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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3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培維張谷瑛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馬文迅
被告
穎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馬柏成
被告
陳麗華

      常如意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關於「陳君杰」之記載更正為「張谷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如有此類情形,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除判決宣示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0條增刪予以訂正外,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之法官欄係記載「陳培維、張谷瑛、楊儭華」3人,惟正本之法官欄記載為「陳培維、陳君杰、楊儭華」3人,就「張谷瑛」部分,正本顯與原本不符。惟上開不符部分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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