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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洪碩垣黃右萱何秀燕

  • 當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龍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19號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平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洪基菁 被   告 蘇龍宇 周顏玉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蘇龍宇、周顏玉訂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4,441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貸款產品年利率百分比計算之計息(見本院102 年度附民字第519 號卷第1 頁),嗣於103 年6 月20日本院行言詞辯論時,當庭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513,034 元,及自102 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02 年度附民字第519 號卷第33頁),核其所為乃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減縮,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蘇龍宇、周顏玉訂於98年11月5 日,在原告大眾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上,虛偽登載周顏玉訂在吉光電業有限公司(下稱吉光電業公司)擔任技師等不實資料,向原告大眾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信用卡,致使原告大眾公司陷於錯誤,同意核准信用貸款,及核發信用卡讓被告2 人使用,迄今尚有貸款本金、信用卡消費款共計513,034 元未獲清償,致原告大眾銀行蒙受損害,爰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⑴被告蘇龍宇、周顏玉訂應連帶給付原告513,03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102 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蘇龍宇、周顏玉訂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均稱:同意給付,對原告起訴之事實自認及對原告之請求認諾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蘇龍宇利用周碩士擔任虛設行號「吉光電業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000 號)之名義負責人,惟該公司實際上係由被告蘇龍宇所掌控。被告周顏玉訂明知被告蘇龍宇係利用無信用瑕疵之人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以詐騙銀行貸款,或向銀行申辦信用卡後,再持詐騙所得之信用卡刷卡消費,詐騙銀行代墊消費款,且明知己身未曾任職於吉光電業公司,亦未自該公司受領薪資,其收入有限,僅能勉力維持生活,對於信用貸款之金額或刷卡消費之款項,並無清償之能力,亦無清償之意思,仍與被告蘇龍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周顏玉訂於96年10月9 日(被告蘇龍宇第一次薪資轉帳名義匯款至被告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第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時間)之前某時,提供其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復提供其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予被告蘇龍宇,由被告蘇龍宇以吉光電業公司名義薪資轉帳之名義,將款項匯入被告周顏玉訂上開高雄民強郵局帳戶,製造被告周顏玉訂任職於吉光電業公司之假象後,共同為下列詐欺取財行為: ⑴由被告蘇龍宇於98年11月5 日某時,在高雄地區不詳地點,經被告周顏玉訂同意,以被告周顏玉訂名義,在原告大眾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上填載被告周顏玉訂任職於吉光電業公司、擔任工程部技師、年所得75萬6 千元、到職日96年11月等不實資料,並交由被告周顏玉訂於「申請人親筆中文正楷簽名欄」親自簽名後,被告蘇龍宇即持上開信用貸款申請書,並檢附被告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及充作財力證明之被告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影本,向原告大眾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原告大眾銀行誤信被告周顏玉訂確實在吉光電業公司任職,係有固定工作及還款能力之人,致陷於錯誤,而核准與被告周顏玉訂償還能力顯不相當之個人信用貸款36萬元,並於98年11月18日將核貸款項全數匯入被告周顏玉訂指定之帳戶,被告周顏玉訂、蘇龍宇因而共同向大眾銀行詐得36萬元。被告蘇龍宇為免被告周顏玉訂之本件信用貸款過早違約未清償,影響被告周顏玉訂在金融機構間之信用情況,致無法繼續向其他銀行詐騙,尚支付本件貸款每月應繳付之分期款至99年5 月7 日,之後即不再繳納。嗣經原告大眾銀行向原即無資力之被告周顏玉訂催討剩餘本金331,677 元(起訴書認係345,378 元)無著,始知受騙。 ⑵由被告蘇龍宇於98年1 月9 日(以傳真方式向原告大眾銀行提出申請之日期)之前某時(起訴書誤繕為98年11月5 日),在高雄地區不詳地點,經被告周顏玉訂同意,以被告周顏玉訂名義,在原告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周顏玉訂任職於吉光電業公司,擔任工程部技師,年收入60萬元等不實資料,並由被告周顏玉訂於「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文簽名欄」親自簽名後,由被告蘇龍宇持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並檢附被告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及充作財力證明之被告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向原告大眾銀行申辦信用卡,原告大眾銀行誤信被告周顏玉訂確實在吉光電業公司任職並領有薪資,致陷於錯誤,而核發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信用額度17萬元),並將信用卡依申請書上所載之帳寄地址(即高雄市○○區○○○路000 ○000 號吉光電業公司)寄與被告周顏玉訂。