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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黃三友劉熙聖詹尚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緝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俊池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102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亦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30號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書業於民國102年7月29日經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於102 年8月8日屆滿。上訴人雖於102 年8月2日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2年8月2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於102年9月3日經上訴人收受等事實,有上訴人之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至今尚未見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劉熙聖

法 官 詹尚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30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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