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2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志銘黃鳳岐羅婉怡

原告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音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被告
李茂樹

      鐘建福

      沈志忠

      黃立權

      陳秋銘

      王明煌

      邱佑龍

      魏全評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另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茂樹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851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另同案被告梁耀裕等人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就其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另裁定移由本院民事庭依法辦理),且上開被告鍾建福、沈志忠、黃立權、陳秋銘、王明煌、邱佑龍、魏全評等人並非本件刑案被告,其等涉案部分復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上開被告亦非依民法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羅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