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原訴字第5號
102年度原訴字第8號
102年度訴字第63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雲光
- 被告
- 陳躍仁
- 被告
- 黃秋香
- 被告
- 陳博生
- 被告
- 鄭宇助
- 被告
- 劉文治
- 被告
- 劉佩菁
- 被告
- 陳恒皇
- 被告
- 韋文達
- 被告
- 駱曉娟
- 上2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楊淑華義務律師
- 上2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林建男
- 上2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涂靜婷
- 上2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林逸文
- 上2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凌玲惠
- 上2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許文魁
- 上2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林凱文
- 上列1人之指定辯護人
- 楊淑華義務律師
- 被告
- 陳建成
- 被告
- 李安旂
- 被告
- 劉玉平
- 被告
- 蘇宇紳
- 被告
- 曾美香
- 被告
- 戴玉興
- 被告
- 許瑜芳
- 被告
- 黃麗華
- 被告
- 鄭宸宗 ( 原名鄭維宏)
- 被告
- 曾志雄
- 被告
- 曹建中
- 被告
- 林春祥
- 被告
- 張政昱
- 被告
- 鄭麗華
- 被告
- 張斳樺
- 上列1人之選任辯護人
- 楊昌禧律師
- 上列1人之選任辯護人
- 梁育誠律師
- 被告
- 莊連守
蘇文勝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300 號、99年度偵字第939 號、99年度偵字第17976 號、100 年度偵字第17698 號、100 年度偵字第17699 號、101 年度偵字第26583 號)及追加起訴(99 年度偵字第17976 號、102 年度偵字第4669號、102 年度蒞追字第7 號) 暨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30385 號) ,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等及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D○○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6 及如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9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6 、9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 、如附表四編號2 、3 及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4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 、4 、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及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B○○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貳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4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宇○○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貳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8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J○○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柒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0、11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2、13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5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所犯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0至13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F○○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I○○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2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2、如附表三編號21、22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2、12、如附表三編號21、22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玄○○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壹年貳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4至16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寅○○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O○○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 、如附表四編號2 、3 及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T○○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2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3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貳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4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亥○○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5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辛○○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拾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6 及如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之均沒收之。
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7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貳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8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G○○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4 、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及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5 、6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S○○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貳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9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A○○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拾貳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0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P○○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8 、9 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天○○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拾場次。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0、11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C○○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0、11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2、13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0至13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L○○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1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黃○○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陸場次。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酉○○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拾場次。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7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8、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庚○○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9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場次。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N○○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0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張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2、如附表三編號21、22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戌○○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3、14、如附表三編號23及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R○○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4、25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D○○前民國86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違反電信法及違反兒童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218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4 月6 月、8 月、4 年,其中違反兒童性交易防制法部分( 有期徒刑判處4 年部分) ,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下稱高等高雄分院) 以86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 年,罰金新臺幣( 下同)5萬元,嗣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臺上字第421 號駁回其上訴而確定( 其餘竊盜、偽造文書及違反電信法部分未經上訴而確定。上開6 罪嗣經高等高雄分院以87年度聲字第13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並於89年6 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惟至同年12月18日因罰金易服勞役執行完畢出監,迄至92年8 月27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J○○前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61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95年9月28日因繳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丑○○(化名「趙先生」,由本院另行審結)為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13樓之2 之「永豐全方位行銷有限公司」(業於97年8 月18日辦理解散登記)、「永豐行銷企業社」(下稱「永豐公司」)之負責人,經營代辦金融行庫信用貸款業務。子○○(化名「柯翔麟」,由本院另行審結)、D○○(化名「楊禮安」)、宙○○(化名「陳安可」)、巳○○( 由本院另行審結) 均擔任該公司經理,B○○擔任副理,宇○○(化名「陳艾倫」)擔任襄理,J○○(化名「鄭宇志」)、F○○(化名「劉一帆」)、I○○均係業務員,渠等均負責招攬貸款客戶。另玄○○(化名「陳咸佐」)、龔松霖(已歿,除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6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緩刑4 年確定外,另涉如附表一編號12部分,則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051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與丑○○間有貸款業務配合之關係,負責仲介貸款客戶給丑○○;Q○○( 由本院另行審結) 則係以論件計酬之方式受雇於丑○○,負責協助借款人辦理貸款,渠等均明知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貸款,需提出收入證明與在職證明,供金融機構審核、評估申辦信用貸款者個人之信用及還款能力,以核定貸款金額,倘信用不良、資力不足或還款能力不佳者,則無從或難以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貸款或僅能獲貸較低金額之款項。然丑○○竟告知龔松霖、玄○○、Q○○,另具體指示上述「永豐公司」員工若渠等招攬之客戶依其個人條件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貸款或是貸得所需額度者,可向客戶表示「永豐公司」有管道透過使用偽造或變造收入證明及在職證明之方式(行話稱「包裝」)協助客戶貸得所需款項,惟需收取較正常案件為高之佣金,待客戶同意並簽署專任委託契約書後,即將之轉介予丑○○(或所謂「趙先生」);或逕行轉介予丑○○,由丑○○直接與客戶洽談使用偽造證明貸款之事。嗣如附表一所示之寅○○等借款人共26人,因無法順利貸得款項,及O○○明知其夫寅○○、丁○○明知其妹李OO均因財力不佳無法順利申請貸款,即各與丑○○及如附表一「共犯欄」所示之「永豐公司」員工等人或玄○○、龔松霖、Q○○或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業務員或自稱「李先生」、「陳先生」等人,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或偽造公文書或偽造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丑○○先委託位於高雄市自立路與六合路附近某處之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分別偽刻如附表一編號1 、10、12至16、19之公印或印章,及由宙○○委託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印章後,在丑○○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15樓之租屋處內,以電腦軟體之方式,分別偽造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在職證明書等特種文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薪資單等公文書或私文書,或將貸款人所有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內,再加以更改數字後列印之方式,變造貸款人所有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私文書( 除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薪資表由宙○○偽造及如附表一編號18、21部分之私文書由D○○變造或委由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偽造外) ,以虛偽表彰如附表一所示之貸款人( 即冒貸人,下同) 有正當職業及還款能力良好之假象,再分別以如附表一「行為人( 共犯) 參與犯罪分工方式」欄所示之分工方式,各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持向如附表一「貸款金融機構」欄所示之金融機構據以申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偽造文書之有製作權人出具其證明資料之證明力、真實性及各該金融機構登載交易資料之正確性,其中除如附表一編號2 、16、20、23至26所示之金融機構經審核後未准予核貸及如附表一編號17部分經L○○自行撤回而未遂外,已有如附表一編號1 、3 至15、18、19、21、22所示之金融機構因而陷於錯誤而准予核貸(各次之貸款人、貸款時間、貸款之金融機構、申貸與核貸金額、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犯罪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工方式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及雲林區漁會訴由雲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D○○、宙○○、B○○、宇○○、J○○、F○○、I○○、玄○○、寅○○、O○○、己○○、T○○、壬○○、卯○○、亥○○、辛○○、地○○、丁○○、G○○、S○○、A○○、P○○、天○○、C○○、L○○、黃○○、酉○○、庚○○、未○○、N○○、張OO、戌○○、R○○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等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之規定,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 即如附表一所示) ,業據被告宙○○、F○○、寅○○、O○○、己○○、T○○、壬○○、亥○○、辛○○、地○○、丁○○、G○○、S○○、A○○、P○○、天○○、C○○、L○○、黃○○、酉○○、庚○○、未○○、N○○、張OO、戌○○、R○○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被告D○○、B○○、宇○○、J○○、I○○、玄○○、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見調查卷㈠第372 頁背面至第374 頁背面、第282 頁正面至第283 頁背面、第289 頁正面至第291 頁正面、調查卷㈡第48頁背面至第49頁正面、第106 頁背面至第108 頁正面、第120 頁背面至第122 頁正面、調查卷㈢第359頁背面至第360 頁正面、偵字第27300 號卷㈠第270 頁背面至第272 頁正面、第277 至279 頁、第295 頁背面至第297頁正面、第302 至304 頁、偵字第27300 號卷㈡第14頁正面至第15頁背面、第22至25頁、第143 頁背面至第146 頁正面、第155 至157 頁、第258 頁背面至第260 頁正面、偵字第27300 號卷㈢第123 頁背面至第125 頁正面、第137 至139頁、第144 頁背面至第146 頁背面、第157 至160 頁、第170 頁背面至第172 頁背面、第277 頁背面至第282 頁背面、第298 至300 頁、第310 頁背面至第313 頁正面、第319 至321 頁、第345 頁正面至第346 頁正面、偵字第27300 號卷㈣第132 頁背面至第134 頁正面、第156 頁正面至第158 頁背面、第299 頁正面至第301 頁背面、第306 頁正面至第307 頁背面、第313 至316 、318 至321 頁、偵字第27300 號卷㈤第87頁正面至第88頁正面、第139 頁背面至第140 頁正面、偵字17976 號卷㈡第140 、141 、186 、187 、192 至195 頁、偵字第17976 號卷㈣第119 、120 頁、第125 頁正面及背面、偵字第17976 號卷㈤第42頁正面至第43頁背面、第45頁背面至第46頁正面、第47頁正面及背面、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㈡第65至67、84至87頁、本院審訴卷㈠第255 頁、第298 頁正面及背面、第319 、320 頁、第376 頁背面、本院審訴卷㈡第33頁、第298 頁正面及背面、第319 、320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㈡第120 頁正面至第124 頁背面、第128 頁正面及背面、第183 至186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㈢第28、40、71、72、98、99、102 頁、第113 頁背面至第114 頁正面、第175 、176 頁、第179 頁背面、第189 、234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5頁背面、第46頁正面至第58頁背面、第99頁背面、第104 頁正面、第109 頁正面至第11 0頁背面、第184 頁背面、第226 、232 頁、本院原訴字第8 號卷第84頁背面、第92、93頁) ,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丑○○、巳○○、Q○○、李OO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字第27300號卷㈠第14 頁背面至第16頁正面、第110至114頁、第118頁背面至第12 5頁正面、第146至150頁、第155頁背面至第158頁正面、第166頁背面至第169頁正面、第171、172頁、第188頁正面至第191頁背面、第198頁背面至第201頁背面、第224至226頁、偵字第27300號卷㈢第8頁正面至第9頁背面、第166頁背面至第169頁正面、第176頁正面至177頁正面、偵字第27300號卷㈣第182至184頁、偵字第17976號卷㈤第39頁背面至第40頁正面、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㈠第9、10、13至15頁、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㈡第86頁、雲檢偵字第3745號卷第24、29至32頁、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㈡第60、61頁、第128頁正面及背面、第135頁正面至第137頁正面、第145至150頁、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㈢第84頁正面及背面、第155至165頁、本院原訴字第8號卷第82、83頁、第99頁背面、第102頁正面) ,並據證人即共犯龔松霖、陳OO於偵查及彰化地院另案(即98年度訴字第139號,下稱彰院卷)審理中、證人即共犯李OO於調查及偵查中分別證述綦詳(見調查卷㈡第15頁背面至第16頁背面、調查卷㈢第309頁背面至第310頁背面、第105頁背面至第108頁正面、第110頁背面至第113頁正面、偵字第27300號卷㈡第95頁背面至第98頁正面、偵字第27300號卷㈤第88頁背面至第89頁背面、第129頁背面、彰警卷第3頁背面至第4頁背面、第5頁背面至第6頁正面、彰檢偵字第9507號卷㈡第9頁正面至第11頁正面、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㈡第45、56、57、59頁、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㈢第189至21、31、32頁、彰院卷第16頁背面至第17頁正面、第21頁背面、第38頁、第65頁背面、第77頁背面至第78頁正面) ,復有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98年11月25日潮放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寅○○之消費性放款申請書兼個人資料表、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偽造之寅○○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南區工程處(下稱「南工處」)(096) 人證字第0047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寅○○之「南工處」9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澳郵局(下稱「南澳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偽造之轉帳明細資料查詢下載資料、偽造之「南工處」96年6月份至同年11月份個人薪資明細表、偽造之「南工處」扣款明細資料、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帳務交易(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寅○○之9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寅○○所有「南澳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己○○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35,已扣案) 、己○○指認宙○○之照片、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渣打銀行」)99年9月14日渣打商銀CB-OPS字第0000 000000號函、99年10月7日渣打商銀CBRisk字第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己○○之「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偽造之己○○之「新合興座墊行」96年11、12月份及97年1月份薪資單、己○○之97至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無所得資料)、「渣打銀行」100 年12月13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己○○貸款案件徵信批示資料、T○○指認I○○及丑○○之照片、T○○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9 70314更新00002,已扣案)、T○○指認I○○及丑○○之照片、T○○之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書、偽造之T○○之臺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葉公司」)97年3月14日服務證明書、偽造之T○○「雙葉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T○○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下稱「中國商銀」)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T○○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銀行岡山分行98年11月25日岡山營字第00 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壬○○97年3月18日臺灣銀行岡山分行消費性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編號:89)、壬○○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雨公司」)服務證、偽造壬○○之「春雨公司」97年1、2月份員工薪資單、偽造之壬○○「春雨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壬○○之勞工保險卡、壬○○97年4月1日簽立之放款借據、帳號查詢單、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客戶所有存款、放款、外匯帳號查詢單、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壬○○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卯○○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16,已扣案)、偽造之卯○○之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97年3月27日(97) 遠雄壽險證字第059號服務證明書、偽造之卯○○所有第一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卯○○指認B○○、宙○○及丑○○之照片、卯○○之97年3月31日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書、卯○○所有燕巢鄉農會帳號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卯○○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卯○○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卯○○之燕巢區農會交易明細表及共用查詢單、亥○○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5,已扣案) 、亥○○指認丑○○之照片、燕巢鄉農會98年10月2日燕鄉農信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亥○○97年3月31日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書、亥○○97年4月21日簽立之借據(100萬元) 、亥○○之徵信同意書、亥○○之授信個人資料表、共用查詢單、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李長榮公司」)97年4月2日榮科人服字第970001號在職證明書、亥○○之勞工保險卡、偽造之亥○○之「李長榮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局100年12月12日保政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亥○○之96至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辛○○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33,已扣案)、燕巢鄉農會98年10月2日燕鄉農信字第00000000 0號函暨所檢附辛○○之97年4 月8日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書、辛○○97年4月22日簽立之借據、辛○○之徵信同意書、辛○○之授信個人資料表、共用查詢單、辛○○之海軍左營港務隊97年4月2日97海營港證字第021號現役軍人服役證明、偽造之辛○○之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辛○○之國民身分證及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100年12月5日雄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辛○○所有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地○○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47,已扣案)、地○○之合作金庫銀行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合作金庫銀行永康分行消費者貸款申請暨批覆書、地○○簽發之借據(50萬元)、個人信貸評分卡結果、地○○之個人戶新申請/展期案件帳務資料查詢-借款戶帳務資料查詢、地○○之合作金庫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公司」)服務證明書、偽造之地○○之「統一公司」96年度各類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中臺南分行新臺幣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地○○之戶籍謄本、地○○之93至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李OO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編號:0000000更新00010,已扣案)、李OO指認宇○○及丑○○之照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園分行99年12月13日合金林園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李OO之合作金庫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偽造之李OO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公司」)林園分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李OO之「元大證券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各1份、偽造之李OO之「元大證券公司」員工薪資證明單、李OO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無所得)、「元大證券公司」100年12月19日元證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附證人李OO之97年3月份至同年5月份員工薪資明細表、Q○○提供之筆記本節本、偽造之G○○即劉OO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下稱「國境事務大隊」)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扣案)、雲林區漁會98年9月22日雲漁信字第00000000 