被告周顏玉訂取得上開大眾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即共同或推由被告蘇龍宇持該信用卡,至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經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向原告大眾銀行請領刷卡款項,原告大眾銀行陷於錯誤,誤信周顏玉訂將依約償還,而代墊消費款予特約商店。其間,被告蘇龍宇為使被告周顏玉訂之大眾銀行信用卡得以持續使用,由被告蘇龍宇代被告周顏玉訂繳付數期刷卡消費款項至99年7 月8 日,之後即停止繳款,原告大眾銀行遂向原即無資力之被告周顏玉訂催繳積欠之刷卡消費款項167,656 元(轉銷呆帳部分,起訴書認係209,063元)無著,始知受騙。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09 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蘇龍宇、周顏玉訂罪刑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稽,而被告蘇龍宇、周顏玉訂對此亦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加害人,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13 條第2 項及第203 條亦有明文。查被告蘇龍宇、周顏玉訂共同以不實資料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及申請信用卡後持以刷卡消費,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核准貸予信用貸款36萬元、核准信用卡讓被告2 人使用,並代墊消費款予各該特約商店,原告因而受有損害,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且其侵害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復有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蘇龍宇、周顏玉訂連帶給付合計499,333元(信用貸款部分331,677 元、信用卡消費款部分167,6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即10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部 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又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本件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而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應係促使本院為上開職權發動。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六、原告固聲明訴訟費由應由被告負擔,惟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徵收裁判費,且訴訟費用之核定屬法院職權事項,無庸就此而為准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2 項、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蔡蓓雅 附表 ┌──┬─────┬───────────┬───────┐ │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 ├──┼─────┼───────────┼───────┤ │ ⒈ │98.01.17 │大潤發內湖一店 │499元 │ ├──┼─────┼───────────┼───────┤ │ ⒉ │98.01.18 │港商雅虎資訊(股)臺灣│121元 │ ├──┼─────┼───────────┼───────┤ │ ⒊ │98.01.19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259元 │ │ │ │ ├───────┤ │ │ │ │259元 │ │ │ │ ├───────┤ │ │ │ │259元 │ ├──┼─────┼───────────┼───────┤ │ ⒋ │98.01.21 │港商雅虎資訊(股)臺灣│159 元 │ ├──┼─────┼───────────┼───────┤ │ ⒌ │98.01.21 │全壘打皮鞋專賣店(分4 │1,580 元(每期│ │ │ │期) │繳395 元) │ ├──┼─────┼───────────┼───────┤ │ ⒍ │98.01.21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4,080元(每期 │ │ │ │(分12期) │繳340 元) │ ├──┼─────┼───────────┼───────┤ │ ⒎ │98.01.23 │購物儲值金 │500元 │ ├──┼─────┼───────────┼───────┤ │ ⒏ │98.02.02 │可利亞無煙碳火燒肉 │906元 │ ├──┼─────┼───────────┼───────┤ │ ⒐ │98.02.02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鼎山 │4,375元 │ │ │ │(分12期) │ │ ├──┼─────┼───────────┼───────┤ │ ⒑ │98.02.03 │仁德東和加油站(分4 期│1,400 元(每期│ │ │ │) │繳350 元) │ ├──┼─────┼───────────┼───────┤ │ ⒒ │98.02.04 │高鐵EC(分4期) │2,660元(每期 │ │ │ │ │繳665 元) │ ├──┼─────┼───────────┼───────┤ │ ⒓ │98.02.04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680 元(每期│ │ │ │(分12期) │繳140 元) │ ├──┼─────┼───────────┼───────┤ │ ⒔ │98.02.05 │可利亞無煙碳火燒肉 │906元 │ ├──┼─────┼───────────┼───────┤ │ ⒕ │98.02.09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348 元 │ │ │ │灣 │ │ ├──┼─────┼───────────┼───────┤ │ ⒖ │98.02.11 │桂冠商務旅館(分12期)│3,160元 │ ├──┼─────┼───────────┼───────┤ │ ⒗ │98.02.11 │天秤座民歌西餐廳(分4 │1,445元 │ │ │ │期) │ │ ├──┼─────┼───────────┼───────┤ │ ⒘ │98.02.13 │可利亞無煙碳火燒肉 │906元 │ ├──┼─────┼───────────┼───────┤ │ ⒙ │98.02.20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分24│43,500元 │ │ │ │期) │ │ ├──┼─────┼───────────┼───────┤ │ ⒚ │98.02.22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2,780 元 │ │ │ │(分12期) │ │ ├──┼─────┼───────────┼───────┤ │ ⒛ │98.02.2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894元 │ │ │ │灣 │ │ ├──┼─────┼───────────┼───────┤ │  │98.02.24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990元 │ ├──┼─────┼───────────┼───────┤ │  │98.03.04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2,009元 │ │ │ │(分4期) │ │ │ │ ├───────────┼───────┤ │ │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2,009元 │ │ │ │(分4期) │ │ │ │ ├───────────┼───────┤ │ │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2,009元 │ │ │ │(分4期) │ │ │ │ ├───────────┼───────┤ │ │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2,009 元 │ │ │ │(分4期) │ │ │ │ ├───────────┼───────┤ │ │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2,009 元 │ │ │ │(分4期) │ │ ├──┼─────┼───────────┼───────┤ │  │98.03.05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分24│18,000元 │ │ │ │期) │ │ ├──┼─────┼───────────┼───────┤ │  │98.03.10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928元 │ │ │ │灣 │ │ ├──┼─────┼───────────┼───────┤ │  │98.03.11 │全國加油站九如站(分4 │1,574元 │ │ │ │期) │ │ ├──┼─────┼───────────┼───────┤ │  │98.03.18 │網路家庭國際(分24期)│6,700元 │ ├──┼─────┼───────────┼───────┤ │  │98.03.2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 714元 │ │ │ │灣 │ │ ├──┼─────┼───────────┼───────┤ │  │98.03.25 │新百電腦企業商社(分24│5,000元 │ │ │ │期) │ │ ├──┼─────┼───────────┼───────┤ │  │98.04.09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702元 │ │ │ │灣 │ │ ├──┼─────┼───────────┼───────┤ │  │98.04.2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651元 │ │ │ │灣 │ │ ├──┼─────┼───────────┼───────┤ │  │98.05.09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848元 │ │ │ │灣 │ │ ├──┼─────┼───────────┼───────┤ │  │98.05.2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1,181 元 │ │ │ │灣 │ │ ├──┼─────┼───────────┼───────┤ │  │98.06.12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1,484(每期繳 │ │ │ │灣(分4期) │371 元) │ ├──┼─────┼───────────┼───────┤ │  │98.06.26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1,552元 │ │ │ │公司(分4期) │ │ ├──┼─────┼───────────┼───────┤ │  │98.07.01 │富邦MOMO │990元 │ ├──┼─────┼───────────┼───────┤ │  │98.07.02 │富邦MOMO2009 │990元 │ ├──┼─────┼───────────┼───────┤ │  │98.07.05 │富邦MOMO(分3 期) │1,260(每期繳 │ │ │ │ │420 元) │ ├──┼─────┼───────────┼───────┤ │  │98.07.09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594元 │ │ │ │公司 │ │ ├──┼─────┼───────────┼───────┤ │  │98.07.09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000 元(第1-│ │ │ │(分12期) │11期繳83元,第│ │ │ │ │12期繳87元) │ ├──┼─────┼───────────┼───────┤ │  │98.07.17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分24│15,000元(每期│ │ │ │期) │應繳625元) │ ├──┼─────┼───────────┼───────┤ │  │98.07.19 │旅遊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3,360 元 │ │ │ │司(分12期) │ │ ├──┼─────┼───────────┼───────┤ │  │98.07.24 │高鐵E(分24期) │5,040元 │ ├──┼─────┼───────────┼───────┤ │  │98.07.2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679元 │ │ │ │公司 │ │ ├──┼─────┼───────────┼───────┤ │  │98.07.29.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分24│29,900元 │ │ │ │期) │ │ ├──┼─────┼───────────┼───────┤ │  │98.08.05 │上光眼鏡-龍崗店(分24 │5,200 元 │ │ │ │期) │ │ ├──┼─────┼───────────┼───────┤ │  │98.08.09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732元 │ │ │ │公司 │ │ ├──┼─────┼───────────┼───────┤ │  │98.08.2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659元 │ │ │ │公司 │ │ ├──┼─────┼───────────┼───────┤ │  │98.09.09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742元 │ │ │ │公司 │ │ ├──┼─────┼───────────┼───────┤ │  │98.09.2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589元 │ │ │ │公司 │ │ ├──┼─────┼───────────┼───────┤ │  │98.09.29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550元 │ │ │ │ ├───────┤ │ │ │ │550元 │ ├──┼─────┼───────────┼───────┤ │  │98.10.09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675元 │ │ │ │公司 │ │ ├──┼─────┼───────────┼───────┤ │  │98.10.2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608元 │ │ │ │公司 │ │ ├──┼─────┼───────────┼───────┤ │  │98.11.08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803元 │ │ │ │公司 │ │ ├──┼─────┼───────────┼───────┤ │  │98.12.06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分24│29,900元 │ │ │ │期) │ │ ├──┼─────┼───────────┼───────┤ │  │98.12.10 │Pchome(分24期) │8,525元 │ ├──┼─────┼───────────┼───────┤ │  │98.12.11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分24│22,000元 │ │ │ │期) │ │ ├──┼─────┼───────────┼───────┤ │  │99.01.05 │新百電腦企業商社(分24│12,600元 │ │ │ │期) │ │ ├──┼─────┼───────────┼───────┤ │  │99.01.06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分24│26,000元 │ │ │ │期) │ │ ├──┼─────┼───────────┼───────┤ │  │99.01.24 │購物儲值金 │500元 │ ├──┼─────┼───────────┼───────┤ │  │99.01.28 │高鐵EC(分24期) │5,040元 │ ├──┼─────┼───────────┼───────┤ │  │99.02.03 │桂冠商務旅館(分12期)│3,160元 │ ├──┼─────┼───────────┼───────┤ │  │99.02.06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分24│17,000元 │ │ │ │期) │ │ ├──┼─────┼───────────┼───────┤ │  │99.03.27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490元(第1-3│ │ │ │(分4期) │期繳372 元,第│ │ │ │ │4 期繳374 元)│ ├──┼─────┼───────────┼───────┤ │  │99.04.02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5,940元 │ │ │ │(分12期) │ │ ├──┼─────┼───────────┼───────┤ │  │99.04.12 │板信商銀-CD/A (預借現│10,000元 │ │ │ │金) │ │ ├──┼─────┼───────────┼───────┤ │  │99.05.18 │網路家庭國際 │1,656元 │ │ │ │(分24期) │ │ ├──┼─────┼───────────┼───────┤ │  │99.06.10 │富邦MOMO2010 │990元 │ ├──┼─────┼───────────┼───────┤ │  │99.06.15 │富邦MOMO2010(分4期) │999元(第1-3期│ │ │ │ │繳249 元,第4 │ │ │ │ │期繳252 元) │ ├──┼─────┼───────────┼───────┤ │  │99.07.18 │富邦MOMO2010 │89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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