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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黃裕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雲雪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2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內記載「原為有期徒刑9月,經最高法院10年台非字第431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月」應更正為「原為有期徒刑9月,經最高法院101年台非字第431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內記載「最高法院10年台非字第431號」、「改判有期徒刑月」部分,最高法院裁判年度誤載為「10年」、改判有期徒刑部分漏載「8月」,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裕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9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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