00號函暨所檢附G○○即H○○之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本票、劉OO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偽造劉OO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6月30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劉OO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7月份職員薪資表、偽造之G○○即劉OO「國境事務大隊」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授信約定書、共同內容認證單、G○○即劉OO之徵信同意書、G○○即劉OO之財團法人金劉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 徵信資料、G○○即劉OO之個人資料表、同一關係人資料表、G○○即劉OO之戶籍謄本、G○○即劉OO之徵信報告書、98年1月7日郵政存簿儲金匯款解付傳票、雲林區漁會信用部授信審議個案資料表(劉OO)、S○○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90,已扣案)、偽造之S○○之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保保全公司」) 97年6月3日立保人發字第970047號職員在職證明書(已扣案)、大眾銀行101年5月24日眾個營發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S○○之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S○○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偽造之S○○之「立保保全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蘇OO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A○○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07,已扣案)、大眾銀行98年10月13日(98)眾消密發字第8252號函暨所檢附A○○之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A○○簽發之本票、A○○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結果、偽造之A○○之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院(下稱「新樓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A○○「新樓醫院」97年7 月19日新樓人字第97150號職員服務(離職)證明書、帳戶交易資料、個人信用貸款部南區營業核貸書(A○○部分)、A○○之96至10 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 98年度聲搜字第313號搜索票(受搜索人:P○○)、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P○○)、偽造之P○○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 97年7月22日臺鐵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P○○之「臺鐵局」屏東管理站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P○○「臺鐵局」97年7月份員工薪津明細單、P○○之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授信約定書、徵信報告表、委託書、P○○簽發之借據、P○○之個人資料表、同一關係人資料表、P○○之戶籍謄本、P○○之徵信同意書、P○○之「聯徵中心」徵信資料、P○○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段98年4月2日高運段人字第00 00 000000號函、雲林地院98年度聲搜字第313號搜索票(受搜索人:天○○)、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天○○)、偽造之天○○之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下稱「恆春旅遊醫院」) 97年7月22日恆醫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天○○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7月份員工薪資單、偽造之天○○之「恆春旅遊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天○○之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委託書、授信約定書、天○○個人資料表、天○○國民身分證資料查詢結果、雲林區漁會同一關係人資料表、授信戶同一關係人授信往來明細表( 天○○部分) 、天○○之戶籍謄本、天○○之徵信報告、天○○之徵信同意書、天○○之「聯徵中心」徵信資料、天○○提供之代辦貸款廣告、「恆春旅遊醫院」98年4月8日衛署恆醫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雲林地院98年度聲搜字第313 號搜索票(受搜索人:C○○)、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C○○)、偽造之C○○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8月8日恆醫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枋寮分行98年1月1日合金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C○○之合作金庫銀行辦理「貼心相貸-公教員工專案貸款」申請書兼個人資料表、合作金庫銀行枋寮分行貸款申請暨批覆書、偽造之C○○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8月份員工薪資單、偽造之C○○之「恆春旅遊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借款契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98年9月23日合金彰放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陳OO即陳勝得之合作金庫銀行辦理「貼心相貸-公教員工專案貸款」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編號:12148) 、偽造之陳OO「彰化縣政府計畫處」97年9月23日府計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陳OO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97年9月份員工薪資單、偽造之陳OO「彰化縣政府」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龔松霖98年12月21日庭呈答康信用貸款廣告、全方位理財行銷社貸款廣告、L○○即M○○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12 4,已扣案) 、L○○指認丑○○之照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企銀」) 九如分行100年12月27日(100)九如字第0857號函暨所檢附L○○即M○○之「臺灣企銀」個人貸款申請書(貸款申請書上載明職業為「海巡署檢查哨長」及年收入為「110萬元」)、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101年1月11日主財中心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暨所檢附L○○即M○○於96至98年間每月核發薪資明細表及國軍退除官兵俸金詳情表、L○○即M○○之98、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黃○○之98年3月12日癸○銀行送件登記條(送件人:楊禮安即D○○,已扣案) 、癸○銀行99年9月10日(99)政查字第37553號函暨所檢附黃○○之癸○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消費性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黃○○簽發之本票及授權書(22萬元)、撥款委託書、黃○○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及郵政存簿封面影本、黃○○之勞工保險卡、偽造之黃○○之嶸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嶸宇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查證報告及照片、黃○○之貸款帳戶交易概要、黃○○之93至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癸○銀行10 1年5月7日(101)政查字第53252號函、酉○○提供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下稱「苓雅分局」)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職工服務證、戶籍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苓雅郵局(下稱「苓雅郵局」)帳號0000 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與內頁交易明細、酉○○之信貸診斷書(已扣案)、酉○○指認丑○○之照片、臺灣企銀北高雄分行98年11月21日98北高字第541號函暨所檢附酉○○之「臺灣企銀」個人貸款申請書(編號:81 ) 、偽造之酉○○之「苓雅分局」98年4月22日市警苓雅人字第0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酉○○「苓雅分局」98年2月至同年4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偽造之「苓雅分局」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酉○○之貸款帳戶交易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企銀」) 個人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貸款綜合契約、酉○○庭呈「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庚○○指認丑○○之照片、偽造之庚○○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扣案)、庚○○提供之「中油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臺灣企銀」苓雅分行98年12月15日98苓雅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庚○○之98年4月28日臺灣企銀個人貸款申請書(編號:228號)、徵信資料退件通知、未○○之98年5月13日送件登記條(送件人:楊禮安即D○○)、未○○指認F○○之照片、癸○(臺灣)商業銀行100年12月20日(100)政查字第50368號函暨所檢附未○○之癸○銀行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好年貸約定書、未○○之聯徵中心聯徵資料、消費性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未○○98年6月8日簽發之本票及授權書(30萬元) 、撥款委託書、未○○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所有癸○銀行九如分行帳號000-0000號帳戶綜合儲蓄存款帳戶封面、偽造之未○○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未○○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未○○之93至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N○○之終止委任代辦暨退件聲明書(已扣案)、N○○指認丑○○之照片、安泰商業銀行(下稱「安泰銀行」)北高雄分行98年11月27日(98) 安北高字第6000608號函暨所檢附N○○之「安泰銀行」信用貸款案件審核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信用貸款負債核算表、信用貸款承做建議書、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徵信調查表、N○○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偽造之N○○之聖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聖遠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N○○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N○○之貸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貸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N○○98年8月31日安泰銀行信用借款契約書、撥款代償暨扣款授權委託書、N○○簽發之本票(30萬元)、N○○之93至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申○○提供之勞工保險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張OO之臺南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南企銀」)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偽造之張OO之串門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串門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張OO之「串門公司」97年2月22日員工在職證明書申請單、張OO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代售契約書(已扣案)、戌○○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96、0000000更新00084,已扣案)、戌○○之高雄市環境保護局(下稱「辰○○○○○」) 98年3月31日(98)高市環局證字第678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戌○○之「辰○○○○○」98年2月至同年4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戌○○指認宙○○及丑○○之照片、偽造之R○○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 薪給清單、R○○提供之「臺電公司」98年4月份薪給清單、R○○指認丑○○及宙○○之照片、R○○之94至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李OO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編號0000000更新0008 9,已扣案) 、「渣打銀行」99年1月8日渣打商銀CB-OPS 字第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李OO之貸款契約書、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偽造之李OO之興農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農人壽」)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李OO之96、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渣打銀行」102年5月13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李OO之「渣打銀行」授信戶貸放類資料歸戶查詢報表及李OO之「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李OO之「興農人壽」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李OO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渣打銀行」102年5 月27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0000000000號函(李OO部分)、「渣打銀行」102年6月26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000000 0000號函(李OO部分) 各1份在卷可稽(見調查卷㈠第16 至41、45至60、95至102、118至122、130至134、136 、209至226、239、241、245、247、251、253、25 7、259、260、279、280、285至290、295至306、376、377、380至383、385至391頁、調查卷㈡第17至20、26至31、41至43頁、50至52、55至58、109至114、12 8至133頁、調查卷㈢第292、293、312、313、329至336、347、348、351、353至358、361、362頁、偵字第27300號卷㈠第284至294、308至333頁、偵字第27 300號卷㈡第67至71、281至292頁、偵字第27300號卷㈢第10、78至84、108至114頁背面、第135、142、143、149、150、261至265頁、偵字第27300號卷㈣第327至348頁、偵字第17976號卷㈡第7、105至131、146至16 0頁、偵字第17976號卷㈢第36至39、45至57、81、82、91 、118至136、139至142、152、153頁、偵字第17976 號卷㈣第2至15、40至45、49至54、84至86、172至174、193至198、200、205至215、235至244頁、偵字第17976號卷㈤第19至22、61至67頁、雲檢聲監字第145號卷第35、36頁、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㈡第7至11、70、97至11、115至119頁、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㈢第22、23頁、本院原訴字第8號卷第30至37、80、87頁) ,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專任委託契約書、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光碟、廣告文宣、印章及如附表三編號4、14至16、18至25所示之偽造文書扣案可資為佐。又如附表一各項編號「偽造或變造及行使文件欄」所示之公文書或特種文書或私文書,除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新合興座墊行」薪資表之私文書係由被告宙○○所偽造,及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嶸宇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私文書由被告D○○變造,暨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網路申報收執聯」之私文書由被告D○○付費委託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偽造外,其餘均係由共同被告丑○○所偽造或變造等節,業據共同被告丑○○及被告宙○○、D○○分別明確供述在卷,基上所述,足認被告D○○、宙○○、B○○、宇○○、J○○、F○○、I○○、玄○○、寅○○、O○○、己○○、T○○、壬○○、卯○○、亥○○、辛○○、地○○、丁○○、G○○、S○○、A○○、P○○、天○○、C○○、L○○、黃○○、酉○○、庚○○、未○○、N○○、張OO、戌○○、R○○上開任意性之自自,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上開犯罪事證均已臻明確,被告D○○、宙○○、B○○、宇○○、J○○、F○○、I○○、玄○○、寅○○、O○○、己○○、T○○、壬○○、卯○○、亥○○、辛○○、地○○、丁○○、G○○、S○○、A○○、P○○、天○○、C○○、L○○、黃○○、酉○○、庚○○、未○○、N○○、張OO、戌○○、R○○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至起訴書就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共同被告丑○○所偽造之文件認為係偽造共同被告李OO所有「華南商業銀行高雄三民分行第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及申請貸款時間為「98年9月23日」乙節,惟此經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更正為偽造共同被告李OO之「興農人壽」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於「98年4月7日」申請貸款等節(見本院原訴字第8號卷第92頁),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制作他人名義之文書為要件;而變造文書,係指無權制作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者而言。次按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製作權者,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擅自就他人所製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而言;倘該文書之本質已有變更,或已具有創設性時,即屬偽造,而非變造(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臺上字第6838號判決意旨可資為參)。又按文書之影印本或複印本,與抄寫或打字者不同,實係原本內容之重複顯現,且其形式、外觀、即一筆一劃,亦毫無差異,於吾人社會生活上自可取代原本,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社會機能與信用性(憑信性),故在一般情形下皆可適用,而視其為原本制作人直接表示意思之內容,成為原本制作人所作成之文書,自非不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故若將原本予以影(複)印後,將原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意思者無異(最高法院分別著有73年臺上字第3885號判例、91年度臺上字第75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末按所謂之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係指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94條規定製發給納稅義務人,表示其在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第88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所得時,已經預先扣繳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款之證明,故係以扣繳義務人名義所製作之私文書。經查:
⒈本件共同被告丑○○利用電腦軟體製作本件被告寅○○等即冒貸人等之「95、96或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員工薪資單或薪資表」等資料後,並將「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中之給付總額、扣繳稅額、給付淨額等資料或將「在職證明書」上之職位名稱、「員工薪資單」上之每月薪資所得等資料加以修改後,以印表機加以列印,乃係無製作權人製作他人名義之文書,核屬偽造文書之犯行。
⒉另共同被告丑○○將本件被告寅○○即冒貸人等所有之郵局或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將其中數字加以修改後予以列印,使其內容與原有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顯有差異,揆之前開說明,乃係無製作權人將原本竄改,核屬變造私文書之犯行。
⒊又被告D○○係將被告黃○○所有之「嶸宇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數字予以剪貼,並加以更改所得金額之數字內容,將被告黃○○之年度所得予以提高後,再將變更後之扣繳憑單影印後傳真至「癸○銀行」申辦貸款等節,業據被告D○○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㈢第137 頁背面、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10 頁背面) ,揆之前揭說明,乃係無製作權人將原本竄改,核屬變造私文書之行為。
㈡又本件被告丑○○所偽造之如「南工處」、「國境事務大隊」、「臺鐵局」、「恆春旅遊醫院」、「彰化縣政府」、「海巡署」、「苓雅分局」、「辰○○○○○」等公務機關之「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等文書,均用以表示該等公家機關有核發所屬公務員薪資之憑證,自係屬刑法第211 條所規定之公文書。
㈢另按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此等文書,性質上有屬於公文書者,有屬於私文書者,其所以別為一類者,無非以其或與謀生有關,或為一時之方便,於公共信用之影響較輕,故處刑亦輕,乃關於公文書與私文書之特別規定。次按「偽造學校畢業證書或證明書。應成立刑法第220 條之罪,已見院字第2334號解釋。至偽造學校之印章,應分別成立刑法第218 條第1 項或第217 條第1 項之罪。如與偽造畢業證書或證明書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依同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偽造學校畢業證書,並偽造教育部、省教育廳或其他主管教育機關之公印。加蓋其上者,應成立刑法第212 條及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罪,並依同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司法院院字第3020號解釋意旨參照。復按偽造公印,刑法第218 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212 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212 條之文書同時偽造公印者,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218 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本院院解字第3020號第3 項解釋於立法本旨並無違背,尚無變更之必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2解釋意旨足參。又刑法上所稱之公印文,係指公印所表現之印影,而所謂公印,乃指公署所用之印信。即表示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之印信俗稱大印與小官章。至於機關長官之簽名章,僅屬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要非印信條例規定之「職章」,其所表現之印文亦非公印文,依此,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偽造之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處長王禮賢」之印文為公印文,即有可議,最高法院著有82年度臺上字第3771號判決意旨可資為參。經查:
⒈本件共同被告丑○○所偽造之本件被告寅○○、G○○、P○○、天○○、C○○、共犯陳OO即陳勝得及被告L○○、酉○○等人之「南工處」、「國境事務大隊」、「臺鐵局」、「恆春旅遊醫院」、「彰化縣政府計畫處」、「海巡署」、「苓雅分局」在職證明書,雖均為公文書,然該等公文書則係分別為證明該等被告或共犯即貸款人為該等公務機關所屬公務員之服務證明書,揆之上揭說明,應均屬同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
⒉另本件共同被告丑○○所偽造之被告G○○即劉OO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上蓋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印文、偽造之被告P○○之「臺鐵局」在職證明書上蓋有「交通部臺鐵路管理局關防」之印文、偽造之被告天○○、C○○之「恆春旅遊醫院」在職證明書上蓋有「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之印文、偽造之共犯陳OO即陳勝得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上蓋有「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之印文,及偽造之被告酉○○「苓雅分局」在職證明書上蓋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之印文各1 枚等,乃表示該等公務機關之印信,自均為同法第21 8條第1 項所稱之公印文無訛。至偽造之被告寅○○之「南工處」在職證明書上蓋有「處長程經華」之印文、偽造之被告G○○即劉OO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上蓋有「大隊長胡景富」之印文、偽造之被告P○○之「臺鐵局」在職證明書上蓋有「站長張文生」之印文,及偽造之共犯陳OO即陳勝得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上蓋有「處長劉鴻仁」之印文各1 枚等,該等印文所用之印章,均僅屬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並非印信條例所規定之「職章」,揆之前揭說明,其等所表現之印文自非屬公印文,故公訴意旨認該等印文亦屬公印文,尚有誤會,惟該等印文既均係由被告丑○○所偽造,仍均屬偽造之印文無誤。
㈣故核被告D○○、辛○○就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就被告辛○○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係為偽造一節,惟共同被告丑○○係將被告辛○○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存摺之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內,加以修改其中數字後予以列印一節,業據共同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已如前述,是該等行為核屬變造之行為,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均規定於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是被告D○○、辛○○此部分所犯仍為同一法條,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即得併予審理,附予敘明。又其等變造被告辛○○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之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等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被告辛○○當時負債比例甚高,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變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D○○、辛○○與共同被告丑○○、J○○( 業經高等高雄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07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 間,就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另核被告D○○、S○○就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犯行,及被告D○○、F○○、未○○就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上揭偽造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係由共同被告丑○○所偽造一節,然被告D○○於本院審理中業已供述:伊係另行付費委託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偽造被告未○○所有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後,再交由被告未○○自行傳真至「癸○銀行」申辦貸款後,伊再將佣金交予共同被告丑○○等語明確(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㈡第189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10 頁背面) ,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而公訴意旨漏未論載被告D○○付費委由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偽造上揭「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而與該成年女業務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部分之犯罪事實併予補充,併此敘明。其等分別偽造S○○之「立保保全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未○○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網路申報收執聯」之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均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被告S○○、未○○當時收入不豐,負債比甚高,均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被告S○○之「立保保全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被告未○○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網路申報收執聯」等私文書後,再分別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D○○、S○○就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巳○○間,及被告D○○、F○○、未○○就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犯行間,與共同被告丑○○、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㈥又核被告D○○、黃○○就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黃○○之「嶸宇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係為偽造一節,惟被告D○○係將被告黃○○所有「嶸宇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其中數字,加以剪貼變更數字後,再影印傳真至「癸○銀行」行使以申辦貸款乙節,業據被告D○○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 見偵字第939 號卷㈠第15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㈡第137 頁背面、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10頁背面) ,是該等行為核屬變造之行為,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屬有誤,然因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均規定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是被告D○○、黃○○此部分所犯仍為同一法條,故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即得併予審理,附予敘明。其等變造被告黃○○之「嶸宇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等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被告黃○○當時收入不豐,尚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變造被告黃○○之「嶸宇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D○○、黃○○就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㈦核被告宙○○、己○○就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宙○○利用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新合興座墊行」之發票章,為間接正犯。至公訴意旨漏為論述前揭偽造之「新合興座墊行」印章及印文部分一節,惟被告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已供陳:薪資單係由宙○○提供空白格式填寫,其上「新合興座墊行」之印章並非公司所蓋等語(見偵字第17976 號卷㈡第141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47頁) ,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疏漏,應予補充,且被告宙○○、己○○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業已充分防禦,故而,縱本院並未告知被告宙○○、己○○此部分另涉罪名,然揆以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923號判決意旨,此對於被告之防禦權並無所妨礙,又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偽造私文書罪為前後階段行為之高低度吸收關係( 詳後述)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故故本院自得依法補充起訴法條併予審理之。另其等偽刻「新合興座墊行」之發票章及於上揭偽造之被告己○○之「新合興座墊行」薪資表上偽造「新合興座墊行」之印文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新合興座墊行」之印文以偽造「新合興座墊行」薪資表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被告己○○時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宙○○、己○○就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
