │ │(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 │ │ │ │ │ │83497) │ │ │ ├──┤ ├────┼────────────────┤ │ │ │13 │ │296 │NOKIA手機1支 │ │ │ │ │ │ │(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14 │ │297 │NOKIA手機1支 │ │ │ │ │ │ │(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15 │ │299 │黑色三星行動電話1支 │ │ │ │ │ │ │(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 │ │ │ │ │ │83923) │ │ │ ├──┤ ├────┼────────────────┤ │ │ │16 │ │300 │黑色三星行動電話1支 │ │ │ │ │ │ │(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17 │ │301 │黑銀色三星行動電話1支 │ │ │ │ │ │ │(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 │ │ │ │ │ │56487) │ │ │ ├──┼────┼────┼──────────┬─────┼──────┼───────┤ │18 │林弘明 │310 │新臺幣2萬1,000元 │ ①2,100元│林弘明犯附表│刑法第38條第1 │ │ │ │ │ │ ②2,100元│一編號43至61│項第3款 │ │ │ │ │ │ ③2,100元│、63至81所示│ │ │ │ │ │ │ ④2,100元│詐欺犯行之犯│ │ │ │ │ │ │ ⑤2,100元│罪所得,於蔡│ │ │ │ │ │ │ ⑥2,100元│嘉榮所犯附表│ │ │ │ │ │ │ ⑦2,100元│一編號43至61│ │ │ │ │ │ │ ⑧2,100元│、63至81部分│ │ │ │ │ │ │ ⑨2,100元│亦應諭知沒收│ │ │ │ │ │ │ ⑩2,100元│,且係按日諭│ │ │ │ │ │ │ │知沒收2,100 │ │ │ │ │ │ │ │元(未遂部分│ │ │ │ │ │ │ │無犯罪所得)│ │ ├──┤ ├────┼──────────┴─────┼──────┼───────┤ │19 │ │312 │SAMSUNG手機一支 │供林弘明犯附│刑法第38條第1 │ │ │ │ │(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表一編號43至│項第2款 │ │ │ │ │73536 ) │81所示詐欺犯│ │ │ │ │ │ │行所用,於蔡│ │ │ │ │ │ │嘉榮所犯附表│ │ │ │ │ │ │一編號43至81│ │ │ │ │ │ │部分亦應諭知│ │ │ │ │ │ │沒收 │ │ └──┴────┴────┴────────────────┴──────┴───────┘ 【附表二之二】扣押物品一覽表(不予沒收) ┌──┬────┬────┬───────────────┬──────┬─────────┐ │編號│所有人 │扣押物品│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供附表一所示│不予沒收之說明 │ │ │ │清單編號│ │何編號犯罪所│ │ │ │ │ │ │用 │ │ ├──┼────┼────┼───────────────┼──────┼─────────┤ │1 │蔡嘉榮 │1 │王仁政大眾銀行存摺1本 │74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帳號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有 │ │2 │ │2 │王仁政彰化銀行存摺1本 │74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3 │ │3 │王仁政身分證影本1份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4 │ │4 │楊富仁郵局存摺1本 │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有 │ │5 │ │5 │楊富仁台新銀行存摺1本 │73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6 │ │6 │楊富仁郵政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7 │ │7 │楊富仁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 │73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8 │ │8 │黃湘芸華南商銀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9 │ │9 │黃湘芸玉山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10 │ │10 │黃湘芸中國信託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1 │ │11 │黃湘芸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2 │ │12 │黃湘芸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13 │ │13 │黃湘芸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4 │ │14 │林振興第一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15 │ │15 │林振興華南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6 │ │16 │林振興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1 │ │ │ │ │ │ │本(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17 │ │17 │林振興第一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18 │ │18 │林振興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9 │ │19 │林振興淡水一信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20 │ │20 │陳萬富華南商銀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1 │ │21 │陳萬富郵局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2 │ │22 │陳萬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3 │ │23 │宋喬予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24 │ │24 │宋喬予聯邦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5 │ │25 │宋喬予渣打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6 │ │26 │宋喬予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7 │ │27 │宋喬予郵局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8 │ │28 │宋喬予新光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9 │ │29 │張峯榮臺灣土地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30 │ │30 │張峯榮郵局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31 │ │31 │張峯榮玉山銀行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32 │ │32 │張峯榮第一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33 │ │33 │張峯榮台北富邦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34 │ │34 │張峯榮星辰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35 │ │35 │張峯榮郵局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36 │ │36 │張峯榮身份證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37 │ │37 │陳桂玉新光銀行存摺1本 │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有 │ │38 │ │38 │陳桂玉臺灣企銀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39 │ │39 │陳桂玉新光銀行VISA金融卡1張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40 │ │40 │陳桂玉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 │ │ │ │ │ │ │(卡號000-00-00000-0) │ │ │ ├──┤ ├────┼───────────────┼──────┤ │ │41 │ │41 │葉春永新光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42 │ │42 │葉春永新光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 │ │43 │ │43 │蔡啟三郵政存簿1本 │75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44 │ │44 │蔡啟三合作金庫存摺1本 │74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45 │ │45 │蔡啟三身份證、駕照影本1張 │ │ │ ├──┤ ├────┼───────────────┼──────┤ │ │46 │ │46 │歐國炫郵局存摺1本 │76、79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47 │ │47 │歐國炫郵局金融卡1張 │76、79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48 │ │48 │陳萬富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49 │ │49 │陳萬富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50 │ │50 │陳萬富郵局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51 │ │51 │林中添身份證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52 │ │52 │林中添郵局金融卡1張 │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有 │ │53 │ │53 │林中添板信商銀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54 │ │54 │林中添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55 │ │55 │顏立碩高雄三信存摺1本 │27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56 │ │56 │顏立碩高雄三信金融卡1張 │27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57 │ │57 │宋佩紋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58 │ │58 │林弘明第一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59 │ │59 │陳君維第一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60 │ │60 │王仁政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 │74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61 │ │61 │王仁政大眾銀行金融卡1張 │74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62 │ │62 │蔡啟三郵局金融卡1張 │75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63 │ │63 │蔡啟三合作金庫金融卡1張 │74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64 │ │64 │廖榮義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 │71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 │ │65 │ │65 │王文德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 │78、80 │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 │ │66 │ │66 │林朝昆郵政存簿1本 │77、81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67 │ │67 │林朝昆身份證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68 │ │68 │黃燈延郵政VISA金融卡1張 │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有 │ │69 │ │69 │林朝昆郵政VISA金融卡1張 │77、81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70 │ │70 │陳宥琮郵政金融卡1張 │62、63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 │71 │ │71 │陳宥琮身份證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72 │ │72 │郵政金融卡1張 │35、40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有 │ │73 │ │73 │廖榮義彰化銀行存摺1本 │71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74 │ │74 │廖榮義中國信託存摺1本 │68、69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75 │ │75 │廖榮義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 │68、69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76 │ │76 │廖榮義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77 │ │77 │林誌鴻渣打銀行金融卡1張 │64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78 │ │78 │林誌鴻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 │66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79 │ │79 │林誌鴻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80 │ │80 │范智盛中國信託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81 │ │81 │范智盛郵局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82 │ │82 │范智盛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83 │ │83 │范智盛郵局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84 │ │84 │范智盛身份證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85 │ │85 │陳怡親中國信託存摺1本 │55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帳號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有 │ │86 │ │86 │陳怡親郵局存摺1本 │56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87 │ │87 │陳怡親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 │55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88 │ │88 │陳怡親郵局金融卡1張 │56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89 │ │89 │陳怡親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90 │ │90 │蘇家緯郵局存摺1本 │57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91 │ │91 │蘇家緯合作金庫存摺1本 │61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92 │ │92 │蘇家緯臺灣銀行存摺1本 │59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93 │ │93 │蘇家緯第一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94 │ │94 │蘇家緯國泰世華存摺1本 │58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95 │ │95 │蘇家緯郵局金融卡1張 │57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96 │ │96 │蘇家緯合作金庫金融卡1張 │61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97 │ │97 │蘇家緯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 │59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98 │ │98 │蘇家緯第一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99 │ │99 │蘇家緯國泰世華金融卡1張 │58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00 │ │100 │張聖仙郵政存簿1本 │29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01 │ │101 │張聖仙華南銀行存摺1本 │28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02 │ │102 │張聖仙彰化銀行存摺1本 │29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03 │ │103 │張聖仙郵政金融卡1張 │29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04 │ │104 │張聖仙華南銀行VISA卡1張 │28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105 │ │105 │張聖仙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 │29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106 │ │106 │張聖仙身份證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107 │ │107 │蔡小蘭中國信託存摺1本 │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帳號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有 │ │108 │ │108 │蔡小蘭彰化銀行存摺1本 │65、67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09 │ │109 │蔡小蘭渣打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10 │ │110 │蔡小蘭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111 │ │111 │蔡小蘭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 │65、67 │ │ ├──┤ ├────┼───────────────┼──────┤ │ │112 │ │112 │蔡小蘭渣打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113 │ │113 │蔡小蘭身份證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114 │ │114 │席與玲郵局存摺1本 │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有 │ │115 │ │115 │席與玲彰化銀行存摺1本 │36、4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16 │ │116 │席與玲郵局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117 │ │117 │席與玲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 │36、4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118 │ │118 │席與玲身份證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119 │ │119 │李學毅台新銀行存摺1本 │47、48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有 │ │120 │ │120 │李學毅郵政VISA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121 │ │121 │李學毅台新銀行VISA卡1張 │47、48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122 │ │122 │李學毅國泰世華金融卡1張 │49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23 │ │123 │李傑淇郵政存摺1本 │35、4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24 │ │124 │李傑淇安泰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25 │ │125 │李傑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 │35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26 │ │126 │李傑淇安泰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127 │ │127 │李傑淇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 │35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28 │ │128 │林柏宏第一銀行存摺1本 │37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129 │ │129 │林柏宏第一銀行金融卡1張 │37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130 │ │130 │林柏宏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 │38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131 │ │131 │林柏宏身份證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132 │ │132 │蔡惠珍郵局存摺1本 │52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有 │ │133 │ │133 │蔡惠珍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34 │ │134 │蔡惠珍玉山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135 │ │135 │蔡惠珍京城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36 │ │136 │蔡惠珍郵局金融卡1張 │52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137 │ │137 │蔡惠珍國泰世華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38 │ │138 │蔡惠珍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139 │ │139 │蔡惠珍京城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40 │ │140 │黃薏蓁郵局存摺1本 │24、25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41 │ │141 │黃薏蓁臺灣銀行存摺1本 │24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42 │ │142 │黃薏蓁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143 │ │143 │李翊菱郵局存摺1本 │32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44 │ │144 │李翊菱臺灣銀行存摺1本 │33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45 │ │145 │李翊菱郵政金融卡1張 │32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46 │ │146 │李翊菱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 │33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47 │ │147 │李翊菱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148 │ │148 │楊蕙菁郵政存簿1本 │34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49 │ │149 │楊蕙菁玉山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150 │ │150 │楊蕙菁郵政VISA卡1張 │34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151 │ │151 │楊蕙菁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152 │ │152 │黃逸梃布袋鎮農會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53 │ │153 │黃逸梃華南銀行存摺1本 │31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54 │ │154 │黃逸梃布袋鎮農會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155 │ │155 │王耀陞郵局存摺1本 │53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56 │ │156 │王耀陞高雄銀行存摺1本 │53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57 │ │157 │王耀陞華南商銀存摺1本 │56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58 │ │158 │王耀陞合作金庫存摺1本 │54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159 │ │159 │王耀陞郵局金融卡1張 │53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60 │ │160 │王耀陞高雄銀行金融卡1張 │53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61 │ │161 │王耀陞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 │56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62 │ │162 │黃逸梃郵局存摺1本 │3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63 │ │163 │黃逸梃郵政VISA卡1張 │3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164 │ │164 │黃逸梃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 │31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165 │ │165 │徐偉弼渣打銀行存摺1本 │46、48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66 │ │166 │徐偉弼台新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67 │ │167 │徐偉弼渣打銀行金融卡1張 │46、48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68 │ │168 │徐偉弼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69 │ │169 │何曉青遠東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70 │ │170 │何曉青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 │39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71 │ │171 │何曉青遠東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72 │ │172 │何曉青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 │39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73 │ │173 │何曉青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174 │ │174 │陳紫翎郵局存摺1本 │25、26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75 │ │175 │陳紫翎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本 │25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176 │ │176 │林樂花旗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177 │ │177 │林樂台北富邦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78 │ │178 │曾律文郵局存摺1本 │60、62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79 │ │179 │曾律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 │6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80 │ │180 │曾律文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181 │ │181 │許家榮土地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82 │ │182 │許家榮永豐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83 │ │183 │許家榮郵政存簿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84 │ │184 │許家榮華南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85 │ │185 │許家榮土地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86 │ │186 │許家榮永豐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187 │ │187 │許家榮郵政VISA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188 │ │188 │許家榮華南銀行VISA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189 │ │189 │孫良智郵政存簿1本 │54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90 │ │190 │孫良智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 │55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91 │ │191 │孫良智郵局金融卡1張 │54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192 │ │192 │孫良智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1張 │55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93 │ │193 │孫良智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194 │ │194 │陳晉賢玉山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195 │ │195 │陳晉賢臺中銀行存摺1本 │41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96 │ │196 │陳晉賢渣打銀行存摺1本 │42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197 │ │197 │陳晉賢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198 │ │198 │陳晉賢臺中銀行金融卡1張 │41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199 │ │199 │陳晉賢渣打銀行金融卡1張 │42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00 │ │200 │林家瑜臺灣企銀存摺1本 │51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201 │ │201 │林家瑜兆豐商銀存摺1本 │50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202 │ │202 │林家瑜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 │51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203 │ │203 │林家瑜兆豐商銀金融卡1張 │5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204 │ │204 │蕭雅玲臺灣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05 │ │205 │蕭雅玲臺灣土地銀行存摺1本 │17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06 │ │206 │蕭雅玲郵局存摺1本 │16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07 │ │207 │蕭雅玲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208 │ │208 │蕭雅玲身份證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209 │ │209 │劉銘盛陽信銀行存摺1本 │70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帳號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有 │ │210 │ │210 │劉銘盛郵政存簿1本 │69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11 │ │211 │劉銘盛郵政VISA卡1張 │69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12 │ │212 │劉銘盛陽信銀行金融卡1張 │7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13 │ │213 │陳郁婷中國信託存簿1本 │9、1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14 │ │214 │陳郁婷玉山銀行存摺1本 │8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215 │ │215 │陳郁婷郵政存簿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16 │ │216 │陳郁婷中國信託信用卡1張 │9、1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17 │ │217 │龔士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 │18、22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18 │ │218 │龔士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219 │ │219 │龔士洋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1張 │18、22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220 │ │220 │龔士洋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221 │ │221 │韓景年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本 │21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222 │ │222 │韓景年第一銀行存摺1本 │23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223 │ │223 │韓景年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224 │ │224 │卓羿棚台新銀行存摺1本 │15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25 │ │225 │卓羿棚合作金庫存摺1本 │13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226 │ │226 │卓羿棚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227 │ │227 │黃彥璋郵政存簿1本 │2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28 │ │228 │黃彥璋永豐銀行存摺1本 │2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29 │ │229 │黃彥璋陽信銀行存摺1本 │21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30 │ │230 │黃彥璋郵政金融卡1張 │2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31 │ │231 │黃彥璋永豐銀行金融卡1張 │2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232 │ │232 │黃彥璋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233 │ │233 │郭竑翊彰化銀行存摺1本 │11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34 │ │234 │郭竑翊中國信託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35 │ │235 │郭竑翊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236 │ │236 │吳佳蓉郵局存摺1本 │14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37 │ │237 │吳佳蓉郵局金融卡1張 │14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238 │ │238 │吳佳蓉身份證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239 │ │239 │李紘緯郵局存摺1本 │22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 │ │ │ │有 │ ├──┤ ├────┼───────────────┼──────┼─────────┤ │240 │ │240 │李紘緯身份證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241 │ │241 │楊雅雲中國信託存摺1本 │12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帳號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 │ │ │ │有 │ ├──┤ ├────┼───────────────┼──────┼─────────┤ │242 │ │242 │楊雅雲身份證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243 │ │243 │陳新升合作金庫存摺1本 │7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 │ │ │ │有 │ ├──┤ ├────┼───────────────┼──────┼─────────┤ │244 │ │244 │陳新升身份證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245 │ │245 │朱怡婷郵政存簿1本 │1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46 │ │246 │朱怡婷郵政金融卡1張 │1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47 │ │247 │朱怡婷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248 │ │248 │黃智豪郵政存簿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49 │ │249 │王翔智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 │18、19 │ │ ├──┤ ├────┼───────────────┼──────┼─────────┤ │250 │ │250 │王翔智身份證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251 │ │251 │黃佩玉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 │44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252 │ │252 │黃佩玉郵政金融卡1張 │45 │有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53 │ │253 │黃佩玉高雄銀行金融卡1張 │43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54 │ │254 │曾律文國泰世華金融卡1張 │6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55 │ │255 │曾律文郵局金融卡1張 │60、62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256 │ │256 │彭緯綸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257 │ │257 │彭緯綸國泰世華金融卡1張 │68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58 │ │258 │彭緯綸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 │72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59 │ │259 │王耀陞合作金庫金融卡1張 │54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260 │ │260 │合作金庫金融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261 │ │261 │林淑君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 │5、6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62 │ │262 │蔡明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2張 │18、19、2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263 │ │263 │蔡明璋身份證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264 │ │264 │林家瑜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265 │ │265 │黃佩玉臺灣銀行存摺影本1張 │44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帳號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 │ │ │ │有 │ ├──┤ ├────┼───────────────┼──────┼─────────┤ │266 │ │266 │黃佩玉證件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267 │ │267 │陳紫翎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268 │ │268 │蔡惠珍證件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269 │ │269 │李學毅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270 │ │281 │彭緯綸國泰世華存摺影本1張 │68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帳號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有 │ │271 │ │282 │王文德華南商銀存摺影本1張 │78、8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272 │ │283 │王文德身份證影本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 │273 │ │284 │黃輝昌身份證影本1張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274 │ │285 │宋喬予聯邦銀行存摺影本1張 │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帳號0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 │ │ │ │有 │ ├──┤ ├────┼───────────────┼──────┼─────────┤ │275 │ │286 │筆記本2本 │ │ │ ├──┤ ├────┼───────────────┼──────┤ │ │276 │ │287 │存款存根聯2張 │ │ │ ├──┤ ├────┼───────────────┼──────┤ │ │277 │ │288 │存款人收執聯2張 │ │ │ ├──┤ ├────┼───────────────┼──────┤ │ │278 │ │289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 │ │ │ │ │ │ │(蔡嘉榮匯款給柯昆明) │ │ │ ├──┤ ├────┼───────────────┼──────┤ │ │279 │ │290 │嘉義市農會匯款回條1張 │ │ │ │ │ │ │(蔡嘉榮匯款給蔡嘉榮) │ │ │ ├──┤ ├────┼───────────────┼──────┼─────────┤ │280 │ │291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47張 │ │為犯罪之證明,非供│ │ │ │ │ │ │犯罪所用或所得 │ ├──┤ ├────┼───────────────┼──────┼─────────┤ │281 │ │292 │蔡嘉榮第一銀行存摺1本 │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帳號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有 │ │282 │ │293 │蔡嘉榮第一銀行VISA卡1張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283 │ │294 │蔡嘉榮梧棲區農會存摺1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284 │ │298 │黑色NOKIA行動電話1支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 │(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285 │ │302 │新臺幣7300元(紙鈔一千元7張、 │ │被害人匯款,非蔡嘉│ │ │ │ │一百元3張) │ │榮、林弘明或其他詐│ │ │ │ │ │ │騙集團成員所有 │ ├──┼────┼────┼───────────────┼──────┼─────────┤ │286 │林弘明 │303 │張峯榮玉山銀行IC金融卡1張 │ │非蔡嘉榮、林弘明或│ │ │ │ │(卡號00-000000-000) │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 ├──┤ ├────┼───────────────┼──────┤有 │ │287 │ │304 │張峯榮台北富邦銀行VISA卡1張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288 │ │305 │張峯榮土地銀行IC金融卡1張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 │ │289 │ │306 │張峯榮第一銀行VISA卡1張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290 │ │307 │張峯榮星辰銀行IC金融卡1張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 │ │291 │ │308 │第一銀行IC金融卡1張 │ │ │ │ │ │ │(卡號000-00-000000) │ │ │ ├──┤ ├────┼───────────────┼──────┼─────────┤ │292 │ │309 │電話單1張 │ │與本件犯行無涉 │ ├──┤ ├────┼───────────────┼──────┼─────────┤ │293 │ │311 │HTC手機1支 │ │非供本件犯行所有 │ │ │ │ │(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附表三】被告2人無罪部分 ┌─┬─┬────────────┬────┬─────┬─────────┬───────┐ │編│被│ 被訴事實 │匯款帳戶│被訴匯款金│證據出處 │ 備註 │ │號│害│ │ │額 │ │ │ │ │人│ │ │ │ │ │ ├─┼─┼────────────┼────┼─────┼─────────┼───────┤ │1 │吳│吳益成於102年6月25日18時│宋喬予之│1萬989元 │1.吳益成於警詢之證│蔡嘉榮、林弘明│ │(│益│26分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員│渣打銀行├─────┤ 述(見警三卷第 │均無罪。 │ │起│成│自稱露天拍賣賣家來電,謊│帳戶,帳│於當日1次 │ 345至347頁) │ │ │訴│ │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其購│號:0882│提領1萬元 │2.宋喬予於警詢之證│ │ │書│ │買褲子設定為分期付款,會│061411 │(另有5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 │ │附│ │通知郵局人員協助取消設定│ │之跨行手續│ 359至361頁) │ │ │表│ │云云,詐騙集團成員接續自│ │費,少提領│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一│ │稱郵局人員來電,佯以:必│ │989元)。 │ 股份有限公司103 │ │ │編│ │須至提款機操作云云,吳益│ │ │ 年1月10日渣打商 │ │ │號│ │成不疑有詐,陷於錯誤,依│ │ │ 銀SCBCL字第10310│ │ │81│ │其指示匯款1萬989元至宋喬│ │ │ 00366號函檢送宋 │ │ │)│ │予之渣打銀行帳戶,旋即遭│ │ │ 喬予之開戶基本資│ │ │ │ │蔡嘉榮、林弘明提領一空。│ │ │ 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 │ │ │吳益成總計遭詐騙1萬989元│ │ │ 乙份(見本院卷三│ │ │ │ │。 │ │ │ 第264、268、273 │ │ │ │ │ │ │ │ 至279頁反面) │ │ │ │ │ │ │ │4.扣案渣打銀行金融│ │ │ │ │ │ │ │ 卡1張(扣案物品 │ │ │ │ │ │ │ │ 清單編號:25) │ │ ├─┼─┼────────────┼────┼─────┼─────────┼───────┤ │2 │李│李佳峰於102年6月25日17時│宋喬予之│2萬9,987元│1.李佳峰於警詢之證│蔡嘉榮、林弘明│ │(│佳│25分許,在高雄市小港區工│臺灣銀行├─────┤ 述(見警三卷第34│均無罪。 │ │起│峰│廠接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露│帳戶,帳│於當日分2 │ 8至349頁) │ │ │訴│ │天拍賣賣家來電,謊稱:因│號:1410│次提領,各│2.宋喬予於警詢之證│ │ │書│ │作業疏失,導致其購買之商│347465 │提領2萬元 │ 述(見本院卷四第│ │ │附│ │品數量誤植,會通知銀行人│ │、9千元( │ 359至361頁) │ │ │表│ │員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詐騙│ │各另有5元 │3.臺灣銀行營業部10│ │ │一│ │集團成員接續自稱華南銀行│ │之跨行手續│ 3年1月10日營存密│ │ │編│ │人員來電,佯以:必須至提│ │費用,少提│ 字00000000000號 │ │ │號│ │款機操作云云,李佳峰不疑│ │領987元) │ 函檢送宋喬予之開│ │ │82│ │有他,陷於錯誤,依其指示├────┼─────┤ 戶基本資料及歷史│ │ │、│ │於當日18時56分許匯款2萬9│宋喬予之│6萬9,999元│ 交易明細乙份(見│ │ │83│ │,987 元至宋喬予之臺灣銀 │台北富邦├─────┤ 本院卷三第40、84│ │ │)│ │行帳戶,再於當日19時53分│銀行帳戶│於當日分4 │ 至85頁) │ │ │ │ │許匯款6萬9,999元至宋喬予│,帳號72│次提領,各│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復於│00000000│提領2萬元3│ 股份有限公司103 │ │ │ │ │翌日(6月26日)0時20分許│ │次、1萬元1│ 年1月22日北富銀 │ │ │ │ │匯款9萬9,999元至王南棋之│ │次(各另有│ 集作字第00000000│ │ │ │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均旋即│ │5元之跨行 │ 73號函檢送宋喬予│ │ │ │ │遭蔡嘉榮、林弘明提領一空│ │手續費用。│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李佳峰總計遭詐騙19萬9,│ │另提領金額│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985元。 │ │加上原先之│ (見本院卷三第30│ │ │ │ │ │ │餘額,以整│ 8至309頁、第315 │ │ │ │ │ │ │數提領,即│ 頁反面) │ │ │ │ │ │ │多提領1元 │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103 │ │ │ │ │ ├────┼─────┤ 年1月22日北富銀 │ │ │ │ │ │王南棋之│9萬9,999元│ 集作字第00000000│ │ │ │ │ │台北富邦├─────┤ 73號函檢送王南棋│ │ │ │ │ │銀行帳戶│於當日分5 │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 │,帳號:│次提領,各│ 歷史交易明細乙份│ │ │ │ │ │00000000│提領2萬元 │ (見本院卷三第30│ │ │ │ │ │64 (起│(各另有5 │ 8至315頁) │ │ │ │ │ │訴書並未│元之跨行手│6.扣案臺灣銀行金融│ │ │ │ │ │記載,帳│續費用。另│ 卡、富邦銀行金融│ │ │ │ │ │戶所有人│提領金額加│ 卡各1張(扣押物 │ │ │ │ │ │則記載為│上原先之餘│ 品清單編號:26、│ │ │ │ │ │宋沛紋)│額,以整數│ 57) │ │ │ │ │ │ │提領,即多│ │ │ │ │ │ │ │提領1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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