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陳培維、楊儭華、張谷瑛
- 當事人鄭麗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簡上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麗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102年度智簡字第11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0521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鄭麗珍緩刑貳年。 事 實 一、鄭麗珍明知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商標及圖樣,分別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化粧藝術化粧品公司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核准,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商品商標專用權,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均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之同一或類似商品。猶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1年9月間起,在其高雄市○○區○○○街000號之居所 內,操作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先透過shop2000購物網站(http://www.shop2000.com.tw)陸續向「catsSHOP貓小舖日韓精品」等商家經營者購入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商標權之單肩包、長夾、化妝品等商品並持有之,繼而透過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接續以帳號「Z0000000000」名義刊登欲 出售上開商品之訊息而陳列之,以供不特定人選購並販賣予不特定人。嗣警於101年11月15日執行網路巡邏時,見「珍 寶設計.甜蜜色.甜0000000HelloKitty眼線液+睫毛膏組合(有現貨) 」商品照片同時含有「MAC」、「Hello Kitty」字 樣以及近似HELLO KITTY臉部正面之圖案,因而發覺有異,經下標、得標、匯款、收受由鄭麗珍郵寄託運之商品後,嗣於102年1月22日持本院搜索票至鄭麗珍居所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鄭麗珍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而經調查採用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智簡上卷第23頁反面、第31頁反面),並有奇摩拍賣網站「Z0000000000」 用戶之賣場頁面列印本、關於我頁面列印本、帳號基本資料及近期帳號登入IP位址紀錄、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結果、通聯調閱查詢單、員警蒐證商品之得標頁面列印本、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回函暨函附交易明細、託運單各1份、商品照片4張、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扣押物品目錄表2各1份、蒐證照片6張、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同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鑑定報告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頁列印本4份、鄭麗珍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被告於shop2000網站購物紀錄之網頁列印本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9、12-25、27、29-60頁),堪信其自白為真實。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1年9月間起迄至為警查獲時止,在同一或緊密接連之時地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接續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1至3、美商化粧藝術化粧品公司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商標專用權利,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社會通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而評為單純一罪之接續犯。又被告以單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商標專用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四、本件被告對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固無爭執,然以其與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化粧藝術化粧品公司均已達成和解為據,認原審漏未審酌及此,提起本件上訴。經查,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之罪證明確,業如前述,被告以事後和解為由提起上訴,尚無理由。又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判決就如何量定其宣告刑之理由,已經敘明審酌被告無前案紀錄,素行尚可,其正值青壯,未以正當方式供應生活所需,而以販賣仿冒商品侵害商標權人方式賺取利益,並審酌其販賣仿冒商品數量、價值、期間,兼衡及其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而於法定刑度之內,予以量定,並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8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經核均無違誤,被告上訴意旨 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亦無理由。被告自101年9月間起即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向shop2000網站內「catsSHOP貓小舖日韓精品」商家接續購入、收受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嗣刊登即陳列於拍賣網站頁面,以上揭方式販賣予不特定人等節,既據被告於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智簡上卷第23頁反面、第33頁反面-34頁),原審判決事實欄部分即應予補 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事實雖僅記載被告販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漏未敘及其賣出商品部分之行為,惟於論罪部分既已敘及被告接續販賣商品,該接續販入、賣出商品於基礎事實及法律評價上具有同一性,是賣出商品之事實仍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補充事實如上。至若販入商品本身固屬販賣商品之階段行為、至多僅得論以未遂犯,惟被告嗣後既已將商品確實出售予他人,致其販賣犯行已達既遂程度,則販入商品部分僅屬其整體犯罪之一部,為階段行為,本無須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審此部分之理由描述容有誤會,惟尚無礙於本案認事用法之整體狀況,因認原判決仍應維持,併此敘明。綜上,被告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另本院審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已於102年9月24日分別與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化粧藝術化粧品公司達成和解,且已支付5萬5000元之損害賠償金,獲得上揭二公司寬宥而表明不 再追究,有和解書2紙可佐(見智簡上卷第7-9頁),足徵其確有悔悟之心,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淑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鈺玲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註冊審定號 │商標名稱、圖樣 │商標權人 │ 指定使用商品 │ │ │ │(圖樣部分詳卷) │ │ │ ├──┼──────┼──────────┼──────┼──────────┤ │1 │第00000000號│HELLO KITTY臉部正面 │日商.三麗鷗│睫毛膏、眼線膏、眼線│ │ │ │圖樣(警卷第44頁) │股份有限公司│筆、眼影等商品 │ ├──┼──────┼──────────┼──────┼──────────┤ │2 │第00000000號│HELLO KITTY臉部正面 │日商.三麗鷗│手提包等商品 │ │ │ │及身體側坐圖樣,下方│股份有限公司│ │ │ │ │載「HELLO KITTY」字 │ │ │ │ │ │樣(警卷第47頁) │ │ │ ├──┼──────┼──────────┼──────┼──────────┤ │3 │第00000000號│HELLO KITTY臉部正面 │日商.三麗鷗│錢包等商品 │ │ │ │圖樣(警卷第53頁) │股份有限公司│ │ ├──┼──────┼──────────┼──────┼──────────┤ │4 │第00000000號│「MAC」字樣 │美商.化粧藝│口紅、睫毛膏、眼影、│ │ │ │(警卷第57頁) │術化粧品公司│眼線筆、遮瑕膏等商品│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之侵害商標權商品 │侵害之商標 │數量 │ 備註 │ ├──┼────────────┼───────┼────┼─────────┤ │1 │仿HELLO KITTY手提袋 │附表一編號2 │ 6件 │ │ ├──┼────────────┼───────┼────┼─────────┤ │2 │仿HELLO KITTY錢包 │附表一編號3 │ 8件 │ │ ├──┼────────────┼───────┼────┼─────────┤ │3 │仿MAC遮瑕筆 │附表一編號4 │ 13件 │ │ ├──┼────────────┼───────┼────┼─────────┤ │4 │仿MAC眼線筆 │附表一編號4 │ 39件 │含警方蒐證購得1件 │ ├──┼────────────┼───────┼────┼─────────┤ │5 │仿MAC及HELLO KITTY口紅 │附表一編號1、 │ 5件 │ │ │ │ │編號4 │ │ │ ├──┼────────────┼───────┼────┼─────────┤ │6 │仿MAC眼線筆 │附表一編號4 │ 6件 │ │ ├──┼────────────┼───────┼────┼─────────┤ │7 │仿MAC眼影 │附表一編號4 │ 3件 │ │ ├──┼────────────┼───────┼────┼─────────┤ │8 │仿MAC及HELLO KITTY睫毛膏│附表一編號1、 │ 3件 │含警方蒐證購得1件 │ │ │ │編號4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