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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0號

重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永村李爭春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0號

告訴人
邱崇銘

上列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240號陳彥廷等重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告訴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重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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