㈧另核被告宙○○、B○○、卯○○就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卯○○所有「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係為偽造一節,然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業已陳明係將貸款人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加以修改數字後並列印等節,已如前述,是該等行為核屬變造之行為,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均規定於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是被告宙○○、B○○、卯○○此部分所犯仍為同一法條,故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即得併予審理,附予敘明。次按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分別著有99年度臺上字第6596號、99年度臺上字第5417號判決要旨足資為參。是其等先後為偽造被告卯○○之「遠雄人壽」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憑單之私文書及變造被告卯○○所有「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之私文書之各行為,其等主觀上基於偽造文書之單一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且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應僅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又其等偽造被告卯○○之「遠雄人壽」服務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等偽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即可。另其等明知被告卯○○當時負債甚高、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變造前述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宙○○、B○○、卯○○就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㈨核被告宇○○、丁○○就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等偽造共犯李OO之「元大證券公司」林園分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員工薪資證明單」等私文書及偽造共犯李OO之「元大證券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其等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共犯李OO時任職未久、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宇○○、丁○○就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及共犯李OO( 業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797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㈩核被告J○○( 原名K○○) 、天○○、C○○就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犯行,及被告J○○、C○○就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等利用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公印,均為間接正犯。又其等偽刻「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之公印及於上揭偽造之被告天○○、C○○之「恆春旅遊醫院」在職證明書上偽造「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之公印文之行為,均為其等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等偽造「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之公印文以偽造被告天○○、C○○之「恆春旅遊醫院」在職證明書等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另偽造被告天○○、C○○之「恆春旅遊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薪資單等公文書後,復用以行使,應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法理,並揆以司法院解釋第3020號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2號解釋意旨,應分別僅論以偽造公印文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被告天○○、C○○均未任職於「恆春旅遊醫院」,均未符合公教人員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印文、特種文書及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J○○、天○○、C○○就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犯行,及被告J○○、C○○就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J○○就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等偽造共同被告李OO之「興農人壽」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被告李OO當時負債甚高、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J○○就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李OO( 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原訴字第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確定) 、丑○○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核被告I○○、T○○就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核被告I○○、張OO就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 6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I○○、張OO就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犯行,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及被告張OO所有「臺南企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係為偽造乙節,然共同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業已陳明係將貸款人所有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加以修改數字後並列印等節,已如前述,是該等行為核屬變造之行為,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規定於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是被告I○○、張OO此部分所犯仍為同一法條,故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即得逕予審理,附予敘明;另共同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亦明確供述:其已將偽造之被告張OO之扣繳憑單及變造之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資料送至燕巢鄉農會辨理貸款事宜,嗣後並未准予核貸等語(見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㈢第160頁) ,基此,可見共同被告丑○○業已將其所偽造被告張OO之扣繳憑單及變造之被告張OO所有「臺南企銀」帳戶內頁交易明細明資料持向燕巢鄉農會行使之事實,已可認定,從而,被告I○○、張OO與共同被告丑○○該部分行為已達行使偽造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之要件,故公訴意旨漏未論述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容有疏漏,併予補充,又被告I○○、張OO此部分犯行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為前後階段行為之高低度吸收關係及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故本院自得諭知變更起訴法條及另涉犯法條後(見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㈣第14頁正面) ,併予審理之,附此敘明。又其等先後為偽造被告T○○之「雙葉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被告張OO之「串門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變造被告T○○所有「中國商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被告張OO所有「臺南企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資料之各行為,其等主觀上故係基於偽造文書之單一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且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應僅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最高法院著有99年度臺上字第6596號、99年度臺上字第5417號判決要旨可參) ;又其等偽造私文書及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等偽造私文書、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即可。另其等明知被告T○○、張OO當時負債甚高、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變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I○○、T○○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犯行,及被告I○○、張OO就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玄○○就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至公訴意旨認偽造之共犯陳OO即陳勝得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上之「處長劉鴻仁」之印文亦屬公印文一節,然該等印文之印章僅係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非屬印信條例之「職章」,其所為之印文即非為公印文,業如前述,故被告玄○○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罪,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有誤會,惟被告玄○○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之犯罪事實,業已充分為防禦,故而,縱本院並未告知被告玄○○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之罪名,然揆以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923號判決意旨,此對於被告玄○○之防禦權並無所妨礙,又此部分社會基本事實尚屬同ㄧ,並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偽造公印罪及偽造特種文書罪為前後階段行為之高低度吸收關係( 詳後述)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後併予審理之,併予敘明。其等利用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之公印及「處長劉鴻仁」之印章,為間接正犯。又其等偽刻「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之公印、「處長劉鴻仁」之印章及於上揭偽造之共犯陳OO即陳勝得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上偽造「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之公印文及「處長劉鴻仁」之印文之行為,均為其等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等先後為偽造「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之公印文及「處長劉鴻仁」之印文,以偽造共犯陳OO即陳勝得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另偽造共犯陳OO之「彰化縣政府」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等公文書後,復用以行使,應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法理,並揆之司法院解釋第3020號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2號解釋意旨,應分別僅論以偽造公印文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陳朝月( 原名陳勝得,業經彰化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4 年確定) 並未任職於「彰化縣政府計畫處」,並不符合公教人員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印文、印文、特種文書及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玄○○就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Q○○及共犯龔松霖( 業經彰化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緩刑4年確定) 、陳OO即陳勝得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寅○○、O○○就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偽造之被告寅○○之「南工處」在職證明書上之「處長程經華」之印文亦屬公印文一節,然該等印文之印章僅係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非屬印信條例之「職章」,其所為之印文並非為公印文,業如前述,故被告寅○○、O○○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罪,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有誤會,惟被告寅○○、O○○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之犯罪事實,業已充分為防禦,且本院以較輕法條就被告寅○○、O○○該部分犯行予以論罪( 即僅論以行使偽特造種文書罪) ,對於被告寅○○、O○○之防禦權並無所妨礙,故而,縱本院並未告知被告寅○○、O○○此部分犯罪事實變更起訴法條之罪名,然揆以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923號判決意旨,亦對於被告寅○○、O○○之防禦權無所妨礙,且此部分社會基本事實尚屬同ㄧ,並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為前後階段行為之高低度吸收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故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訴法條後併行審理之,附予敘明。另公訴意旨認被告寅○○所有「南澳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資料為偽造一節,然共同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業已明確係將貸款人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加以修改數字後予以列印一情,業如前述,是該等行為核屬變造之行為,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均規定於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是被告寅○○、O○○此部分所犯仍為同一法條,是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即得逕予審理,併予敘明。又其等利用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處長程經華」之印章,為間接正犯。又其等偽刻「處長程經華」之印章及於上揭偽造之被告寅○○之「南工處」在職證明書上偽造「處長程經華」之印文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其等先後為偽造「處長程經華」之印文以偽造被告寅○○之「南工處」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另偽造被告寅○○之「南工處」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薪資明細表、轉帳資料查詢等公文書及變造被告寅○○所有「南澳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之私文書後,復用以行使,應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法理,分別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即可。另其等明知寅○○並未任職於「南工處」,並不符合公教人員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印文、特種文書、公文書及變造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寅○○、O○○就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及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真實年籍均不詳自稱「李先生」、「陳先生」之成年男子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亥○○就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犯行,及被告壬○○就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犯行,暨被告N○○就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等分別偽造亥○○之「李長榮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壬○○之「春雨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N○○之「聖遠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等私文書後,分別持以行使,其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亥○○、壬○○、N○○之薪資所得不豐,並不符合銀行放貸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亥○○就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犯行,與被告丑○○、巳○○間,暨被告壬○○就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及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男業務員間,及被告N○○就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A○○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第212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等偽造被告A○○之「新樓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私文書及偽造被告A○○之「新樓醫院」職員服務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等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被告A○○之薪資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放貸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A○○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巳○○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地○○就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地○○所有「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係為偽造一節,然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業已陳明係將貸款人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加以修改數字後並列印等節,前已述及,是該等行為核屬變造之行為,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均規定於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是被告地○○部分所犯仍為同一法條,故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即得逕予審理,附予敘明。又其等偽造被告地○○之「統一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變造被告地○○所有「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私文書之各行為,其等主觀上顯係基於偽造文書之單一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且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應僅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最高法院著有99年度臺上字第6596號、99年度臺上字第5417號判決要旨可參) ;另其等偽造私文書、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等偽造私文書、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被告地○○負債比甚高,收入不足支付貸款,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變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地○○就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巳○○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G○○( 原名劉OO) 就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犯行,及被告P○○就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偽造之被告G○○即劉OO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上之「大隊長胡景富」之印文、偽造之被告P○○之「臺鐵局」在職證明書上之「站長張文生」之印文亦均屬公印文一節,然該等印文之印章均僅係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均非屬印信條例之「職章」,其等所為之印文均非為公印文,已如前述,故被告G○○、P○○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罪,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有誤會,惟被告G○○、P○○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之犯罪事實,業已充分為防禦,故而,縱本院並未告知被告G○○、P○○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之罪名,然揆以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923號判決意旨,此對於被告G○○、P○○之防禦權並無所妨礙,且此部分社會基本事實尚屬同ㄧ,並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偽造公印罪、偽造公印文罪及偽造特種文書罪為前後階段行為之高低度吸收關係( 詳後述)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故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後併予審理之,附予敘明。又其等利用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大隊長胡景富」之印章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關防」之公印、「站長張文生」之印章,均為間接正犯。另其等偽刻「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大隊長胡景富」之印章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關防」之公印、「站長張文生」之印章暨於上揭偽造之被告G○○即劉OO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偽造之被告P○○之「臺鐵局」在職證明書上,分別偽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文、「大隊長胡景富」之印文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關防」之公印文、「站長張文生」之印文,均為其等偽造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等先後偽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大隊長胡景富」之印章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關防」之公印、「站長張文生」之印章後,偽造被告G○○即劉OO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被告P○○之「臺鐵局」在職證明書等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另偽造被告G○○即劉弈慶之「國境事務大隊」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職員薪資單及偽造被告P○○之「臺鐵局」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等公文書後,復用以行使,應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法理,並揆之司法院解釋第3020號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2號解釋意旨,應分別僅論以偽造公印文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即可。再者,其等明知被告G○○即劉OO、P○○並未分別任職於「國境事務大隊」、「臺鐵局」林邊車站,均不符合公教人員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印文、印文、特種文書及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再查,被告G○○即劉OO就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Q○○間,及被告P○○就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Q○○及共犯龔松霖( 已歿,業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051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L○○( 原名M○○) 就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L○○就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犯行,僅構成詐欺取財未遂罪一節,惟查,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已明確供陳:伊已將偽造之被告L○○之「海巡署」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交予被告L○○持向「臺灣企銀」送件等語( 見本院原訴字第8 號卷第119 頁) ,另被告L○○亦於本院審理中供述:伊將被告丑○○轉交的資料持向銀行辦理貸款時,銀行人員詢問伊是否擔任該項職務時,伊認為該項證明文件有偽造情形,就向銀行人員表示伊要撤件等語(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54頁正面及背面) ,綜上可見被告丑○○、L○○業已將上揭偽造之公文書及特種文書持向銀行人員行使以辦理貸款事宜,足認被告丑○○、L○○上開所為,已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是公訴意旨漏未論述被告丑○○、L○○該部分犯行,尚有誤會,惟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罪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詳後述)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故本院自得諭知另涉犯法條後併予審理之(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3、54頁背面) ,併此敘明。其等偽造被告L○○即M○○之「海巡署」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及偽造被告L○○即M○○之「海巡署」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等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又其等明知被告L○○並未任職於「海巡署」檢查哨長之職務,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文書、特種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L○○就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核被告酉○○就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等利用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之公印,為間接正犯。