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雲雪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2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內記載「原為有期徒刑9月,經最高法院10年台非字第431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月」應更正為「原為有期徒刑9月,經最高法院101年台非字第431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內記載「最高法院10年台非字第431號」、「改判有期徒刑月」部分,最高法院裁判年度誤載為「10年」、改判有期徒刑部分漏載「8月」,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