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聲減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各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與如附表編號3至12、29至40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及如附表編號13至28所示已減刑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判決如附表所示。經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與其餘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0所示各罪,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對於單獨一罪之減刑聲請,固規定由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惟同條第3項對於一人犯數罪之情形,為避免影響減刑及釋放作業,爰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亦即得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以爭取時效。是故在一人犯數罪案件中,各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如經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時,不論其是否為數罪中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法律即賦予管轄權,無可規避裁判(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05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如附表編號13至40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雖均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惟檢察官既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一併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而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上開說明,本院對於本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又「執行已完畢者」,本不在得聲請減刑之列,惟如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僅因檢察官未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而接續執行之情形,倘檢察官有及時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只要定應執行刑未執行完畢,該數罪即均未全部執行完畢,是以對於就該數罪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予准許(96年7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3次刑事庭庭長會議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法律問題 (三)決議參照)。職故,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刑,固已繳納罰金完畢,惟因如附表編號13至40之罪於102年9月5日始判決確定,檢察官未及就如附表編號13至40所示之罪刑聲請法院與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罪刑定應執行刑,依上開決議意見,本院仍應就該等罪刑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為裁定。
四、又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此有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亦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受刑人盛嘉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各減其金額二分之一。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13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88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以下同)24萬元確定;另附表編號14至40所示之27罪,亦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罰金19萬元確定,惟參照前揭判例及判決意旨,受刑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至40所示之40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40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罰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0罪,應定其應執行罰金為如主文所示。
六、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顏珮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 │號│ │ │ │ 年度案號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 │ │ │日期 │ │ ├─┼───┼─────┼────┼─────┼────┼────┼────┼────┼───┤ │1 │政府採│罰金2萬元 │95年5月 │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1年5月│高雄地院│101年5月│編號1 │ │ │購法 │ │18日 │99年度偵字│100年度 │21日 │100年度 │21日 │至12曾│ │ │ │ │ │第24586、 │訴字第 │ │訴字第 │ │定應執│ │ │ │ │ │33925號 │1288號 │ │1288號 │ │行刑罰│ ├─┼───┼─────┼────┼─────┼────┼────┼────┼────┤金24萬│ │2 │政府採│罰金2萬元 │96年4月 │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1年5月│高雄地院│101年5月│元 │ │ │購法 │ │10日 │99年度偵字│100年度 │21日 │100年度 │21日 │ │ │ │ │ │ │第24586、 │訴字第 │ │訴字第 │ │ │ │ │ │ │ │33925號 │1288號 │ │1288號 │ │ │ ├─┼───┼─────┼────┼─────┼────┼────┼────┼────┤ │ │3 │政府採│罰金2萬元 │96年10月│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1年5月│高雄地院│101年5月│ │ │ │購法 │ │8日 │99年度偵字│100年度 │21日 │100年度 │21日 │ │ │ │ │ │ │第24586、 │訴字第 │ │訴字第 │ │ │ │ │ │ │ │33925號 │1288號 │ │1288號 │ │ │ ├─┼───┼─────┼────┼─────┼────┼────┼────┼────┤ │ │4 │政府採│罰金2萬元 │96年10月│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1年5月│高雄地院│101年5月│ │ │ │購法 │ │8日 │99年度偵字│100年度 │21日 │100年度 │21日 │ │ │ │ │ │ │第24586、 │訴字第 │ │訴字第 │ │ │ │ │ │ │ │33925號 │1288號 │ │1288號 │ │ │ ├─┼───┼─────┼────┼─────┼────┼────┼────┼────┤ │ │5 │政府採│罰金2萬元 │97年5月7│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1年5月│高雄地院│101年5月│ │ │ │購法 │ │日 │99年度偵字│100年度 │21日 │100年度 │21日 │ │ │ │ │ │ │第24586、 │訴字第 │ │訴字第 │ │ │ │ │ │ │ │33925號 │1288號 │ │1288號 │ │ │ ├─┼───┼─────┼────┼─────┼────┼────┼────┼────┤ │ │6 │政府採│罰金2萬元 │96年5月 │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1年5月│高雄地院│101年5月│ │ │ │購法 │ │25日 │99年度偵字│100年度 │21日 │100年度 │21日 │ │ │ │ │ │ │第24586、 │訴字第 │ │訴字第 │ │ │ │ │ │ │ │33925號 │1288號 │ │1288號 │ │ │ ├─┼───┼─────┼────┼─────┼────┼────┼────┼────┤ │ │7 │政府採│罰金2萬元 │96年6月5│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1年5月│高雄地院│101年5月│ │ │ │購法 │ │日 │99年度偵字│100年度 │21日 │100年度 │21日 │ │ │ │ │ │ │第24586、 │訴字第 │ │訴字第 │ │ │ │ │ │ │ │33925號 │1288號 │ │1288號 │ │ │ ├─┼───┼─────┼────┼─────┼────┼────┼────┼────┤ │ │8 │政府採│罰金2萬元 │98年3月 │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1年5月│高雄地院│101年5月│ │ │ │購法 │ │11日 │99年度偵字│100年度 │21日 │100年度 │21日 │ │ │ │ │ │ │第24586、 │訴字第 │ │訴字第 │ │ │ │ │ │ │ │33925號 │1288號 │ │1288號 │ │ │ ├─┼───┼─────┼────┼─────┼────┼────┼────┼────┤ │ │9 │政府採│罰金2萬元 │97年7月7│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1年5月│高雄地院│101年5月│ │ │ │購法 │ │日 │99年度偵字│100年度 │21日 │100年度 │21日 │ │ │ │ │ │ │第24586、 │訴字第 │ │訴字第 │ │ │ │ │ │ │ │33925號 │1288號 │ │1288號 │ │ │ ├─┼───┼─────┼────┼─────┼────┼────┼────┼────┤ │ │10│政府採│罰金2萬元 │97年11月│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1年5月│高雄地院│101年5月│ │ │ │購法 │ │12日 │99年度偵字│100年度 │21日 │100年度 │21日 │ │ │ │ │ │ │第24586、 │訴字第 │ │訴字第 │ │ │ │ │ │ │ │33925號 │1288號 │ │1288號 │ │ │ ├─┼───┼─────┼────┼─────┼────┼────┼────┼────┤ │ │11│政府採│罰金2萬元 │97年12月│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1年5月│高雄地院│101年5月│ │ │ │購法 │ │30日 │99年度偵字│100年度 │21日 │100年度 │21日 │ │ │ │ │ │ │第24586、 │訴字第 │ │訴字第 │ │ │ │ │ │ │ │33925號 │1288號 │ │1288號 │ │ │ ├─┼───┼─────┼────┼─────┼────┼────┼────┼────┤ │ │12│政府採│罰金2萬元 │98年11月│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1年5月│高雄地院│101年5月│ │ │ │購法 │ │13日 │99年度偵字│100年度 │21日 │100年度 │21日 │ │ │ │ │ │ │第24586、 │訴字第 │ │訴字第 │ │ │ │ │ │ │ │33925號 │1288號 │ │1288號 │ │ │ ├─┼───┼─────┼────┼─────┼────┼────┼────┼────┼───┤ │13│政府採│罰金3萬元 │95年5月 │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編號13│ │ │購法 │,減為1萬5│16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至28已│ │ │ │仟元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依中華│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民國96│ ├─┼───┼─────┼────┼─────┼────┼────┼────┼────┤年罪犯│ │14│政府採│罰金3萬元 │95年8月 │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減刑條│ │ │購法 │,減為1萬5│15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例規定│ │ │ │仟元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減刑;│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編號13│ ├─┼───┼─────┼────┼─────┼────┼────┼────┼────┤至40曾│ │15│政府採│罰金3萬元 │95年10月│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定應執│ │ │購法 │,減為1萬5│3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行刑罰│ │ │ │仟元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金19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萬元 │ ├─┼───┼─────┼────┼─────┼────┼────┼────┼────┤ │ │16│政府採│罰金3萬元 │95年10月│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減為1萬5│16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仟元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17│政府採│罰金3萬元 │95年12月│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減為1萬5│8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仟元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18│政府採│罰金3萬元 │96年1月4│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減為1萬5│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仟元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19│政府採│罰金3萬元 │96年1月9│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減為1萬5│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仟元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20│政府採│罰金3萬元 │96年1月 │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減為1萬5│25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仟元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21│政府採│罰金3萬元 │96年1月 │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減為1萬5│31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仟元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22│政府採│罰金3萬元 │96年2月 │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減為1萬5│13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仟元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23│政府採│罰金3萬元 │96年3月8│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減為1萬5│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仟元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24│政府採│罰金3萬元 │96年3月 │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減為1萬5│13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仟元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25│政府採│罰金3萬元 │96年3月 │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減為1萬5│28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仟元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26│政府採│罰金3萬元 │96年4月 │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減為1萬5│10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仟元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27│政府採│罰金3萬元 │96年4月 │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減為1萬5│12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仟元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28│政府採│罰金3萬元 │96年4月 │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減為1萬5│16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仟元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29│政府採│罰金3萬元 │96年5月9│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 │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30│政府採│罰金3萬元 │96年6月 │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 │22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31│政府採│罰金3萬元 │96年6月 │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 │26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32│政府採│罰金3萬元 │96年6月 │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 │29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33│政府採│罰金3萬元 │96年7月 │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 │10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34│政府採│罰金3萬元 │96年11月│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 │13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 │ │35│政府採│罰金3萬元 │97年7月 │臺中地檢 │臺中地院│102年9月│臺中地院│102年9月│ │ │ │購法 │ │29日 │100年度偵 │102年度 │5日 │102年度 │5日 │ │ │ │ │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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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 │ │ │ │ │ │ │字第19748 │簡上字第│ │簡上字第│ │ │ │ │ │ │ │號 │110號 │ │110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