又其等偽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之公印及於上揭偽造之被告酉○○之「苓雅分局」在職證明書上偽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之公印文,均為其等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等先後為偽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之公印文,以偽造被告酉○○之「苓雅分局」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另偽造被告酉○○之「苓雅分局」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等公文書後,復用以行使,應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法理,並揆以司法院解釋第3020號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2號解釋意旨,應分別論以偽造公印文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即可。另其等明知被告酉○○雖任職於「苓雅分局」,然並未擔任「苓雅分局」庶務組長之職務,並不符合銀行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印文、特種文書及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酉○○就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庚○○就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犯行,及被告R○○就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R○○就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犯行部分,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一節,然共同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已明確供述:其已將偽造之被告R○○之薪給清單交由被告R○○持向銀行辦理貸款事宜等語,嗣後並未准予核貸等語(見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㈣第217頁正面),此亦為被告R○○於調查及本院審理中自承在卷(見偵字第27300號卷㈡第143頁背面、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㈣第58頁正面) ,基此可見被告丑○○、R○○業已將其所偽造之薪給清單之私文書持向金融機構行使之事實,已可認定,從而,被告丑○○、R○○該部分之行為已達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之要件,故公訴意旨漏未論述此部分之事實,併予補充,又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為前後階段行為之高低度吸收關係及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故本院自得諭知變更起訴法條及另涉犯法條後(見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㈣第14頁正面、第58頁背面) ,併予審理之,附此敘明。又其等偽造被告庚○○之「中油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偽造被告R○○之「臺電公司」薪給清單、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等私文書後,分別持以行使,其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均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其等明知被告庚○○、R○○雖分別任職於「中油公司」、「臺電公司」,惟均有其他負債、收入不豐,均不符合銀行放貸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庚○○就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間,及被告R○○就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及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錢珮綾」之成年女子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戌○○就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戌○○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犯行部分,僅論以偽造公文書罪一節,然共同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已明確供述:其已將偽造之被告戌○○之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交由被告戌○○持向銀行辦理貸款事宜等語,嗣後並未准予核貸等語( 見調查卷㈡第106頁背面、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㈣第217頁正面),此亦為被告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承在案(見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㈣第58頁正面) ,基此可見被告丑○○、戌○○業已將其所偽造之薪資所得等公文書持向金融機構行使之事實,已可認定,從而,被告丑○○、戌○○該部分之行為已達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之要件,故公訴意旨漏未論述此部分之事實,併予補充,又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偽造公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為前後階段行為之高低度吸收關係及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故本院自得諭知變更起訴法條及另行涉犯法條後(見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㈣第14頁正面、第58頁背面) ,併予審理之,附此敘明。其等偽造被告戌○○之「辰○○○○○」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之公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被告戌○○雖擔任於「辰○○○○○」司機一職,為其尚有其他負債,收入不足支付貸款,並不符合銀行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戌○○就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查,被告D○○就如附表一編號7、18所示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及如附表一編號11、21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共4次) ,被告宙○○就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共2次),及被告I○○就如附表一編號3、23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共2次) ,暨被告J○○就如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共3次) ,犯罪時間不同,均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末者,被告D○○、J○○分別有如前揭事實欄第一項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此有被告D○○、J○○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被告D○○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7、11所示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暨被告J○○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及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俱予加重其刑。又按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酌同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此觀之刑法第59條立法意旨即明)。又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迭著有28年上字第1064號、38年臺上字第16號、44年臺上字第413 號、59年臺上字第899 號判例要旨可資為參。經查:
⒈本件被告J○○雖因擔任「永豐公司」業務員,負責招攬貸款客戶,因而招攬被告天○○、C○○委託「永豐公司」辦理貸款案件,然嗣後均由共同被告丑○○指示共同被告Q○○協助被告天○○、C○○2 人代辦貸款案件相關業務,並由共同被告Q○○指導被告天○○、C○○填寫不實貸款申請書,再由共同被告Q○○將共同被告丑○○所偽造之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及薪資表等文件轉交被告天○○、C○○持送金融機構申辦貸款手續,嗣後亦由共同被告Q○○陪同被告天○○、C○○前往申貸之金融機構辦理對保手續,並將被告天○○、C○○所交付之佣金轉交與共同被告丑○○等節,已據共同被告Q○○於偵查供述綦詳(見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㈠第14頁、第168頁正面、第31、32頁、偵字第27300號卷㈣第182頁) ,且共同被告Q○○於辦理有關被告天○○、C○○貸款案件過程中,並未曾與被告J○○有何聯繫或接洽一節,亦經共同被告Q○○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見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㈢第147頁),此核與被告J○○所供亦屬相符,基此足見被告J○○除轉介被告天○○、C○○委由共同被告丑○○代辦貸款案件外,並未參與本件偽造犯罪之主要偽造犯行,益見其參與有關被告天○○、C○○貸款偽造案件犯罪之情節,顯屬輕微,足見被告J○○就本件犯罪自身所為,惡性尚非重大,且其身為「永豐公司」業務員負責招攬客戶所為之業務行為,尚難認其惡性有何重大不赦之處;惟其所觸犯本件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之法定本刑係最低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此與本件被告J○○參與之如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之犯罪情節相比,顯不相當,誠屬情輕法重,倘依最低法定刑論處猶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情節非無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J○○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之犯行部分,均酌量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⒉又被告L○○、戌○○固分別委託「永豐公司」代辦貸款業務,嗣由共同被告丑○○分別自行偽造被告L○○之「海巡署」之公務機關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公文書,及偽造被告戌○○之「辰○○○○○」薪津給與明細表之公文書,然被告L○○於申辦貸款銀行承辦人員向其詢問貸款申請書所附文件內容時,被告L○○自知有偽造之情,而自行向銀行承辦人員表示撤回貸款申請案件;另被告戌○○雖已將前揭由共同被告丑○○所偽造之文書持向銀行遞送以申辦貸款手續,惟當銀行承辦人員詢問被告戌○○所得時,被告戌○○回覆之所得內容顯與偽造資料不同,即要求被告戌○○再補送相關資料後,共同被告丑○○即向被告戌○○表示毋庸再行補件申請等情,業經被告L○○、戌○○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分別供述在卷( 見調查卷㈡第359 頁背面、調查卷㈡第106 頁背面、偵字第17976 號卷第125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㈡第123 頁背面、第185 頁) ,此核與共同被告丑○○所述大致無異,基上可知被告L○○業已自行向申辦貸款銀行撤回貸款申請,並取回偽造之資料,而被告戌○○雖已持偽造薪資證明向銀行申請貸款,然其所回覆所得資料仍與偽造文件不符,致銀行承辦人員仍要其補送其他財力證明文件始能申辦貸款等情,業如前述,則被告L○○、張OO上開所犯顯尚未致該等申貸金融機構陷於錯誤之可能,且其2 人嗣後亦未再行向該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顯見其2 人參與本件偽造公文書犯罪之程度,並非惡性重大,且尚未造成社會經濟重大損失,渠等所生損害相對較輕微,惟其2 人所觸犯本件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之法定本刑係最低本刑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此與本案被告L○○、戌○○參與本件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罪情節相比,顯不相當,誠屬情輕法重,倘依最低法定刑論處猶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情節非無可憫恕,均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L○○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部分,及被告戌○○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部分,俱予酌量減經其刑。爰審酌被告D○○、宙○○、B○○、宇○○、J○○、I○○、F○○、玄○○均正值中、青壯之年,惟竟不思正途以獲取財物,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貸款人即被告寅○○、己○○、T○○、壬○○、卯○○、亥○○、辛○○、地○○、李OO、G○○、S○○、A○○、P○○、天○○、C○○、曹志雄、未○○、張OO、李OO等人負債比甚高、信用不佳或收入不豐,及被告寅○○、G○○、P○○、天○○、C○○、共犯陳OO即陳勝得並未分別任職該等公務機關、被告L○○及酉○○並未各擔任該等公務機關之該等職務,而被告庚○○、N○○、戌○○、R○○等則明知其等收入不豐,另被告丁○○明知其妹李OO當時任職未久、收入不豐,暨被告O○○明知其夫寅○○並未任職「南工處」之公務機關,並未符合貸款銀行貸放標準,均已無從或不便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業者貸得款項,竟為謀圖其等之私利,推由共同被告丑○○或被告宙○○、D○○偽造該等貸款人公務機關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公務機關或私人單位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或變造該等貸款人所有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資料,以虛偽表彰不符本件貸款銀行所核貸款條件之該等貸款人之收入,進而由共同被告丑○○自行或共同被告Q○○或該等貸款人或被告D○○,分別持前開偽造之在職證明、薪資單、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或變造之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財力證明等文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貸款金融機構申辦貸款,而分別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貸款款項,而被告己○○、庚○○、張OO、戌○○、R○○、李OO及共犯李OO則因仍未達銀行貸放款項之標準而未經准予核貸,及共犯陳OO於前往銀行辦理對保手續時當場為警查獲暨被告L○○自行撤回貸款申請案件,致未詐得款項,其等所為不僅致該等金融行庫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並損及該等遭偽造印文、公文書或私文書之各該公務機關、私人單位之權益,亦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甚鉅,況被告D○○、宙○○、B○○、宇○○、I○○、J○○、F○○均係擔任「永豐公司」業務員招攬客戶代辦信用貸款,及被告玄○○擔任仲介代辦貸款業務,本應以合法之方式經營,卻僅為圖營前揭私利,推由「趙先生」即共同被告丑○○處理無從或不便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業者辦理信用貸款之客戶案件,且被告D○○甚而親自變造或委由他人偽造被告黃○○、未○○之財力證明資料,以圖高額佣金,實使公司經營非法業務,其等所為誠可議,本不宜寬貸,然考量被告D○○、B○○、I○○、宇○○、玄○○、J○○、卯○○、李OO、丁○○於本院審理中終知坦認犯行,態度尚可,被告宙○○、F○○、寅○○、O○○、己○○、T○○、壬○○、亥○○、辛○○、地○○、G○○、S○○、A○○、P○○、天○○、C○○、L○○、曹OO、酉○○、庚○○、N○○、張OO、戌○○、R○○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始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酌以被告宙○○、B○○、宇○○、F○○、I○○、玄○○、寅○○、O○○、己○○、T○○、卯○○、亥○○、辛○○、地○○、丁○○、S○○、A○○、天○○、酉○○、庚○○、未○○、N○○、張OO、戌○○、R○○等人於本案發生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無其他犯罪紀錄,素行尚稱良好,另被告壬○○雖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前科紀錄(未構成累犯),及被告G○○、P○○、L○○、黃○○,則雖分別有業務過失致死、妨害兵役、偽造文書、竊盜之前科紀錄(均未構成累犯),素行尚可,兼參以被告D○○、J○○分別有前揭所述之前科紀錄,此有前揭各該被告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審及被告地○○、S○○、未○○等人已分別將貸款清償完畢,及被告T○○、卯○○、A○○、天○○、亥○○、黃○○、酉○○、N○○目前均仍依期清償款項,暨被告辛○○、G○○、P○○、C○○所借款項已轉為呆帳及辛○○前曾經執行扣薪抵繳欠款等情,此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查詢資料(T○○部分) 、未○○之癸○(臺灣)商業銀行清償證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02年4月2日102北高字第187號函(酉○○部分)、臺灣銀行岡山分行102年4月3日岡山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壬○○部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康分行102年4月2日合金永康催字第0000000000號函(地○○部分) 、雲林區漁會102年4月3日雲漁信字第000000000號函(G○○、P○○、天○○部分) 、燕巢區農會102年4月11日燕區農信字第000 000000號函(T○○、卯○○、亥○○部分) 、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102年4月12日潮放字第000000 0000號函(寅○○部分)、大眾銀行102年4月15日眾個營密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S○○部分)、大眾銀行102年4月16日眾風債密發字第00 00000000號函(A○○部分) 、安泰商業銀行消金產品部102年4月17日(102 )安消產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N○○部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枋寮分行102年5月13日合金枋字第00 00000000號函(C○○部分)、燕巢區農會102年6月25日燕區農信字第000000000號函(辛○○部分) 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審訴卷㈠第234至242、311頁、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㈡第80至94、99至102、105至114頁、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㈢第67、68、140頁) ,另斟酌本件共同被告丑○○所行使偽造或變造之公文書或私文書之種類、數量及詐得之款項,兼衡以其等本件所犯造成損害之程度及其等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方法、手段及參與犯罪之程度,暨衡及渠等各別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經歷(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㈣第58頁背面至第59頁背面、第111頁正面、第23 2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至33項所示之主刑,並就被告D○○、宙○○、B○○、宇○○所犯部分,及被告J○○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暨被告F○○、I○○、己○○、T○○、壬○○、卯○○、亥○○、辛○○、地○○、丁○○、S○○、A○○、黃○○、酉○○、庚○○、N○○、R○○所犯部分,分別定其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但如個案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即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最高法院著有96年度臺上字第4039號判決、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D○○為如附表一編號7、11、18、21所示之犯行,及被告宙○○為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犯行,暨被告I○○為如附表一編號3、23所示之犯行,暨被告J○○為如附表一編號14、15、26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加入但書及第2項規定,且修正後但書之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基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從而,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而言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經查:
⒈本件被告D○○所為如附表一編號7 、11、18、21所示之犯行,及被告宙○○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 、5 所示之犯行,暨被告I○○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 、23所示之犯行,雖均係於上開條文公布施行前所犯,然渠等上開所犯各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則尚無上開但書規定之適用,因之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依上揭最高法院判決及決議意旨,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即可,合先敘明。是考量被告D○○、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業已坦認上開犯行,及被告I○○於本院審理中終知坦認犯行,均如前述,暨審及被告D○○、宙○○、I○○各以類似方式實施本件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犯罪之次數及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併酌以上揭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各合併定如主文第1 、2 、7 項後段所示之應執行刑;又被告D○○上開所定應執行刑雖已逾有期徒刑6 月,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故就被告D○○、宙○○、I○○上揭所定應執行刑,爰各諭知如主文第1 、2 、7 項後段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⒉另被告J○○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4、15、26所示之犯行雖均係於上開條文公布施行前所犯,然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之2 罪所處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另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得易科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後,自應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對被告J○○較為有利,則需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然被告J○○上開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之2 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是考量被告J○○於本院審理中終知坦認犯行,已如前述,暨審及被告J○○以類似方式實施本件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犯罪之次數及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併酌以上揭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定其如主文第5 項後段所示之應執行刑。 末查,被告B○○、宇○○、I○○、玄○○、寅○○、O○○、己○○、T○○、卯○○、亥○○、辛○○、地○○、丁○○、S○○、A○○、天○○、C○○、酉○○、庚○○、未○○、N○○、張OO、戌○○、R○○等人於本案發生前均未有其他犯罪記錄,及被告宙○○、F○○、壬○○、G○○、P○○、L○○、黃○○於本案發生前5 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節,有前揭各該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業如前述,渠等因一時失慮,誤觸刑典,且渠等於犯罪後業均坦認犯行,業如前述,堪認渠等應均已有悔意,並酌以被告地○○、蘇OO、未○○等人已清償所借款項及被告T○○、卯○○、A○○、天○○、亥○○、黃○○、酉○○、N○○目前均仍依期清償款項,減損渠等所造成之損害,是本院認被告宙○○、B○○、宇○○、F○○、I○○、玄○○、寅○○、O○○、己○○、T○○、壬○○、卯○○、亥○○、辛○○、地○○、丁○○、G○○、S○○、A○○、P○○、天○○、C○○、L○○、黃○○、酉○○、庚○○、未○○、N○○、張OO、戌○○、R○○等人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信渠等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渠等所宣告之刑,及就被告陳OO、I○○所宣告之應執行刑,均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就被告玄○○、寅○○、O○○、G○○、P○○、天○○、C○○上開所宣告主刑部分,均併予宣告緩刑3年;另就被告宙○○及I○○上開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及被告B○○、宇○○、F○○、己○○、T○○、壬○○、卯○○、亥○○、辛○○、地○○、丁○○、S○○、A○○、L○○、黃○○、酉○○、庚○○、未○○、N○○、張OO、戌○○、R○○上開所宣告之主刑部分,均並予宣告緩刑2年。然審之被告宙○○、B○○、宇○○、J○○、F○○、I○○、玄○○、寅○○、O○○、己○○、T○○、壬○○、卯○○、亥○○、辛○○、地○○、丁○○、G○○、S○○、A○○、P○○、天○○、C○○、L○○、黃○○、酉○○、庚○○、未○○、N○○、張OO、戌○○、R○○無非係因法治觀念薄弱而觸法,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能深知警惕,並確實督促渠等建立正確法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課予渠等預防再犯所為必要命令宣告之必要或負擔,爰各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之規定,分別諭知被告宙○○、B○○、宇○○、J○○、F○○、I○○、玄○○、寅○○、O○○、己○○、T○○、壬○○、卯○○、亥○○、辛○○、地○○、丁○○、G○○、S○○、A○○、P○○、天○○、C○○、L○○、黃○○、酉○○、庚○○、未○○、N○○、張OO、戌○○、R○○於前揭緩刑期間,分別應接受各如主文第2至4、6至33項後段所示之負擔,並除被告地○○、張OO、戌○○外,其餘被告部分,均爰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俱宣告在前揭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分別係被告己○○、T○○、壬○○、卯○○、亥○○、辛○○、地○○、共犯李OO及被告S○○、A○○、L○○、張OO、戌○○暨共同被告李OO與「永豐公司」所簽立,雖係為被告丑○○所持有,然該等契約書均係供渠等與共同被告丑○○、巳○○及被告宙○○、I○○、B○○、D○○、宇○○、丁○○、J○○為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公文書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被告D○○(即如附表二編號6、9)、宙○○(即如附表二編號1、4) 、B○○(即如附表二編號4)、宇○○(即如附表二編號8)、I○○(即如附表二編號2、12) 、J○○(即如附表二編號15)、己○○(即如附表二編號1)、T○○(即如附表二編號2)、壬○○(即如附表二編號3)、卯○○(即如附表二編號4)、亥○○(即如附表二編號5)、辛○○(即如附表二編號6)、地○○(即如附表二編號7)、丁○○(即如附表二編號8)、S○○(即如附表二編號9)、A○○(即如附表二編號10)、L○○(即如附表二編號11)、張OO(即如附表二編號12)、戌○○(即如附表二編號13、14) 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
㈡另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又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同條第3 款、同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等屬之。另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著有93年度臺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可資為參)。再按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亦著有43年臺上字第747 號判例意旨可參)。經查:
⒈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5 、6 、8 至13、17所示之偽造文件上之偽造之各該公務機關之公印文及偽造之公務機關首長之印文各1 枚,均係由本件共同被告丑○○所偽造之印文乙情,業經共同被告丑○○陳述甚詳,前已述及甚詳,並據本院審認如上,是不論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應分別於被告寅○○( 即如附表三編號1 、2)、O○○即如附表三編號1、2)、宙○○(即如附表三編號3)、己○○(即如附表三編號3) 、G○○(即如附表三編號5、6)、P○○(即如附表三編號8、9)、天○○(即如附表三編號10、11)、C○○(即如附表三編號10至13) 、J○○(即如附表三編號10至13) 、酉○○(即如附表三編號17)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至如附表三編號1至3、5、6、8至13、17所示之偽造文件,業因該等被告持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辦貸款而交付予各該金融機構行使,而由各該金融機構所持有,已均非屬被告寅○○、O○○、宙○○、己○○、G○○、P○○、天○○、C○○、J○○、酉○○或共同被告丑○○、Q○○、巳○○所有之物,故本院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附予敘明。另上開偽造之公印文及印文所用之偽造之公印及印章,均經共同被告丑○○予以丟棄一情,亦據被告丑○○陳述在卷(見偵字第27300號卷㈠第12 1頁正面) ,又本院亦認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等偽造印章尚仍存在,故本院自毋庸諭知沒收之,併此敘明。
