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林韋岑、洪毓良、蔡英雌
- 法定代理人張天霖、許原溢
- 被告亞力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洪龍家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58號103年度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亞力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天霖 被 告 洪龍家興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許原溢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廖哲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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