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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鄭詠仁王宗羿王麗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水宏
指定辯護人
劉嘉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水宏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周水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而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此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之重罪,相較於輕罪懲罰甚為嚴厲,且被起訴涉犯6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在一罪一罰下,依客觀正常社會通念,其逃亡蓋然率甚高,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4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事證明確,業於102年6月14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53號、第341號判決,就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6次之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16年,就被告轉讓第一級毒品5次之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同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8月之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2年,有上開判決書1份可參,依客觀社會通念,被告遭重刑宣判,其逃亡之蓋然率甚高,是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後續刑事訴訟及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王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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