⒉另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4 、14至16、18至24所示之偽造之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或變造之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均為被告丑○○所有之物,且均為共同被告丑○○所偽造或變造一節,已據共同被告丑○○明確供述在卷,已如前述,並分別係供共同被告丑○○、Q○○與被告G○○、陳OO,及共同被告丑○○與被告酉○○、庚○○、N○○、戌○○、R○○,暨共同被告丑○○與被告I○○、張OO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各於被告G○○( 即如附表三編號4)、玄○○(即如附表三編號14至16) 、酉○○(即如附表三編號18)、庚○○(即如附表三編號19)、N○○(即如附表三編號20)、張OO(即如附表三編號21、22)、I○○(即如附表三編號21、22) 、戌○○(即如附表三編號23 )、R○○(即如附表三編號24、25) 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偽造「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彰化縣政府計畫處」之公印文及偽造「處長劉鴻仁」之印文,則因該偽造在職證明書業已宣告沒收,故對該偽造之公印文及印文,即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⒊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7 所示之「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專用章」1 枚,固係共同被告丑○○委託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所盜刻,而共同被告丑○○復將之持以蓋用於偽造之被告S○○之「立保保全公司」在職證明書上,然該在職證明書並非持向「大眾銀行」申辦,而係持向「臺灣企銀」博愛分行辦理貸款事宜乙節,業據共同被告丑○○於本院另案( 即100 年度訴字第1294號) 審理中供述在卷( 見本院訴字第1294號卷第247 頁) ,復佐以上揭「大眾銀行」函文所檢附之被告S○○申辦貸款之相關資料內並無包含「立保保全公司」在職證明書,基此可見共同被告丑○○所偽造之「立保保全公司」在職證明書,並非係供渠等為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所用之物,從而,足認扣案之偽造「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專用章」1 枚,亦應非係供被告S○○與共同被告丑○○、巳○○、D○○等人為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所用之物,且公訴意旨並未就共同被告丑○○偽刻該等印章之犯罪事實予以起訴,故本院自無從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㈢再查,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光碟係共同被告丑○○所有,並係供共同被告丑○○偽造本件貸款人即被告寅○○等之各該公司或公務機關之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所用之物一節,已據共同被告丑○○供述在卷,故該物品應係供被告寅○○、O○○、T○○、I○○、壬○○、卯○○、B○○、宙○○、亥○○、地○○、丁○○、宇○○、午○○、G○○即劉OO、S○○、A○○、P○○、天○○、C○○、J○○、L○○、酉○○、庚○○、N○○、張OO、I○○、乙○○即丙○○、R○○及共犯李OO、陳OO即陳勝得、龔松霖與共同被告丑○○、子○○、戊○○、巳○○、Q○○、甲○○、李OO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被告寅○○、O○○、T○○、壬○○、卯○○、B○○、亥○○、地○○、丁○○、宇○○、午○○、G○○即劉OO、S○○、A○○、P○○、天○○、C○○、L○○、酉○○、庚○○、N○○、張OO、I○○、R○○所處各該罪刑下,及被告宙○○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 所處罪刑項下,暨被告I○○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 、23所處各該罪刑項下,暨被告J○○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4、15、26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之。
㈣又查,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 示之廣告文宣,亦為被告丑○○所有,並係被告丑○○等招攬各貸款人委託代辦貸款業務所用之物等節,已據共同被告丑○○供述在卷,是該物品應係供被告寅○○、O○○、己○○、宙○○、亥○○、辛○○、D○○、地○○、E○○、午○○、S○○、天○○、C○○、J○○、L○○、黃○○、未○○、N○○、戌○○與共同被告丑○○、巳○○、Q○○、甲○○、李OO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被告寅○○、O○○、己○○、亥○○、辛○○、地○○、E○○、午○○、S○○、天○○、C○○、L○○、黃○○、未○○、N○○、戌○○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及被告D○○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 、21所處該罪刑項下,及被告宙○○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處罪刑項下,暨被告J○○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4、15、26所處各該罪刑下,均宣告沒收之。
㈤末查,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永豐公司」印章1 枚,亦係共同被告丑○○所有,且係供被告丑○○蓋用於各該貸款人與「永豐公司」所簽立專任委託契約書上,已有扣案之專任委託契約書在卷可佐,足徵該物品均係屬供被告宙○○、己○○、T○○、I○○、壬○○、卯○○、B○○、亥○○、辛○○、D○○、地○○、宇○○、丁○○、蘇雨紳、A○○、L○○、未○○、D○○、F○○、張OO、戌○○、J○○與共同被告丑○○、巳○○、李OO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從而,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被告宙○○、己○○、T○○、I○○、壬○○、卯○○、B○○、亥○○、辛○○、D○○、地○○、宇○○、丁○○、S○○、A○○、L○○、未○○、F○○、張OO、戌○○、J○○、天○○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及被告D○○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 、11、21所處各該罪刑下,及被告宙○○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5所處罪刑項下,暨被告I○○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 、23所處各該罪刑項下,暨被告J○○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4、26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之。
㈥至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6至85所示之專任委託契約書、如附表三編號26至30及如附表四編號4 至182 所示之扣案物,固均為被告丑○○所有,然與本件被告D○○、宙○○、B○○、宇○○、J○○、F○○、I○○、玄○○、寅○○、O○○、己○○、T○○、壬○○、卯○○、亥○○、辛○○、地○○、丁○○、G○○、S○○、A○○、P○○、天○○、C○○、L○○、黃○○、酉○○、庚○○、未○○、N○○、張OO、戌○○、R○○及共犯李OO、陳朝月、龔松霖暨共同被告李OO為本件犯罪無涉,是本院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附予敘明。
五、至本件共同被告丑○○、子○○、巳○○、Q○○、甲○○、戊○○另涉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公印文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17條第1項、第218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18 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⒈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⒉ │行為人( 共犯) 參與犯罪分│
│ │/ ②共犯│ │機構/ 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件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 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1 │①冒貸人│96年11月│①臺灣土地│⒈「南工處」屏東工務段稽查員。│⒈丑○○: │
│ │:寅○○│19日 │ 銀行潮州│⒉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②共犯:│ │ 分行 │①偽造之「南工處」96年11月15日│ 款孔急之人。 │
│ │丑○○( │ │②申貸80萬│ (096)人證字第0047號在職證明 │②偽造寅○○之「南工處」│
│ │由本院另│ │ 元/ 核貸│ 書1 份( 其上蓋有偽造之「交通│ 在職證明書、96年度各類│
│ │行審結) │ │ 50萬元 │ 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南區工程│ 所得扣繳憑單、轉帳查詢│
│ │、O○○│ │ │ 處」之公印文及偽造之「處長程│ 資料、薪資明細表等及變│
│ │、真實年│ │ │ 經華」之印文各1 枚) 。 │ 造寅○○所有「南澳郵局│
│ │籍姓名均│ │ │②偽造之「南工處」95年度各類所│ 」帳戶郵政存簿內頁交易│
│ │不詳之某│ │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 明細後,持偽造之「南工│
│ │成年女業│ │ │③變造之「南澳郵局」帳號011124│ 處」之公印及偽造之「處│
│ │務員、真│ │ │ 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 長程將華」之印章蓋用於│
│ │實年籍姓│ │ │ 內頁交易明細2 頁。 │ 上揭偽造之寅○○之「南│
│ │名均不詳│ │ │④偽造之96年6 月至96年11月轉帳│ 工處」在職證明書上。 │
│ │自稱「李│ │ │ 明細查詢資料3 頁。 │⒉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先生」之│ │ │⑤偽造之「南工處」96年6 月至同│ 成年女業務員: │
│ │成年男子│ │ │ 年11月個人薪資明細表6 份。 │①與寅○○之妻O○○初步│
│ │、真實年│ │ │ │ 接洽代辦貸款案件。 │
│ │籍姓名均│ │ │ │②指示寅○○夫婦至臺南市│
│ │不詳自稱│ │ │ │ 與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自│
│ │「陳先生│ │ │ │ 稱「李先生」之成年男子│
│ │」之成年│ │ │ │ 碰面。 │
│ │男子 │ │ │ │⒊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
│ │ │ │ │ │ 「李先生」之成年男子:│
│ │ │ │ │ │①將寅○○夫婦帶至臺南市│
│ │ │ │ │ │ 某旅館,告知另名「陳先│
│ │ │ │ │ │ 生」會來指導填寫貸款申│
│ │ │ │ │ │ 請書。 │
│ │ │ │ │ │②載送寅○○至「臺灣土地│
│ │ │ │ │ │ 銀行」潮州分行送交貸款│
│ │ │ │ │ │ 文件。 │
│ │ │ │ │ │③載送O○○前往「臺灣土│
│ │ │ │ │ │ 地銀行」潮州分行領取核│
│ │ │ │ │ │ 貸款項,並收取佣金。 │
│ │ │ │ │ │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
│ │ │ │ │ │ 「陳先生」之成年男子:│
│ │ │ │ │ │①收取寅○○之身分證件與│
│ │ │ │ │ │ 郵局存摺影本。 │
│ │ │ │ │ │②交付偽造之薪資與在職證│
│ │ │ │ │ │ 明文件。 │
│ │ │ │ │ │③指導寅○○背誦虛偽任職│
│ │ │ │ │ │ 資料以便當場填寫貸款申│
│ │ │ │ │ │ 請書,並指示寅○○自行│
│ │ │ │ │ │ 前往銀行遞交貸款申請文│
│ │ │ │ │ │ 件。 │
│ │ │ │ │ │⒌寅○○: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與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連同偽│
│ │ │ │ │ │ 造之薪資及在職證明一併│
│ │ │ │ │ │ 遞交「臺灣土地銀行」潮│
│ │ │ │ │ │ 州分行申辦貸款。 │
│ │ │ │ │ │⒍O○○: │
│ │ │ │ │ │①與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
│ │ │ │ │ │ 某成年女業務員接洽申辦│
│ │ │ │ │ │ 貸款事宜。 │
│ │ │ │ │ │②於「臺灣土地銀行」核撥│
│ │ │ │ │ │ 貸款金額後,前往銀行領│
│ │ │ │ │ │ 取核貸款項,並將佣金交│
│ │ │ │ │ │ 予自稱「李先生」之成年│
│ │ │ │ │ │ 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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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①冒貸人│97年1 月│①渣打銀行│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己○○│15日 │ 電子商務 │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②共犯:│ │ 部 │①偽造之「新合興座墊行」96年11│ 款孔急之人。 │
│ │丑○○( │ │②申貸10萬│ 月至97年1 月薪資單共3 份( 其│⒉宙○○: │
│ │由本院另│ │ 元/ 未核│ 上蓋有偽造之「新合興坐墊行」│①與己○○初步接洽,告知│
│ │行審結) │ │ 貸 │ 發票章之印文共3 枚) 。 │ 薪資過低,需以虛增薪資│
│ │、宙○○│ │ │ │ 金額之方式始能貸得所需│
│ │ │ │ │ │ 款項,並談妥抽取佣金比│
│ │ │ │ │ │ 例後,與己○○簽立專任│
│ │ │ │ │ │ 委託契約書,及收取林建│
│ │ │ │ │ │ 男之身分證件。 │
│ │ │ │ │ │②偽造己○○之「新合興座│
│ │ │ │ │ │ 墊行」薪資單,並委託不│
│ │ │ │ │ │ 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
│ │ │ │ │ │ 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
│ │ │ │ │ │ 「新合興座墊行」發票章│
│ │ │ │ │ │ 1 枚後,將偽刻之「新合│
│ │ │ │ │ │ 興坐墊行」發票章蓋用於│
│ │ │ │ │ │ 上揭偽造之己○○「新合│
│ │ │ │ │ │ 興座墊行」薪資單上後,│
│ │ │ │ │ │ 將己○○所填寫之貸款申│
│ │ │ │ │ │ 請書連同偽造之薪資單,│
│ │ │ │ │ │ 一併持向「渣打銀行」申│
│ │ │ │ │ │ 辦貸款。 │
│ │ │ │ │ │⒊己○○: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與宙○○。│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允諾於│
│ │ │ │ │ │ 銀行徵信人員以電話徵信│
│ │ │ │ │ │ 時,配合虛偽陳述其收入│
│ │ │ │ │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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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①冒貸人│97年3 月│①燕巢鄉農│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T○○│17日 │ 會 │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與T○○接洽代辦貸款事│
│ │①共犯:│ │②申貸55萬│①偽造之「雙葉公司」96年度各類│ 宜,並簽與T○○簽立專│
│ │丑○○( │ │ 元/ 核貸│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238│ 任委託契約書。 │
│ │由本院另│ │ 55萬元 │ 7800)。 │②偽造T○○之「雙葉公司│
│ │行審結) │ │ │③變造之「中國商銀」帳號003105│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I○○│ │ │ 4117號帳戶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 單及變造T○○所有「中│
│ │ │ │ │ 摺內頁交易明細3 頁。 │ 國商銀」帳戶存摺內頁交│
│ │ │ │ │ │ 易明細。 │
│ │ │ │ │ │③駕車載送T○○前往「燕│
│ │ │ │ │ │ 巢鄉農會」遞送偽造之扣│
│ │ │ │ │ │ 繳憑單及變造之存摺內頁│
│ │ │ │ │ │ 交易明細等貸款資料及領│
│ │ │ │ │ │ 取核貸款項。 │
│ │ │ │ │ │⒉I○○: │
│ │ │ │ │ │①仲介T○○委託「永豐公│
│ │ │ │ │ │ 司」由丑○○承辦其貸款│
│ │ │ │ │ │ 案件。 │
│ │ │ │ │ │⒊T○○: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證明│
│ │ │ │ │ │ 及在職證明等物。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後,連同│
│ │ │ │ │ │ 偽造之薪資證明、扣繳憑│
│ │ │ │ │ │ 單及存摺交易明細內頁一│
│ │ │ │ │ │ 併遞交「燕巢鄉農會」申│
│ │ │ │ │ │ 辦貸款。 │
│ │ │ │ │ │③於「燕巢鄉農會」核撥貸│
│ │ │ │ │ │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 │ │ │ │ ,並將佣金交付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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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①冒貸人│97年3 月│①臺灣銀行│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壬○○│18日 │ 岡山分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偽造壬○○之「春雨公司│
│ │②共犯:│ │②申貸30萬│①偽造之「春雨公司」96年度各類│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丑○○( │ │ 元/ 核貸│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291│ 單。 │
│ │由本院另│ │ 30萬元 │ 6727)。 │⒉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行審結) │ │ │ │ 成年男業務員: │
│ │、真實年│ │ │ │①與壬○○接洽代辦貸款事│
│ │籍姓名均│ │ │ │ 宜,並簽立專任委託契約│
│ │不詳之某│ │ │ │ 書。 │
│ │成年男業│ │ │ │②駕車載送壬○○前往燕巢│
│ │務員 │ │ │ │ 鄉農會,連同偽造薪資證│
│ │ │ │ │ │ 明一併遞送「臺灣銀行」│
│ │ │ │ │ │ 岡山分行申辦貸款。 │
│ │ │ │ │ │③於銀行核撥貸款後,向林│
│ │ │ │ │ │ 逸文收取佣金。 │
│ │ │ │ │ │⒊壬○○: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薪資│
│ │ │ │ │ │ 轉帳存摺、在職證明等物│
│ │ │ │ │ │ 。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與銀行│
│ │ │ │ │ │ 承辦人員辦理對保手續。│
│ │ │ │ │ │③於「臺灣銀行」核撥貸款│
│ │ │ │ │ │ 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 │ │ │ │ 並將佣金交予該名真實年│
│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業│
│ │ │ │ │ │ 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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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①冒貸人│97年3 月│①燕巢鄉農│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卯○○│31日 │ 會 │⒉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與卯○○接洽代辦貸款事│
│ │②共犯:│ │②申貸65萬│①偽造之「遠雄人壽」97年3 月27│ 宜,告知卯○○所提供之│
│ │丑○○( │ │ 元/ 核貸│ 日(97)遠雄壽險證字059 號服務│ 扣繳憑單張數過多且金額│
│ │由本院另│ │ 65萬元 │ 證明書1 份。 │ 不足,會幫忙「整理」( │
│ │行審結) │ │ │②偽造之「遠雄人壽」96年度各類│ 即包裝) ,並與卯○○簽│
│ │、B○○│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 立專任託契約書。 │
│ │、宙○○│ │ │③變造之「第一銀行」前鎮分行帳│②偽造卯○○之「遠雄人壽│
│ │ │ │ │ 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活期儲蓄│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 │ │ │ 存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2 頁。 │ 單、服務證明書及變造凌│
│ │ │ │ │ │ 玲惠所有「第一銀行」帳│
│ │ │ │ │ │ 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
│ │ │ │ │ │③收取卯○○交付之佣金。│
│ │ │ │ │ │⒉B○○: │
│ │ │ │ │ │①仲介卯○○委託「永豐公│
│ │ │ │ │ │ 司」由丑○○代辦貸款事│
│ │ │ │ │ │ 宜。 │
│ │ │ │ │ │②與卯○○談妥抽取佣金比│
│ │ │ │ │ │ 例,並簽立專任委託契約│
│ │ │ │ │ │ 書。 │
│ │ │ │ │ │③收取卯○○提供之身分證│
│ │ │ │ │ │ 件、薪資證明、在職證明│
│ │ │ │ │ │ 等。 │
│ │ │ │ │ │⒊宙○○: │
│ │ │ │ │ │①將偽造之薪資及在職證明│
│ │ │ │ │ │ 等文件交予卯○○,並駕│
│ │ │ │ │ │ 車載送卯○○前往「燕巢│
│ │ │ │ │ │ 鄉農會」,連同偽造之薪│
│ │ │ │ │ │ 資及在職證明等文件一併│
│ │ │ │ │ │ 遞送「燕巢鄉農會」辦理│
│ │ │ │ │ │ 貸款、對保事宜。 │
│ │ │ │ │ │②於「燕巢鄉農會」核撥貸│
│ │ │ │ │ │ 款後,駕車載送卯○○前│
│ │ │ │ │ │ 往燕巢鄉農會領取核貸款│
│ │ │ │ │ │ 項。 │
│ │ │ │ │ │⒋卯○○: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證明│
│ │ │ │ │ │ 、在職證明等物。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連同偽│
│ │ │ │ │ │ 造之扣繳憑單、服務證明│
│ │ │ │ │ │ 書及變造之存摺內頁交易│
│ │ │ │ │ │ 明細等物遞送「燕巢鄉農│
│ │ │ │ │ │ 會」申辦貸款,並與銀行│
│ │ │ │ │ │ 承辦人員辦理對保手續。│
│ │ │ │ │ │③於「燕巢鄉農會」核撥貸│
│ │ │ │ │ │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 │ │ │ │ ,並將佣金交予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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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①冒貸人│97年3 月│①燕巢鄉農│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亥○○│31日 │ 會 │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偽造亥○○之「李長榮公│
│ │②共犯:│ │②申貸100 │①偽造之「李長榮公司」96年度各│ 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 │丑○○、│ │ 萬元/核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憑單交予亥○○。 │
│ │巳○○( │ │ 貸100萬 │ │②駕車載送亥○○持前揭偽│
│ │均由本院│ │ 元 │ │ 造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
│ │另行審結│ │ │ │ 書等文件至「燕巢鄉農會│
│ │) │ │ │ │ 」辦理貸款事宜。 │
│ │ │ │ │ │⒉巳○○: │
│ │ │ │ │ │①發送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 │ │ │ │ 款孔急之人。 │
│ │ │ │ │ │②告知亥○○負債比過高,│
│ │ │ │ │ │ 須將薪資證明「包裝」後│
│ │ │ │ │ │ 方可貸得所需額度,並與│
│ │ │ │ │ │ 亥○○談妥抽取傭金比例│
│ │ │ │ │ │ 後,與亥○○簽立專任委│
│ │ │ │ │ │ 託契約書,及收取亥○○│
│ │ │ │ │ │ 提供之身分證件、在職證│
│ │ │ │ │ │ 明與薪資證明等物。 │
│ │ │ │ │ │⒊亥○○: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及薪資證明交予巳○○。│
│ │ │ │ │ │②持偽造之扣繳憑單交予「│
│ │ │ │ │ │ 燕巢鄉農會」辦理貸款事│
│ │ │ │ │ │ 宜。 │
│ │ │ │ │ │③於「燕巢鄉農會」核撥貸│
│ │ │ │ │ │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 │ │ │ │ ,並將佣金交予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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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①冒貸人│97年4 月│①燕巢鄉農│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辛○○│8 日 │ 會 │⒉變造之文件: │①變造辛○○之「臺灣土地│
│ │②共犯:│ │②申貸95萬│①變造之「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 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
│ │丑○○、│ │ 元/ 核貸│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 明細後,逕行送交「燕巢│
│ │J○○( │ │ 95萬元 │ 儲蓄存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4 頁│ 鄉農會」辦理貸款事宜。│
│ │均經臺灣│ │ │ 。 │②駕車載送辛○○至「燕巢│
│ │高等法院│ │ │ │ 鄉農會」辦理對保手續。│
│ │高雄分院│ │ │ │⒉J○○: │
│ │以101 年│ │ │ │①發送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度上訴字│ │ │ │ 款孔急之人。 │
│ │第1079號│ │ │ │②告知辛○○若將薪資證明│
│ │分別判處│ │ │ │ 「包裝」後,可以增加貸│
│ │有期徒刑│ │ │ │ 款額度,並與辛○○談妥│
│ │6 月、6 │ │ │ │ 抽取傭金比例後,與林凱│
│ │月確定) │ │ │ │ 文簽立專任委託契約書,│
│ │、D○○│ │ │ │ 及收取辛○○提供之身分│
│ │ │ │ │ │ 證件、在職證明與薪資證│
│ │ │ │ │ │ 明等物。 │
│ │ │ │ │ │⒊辛○○: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及軍│
│ │ │ │ │ │ 人身分證、在職證明及薪│
│ │ │ │ │ │ 資證明交予J○○。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辨理貸款│
│ │ │ │ │ │ 事宜及對保手續。 │
│ │ │ │ │ │③於「燕巢鄉農會」核撥貸│
│ │ │ │ │ │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 │ │ │ │ ,並將佣金交予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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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①冒貸人│97年5 月│①合作金庫│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地○○│23日 │ 銀行永康│⒉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偽造地○○之「統一公司│
│ │①共犯:│ │ 分行 │①偽造之「統一公司」96年度各類│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丑○○、│ │②申貸50萬│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 單及變造地○○所有「中│
│ │巳○○( │ │ 元/ 核貸│②變造之「中國信託」中臺南分行│ 國信託」帳戶存摺內頁交│
│ │均由本院│ │ 50萬元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臺幣│ 易明細後交予地○○。 │
│ │另行審結│ │ │ 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4 頁。 │⒉巳○○: │
│ │) │ │ │ │①發送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 │ │ │ │ 款孔急之人。 │
│ │ │ │ │ │②告知地○○若將薪資證明│
│ │ │ │ │ │ 「包裝」後,可貸得所需│
│ │ │ │ │ │ 額度,並與地○○談妥抽│
│ │ │ │ │ │ 取傭金比例後,與地○○│
│ │ │ │ │ │ 簽立專任委託契約書,及│
│ │ │ │ │ │ 收取地○○提供之身分證│
│ │ │ │ │ │ 件、在職證明與薪資證明│
│ │ │ │ │ │ 等物。 │
│ │ │ │ │ │⒊地○○: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及薪資證明交予巳○○。│
│ │ │ │ │ │②持偽造之「統一公司」扣│
│ │ │ │ │ │ 繳憑單、變造之存摺內頁│
│ │ │ │ │ │ 交易明細及在職證明書等│
│ │ │ │ │ │ 資料前往合作金庫銀行永│
│ │ │ │ │ │ 康分行辦理貸款事宜。 │
│ │ │ │ │ │③於銀行核撥貸款後,前往│
│ │ │ │ │ │ 領取核貸款項,並將佣金│
│ │ │ │ │ │ 交予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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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①冒貸人│97年5 月│①合作金庫│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李OO│28日 │ 銀行林園│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偽造李OO之「元大證券│
│ │(業經檢│ │ 分行 │①偽造之「元大證券公司」林園分│ 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
│ │察官以99│ │②申貸30萬│ 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及員│
│ │年度偵字│ │ 元/ 未核│ 繳憑單1 份(0000000)。 │ 工薪資證明書。 │
│ │第17976 │ │ 貸 │②偽造之「元大證券公司」97年4 │②指示李OO填寫貸款申請│
│ │號為緩起│ │ │ 月16日員工在職證明書1 份。 │ 書,並檢附偽造之在職證│
│ │訴處分確│ │ │③偽造之「元大證券公司」97年3 │ 明書、扣繳憑單及薪資證│
│ │定) │ │ │ 月至同年5 月員工薪資證明單3 │ 明書等文件前往「合作金│
│ │①共犯:│ │ │ 份。 │ 庫銀行」林園分行辦理貸│
│ │丑○○( │ │ │ │ 款事宜。 │
│ │由本院另│ │ │ │⒉宇○○: │
│ │行審結) │ │ │ │①與李OO之姐丁○○接洽│
│ │、丁○○│ │ │ │ ,告知可以虛增李OO之│
│ │、宇○○│ │ │ │ 薪資所得金額之方式,以│
│ │ │ │ │ │ 利申辦貸款,並與李OO│
│ │ │ │ │ │ 簽立專任託契約書。 │
│ │ │ │ │ │②仲介李OO、丁○○與柯│
│ │ │ │ │ │ 永豪洽談代辦貸款事宜。│
│ │ │ │ │ │⒊丁○○: │
│ │ │ │ │ │①與宇○○接洽代辦貸款事│
│ │ │ │ │ │ 宜,並將李OO之身分證│
│ │ │ │ │ │ 件、在職及薪資證明交予│
│ │ │ │ │ │ 宇○○。 │
│ │ │ │ │ │②陪同李OO前往「合作金│
│ │ │ │ │ │ 庫銀行」林園分行辦理貸│
│ │ │ │ │ │ 款手續。 │
│ │ │ │ │ │⒋李OO: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及薪資證明交予丁○○。│
│ │ │ │ │ │②與丁○○一起前往「合作│
│ │ │ │ │ │ 金庫銀行」林園分行辦理│
│ │ │ │ │ │ 貸款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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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①冒貸人│97年7 月│①雲林區漁│⒈「國境事務大隊」驗照小組長。│⒈丑○○: │
│ │:G○○│2 日 │ 會 │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透過不詳之代辦公司轉介│
│ │即劉OO│ │②申貸80萬│①「國境事務大隊」97年6 月30日│ 得知G○○欲辦理貸款,│
│ │②共犯:│ │ 元/ 核貸│ 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 即指示Q○○與G○○接│
│ │丑○○、│ │ 80萬元 │ 職證明書1 份( 其上蓋有偽造之│ 洽代辦貸款事宜。 │
│ │Q○○( │ │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②偽造G○○即劉OO之「│
│ │均由本院│ │ │ 務大隊」公印文及偽造之「大隊│ 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
│ │另行審結│ │ │ 長胡景富」印文各1 枚) 。 │ 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 │) │ │ │②偽造之「國境事務大隊」96年度│ 憑單及職員薪資表後,並│
│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委託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 │ 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
│ │ │ │ │③偽造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7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
│ │ │ │ │ 月份職員薪資表1 份。 │ 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及「│
│ │ │ │ │ │ 大隊長胡景富」之印章各│
│ │ │ │ │ │ 1 枚後,持偽造之「國境│
│ │ │ │ │ │ 事務大隊」之公印及「大│
│ │ │ │ │ │ 隊長胡景富」之印章蓋用│
│ │ │ │ │ │ 於前揭偽造之劉OO之「│
