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24號
- 原告
-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音
- 訴訟代理人
- 邱明政律師
- 被告
- 李茂樹
鐘建福
沈志忠
黃立權
陳秋銘
王明煌
邱佑龍
魏全評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另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茂樹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851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另同案被告梁耀裕等人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就其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另裁定移由本院民事庭依法辦理),且上開被告鍾建福、沈志忠、黃立權、陳秋銘、王明煌、邱佑龍、魏全評等人並非本件刑案被告,其等涉案部分復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上開被告亦非依民法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