│ │ │ │ │ │ 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
│ │ │ │ │ │ 書上。 │
│ │ │ │ │ │⒉Q○○: │
│ │ │ │ │ │①依丑○○指示,為G○○│
│ │ │ │ │ │ 拍照,並指導G○○如何│
│ │ │ │ │ │ 應付對保及填寫貸款申請│
│ │ │ │ │ │ 書,連同偽造之在職證明│
│ │ │ │ │ │ 、扣繳憑單及職員薪資表│
│ │ │ │ │ │ 一併寄送至「雲林區漁會│
│ │ │ │ │ │ 」辦理貸款事宜。 │
│ │ │ │ │ │②陪同G○○至「雲林區漁│
│ │ │ │ │ │ 會」辦理對保手續。 │
│ │ │ │ │ │③除自行抽取佣金外,並將│
│ │ │ │ │ │ G○○交付之佣金轉交予│
│ │ │ │ │ │ 丑○○。 │
│ │ │ │ │ │⒊G○○: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及戶│
│ │ │ │ │ │ 籍謄本、聯徵資料。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及辦理對│
│ │ │ │ │ │ 保手續。 │
│ │ │ │ │ │③於「雲林區漁會」核貸後│
│ │ │ │ │ │ ,前往領取核貸款項,並│
│ │ │ │ │ │ 將佣金交付予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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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①冒貸人│97年7 月│①大眾銀行│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S○○│10日 │ 高雄分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偽造S○○之「立保保全│
│ │②共犯:│ │②申貸70萬│①偽造之「立保保全公司」96年度│ 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
│ │丑○○、│ │ 元/ 核貸│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繳暨免扣繳憑單。 │
│ │巳○○( │ │ 80萬元 │ 。 │⒉巳○○: │
│ │均由本院│ │ │ │①發送代辦廣告招攬需錢孔│
│ │另行審結│ │ │ │ 急之人。 │
│ │) 、楊雲│ │ │ │②與S○○談妥抽取佣金比│
│ │光 │ │ │ │ 例,並與S○○簽立專任│
│ │ │ │ │ │ 委託契約書後,收取蘇雨│
│ │ │ │ │ │ 紳之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及薪資證明等文件。 │
│ │ │ │ │ │⒊D○○: │
│ │ │ │ │ │①將偽造之扣繳憑單交予蘇│
│ │ │ │ │ │ OO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⒋S○○: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書及薪資證明交予巳○○│
│ │ │ │ │ │ 。 │
│ │ │ │ │ │②持偽造之扣繳憑單前往「│
│ │ │ │ │ │ 大眾銀行」高雄分行辦理│
│ │ │ │ │ │ 對保手續。 │
│ │ │ │ │ │③於「大眾銀行」核撥貸款│
│ │ │ │ │ │ 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 │ │ │ │ 將佣金交予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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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①冒貸人│97年7 月│①大眾銀行│⒈「新樓醫院」心導管室護理人員│⒈丑○○: │
│ │:A○○│24日 │ 苓雅分行│ 。 │①告知A○○因薪資過低,│
│ │②共犯:│ │②申貸100 │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 無法貸得所需額度,須以│
│ │丑○○、│ │ 萬元/ 核│①偽造之「新樓醫院」96年度各類│ 「包裝方式」為之,並與│
│ │巳○○( │ │ 貸90萬元│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 A○○談妥抽取佣金比例│
│ │均由本院│ │ │②偽造之「新樓醫院」97年7 月19│ 後,與A○○簽立專任委│
│ │另行審結│ │ │ 日新樓人字第97150 號職員服務│ 託契約書。 │
│ │) │ │ │ (離職)證明書1 份。 │②偽造A○○之「新樓醫院│
│ │ │ │ │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 │ │ │ │ 單及職員服務證明書等文│
│ │ │ │ │ │ 件。 │
│ │ │ │ │ │③陪同A○○持偽造之扣繳│
│ │ │ │ │ │ 憑單及在職證明前往「大│
│ │ │ │ │ │ 眾銀行」苓雅分行辦理貸│
│ │ │ │ │ │ 款手續。 │
│ │ │ │ │ │⒉巳○○: │
│ │ │ │ │ │①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需款│
│ │ │ │ │ │ 孔急之A○○委託辦理貸│
│ │ │ │ │ │ 款事宜。 │
│ │ │ │ │ │②收取A○○提供之身分證│
│ │ │ │ │ │ 件、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 │ │ │ │ │ 等物。 │
│ │ │ │ │ │⒊A○○: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及薪資單予巳○○。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 │ │ │ │ │③與丑○○一同持偽造之扣│
│ │ │ │ │ │ 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書前往│
│ │ │ │ │ │ 「大眾銀行」苓雅分行辦│
│ │ │ │ │ │ 理貸款手續。 │
│ │ │ │ │ │④於「大眾銀行」核撥貸款│
│ │ │ │ │ │ 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 │ │ │ │ 並將佣金交予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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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①冒貸人│97年7 月│①雲林區漁│⒈「臺鐵局」林邊車站修護員。 │⒈丑○○: │
│ │:P○○│24日 │ 會 │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透過龔松霖仲介得知戴玉│
│ │②共犯:│ │②申貸90萬│①偽造之「臺鐵局」屏東管理站96│ 興欲申請貸款,遂指示鍾│
│ │丑○○、│ │ 元/ 核貸│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山彬與P○○接洽代辦貸│
│ │Q○○( │ │ 90萬元 │ 1 份。 │ 款事宜。 │
│ │均由本院│ │ │②偽造之「臺鐵局」97年7 月員工│②偽造P○○之「臺鐵局」│
│ │另行審結│ │ │ 薪津明細單1 份。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 │) 、龔松│ │ │③偽造之「臺鐵局」97年7 月22日│ 、員工薪津明細及在職證│
│ │霖( 已歿│ │ │ 屏鐵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 號│ 明書,並委託不知情之真│
│ │,業經檢│ │ │ 在職證明書1 份( 其上蓋有偽造│ 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
│ │察官以98│ │ │ 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關防│ 年刻印業者偽刻「臺鐵局│
│ │年度偵字│ │ │ 」公印文及偽造之「站長張文生│ 林邊車站關防」之公印及│
│ │第30518 │ │ │ 」之印文各1 枚)。 │ 「站長張文生」之印章各│
│ │號為不起│ │ │ │ 1 枚後,持偽造之「臺鐵│
│ │訴處分確│ │ │ │ 局林邊車站關防」公印及│
│ │定) │ │ │ │ 「站長張文生」印章蓋用│
│ │ │ │ │ │ 於上揭偽造之P○○之「│
│ │ │ │ │ │ 臺鐵局」在職證明書上。│
│ │ │ │ │ │⒉龔松霖: │
│ │ │ │ │ │①仲介P○○委託丑○○代│
│ │ │ │ │ │ 辦貸款事宜,並於貸得款│
│ │ │ │ │ │ 項後從中抽取佣金。 │
│ │ │ │ │ │②穿著「臺鐵局」員工制服│
│ │ │ │ │ │ 佯裝為「臺鐵局」員工陪│
│ │ │ │ │ │ 同P○○前往「雲林區漁│
│ │ │ │ │ │ 會」辦理對保手續。 │
│ │ │ │ │ │⒊Q○○: │
│ │ │ │ │ │①為P○○拍照,並代戴玉│
│ │ │ │ │ │ 興申請聯徵資料。 │
│ │ │ │ │ │②指導P○○虛偽填載貸款│
│ │ │ │ │ │ 申請書後,連同偽造之扣│
│ │ │ │ │ │ 繳憑單、員工薪津明細及│
│ │ │ │ │ │ 在職證明書一併寄送至「│
│ │ │ │ │ │ 雲林區漁會」辦理貸款手│
│ │ │ │ │ │ 續。 │
│ │ │ │ │ │③與龔松霖一起陪同P○○│
│ │ │ │ │ │ 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 │ │ │ │ │ 對保手續,並提供「臺鐵│
│ │ │ │ │ │ 局」員工制服。 │
│ │ │ │ │ │④除自行抽取佣金外,並將│
│ │ │ │ │ │ P○○交付之佣金轉交予│
│ │ │ │ │ │ 丑○○。 │
│ │ │ │ │ │⒋P○○: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健保卡予│
│ │ │ │ │ │ Q○○。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 │ │ │ │ │③與龔松霖一同穿著「臺鐵│
│ │ │ │ │ │ 局」員工制服佯裝「臺鐵│
│ │ │ │ │ │ 局」員工前往「雲林區漁│
│ │ │ │ │ │ 會」辦理對保手續。 │
│ │ │ │ │ │④於「雲林區漁會」核撥貸│
│ │ │ │ │ │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 │ │ │ │ ,並將佣金交予Q○○、│
│ │ │ │ │ │ 龔松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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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①冒貸人│97年7 月│①雲林區漁│⒈「恆春旅遊醫院」急診室麻醉師│⒈丑○○: │
│ │:天○○│24日 │ 會 │ 。 │①與天○○之母C○○談妥│
│ │②共犯:│ │②申貸80萬│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 抽取佣金比例,並與許瑜│
│ │Q○○、│ │ 元/ 核貸│①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7 │ 方簽立專任委託契約書後│
│ │丑○○( │ │ 80萬元 │ 月員工薪資單1份。 │ ,指派Q○○協助辦理貸│
│ │均由本院│ │ │②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6年度│ 款事宜。 │
│ │另行審結│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②偽造天○○之「恆春旅遊│
│ │) 、鄭O│ │ │ 。 │ 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
│ │O、黃O│ │ │③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7 │ 繳憑單、員工薪資單及在│
│ │O │ │ │ 月22日恆醫人職證字第00000000│ 職證明書,並委託不知情│
│ │ │ │ │ 028 號在職證明書1 份(其上蓋│ 之真實年籍均不詳之某成│
│ │ │ │ │ 有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 年刻印業者偽刻「行政院│
│ │ │ │ │ 遊醫院圖記」之公印文1 枚) 。│ 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
│ │ │ │ │ │ 」之公印1 枚後,持偽造│
│ │ │ │ │ │ 之「恆春旅遊醫院」公印│
│ │ │ │ │ │ 蓋用於上揭偽造之天○○│
│ │ │ │ │ │ 之「恆春旅遊醫院」在職│
│ │ │ │ │ │ 證明書上。 │
│ │ │ │ │ │⒉J○○: │
│ │ │ │ │ │①發送代辦銀行貸款廣告招│
│ │ │ │ │ │ 攬需款孔急之人。 │
│ │ │ │ │ │②與天○○初步接洽後,要│
│ │ │ │ │ │ 求天○○提供身分證件及│
│ │ │ │ │ │ 聯徵資料。 │
│ │ │ │ │ │⒊Q○○: │
│ │ │ │ │ │①為天○○拍照。 │
│ │ │ │ │ │②指導天○○背誦虛偽薪資│
│ │ │ │ │ │ 及在職資料應付對保手續│
│ │ │ │ │ │ ,與C○○一同持偽造之│
│ │ │ │ │ │ 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在│
│ │ │ │ │ │ 職證明書一併遞送至「雲│
│ │ │ │ │ │ 林區漁會」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 │
│ │ │ │ │ │③與C○○一起陪同天○○│
│ │ │ │ │ │ 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 │ │ │ │ │ 對保手續。 │
│ │ │ │ │ │④除自行抽取佣金外,並將│
│ │ │ │ │ │ 天○○交付之佣金轉交予│
│ │ │ │ │ │ 丑○○。 │
│ │ │ │ │ │⒋天○○: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及聯徵資料│
│ │ │ │ │ │ 予Q○○。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 │ │ │ │ │③與Q○○、C○○一同前│
│ │ │ │ │ │ 往「雲林區漁會」辦理對│
│ │ │ │ │ │ 保手續。 │
│ │ │ │ │ │④於「雲林區漁會」核撥貸│
│ │ │ │ │ │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 │ │ │ │ ,並將佣金交予Q○○。│
│ │ │ │ │ │⒌C○○: │
│ │ │ │ │ │①代天○○申請戶籍謄本以│
│ │ │ │ │ │ 便辦理貸款事宜。 │
│ │ │ │ │ │②與Q○○一同將偽造之扣│
│ │ │ │ │ │ 繳憑單、員工薪資表及在│
│ │ │ │ │ │ 職證明遞送「雲林區漁會│
│ │ │ │ │ │ 」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③與Q○○一起陪同天○○│
│ │ │ │ │ │ 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 │ │ │ │ │ 對保手續。 │
├──┼────┼────┼─────┼───────────────┼────────────┤
│ 15 │①冒貸人│97年8 月│②合作金庫│⒈「恆春旅遊醫院」急診室麻醉師│1.丑○○: │
│ │:C○○│11日 │ 銀行枋寮│ 。 │①與C○○談妥抽取佣金比│
│ │②共犯:│ │ 分行 │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 例後,指派Q○○協助辦│
│ │Q○○、│ │②申貸80萬│①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8 │ 理貸款事宜。 │
│ │丑○○( │ │ 元/ 核貸│ 月員工薪資單1 份。 │②偽造C○○之「恆春旅遊│
│ │均由本院│ │ 80萬元 │②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6年度│ 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
│ │另行審結│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繳憑單、員工薪資單及在│
│ │) 、鄭O│ │ │ 。 │ 職證明書,並持偽造之「│
│ │O │ │ │③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8 │ 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
│ │ │ │ │ 月8 日恆醫人職證字第00000000│ 院圖記」之公印1 枚蓋用│
│ │ │ │ │ 028 號在職證明書1 份(其上蓋│ 於上揭偽造之C○○之「│
│ │ │ │ │ 有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 恆春旅遊醫院」在職證明│
│ │ │ │ │ 遊醫院圖記」之公印文1 枚) 。│ 書上。 │
│ │ │ │ │ │⒉J○○: │
│ │ │ │ │ │①發送代辦銀行貸款廣告招│
│ │ │ │ │ │ 攬需款孔急之人。 │
│ │ │ │ │ │②與C○○初步接洽後,要│
│ │ │ │ │ │ 求C○○提供身分證件及│
│ │ │ │ │ │ 聯徵資料。 │
│ │ │ │ │ │⒊Q○○: │
│ │ │ │ │ │①為C○○拍照。 │
│ │ │ │ │ │②指導C○○背誦虛偽薪資│
│ │ │ │ │ │ 及在職資料應付對保手續│
│ │ │ │ │ │ ,與C○○一同持偽造之│
│ │ │ │ │ │ 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在│
│ │ │ │ │ │ 職證明書一併遞送至」合│
│ │ │ │ │ │ 作金庫銀行」枋寮分行辦│
│ │ │ │ │ │ 理貸款手續。 │
│ │ │ │ │ │③駕車陪同C○○前往「合│
│ │ │ │ │ │ 作金庫銀行」枋寮分行辦│
│ │ │ │ │ │ 理對保手續。 │
│ │ │ │ │ │④除自行抽取傭金外,並將│
│ │ │ │ │ │ C○○交付之佣金轉交予│
│ │ │ │ │ │ 丑○○。 │
│ │ │ │ │ │⒋C○○: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及聯徵資料│
│ │ │ │ │ │ 予Q○○。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 │ │ │ │ │③與Q○○一同前往「合作│
│ │ │ │ │ │ 金庫銀行」枋寮分行辦理│
│ │ │ │ │ │ 對保手續。 │
│ │ │ │ │ │④於「合作金庫銀行」核撥│
│ │ │ │ │ │ 貸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
│ │ │ │ │ │ 項,並將佣金交予Q○○│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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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①冒貸人│97年9 月│①合作金庫│⒈「彰化縣政府」計畫處管考科員│1.丑○○: │
│ │:陳OO│24日 │ 銀行彰化│ 。 │①經龔松霖仲介得知陳勝得│
│ │(原名陳│ │ 分行 │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 ( 即陳OO) 欲申請貸款│
│ │勝得,業│ │②申貸80萬│①偽造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97│ 後,且知悉「彰化縣政府│
│ │經彰化地│ │ 元/ 未核│ 年9 月23日府計人職證字第0970│ 計畫處」有1 名為「陳朝│
│ │院以98年│ │ 貸 │ 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1 份( 其│ 月」之員工,遂指示鍾山│
│ │度訴字第│ │ │ 上蓋有偽造之「彰化縣政府計畫│ 彬透過玄○○要求陳勝得│
│ │139 號判│ │ │ 處印」之公印文及偽造之「處長│ 至戶政機關辦理更名為「│
│ │處有期徒│ │ │ 劉鴻仁」之印文各1 枚) 。 │ 陳OO」。 │
│ │刑1 年2 │ │ │②偽造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97│②偽造陳OO之「彰化縣政│
│ │月,緩刑│ │ │ 年7 月至同年9 月員工薪資單共│ 府」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 │4 年確定│ │ │ 3 份。 │ 憑單、「彰化縣政府計畫│
│ │) │ │ │③偽造之「彰化縣政府」96年度各│ 處」員工薪資單及在職證│
│ │①共犯:│ │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明書,並委託不知情之真│
│ │丑○○、│ │ │ │ 實年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
│ │Q○○( │ │ │ │ 印業者偽造「彰化縣政府│
│ │均由本院│ │ │ │ 計畫處印」公印及「處長│
│ │另行審結│ │ │ │ 劉鴻仁」之印章各1 枚後│
│ │) 、龔松│ │ │ │ ,持偽造之「彰化縣政府│
│ │霖( 已歿│ │ │ │ 計畫處印」之公印及「處│
│ │,業經彰│ │ │ │ 長劉鴻仁」之印章蓋用於│
│ │化地院以│ │ │ │ 上揭偽造之陳OO之「彰│
│ │98年度訴│ │ │ │ 化縣政府計畫處」在職證│
│ │字第139 │ │ │ │ 明書上。 │
│ │號判處有│ │ │ │⒉龔松霖: │
│ │期徒刑1 │ │ │ │①透過玄○○仲介得知陳勝│
│ │年4 月,│ │ │ │ 得欲申請貸款,再將陳勝│
│ │緩刑4 年│ │ │ │ 得轉介予丑○○代辦貸款│
│ │確定)、│ │ │ │ 事宜。 │
│ │玄○○ │ │ │ │②與玄○○、Q○○一起同│
│ │ │ │ │ │ 更名為「陳OO」之陳勝│
│ │ │ │ │ │ 得前往「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彰化分行辦理對保手續。│
│ │ │ │ │ │3 Q○○: │
│ │ │ │ │ │①依丑○○指示為陳勝得拍│
│ │ │ │ │ │ 照,並代陳得勝申請聯徵│
│ │ │ │ │ │ 資料轉交予丑○○。 │
│ │ │ │ │ │②透過玄○○指示陳勝得更│
│ │ │ │ │ │ 名為「陳OO」。 │
│ │ │ │ │ │③指導陳勝得虛偽填載貸款│
│ │ │ │ │ │ 申請書,並連同偽造之扣│
│ │ │ │ │ │ 繳憑單、員工薪資單及在│
│ │ │ │ │ │ 職證明書一併寄送至「合│
│ │ │ │ │ │ 作金庫銀行」彰化分行辦│
│ │ │ │ │ │ 理貸款手續。 │
│ │ │ │ │ │⒋玄○○ │
│ │ │ │ │ │①得知陳勝得欲申請貸款後│
│ │ │ │ │ │ ,仲介龔松霖與陳得勝洽│
│ │ │ │ │ │ 談代辦貸款事宜。 │
│ │ │ │ │ │②陪同更名為「陳OO」之│
│ │ │ │ │ │ 陳勝得前往中央健康保險│
│ │ │ │ │ │ 局辦理健保卡更名。 │
│ │ │ │ │ │③與龔松霖、Q○○一起陪│
│ │ │ │ │ │ 同更名為「陳OO」之陳│
│ │ │ │ │ │ 得勝前往「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彰化分行辦理對保手續│
│ │ │ │ │ │ 。 │
│ │ │ │ │ │⒌陳朝即陳得勝月: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予Q○○。│
│ │ │ │ │ │②依Q○○指示至戶政機關│
│ │ │ │ │ │ 辦理更名為「陳OO」後│
│ │ │ │ │ │ ,再與玄○○一同前往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健保卡│
│ │ │ │ │ │ 更名。 │
│ │ │ │ │ │③填寫貸款申請書。 │
│ │ │ │ │ │④與龔松霖、Q○○、陳恆│
│ │ │ │ │ │ 皇一起前往「合作金庫銀│
│ │ │ │ │ │ 行」彰化分行辦理對保手│
│ │ │ │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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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①冒貸人│98年1 月│①臺灣中小│1.「海巡署」檢查哨長。 │⒈丑○○: │
│ │:L○○│17日 │ 企業銀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與L○○接洽代辦貸款事│
│ │②共犯:│ │ 九如分行│①偽造之「海巡署」在職證明書1 │ 宜,並告知可以偽造在職│
│ │丑○○( │ │②申貸80萬│ 份( 並無證據證明其上有偽造之│ 與薪資證明之方式貸得所│
│ │由本院另│ │ 元/ 自行│ 「海巡署」之公印文) 。 │ 需貸款額度,並與L○○│
│ │行審結) │ │ 撤回申請│②偽造之「海巡署」97年度各類所│ 簽立專任委託契約書。 │
│ │ │ │ 而未核貸│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②偽造L○○之「海巡署」│
│ │ │ │ │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 │ │ │ │ │ 及在職證明書後,交予鄭│
│ │ │ │ │ │ 宸宗持向「臺灣企銀行」│
│ │ │ │ │ │ 九如分行辦理貸款事宜。│
│ │ │ │ │ │⒉L○○: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及健保卡影│
│ │ │ │ │ │ 本予丑○○。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依柯永│
│ │ │ │ │ │ 豪指示持偽造之扣繳憑單│
│ │ │ │ │ │ 及在職證明書前往「臺灣│
│ │ │ │ │ │ 企銀」九如分行辦理貸款│
│ │ │ │ │ │ 手續。 │
│ │ │ │ │ │②於銀行承辦人員電詢對保│
│ │ │ │ │ │ 手續時,當場表示撤回申│
│ │ │ │ │ │ 請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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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①冒貸人│98年3 月│①癸○銀行│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黃○○│24日 │②申貸25萬│⒉變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收取D○○轉交黃○○所│
│ │②共犯:│ │ 元/ 核貸│①變造之「嶸宇公司」97年度各類│ 交付之佣金。 │
│ │丑○○( │ │ 22萬元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2.D○○: │
│ │由本院另│ │ │ │①發送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行審結) │ │ │ │ 款孔急之人。 │
│ │、D○○│ │ │ │①與黃○○接洽代辦貸款事│
│ │ │ │ │ │ 宜,並告知黃○○其所得│
│ │ │ │ │ │ 過低,須以虛增薪資方式│
│ │ │ │ │ │ 始能貸得所需貸款額度後│
│ │ │ │ │ │ ,與黃○○談妥抽取傭金│
│ │ │ │ │ │ 比例。 │
│ │ │ │ │ │②變造黃○○所提供之「嶸│
│ │ │ │ │ │ 宇公司」96年度扣繳憑單│
│ │ │ │ │ │ 後,連同黃○○所填寫之│
│ │ │ │ │ │ 貸款申請書持向「癸○銀│
│ │ │ │ │ │ 行」申請貸款。 │
│ │ │ │ │ │③指示黃○○於銀行行員詢│
│ │ │ │ │ │ 問年收入時,配合虛偽陳│
│ │ │ │ │ │ 述虛增收入金額。 │
│ │ │ │ │ │⒊黃○○: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扣繳憑單予D○○。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依楊雲│
│ │ │ │ │ │ 光指示配合虛偽陳述任職│
│ │ │ │ │ │ 及收入狀況。 │
│ │ │ │ │ │③於「癸○銀行」核撥貸款│
│ │ │ │ │ │ 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 │ │ │ │ 並將佣金交予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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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①冒貸人│98年4 月│①臺灣中小│⒈「苓雅分局」庶務組組長。 │⒈丑○○: │
│ │:酉○○│23日 │ 企業銀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透過其他代辦貸款業者仲│
│ │②共犯:│ │ 北高雄分│①偽造之「苓雅分局」在職證明書│ 介得知酉○○欲申請貸款│
│ │丑○○( │ │ 行 │ 1 份( 其上有偽造之「高雄市政│ ,即告知酉○○負債比過│
│ │由本院行│ │②申貸80萬│ 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之公印文│ 高,無法貸得所需額度,│
│ │審結) │ │ 元/ 核貸│ 1 枚) 。 │ 須虛增薪資收入,始得貸│
│ │ │ │ 80萬元 │②偽造之「苓雅分局」96年度各類│ 得所需貸款額度,並與曹│
│ │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 建中談妥抽佣比例。 │
│ │ │ │ │③「苓雅分局」98年2 月至同年4 │②偽造酉○○之「苓雅分局│
│ │ │ │ │ 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共3 份。│ 」在職證明書及員工薪津│
│ │ │ │ │ │ 給與明細表、96年度各類│
│ │ │ │ │ │ 所得扣繳憑單,並委託不│
│ │ │ │ │ │ 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
│ │ │ │ │ │ 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造│
│ │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
│ │ │ │ │ │ 分局印」之公印1 枚後,│
│ │ │ │ │ │ 持偽造之「高雄市政府警│
│ │ │ │ │ │ 察局苓雅分局印」1 枚蓋│
│ │ │ │ │ │ 用於上揭偽造之酉○○之│
│ │ │ │ │ │ 「苓雅分局」在職證明書│
│ │ │ │ │ │ 上,並偽造之「苓雅分局│
│ │ │ │ │ │ 」在職證明書交予酉○○│
│ │ │ │ │ │ 持向「臺灣企銀」北高雄│
│ │ │ │ │ │ 分行辦理貸款事宜。 │
│ │ │ │ │ │⒉酉○○: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薪資單、扣繳憑單等予│
│ │ │ │ │ │ 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 │ │ │ │ 成年女業務員。 │
│ │ │ │ │ │②依丑○○指示持偽造之在│
│ │ │ │ │ │ 職證明、員工薪津給與明│
│ │ │ │ │ │ 細表及扣繳憑單前往「臺│
│ │ │ │ │ │ 灣企銀」北高雄分行辦理│
│ │ │ │ │ │ 貸款手續。 │
│ │ │ │ │ │②於「臺灣企銀」核撥貸款│
│ │ │ │ │ │ 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 │ │ │ │ 並將佣金交予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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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①冒貸人│98年4月 │①臺灣中小│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庚○○│28日 │ 企業銀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與庚○○接洽代辦貸款事│
│ │②共犯:│ │ 苓雅分行│①偽造之「中油公司」97年度各類│ 宜,要求庚○○提供身份│
│ │丑○○( │ │②申貸80萬│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 證件、在職證明與薪資證│
│ │由本院另│ │ 元/ 未核│ │ 明,告知庚○○將會「美│
│ │行審結) │ │ 貸 │ │ 化資產狀況」,並談妥抽│
│ │、真實年│ │ │ │ 取佣金比例。 │
│ │籍姓名均│ │ │ │②偽造庚○○之「中油公司│
│ │不詳之某│ │ │ │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成年女業│ │ │ │ 單後,交予庚○○持向「│
│ │務員 │ │ │ │ 臺灣企銀」苓雅分行辦理│
│ │ │ │ │ │ 貸款手續。 │
│ │ │ │ │ │⒉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 │ │ │ │ 年女業務員: │
│ │ │ │ │ │①以電話簡訊仲介需錢孔急│
│ │ │ │ │ │ 之庚○○委託「永豐公司│
│ │ │ │ │ │ 」代辦貸款案件。 │
│ │ │ │ │ │⒊庚○○: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薪資單、扣繳憑單等予│
│ │ │ │ │ │ 丑○○。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柯│
│ │ │ │ │ │ 永豪指示,連同偽造之扣│
│ │ │ │ │ │ 繳憑單一併持向「臺灣企│
│ │ │ │ │ │ 銀」苓雅分行辦理貸款手│
│ │ │ │ │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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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①冒貸人│98年5 月│①癸○銀行│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未○○│22日 │②申貸30萬│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收取D○○所轉交未○○│
│ │②共犯:│ │ 元/ 核貸│①偽造之「未○○」97年度綜合所│ 所交付之佣金。 │
│ │丑○○( │ │ 30萬元 │ 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1 │⒉F○○: │
│ │由本院另│ │ │ 份。 │①與未○○初步接洽代辦貸│
│ │行審結) │ │ │ │ 款事宜,要求提供身份證│
│ │、F○○│ │ │ │ 件、在職證明與薪資證明│
│ │、D○○│ │ │ │ ,即告知未○○負債比過│
│ │、真實年│ │ │ │ 高,無法貸得所需額度,│
│ │籍姓名均│ │ │ │ 須虛增薪資收入,始得貸│
│ │不詳之某│ │ │ │ 得所需貸款額度,並與張│
│ │成年女業│ │ │ │ 政昱談妥抽取佣金比例後│
│ │務員 │ │ │ │ ,與未○○簽立專任委託│
│ │ │ │ │ │ 契約書。 │
│ │ │ │ │ │②將偽造之97年度綜合所得│
│ │ │ │ │ │ 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
│ │ │ │ │ │ 聯交予未○○持向「癸○│
│ │ │ │ │ │ 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③指示未○○於銀行承辦人│
│ │ │ │ │ │ 員徵信時,須配合虛偽陳│
│ │ │ │ │ │ 述虛增薪資收入。 │
│ │ │ │ │ │⒊D○○: │
│ │ │ │ │ │①指示F○○告知未○○須│
│ │ │ │ │ │ 虛增薪資收入,始得貸得│
│ │ │ │ │ │ 所需貸款額度,並配合徵│
│ │ │ │ │ │ 信人員虛偽陳述虛增薪資│
│ │ │ │ │ │ 收入。 │
│ │ │ │ │ │②付費委託真實年籍姓名均│
│ │ │ │ │ │ 不詳某年女業務員以電腦│
│ │ │ │ │ │ 軟體方式,偽造未○○之│
│ │ │ │ │ │ 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
│ │ │ │ │ │ 算網路申報收執聯後,交│
│ │ │ │ │ │ 由F○○轉交未○○。 │
│ │ │ │ │ │③收取未○○收取之佣金,│
│ │ │ │ │ │ 並將佣金轉交D○○。 │
│ │ │ │ │ │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 │ │ │ │ 成年女業務員: │
│ │ │ │ │ │①偽造未○○之97年度綜合│
│ │ │ │ │ │ 所得稅電子網路申報收執│
│ │ │ │ │ │ 聯。 │
│ │ │ │ │ │⒌未○○: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薪資單、扣繳憑單等予│
│ │ │ │ │ │ F○○。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劉│
│ │ │ │ │ │ 文治指示,連同偽造之97│
│ │ │ │ │ │ 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
│ │ │ │ │ │ 網路申報單收執聯一併持│
│ │ │ │ │ │ 向「癸○銀行」辦理貸款│
│ │ │ │ │ │ 手續。 │
│ │ │ │ │ │③於銀行承辦人員徵信時,│
│ │ │ │ │ │ 虛偽陳述不實薪資收入。│
│ │ │ │ │ │④於「癸○銀行」核撥貸後│
│ │ │ │ │ │ ,前往提領核貸款項,並│
│ │ │ │ │ │ 將佣金交予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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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①冒貸人│98年8 月│②安泰銀行│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N○○│24日 │ 北高雄分│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②共犯:│ │ 行 │①偽造之「聖遠公司」97年度各類│ 款孔急之人。 │
│ │丑○○( │ │②申貸60萬│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②告知N○○所得過低,無│
│ │由本院另│ │ 元/ 核貸│ │ 法貸得所需額度,需另「│
│ │行審結) │ │ 30萬元 │ │ 想辦法」,並與N○○談│
│ │ │ │ │ │ 妥抽取佣金比例後,要求│
│ │ │ │ │ │ N○○簽立「終止委任代│
│ │ │ │ │ │ 辦契約暨退件聲明書」。│
│ │ │ │ │ │③偽造N○○之「聖遠公司│
│ │ │ │ │ │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 │ │ │ │ 單交予N○○。 │
│ │ │ │ │ │④駕車載送N○○持偽造之│
│ │ │ │ │ │ 扣繳憑單前往「安泰銀行│
│ │ │ │ │ │ 」北高雄分行辦理貸款手│
│ │ │ │ │ │ 續。 │
│ │ │ │ │ │⒉N○○: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扣繳憑單及聯徵資│
│ │ │ │ │ │ 料等予丑○○。 │
│ │ │ │ │ │②伊丑○○指示,持偽造之│
│ │ │ │ │ │ 扣繳憑單向「安泰銀行」│
│ │ │ │ │ │ 北高雄分行辦理貸款及對│
│ │ │ │ │ │ 保手續。 │
│ │ │ │ │ │③於「安泰銀行」核撥貸款│
│ │ │ │ │ │ 後,前往提領核貸款項,│
│ │ │ │ │ │ 並將佣金交予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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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①冒貸人│97年初某│①燕巢鄉農│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申○○│日 │ 會 │⒉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告知張OO會虛增其薪資│
│ │②共犯:│ │②申貸110 │①變造之「臺南企銀」中正分行帳│ 收入以其能順利申辦貸款│
│ │丑○○( │ │ 萬元/未 │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綜合存│ ,並與張OO談妥抽取佣│
│ │由本院另│ │ 核貸 │ 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4 頁( 已扣│ 金比例後。 │
│ │行審結) │ │ │ 案) 。 │②變造張OO之「臺南企銀│
│ │、I○○│ │ │②偽造之「串門公司」96年度各類│ 行」中正分行帳戶綜合存│
│ │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173│ 款存摺交易明細內頁及偽│
│ │ │ │ │ 3501,已扣案)。 │ 造張OO之「串門公司」│
│ │ │ │ │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 │ │ │ │ │ 後,交予張OO持向「燕│
│ │ │ │ │ │ 巢鄉農會」理貸款手續。│
│ │ │ │ │ │⒉I○○: │
│ │ │ │ │ │①以電話簡訊招攬欲申請貸│
│ │ │ │ │ │ 款之張OO委託「永豐公│
│ │ │ │ │ │ 司」代辦貸款事宜。 │
│ │ │ │ │ │②與申○○接洽代辦貸款事│
│ │ │ │ │ │ 宜,並與張OO簽立專任│
│ │ │ │ │ │ 委託契約書後,向申○○│
│ │ │ │ │ │ 收取身分證件、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扣繳憑單等物。 │
│ │ │ │ │ │⒊張OO: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扣繳憑單等予劉佩│
│ │ │ │ │ │ 菁。 │
│ │ │ │ │ │②依丑○○指示,持變造之│
│ │ │ │ │ │ 存摺交易明細內頁及偽造│
│ │ │ │ │ │ 之扣繳憑單向「燕巢鄉農│
│ │ │ │ │ │ 會」辦理貸款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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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①冒貸人│98年3 月│①臺灣銀行│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戌○○│間 │ 苓雅分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②共犯:│ │②申貸50萬│①偽造之「辰○○○○○」98年2 │ 錢孔急之人。 │
│ │丑○○( │ │ 元/ 未核│ 月至同年4 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②與戌○○初步接洽代辦貸│
│ │由本院另│ │ 貸 │ 表共3 份(已扣案)。 │ 款事宜,告知戌○○若要│
│ │行審結) │ │ │ │ 順利貸款,需虛增薪資收│
│ │ │ │ │ │ 入,並談妥抽取佣金比例│
│ │ │ │ │ │ 後,與戌○○簽立專任委│
│ │ │ │ │ │ 託契約書。 │
│ │ │ │ │ │③偽造戌○○之「高雄市環│
│ │ │ │ │ │ 保局」員工薪津給與明細│
│ │ │ │ │ │ 表後,交予戌○○持向「│
│ │ │ │ │ │ 臺灣銀行」苓雅分行辦理│
│ │ │ │ │ │ 貸款手續。 │
│ │ │ │ │ │⒉戌○○: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扣繳憑單等予柯永│
│ │ │ │ │ │ 豪。 │
│ │ │ │ │ │②依丑○○指示,持偽造之│
│ │ │ │ │ │ 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向「│
│ │ │ │ │ │ 臺灣銀行」苓雅分行辦理│
│ │ │ │ │ │ 貸款手續。 │
├──┼────┼────┼─────┼───────────────┼────────────┤
│ 25 │①冒貸人│98年5 月│①臺灣中小│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R○○│13、14日│ 企業銀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透過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
│ │②共犯:│ │ 前鎮分行│①偽造之「臺電公司」98年4 月薪│ 之自稱「錢佩綾」之成年│
│ │丑○○( │ │②申貸80萬│ 給清單1 份( 已扣案) 。 │ 女子仲介R○○接洽代辦│
│ │由本院另│ │ 元/ 未核│②偽造之「臺電公司」97年各類所│ 貸款事宜,即告知R○○│
│ │行審結) │ │ 貸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已扣│ 若要順利貸款需虛增薪資│
│ │、真實年│ │ │ 案)。 │ 收入,並談妥抽取佣金比│
│ │籍姓名均│ │ │ │ 例。 │
│ │不詳自稱│ │ │ │②偽造R○○之「臺電公司│
│ │「錢珮綾│ │ │ │ 」薪給清單、97年度各類│
│ │」之成年│ │ │ │ 所得扣繳憑單後,交予蘇│
│ │女子 │ │ │ │ 文勝持向「臺灣企銀」前│
│ │ │ │ │ │ 鎮分行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⒉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
│ │ │ │ │ │ 「錢珮綾」之成年女子:│
│ │ │ │ │ │①仲介R○○委託丑○○代│
│ │ │ │ │ │ 辦貸款事宜。 │
│ │ │ │ │ │3.R○○: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扣繳憑單等予柯永│
│ │ │ │ │ │ 豪。 │
│ │ │ │ │ │②依丑○○指示,持偽造之│
│ │ │ │ │ │ 薪津清單、扣繳憑單向「│
│ │ │ │ │ │ 臺灣企銀」前鎮分行辦理│
│ │ │ │ │ │ 貸款手續。 │
├──┼────┼────┼─────┼───────────────┼────────────┤
│ 26 │①冒貸人│98年9 月│①渣打銀行│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李OO│23日 │ 臺南分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件: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 業經本│ │②申貸30萬│①偽造之「興農人壽」96年度各類│ 錢孔急之人。 │
│ │院以102 │ │ 元/ 未核│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②與J○○共同告知李OO│
│ │年度原訴│ │ 貸 │ │ 依正常管道無法貸款,有│
│ │字第8 號│ │ │ │ 辦法將薪資金額提高以利│
│ │判處有期│ │ │ │ 辦理貸款,並談妥抽取佣│
│ │徒刑4 月│ │ │ │ 金比例。 │
│ │,緩刑2 │ │ │ │③偽造李OO之「興農人壽│
│ │年在案) │ │ │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②共犯:│ │ │ │ 單後,並檢附李OO之勞│
│ │丑○○( │ │ │ │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 │由本院另│ │ │ │ 送至「渣打銀行」臺南分│
│ │行審結) │ │ │ │ 行辦理貸款事宜。 │
│ │、J○○│ │ │ │⒉J○○: │
│ │ │ │ │ │①與李OO初步接洽代辦貸│
│ │ │ │ │ │ 款事宜,告知須以虛增薪│
│ │ │ │ │ │ 資收入方式以順利貸款後│
│ │ │ │ │ │ ,並與李OO簽立專任委│
│ │ │ │ │ │ 託契約書。 │
│ │ │ │ │ │②收取李OO提供之身分證│
│ │ │ │ │ │ 件、在職證明、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等物交予丑○○。 │
│ │ │ │ │ │⒊李OO: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在職證明等予鄭宇│
│ │ │ │ │ │ 助。 │
│ │ │ │ │ │②依丑○○指示,配合虛偽│
│ │ │ │ │ │ 陳述虛增薪資收入。 │
└──┴────┴────┴─────┴───────────────┴────────────┘
附表二:「永豐全方位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 即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32)
┌──┬───┬─────────┬──────┐
│編號│姓名 │契約書編號 │日期 │
├──┼───┼─────────┼──────┤
│ 1 │己○○│0000000更新00035 │空白 │
├──┼───┼─────────┼──────┤
│ 2 │T○○│0000000更新00002 │97年3 月17日│
├──┼───┼─────────┼──────┤
│ 3 │壬○○│空白 │空白 │
├──┼───┼─────────┼──────┤
│ 4 │卯○○│0000000更新00016 │97年3 月20日│
├──┼───┼─────────┼──────┤
│ 5 │亥○○│0000000更新00005 │97年3 月21日│
├──┼───┼─────────┼──────┤
│ 6 │辛○○│0000000更新00033 │97年3 月31日│
├──┼───┼─────────┼──────┤
│ 7 │地○○│0000000 更新00047 │97年5月31日 │
├──┼───┼─────────┼──────┤
│ 8 │李OO│0000000 更新00010 │空白 │
├──┼───┼─────────┼──────┤
│ 9 │S○○│0000000 更新00090 │97年6 月15日│
├──┼───┼─────────┼──────┤
│ 10 │A○○│0000000更新00007 │97年4 月9 日│
├──┼───┼─────────┼──────┤
│ 11 │L○○│0000000 更新00124 │97年6月10日 │
├──┼───┼─────────┼──────┤
│ 12 │張OO│空白 │空白 │
├──┼───┼─────────┼──────┤
│ 13 │戌○○│0000000 更新00084 │空白 │
├──┼───┼─────────┼──────┤
│ 14 │戌○○│0000000 更新00096 │空白 │
├──┼───┼─────────┼──────┤
│ 15 │李OO│0000000 更新00089 │空白 │
├──┼───┼─────────┼──────┤
│ 16 │邱OO│0000000更新00001 │97年3 月18日│
│ │ │ │ │
├──┼───┼─────────┼──────┤
│ 17 │張OO│0000000更新00003 │97年3 月17日│
├──┼───┼─────────┼──────┤
│ 18 │洪OO│0000000更新00004 │97年3 月19日│
├──┼───┼─────────┼──────┤
│ 19 │郭OO│0000000更新00008 │空白 │
├──┼───┼─────────┼──────┤
│ 20 │韓OO│0000000更新00009 │97年4 月9 日│
├──┼───┼─────────┼──────┤
│ 21 │蔡OO│0000000更新00012 │97年4 月23日│
├──┼───┼─────────┼──────┤
│ 22 │陳OO│0000000更新00014 │94年3 月18日│
├──┼───┼─────────┼──────┤
│ 23 │陳OO│0000000更新00018 │空白 │
├──┼───┼─────────┼──────┤
│ 24 │詹OO│0000000更新00019 │97年3 月31日│
├──┼───┼─────────┼──────┤
│ 25 │董OO│0000000更新00021 │空白 │
├──┼───┼─────────┼──────┤
│ 26 │應OO│0000000更新00022 │空白 │
├──┼───┼─────────┼──────┤
│ 27 │T○○│0000000更新00024 │空白 │
├──┼───┼─────────┼──────┤
│ 28 │潘OO│0000000更新00026 │空白 │
├──┼───┼─────────┼──────┤
│ 29 │宋OO│0000000更新00027 │97年3 月29日│
├──┼───┼─────────┼──────┤
│ 30 │空白 │0000000更新00030 │空白 │
├──┼───┼─────────┼──────┤
│ 31 │黃OO│0000000更新00031 │空白 │
├──┼───┼─────────┼──────┤
│ 32 │葉OO│0000000更新00034 │97年4 月2日 │
├──┼───┼─────────┼──────┤
│ 33 │空白 │0000000更新00039 │空白 │
├──┼───┼─────────┼──────┤
│ 34 │空白 │0000000更新00040 │空白 │
├──┼───┼─────────┼──────┤
│ 35 │宋OO│0000000更新00043 │97年4 月8日 │
├──┼───┼─────────┼──────┤
│ 36 │李OO│0000000更新00044 │97年4 月22日│
├──┼───┼─────────┼──────┤
│ 37 │劉OO│0000000更新00045 │97年4 月22日│
├──┼───┼─────────┼──────┤
│ 38 │莊OO│0000000更新00046 │97年5 月9日 │
├──┼───┼─────────┼──────┤
│ 39 │張OO│0000000 │97年3 月7日 │
├──┼───┼─────────┼──────┤
│ 40 │林OO│0000000更新00048 │空白 │
├──┼───┼─────────┼──────┤
│ 41 │周OO│0000000更新00049 │空白 │
├──┼───┼─────────┼──────┤
│ 42 │陳OO│0000000更新00050 │空白 │
├──┼───┼─────────┼──────┤
│ 43 │鍾OO│0000000更新00051 │空白 │
├──┼───┼─────────┼──────┤
│ 44 │楊OO│0000000更新00053 │97年4 月11日│
├──┼───┼─────────┼──────┤
│ 45 │陳OO│0000000更新00055 │空白 │
├──┼───┼─────────┼──────┤
│ 46 │李OO│0000000更新00057 │空白 │
├──┼───┼─────────┼──────┤
│ 47 │林OO│0000000更新00086 │97年5 月16日│
├──┼───┼─────────┼──────┤
│ 48 │許OO│0000000更新00058 │空白 │
├──┼───┼─────────┼──────┤
│ 49 │顏OO│0000000更新00061 │空白 │
├──┼───┼─────────┼──────┤
│ 50 │吳OO│0000000更新00062 │97年4 月15日│
├──┼───┼─────────┼──────┤
│ 51 │康OO│0000000更新00065 │空白 │
├──┼───┼─────────┼──────┤
│ 52 │王OO│0000000更新00066 │空白 │
├──┼───┼─────────┼──────┤
│ 53 │辛○○│0000000更新00067 │空白 │
├──┼───┼─────────┼──────┤
│ 54 │楊OO│0000000更新00068 │97年4 月22日│
├──┼───┼─────────┼──────┤
│ 55 │郭OO│0000000更新00070 │97年4 月31日│
├──┼───┼─────────┼──────┤
│ 56 │林OO│0000000更新00071 │空白 │
├──┼───┼─────────┼──────┤
│ 57 │陳OO│0000000更新00072 │97年4 月25日│
├──┼───┼─────────┼──────┤
│ 58 │蔡OO│0000000更新00073 │空白 │
├──┼───┼─────────┼──────┤
│ 59 │鍾OO│0000000更新00073 │空白 │
├──┼───┼─────────┼──────┤
│ 60 │周OO│0000000更新00074 │97年4 月28日│
├──┼───┼─────────┼──────┤
│ 61 │陳OO│0000000更新00075 │97年5 月28日│
├──┼───┼─────────┼──────┤
│ 62 │林OO│0000000更新00075 │空白 │
├──┼───┼─────────┼──────┤
│ 63 │李OO│0000000更新00077 │空白 │
├──┼───┼─────────┼──────┤
│ 64 │簡OO│0000000更新00080 │97年5 月6日 │
├──┼───┼─────────┼──────┤
│ 65 │吳OO│0000000更新00082 │97年5 月7日 │
├──┼───┼─────────┼──────┤
│ 66 │陳OO│0000000更新00083 │97年5 月7日 │
├──┼───┼─────────┼──────┤
│ 67 │何OO│0000000更新00085 │97年5 月8日 │
├──┼───┼─────────┼──────┤
│ 68 │林OO│0000000更新00086 │97年5 月16日│
├──┼───┼─────────┼──────┤
│ 69 │陳OO│0000000更新00087 │空白 │
├──┼───┼─────────┼──────┤
│ 70 │空白 │0000000更新00088 │空白 │
├──┼───┼─────────┼──────┤
│ 71 │周OO│0000000更新00091 │97年5 月12日│
├──┼───┼─────────┼──────┤
│ 72 │林OO│0000000更新00094 │97年5 月15日│
├──┼───┼─────────┼──────┤
│ 73 │許OO│0000000更新00095 │97年5 月17日│
├──┼───┼─────────┼──────┤
│ 74 │何OO│0000000更新00099 │97年5 月19日│
├──┼───┼─────────┼──────┤
│ 75 │陳OO│0000000更新00100 │空白 │
├──┼───┼─────────┼──────┤
│ 76 │陳OO│0000000更新00101 │空白 │
├──┼───┼─────────┼──────┤
│ 77 │農OO│0000000更新00102 │97年5 月21日│
│ │ │ │ │
├──┼───┼─────────┼──────┤
│ 78 │陳OO│0000000更新00109 │97年5 月29日│
├──┼───┼─────────┼──────┤
│ 79 │蕭OO│0000000更新00110 │97年6 月2日 │
├──┼───┼─────────┼──────┤
│ 80 │蔡OO│0000000更新00111 │97年6 月9日 │
├──┼───┼─────────┼──────┤
│ 81 │蔡OO│0000000更新00115 │97年5 月31日│
├──┼───┼─────────┼──────┤
│ 82 │曾OO│0000000更新00117 │空白 │
├──┼───┼─────────┼──────┤
│ 83 │陳OO│0000000更新00122 │97年6 月25日│
├──┼───┼─────────┼──────┤
│ 84 │王OO│0000000更新00135 │97年7 月1日 │
├──┼───┼─────────┼──────┤
│ 85 │黃OO│空白 │97年1 月8日 │
└──┴───┴─────────┴──────┘
附表三:
┌──┬───────────────┬─────┐
│編號│ 應沒收之物 │ 備 註 │
├──┼───────────────┼─────┤
│ 1 │偽造「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未扣案 │
│ │南區工程處」96年11月15 日(096)│ │
│ │人證字第0047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 │
│ │造「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南│ │
│ │區工程處」之公印文壹枚( 被告韋│ │
│ │文達部分) │ │
├──┼───────────────┼─────┤
│ 2 │偽造「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未扣案 │
│ │南區工程處」96年11月15日(096) │ │
│ │人證字第0047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 │
│ │造「處長程經華」之印文壹枚( 被│ │
│ │告寅○○部分) │ │
├──┼───────────────┼─────┤
│ 3 │偽造「新合興座墊行」96年12月、│未扣案 │
│ │97年1 月、97年2 月薪資單上之偽│ │
│ │造「新合興座墊行」發票章印文叁│ │
│ │枚(被告己○○部分) │ │
├──┼───────────────┼─────┤
│ 4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已扣案、即│
│ │境事務大隊」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扣押物品清│
│ │暨免扣繳憑單憑單壹份( 被告劉玉│單編號24 │
│ │平即劉OO部分) │ │
├──┼───────────────┼─────┤
│ 5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未扣案 │
│ │境事務大隊」97年6 月30日國境人│ │
│ │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 │
│ │上之偽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 │國境事務大隊」公印文壹枚( 被告│ │
│ │G○○即劉OO部分) │ │
├──┼───────────────┼─────┤
│ 6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未扣案 │
│ │境事務大隊」97年6 月30日國境人│ │
│ │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 │
│ │上之偽造「大隊長胡景富」印文壹│ │
│ │枚( 被告G○○即劉OO部分) │ │
├──┼───────────────┼─────┤
│ 7 │偽造之「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在│已扣案、即│
│ │職證明書專用章」印章壹枚 │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16 │
├──┼───────────────┼─────┤
│ 8 │偽造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未扣案 │
│ │97年7月22日屏鐵人職證字第09700│ │
│ │000461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交│ │
│ │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林邊車站關防│ │
│ │」公印文壹枚( 被告P○○部分) │ │
├──┼───────────────┼─────┤
│ 9 │偽造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未扣案 │
│ │97年7 月22日屏鐵人職證字第0970│ │
│ │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 │ │
│ │站長張文生」印文壹枚( 被告戴玉│ │
│ │興部分) │ │
├──┼───────────────┼─────┤
│ 10 │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未扣案 │
│ │院」97年7 月22日恆醫人職證字第│ │
│ │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 │
│ │造「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 │
│ │記」公印文壹枚( 被告天○○部分│ │
│ │) │ │
├──┼───────────────┼─────┤
│ 11 │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未扣案 │
│ │院」97年7 月22日恆醫人職證字第│ │
│ │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 │
│ │造「院長吳彬安」印文壹枚( 被告│ │
│ │天○○部分) │ │
├──┼───────────────┼─────┤
│ 12 │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未扣案 │
│ │院」97年8 月8 日恆醫人職證字第│ │
│ │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 │
│ │造「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 │
│ │記」公印文壹枚( 被告C○○部分│ │
│ │) │ │
├──┼───────────────┼─────┤
│ 13 │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未扣案 │
│ │院」97年7 月22日恆醫人職證字第│ │
│ │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 │
│ │造「( 院長) 吳彬安」印文壹枚( │ │
│ │被告C○○部分) │ │
├──┼───────────────┼─────┤
│ 14 │偽造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97年│已扣案 │
│ │9 月23日府計人職證字第00000000│ │
│ │011 號在職證明書上( 上有偽造之│ │
│ │「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公印文及│ │
│ │偽造「處長劉鴻仁」印文各壹枚)(│ │
│ │陳OO部分) │ │
├──┼───────────────┼─────┤
│ 15 │偽造之「彰化縣政府」96年度各類│已扣案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份( 陳朝│ │
│ │月部分) │ │
├──┼───────────────┼─────┤
│ 16 │偽造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員工│已扣案 │
│ │薪資單97年7 月、97年8 月、97年│ │
│ │9 月員工薪資單叁張 │ │
├──┼───────────────┼─────┤
│ 17 │偽造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未扣案 │
│ │局」98年4 月22日市警苓雅人證字│ │
│ │第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上之│ │
│ │偽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
│ │印」公印文壹枚( 被告酉○○部分│ │
│ │) │ │
├──┼───────────────┼─────┤
│ 18 │偽造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即扣押物品│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憑單壹│清單編號24│
│ │張( 酉○○部分) │ │
├──┼───────────────┼─────┤
│ 19 │偽造之「中油股份有限公司」97年│已扣案、即│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份│扣押物品清│
│ │( 被告庚○○部分) │單編號24 │
├──┼───────────────┼─────┤
│ 20 │N○○之終止委任代辦暨退件聲明│已扣案、即│
│ │書壹份 │扣押逸物品│
│ │ │清單編號24│
├──┼───────────────┼─────┤
│ 21 │偽造之「串門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已扣案、即│
│ │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扣押物品清│
│ │憑單壹份( 被告張OO部分) │單編號24 │
├──┼───────────────┼─────┤
│ 22 │偽造之臺南企銀中正分行帳號0999│已扣案、即│
│ │000000000號帳戶綜合存摺內頁交 │扣押物品清│
│ │易明細肆頁( 被告張OO部分) │單編號39 │
├──┼───────────────┼─────┤
│ 23 │偽造之「高雄市環境保護局」98年│已扣案、即│
│ │2 月、98年3 月、98年4 月員工薪│扣押物品清│
│ │津給與明細表叁張( 被告戌○○部│單編號20 │
│ │分) │ │
├──┼───────────────┼─────┤
│ 24 │偽造之「臺灣電力公司」98年5 月│已扣案、即│
│ │薪給清單壹張(被告R○○部分) │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20 │
├──┼───────────────┼─────┤
│ 25 │偽造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7年│已扣案、即│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憑單壹張( │扣押物品清│
│ │被告R○○部分) │單編號24 │
├──┼───────────────┼─────┤
│ 26 │偽造之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潛│已扣案、即│
│ │艇修護處97年3 月18日修人字第09│扣押物品清│
│ │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 影本 )貳│單編號38 │
│ │份( 上有偽造之「上校處長王星海│ │
│ │」之印文各壹枚)(被告戊○○部分│ │
│ │) │ │
├──┼───────────────┼─────┤
│ 27 │偽造之「上校處長王星海」之印章│已扣案、即│
│ │壹枚(被告戊○○部分) │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15 │
├──┼───────────────┼─────┤
│ 28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96│已扣案、即│
│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扣押物品清│
│ │張( 戴維揚部分) │單編號24 │
├──┼───────────────┼─────┤
│ 29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已扣案、即│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扣押物品清│
│ │單壹份( 錢天明即錢乃嘉部分) │單編號24 │
├──┼───────────────┼─────┤
│ 30 │偽造之「行政院經濟部建設委員會│已扣案、即│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扣押物品清│
│ │單壹份( 被告乙○○即丙○○部分│單編號24 │
│ │) │ │
└──┴───────────────┴─────┘
附表四: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持有人│ 備 註 │
├──┼────────────────┼───┼─────┤
│ 1 │扣免繳及股利資料( 含信託) 電子申│丑○○│即扣押物品│
│ │報系統光碟(2007V95.00 版) 貳張 │ │清單編號22│
├──┼────────────────┼───┼─────┤
│ 2 │「永豐全方位行銷有限公司」廣告文│丑○○│即扣押物品│
│ │宣資料陸張 │ │清單編號11│
├──┼────────────────┼───┼─────┤
│ 3 │「永豐全方位行銷有限公司」印章壹│丑○○│即扣押物品│
│ │枚 │ │清單編號16│
├──┼────────────────┼───┼─────┤
│ 4 │「Q○○」印章壹枚 │Q○○│ │
├──┼────────────────┼───┼─────┤
│ 5 │「C○○」印章壹枚 │C○○│ │
├──┼────────────────┼───┼─────┤
│ 6 │「中央實業有限公司」印章、「高信│丑○○│即扣押物品│
│ │財經行銷顧問社」印章各壹枚 │ │清單編號16│
├──┼────────────────┼───┼─────┤
│ 7 │「高信財經送件章」、「會員委專案│丑○○│即扣押物品│
│ │送件章」各壹枚 │ │清單編號16│
├──┼────────────────┼───┼─────┤
│ 8 │「中央實業有限公司」員工合約書肆│丑○○│即扣押物品│
│ │ 份( 涂OO、子○○、李OO) │ │清單編號1 │
├──┼────────────────┼───┼─────┤
│ 9 │「永豐行銷企業社」業務合作契約書│丑○○│即扣押物品│
│ │肆份( D○○、F○○、B○○、陳│ │清單編號1 │
│ │OO) │ │ │
├──┼────────────────┼───┼─────┤
│ 10 │「子○○」及「李民身分證影本各壹│丑○○│即扣押物品│
│ │張 │ │清單編號2 │
├──┼────────────────┼───┼─────┤
│ 11 │本票壹張(發票人:李、面額:新臺 │丑○○│即扣押物品│
│ │幣壹佰萬元、票號:592118) │ │清單編號3 │
├──┼────────────────┼───┼─────┤
│ 12 │涂OO、「鉅融實業有限公司」與「│丑○○│即扣押物品│
│ │中央實業有限公司」信貸合作契約書│ │清單編號4 │
│ │各壹份( 含特約業務人員基本資料、│ │ │
│ │切結書、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 │ │ │
├──┼────────────────┼───┼─────┤
│ 13 │涂OO及張OO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丑○○│即扣押物品│
│ │影本貳張張 │ │清單編號5 │
├──┼────────────────┼───┼─────┤
│ 14 │本票貳張(發票人:涂OO、鉅融實 │丑○○│即扣押物品│
│ │業有限公司、面額:新臺幣貳拾萬元│ │清單編號6 │
│ │、票號TH0000000、TH0000000) │ │ │
├──┼────────────────┼───┼─────┤
│ 15 │巳○○、子○○與「永豐全方位行銷│丑○○│即扣押物品│
│ │有限公司」員工合約書各壹份( 含切│ │清單編號7 │
│ │結書㈠㈡㈢㈣、專任委託契約書) │ │ │
├──┼────────────────┼───┼─────┤
│ 16 │宙○○、K○○( 即J○○) 、黃秋│丑○○│即扣押物品│
│ │香、D○○與「永豐全方位行銷有限│ │清單編號8 │
│ │公司」員工合約書各壹份( 含切結書│ │ │
│ │㈠㈡㈢㈣、專任委託契約書) │ │ │
├──┼────────────────┼───┼─────┤
│ 17 │謝佳容、I○○、宇○○與「永豐全│丑○○│即扣押物品│
│ │方位行銷有限公司」員工合約書各壹│ │清單編號9 │
│ │份( 含切結書㈠㈡㈢㈣、專任委託契│ │ │
│ │約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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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永豐全方位有限公司」員工薪資資│丑○○│即扣押物品│
│ │料叁張 │ │清單編號10│
├──┼────────────────┼───┼─────┤
│ 19 │陳淵源、楊守宗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丑○○│即扣押物品│
│ │公司煉製事業高雄煉油廠員工在職證│ │清單編號12│
│ │明書各壹份 │ │ │
├──┼────────────────┼───┼─────┤
│ 20 │黃OO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8年│丑○○│即扣押物品│
│ │4月16 日(98)高市環局證字第987 號│ │清單編號12│
│ │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 21 │黃OO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壹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13│
├──┼────────────────┼───┼─────┤
│ 22 │黃OO、蔡OO之高雄市政府環境寶│丑○○│即扣押物品│
│ │路局員工薪俸單各壹張 │ │清單編號14│
├──┼────────────────┼───┼─────┤
│ 23 │侯OO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丑○○│即扣押物品│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貳│ │清單編號14│
│ │張 │ │ │
├──┼────────────────┼───┼─────┤
│ 24 │朱OO之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丑○○│即扣押物品│
│ │學校暨附設高級職業進修學校聘書壹│ │清單編號14│
│ │張(影本、96年6月15日高市雄商人空│ │ │
│ │字第096001號) │ │ │
├──┼────────────────┼───┼─────┤
│ 25 │張OO之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影本、 │丑○○│即扣押物品│
│ │93 年7月13日小字第0000000號)壹張│ │清單編號14│
│ │ │ │ │
├──┼────────────────┼───┼─────┤
│ 26 │林OO之經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96年│丑○○│即扣押物品│
│ │2月薪資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14│
├──┼────────────────┼───┼─────┤
│ 27 │梁OO之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96年│丑○○│即扣押物品│
│ │2月、96年3月個人明細表貳張 │ │清單編號14│
├──┼────────────────┼───┼─────┤
│ 28 │梁OO之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96年│丑○○│即扣押物品│
│ │2月5日(96)高市英中人字0003號在職│ │清單編號14│
│ │證明書壹份 │ │ │
├──┼────────────────┼───┼─────┤
│ 29 │陳OO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98年3 月│丑○○│即扣押物品│
│ │26日經加高人字第00000000000 號在│ │清單編號17│
│ │職證明書壹張 │ │ │
├──┼────────────────┼───┼─────┤
│ 30 │邱OO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98 │丑○○│即扣押物品│
│ │年6月17日高機人證字第098032號在 │ │清單編號17│
│ │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 │
├──┼────────────────┼───┼─────┤
│ 31 │朱OO之高雄市裡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丑○○│即扣押物品│
│ │附設進修學校98年7月1日高市雄商人│ │清單編號17│
│ │室字第98044號在職證明書(影本) 壹│ │ │
│ │張 │ │ │
├──┼────────────────┼───┼─────┤
│ 32 │陳OO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丑○○│即扣押物品│
│ │工務段98年5月7日(98)高工人證字第│ │清單編號17│
│ │028號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 │
├──┼────────────────┼───┼─────┤
│ 33 │謝OO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7年1月2│丑○○│即扣押物品│
│ │日97年高市消防人證字第001號在職 │ │清單編號17│
│ │證明書(影本)壹張 │ │ │
├──┼────────────────┼───┼─────┤
│ 34 │陳OO之臺北市國民小學教師證書( │丑○○│即扣押物品│
│ │影本)壹張(73年北市教國登字第7313│ │清單編號17│
│ │0號) │ │ │
├──┼────────────────┼───┼─────┤
│ 35 │黃OO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8年4月 │丑○○│即扣押物品│
│ │24 日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17│
├──┼────────────────┼───┼─────┤
│ 36 │劉OO之高雄關稅局98年10月份員工│丑○○│即扣押物品│
│ │薪資單壹張 │ │清單編號17│
├──┼────────────────┼───┼─────┤
│ 37 │陳OO之臺灣鐵路管理局98年6月員 │丑○○│即扣押物品│
│ │工薪津明細單(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17│
├──┼────────────────┼───┼─────┤
│ 38 │賴OO之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丑○○│即扣押物品│
│ │七區管理處89年7月14日台水七人證 │ │清單編號17│
│ │字第59號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 │
├──┼────────────────┼───┼─────┤
│ 39 │張OO之內政部新竹縣服務站98年3 │丑○○│即扣押物品│
│ │月17日員工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18│
├──┼────────────────┼───┼─────┤
│ 40 │R○○之臺灣電力公司南區施工處98│丑○○│即扣押物品│
│ │年5 月15日(656) 證字第0000000 號│ │清單編號19│
│ │在職證明書壹張 │ │ │
├──┼────────────────┼───┼─────┤
│ 41 │戌○○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護局98│丑○○│即扣押物品│
│ │年3 月31日(98) 高市環保證字第078│ │清單編號19│
│ │號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 │
├──┼────────────────┼───┼─────┤
│ 42 │鍾OO之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丑○○│即扣押物品│
│ │第203廠97年1月11日備二三工字第 │ │清單編號19│
│ │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
│ │ │ │ │
├──┼────────────────┼───┼─────┤
│ 43 │戌○○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丑○○│即扣押物品│
│ │清單資料正本及影本共貳張 │ │清單編號20│
│ │ │ │、24 │
├──┼────────────────┼───┼─────┤
│ 44 │王OO之臺北縣政府己察局94年2月 │丑○○│即扣押物品│
│ │份薪資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45 │張OO之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運務段│丑○○│即扣押物品│
│ │七堵站91年11月薪津明細單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46 │賴OO之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丑○○│即扣押物品│
│ │94 年1月薪津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47 │曾OO之臺灣塑膠公司93年3月份所 │丑○○│即扣押物品│
│ │得明細表(影本)貳張 │ │清單編號20│
├──┼────────────────┼───┼─────┤
│ 48 │劉OO之臺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丑○○│即扣押物品│
│ │94 年7月29日(94) 南人證字第010號│ │清單編號02│
│ │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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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李OO之戒護科94年6月份薪資條壹 │丑○○│即扣押物品│
│ │張 │ │清單編號20│
├──┼────────────────┼───┼─────┤
│ 50 │張OO之新竹縣服務站98年11月薪俸│丑○○│即扣押物品│
│ │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51 │蔡OO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4年6月 │丑○○│即扣押物品│
│ │份薪資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52 │池OO之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94年6 │丑○○│即扣押物品│
│ │月份薪俸清單(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53 │韓OO之94年8月份薪清單(影本) 壹│丑○○│即扣押物品│
│ │張 │ │清單編號20│
├──┼────────────────┼───┼─────┤
│ 54 │徐OO之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丑○○│即扣押物品│
│ │94 年11月份個人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55 │鄭OO之統一企業92年11月薪資表壹│丑○○│即扣押物品│
│ │張 │ │清單編號20│
├──┼────────────────┼───┼─────┤
│ 56 │柯OO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丑○○│即扣押物品│
│ │98 年7月、8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 │清單編號20│
│ │影本)肆張 │ │ │
├──┼────────────────┼───┼─────┤
│ 57 │柯OO之銓敘部93年5月3日部特三字│丑○○│即扣押物品│
│ │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 │ │
├──┼────────────────┼───┼─────┤
│ 58 │賴OO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丑○○│即扣押物品│
│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影本)貳張 │ │清單編號20│
├──┼────────────────┼───┼─────┤
│ 59 │賴OO之臺灣電力公司98年5月至98 │丑○○│即扣押物品│
│ │年7 月薪給清單(影本)叁份 │ │清單編號20│
├──┼────────────────┼───┼─────┤
│ 60 │柯OO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壹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21│
├──┼────────────────┼───┼─────┤
│ 61 │柯OO之警察服務證影本壹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21│
├──┼────────────────┼───┼─────┤
│ 62 │臺灣地區工商名錄光碟肆片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22│
├──┼────────────────┼───┼─────┤
│ 63 │「永豐全方位公司」客戶名冊共肆拾│丑○○│即扣押物品│
│ │壹張 │ │清單編號23│
├──┼────────────────┼───┼─────┤
│ 64 │簡OO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丑○○│即扣押物品│
│ │機廠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清單編號24│
│ │單壹張 │ │ │
├──┼────────────────┼───┼─────┤
│ 65 │金長榮國際實業故份有限公司96 年 │丑○○│即扣押物品│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郭│ │清單編號24│
│ │峰男部分) │ │ │
├──┼────────────────┼───┼─────┤
│ 66 │庚○○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97年│丑○○│即扣押物品│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67 │巫OO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丑○○│即扣押物品│
│ │酒廠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清單編號24│
│ │單壹張 │ │ │
├──┼────────────────┼───┼─────┤
│ 68 │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丑○○│即扣押物品│
│ │98年4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69 │詹OO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6年│丑○○│即扣押物品│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0 │詹OO之98年1月郵政員工薪津清單(│丑○○│即扣押物品│
│ │考成獎金)貳張 │ │清單編號24│
├──┼────────────────┼───┼─────┤
│ 71 │黃OO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8年4 月│丑○○│即扣押物品│
│ │員工薪津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2 │黃OO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7年度各│丑○○│即扣押物品│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3 │劉OO之財政部高雄關稅局94年度各│丑○○│即扣押物品│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4 │偽造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工│丑○○│即扣押物品│
│ │務段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清單編號24│
│ │單壹張( 陳OO部分) │ │ │
├──┼────────────────┼───┼─────┤
│ 75 │黃OO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7年│丑○○│即扣押物品│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6 │朱OO之國立中山大學97年度各類所│丑○○│即扣押物品│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7 │陳OO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丑○○│即扣押物品│
│ │雄分處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清單編號24│
│ │憑單貳張 │ │ │
├──┼────────────────┼───┼─────┤
│ 78 │吳OO之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6年│丑○○│即扣押物品│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9 │張OO之臺東縣警察局96年度各類所│丑○○│即扣押物品│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80 │楊OO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97年│丑○○│即扣押物品│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81 │羅OO之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95│丑○○│即扣押物品│
│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肆張│ │清單編號24│
├──┼────────────────┼───┼─────┤
│ 82 │古OO之海洋巡防總局第五海巡隊96│丑○○│即扣押物品│
│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清單編號24│
├──┼────────────────┼───┼─────┤
│ 83 │黃OO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7年│丑○○│即扣押物品│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84 │陳OO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97年│丑○○│即扣押物品│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85 │陳OO、胡OO之「永豐全方位公司│丑○○│即扣押物品│
│ │」送件登記資料貳張 │ │清單編號25│
├──┼────────────────┼───┼─────┤
│ 86 │陳OO、何OO、許OO、周OO、│丑○○│即扣押物品│
│ │胡OO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伍份│ │清單編號26│
├──┼────────────────┼───┼─────┤
│ 87 │陳OO、何OO、許OO、周OO之│丑○○│即扣押物品│
│ │中國民國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伍份│ │清單編號27│
│ │ │ │ │
├──┼────────────────┼───┼─────┤
│ 88 │陳OO、何OO、許OO、周OO之│丑○○│即扣押物品│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伍份 │ │清單編號28│
├──┼────────────────┼───┼─────┤
│ 89 │陳OO之中華郵政帳號 │丑○○│即扣押物品│
│ │000000000000 08號帳戶郵政存簿儲│ │清單編號29│
│ │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伍張 │ │ │
├──┼────────────────┼───┼─────┤
│ 90 │何OO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丑○○│即扣押物品│
│ │9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 │ │清單編號29│
│ │交易明細肆張 │ │ │
├──┼────────────────┼───┼─────┤
│ 91 │許OO之土地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330│丑○○│即扣押物品│
│ │00000000號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 │清單編號29│
│ │明細肆張 │ │ │
├──┼────────────────┼───┼─────┤
│ 92 │周OO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丑○○│即扣押物品│
│ │33 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 │清單編號29│
│ │頁交易明細陸張 │ │ │
├──┼────────────────┼───┼─────┤
│ 93 │陳OO之98年2月國軍人員薪餉冊影 │丑○○│即扣押物品│
│ │本壹份 │ │清單編號25│
├──┼────────────────┼───┼─────┤
│ 94 │何OO之98年7月國軍人員薪餉冊影 │丑○○│即扣押物品│
│ │本壹份 │ │清單編號25│
├──┼────────────────┼───┼─────┤
│ 95 │許OO之98年2月國軍人員薪餉冊影 │丑○○│即扣押物品│
│ │本壹份 │ │清單編號25│
├──┼────────────────┼───┼─────┤
│ 96 │陳OO之海軍陸戰指揮部98年1月7日│丑○○│即扣押物品│
│ │海陸人行字第0000000000號令(影本)│ │清單編號25│
│ │壹份 │ │ │
├──┼────────────────┼───┼─────┤
│ 97 │何OO之海軍艦隊部98年2月24日海 │丑○○│即扣押物品│
│ │艦人事字第0000000000號令(影本)壹│ │清單編號25│
│ │份 │ │ │
├──┼────────────────┼───┼─────┤
│ 98 │許OO之畢業證書及國防部任命令資│丑○○│即扣押物品│
│ │料影本壹份 │ │清單編號25│
├──┼────────────────┼───┼─────┤
│ 99 │周OO之92年8月5日國防部任命令影│丑○○│即扣押物品│
│ │本壹份 │ │清單編號25│
├──┼────────────────┼───┼─────┤
│ 100│胡OO之海軍專科學校高中部學生94│丑○○│即扣押物品│
│ │年8月27日(94) 車專字第650791號畢│ │清單編號25│
│ │業證書影本貳份 │ │ │
├──┼────────────────┼───┼─────┤
│ 101│胡OO之國立陸軍高級中學校長94年│丑○○│即扣押物品│
│ │6月30日(94) 陸高畢字第651293號畢│ │清單編號25│
│ │業證書影本壹份 │ │ │
├──┼────────────────┼───┼─────┤
│ 102│陳OO、何OO、許OO、周OO之│丑○○│即扣押物品│
│ │戶籍謄本伍份 │ │清單編號30│
├──┼────────────────┼───┼─────┤
│ 103│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頁交│丑○○│即扣押物品│
│ │易明細資料肆張 │ │清單編號29│
├──┼────────────────┼───┼─────┤
│ 104│「永豐全方位公司」陸軍專校13中隊│丑○○│即扣押物品│
│ │人員名冊及通訊錄共陸張 │ │清單編號31│
├──┼────────────────┼───┼─────┤
│ 105│臺北市政府公務員訓練處研習名冊及│丑○○│即扣押物品│
│ │單位人員名冊共捌拾捌張 │ │清單編號33│
├──┼────────────────┼───┼─────┤
│ 106│陳OO、周OO、朱OO、劉OO、│丑○○│即扣押物品│
│ │A○○之戶口名簿(影本)伍張 │ │清單編號34│
├──┼────────────────┼───┼─────┤
│ 107│郵局及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丑○○│即扣押物品│
│ │影本共壹佰零玖張(陳OO、潘OO │ │清單編號35│
│ │、陳OO、徐OO、林OO、陳OO│ │ │
│ │、卓OO、朱OO、李OO、劉OO│ │ │
│ │、周OO、劉OO、蔡OO、T○○│ │ │
│ │、張OO、亥○○) │ │ │
├──┼────────────────┼───┼─────┤
│ 108│戶籍謄本(潘OO、洪OO、T○○ │丑○○│即扣押物品│
│ │、劉OO、蔡OO)共拾壹張 │ │清單編號36│
├──┼────────────────┼───┼─────┤
│ 109│洪OO所有土地及建物之所有動產權│丑○○│即扣押物品│
│ │狀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共捌│ │清單編號37│
│ │張 │ │ │
├──┼────────────────┼───┼─────┤
│ 110│林OO所有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影 │丑○○│即扣押物品│
│ │本)壹張 │ │清單編號37│
├──┼────────────────┼───┼─────┤
│ 112│李OO所有建物之所有權狀影本壹張│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37│
├──┼────────────────┼───┼─────┤
│ 113│潘OO之臺灣電力公司97年4 月23日│丑○○│即扣押物品│
│ │(109) 證字第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 │清單編號38│
│ │(影本)壹張 │ │ │
├──┼────────────────┼───┼─────┤
│ 114│A○○之新樓醫院97年4 月10日新樓│丑○○│即扣押物品│
│ │人字第97041 號職員服務( 離職) 證│ │清單編號38│
│ │明書(影本)壹張 │ │ │
├──┼────────────────┼───┼─────┤
│ 115│卓OO之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97年│丑○○│即扣押物品│
│ │3月26日服證字第4168號員工服務證 │ │清單編號38│
│ │明書(影本)貳張 │ │ │
├──┼────────────────┼───┼─────┤
│ 116│張OO之串門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丑○○│即扣押物品│
│ │97年2 月22日員工在職證證明書申請│ │清單編號38│
│ │單(影本) 壹張 │ │ │
├──┼────────────────┼───┼─────┤
│ 117│徐OO之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丑○○│即扣押物品│
│ │業學校96年11月20日(96)成功人聘字│ │清單編號38│
│ │第0365號聘書(影本)壹張 │ │ │
├──┼────────────────┼───┼─────┤
│ 118│林OO之文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7年│丑○○│即扣押物品│
│ │1月10日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38│
├──┼────────────────┼───┼─────┤
│ 119│T○○之臺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丑○○│即扣押物品│
│ │97年3 月14日服務證明書( 影本) 壹│ │清單編號38│
│ │張 │ │ │
├──┼────────────────┼───┼─────┤
│ 120│陳OO之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97│丑○○│即扣押物品│
│ │年4月3日永餘紙久證字第97026號員 │ │清單編號38│
│ │工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 │
├──┼────────────────┼───┼─────┤
│ 121│顏OO之戶口名簿影本壹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38│
├──┼────────────────┼───┼─────┤
│ 122│朱OO之陸軍砲兵第五八指揮部防空│丑○○│即扣押物品│
│ │一營第四連97年4月8日啟和字第09 │ │清單編號38│
│ │00000000號在營證明(影本)壹張 │ │ │
├──┼────────────────┼───┼─────┤
│ 123│劉OO之新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97年│丑○○│即扣押物品│
│ │3月12日員工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38│
│ │ │ │ │
├──┼────────────────┼───┼─────┤
│ 124│劉OO之海軍陸龍軍艦97年4月18日 │丑○○│即扣押物品│
│ │在職證明書(影本)貳張 │ │清單編號38│
├──┼────────────────┼───┼─────┤
│ 125│柯OO、陳OO、曾OO、洪OO、│丑○○│即扣押物品│
│ │周OO、鍾OO、羅OO、顏OO、│ │清單編號39│
│ │朱OO、劉OO、亥○○、A○○、│ │ │
│ │之專任委託契約書影本(編號097031 │ │ │
│ │4更新00023、0000000、960001、0 │ │ │
│ │970314更新00004、00000000、970 │ │ │
│ │0006、960002、0000000更新00041 │ │ │
│ │、000042、00063、00005、00007) │ │ │
│ │拾貳張 │ │ │
│ │ │ │ │
├──┼────────────────┼───┼─────┤
│ 126│陳OO之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9 │丑○○│即扣押物品│
│ │70314更新00037、作廢)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39│
├──┼────────────────┼───┼─────┤
│ 127│洪OO、陳OO、郭OO、徐OO、│丑○○│即扣押物品│
│ │張OO、郭OO、楊OO之專任委託│ │清單編號39│
│ │代售契約書影本柒張 │ │ │
├──┼────────────────┼───┼─────┤
│ 128│蔡OO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貳│丑○○│即扣押物品│
│ │張 │ │清單編號39│
├──┼────────────────┼───┼─────┤
│ 129│蔡OO之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6年│丑○○│即扣押物品│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壹│ │清單編號39│
│ │張 │ │ │
├──┼────────────────┼───┼─────┤
│ 130│陳OO之個人貸款申請書影本壹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39│
├──┼────────────────┼───┼─────┤
│ 131│陳OO之96年10月至96年12月國軍人│丑○○│即扣押物品│
│ │員薪餉冊影本叁份 │ │清單編號39│
├──┼────────────────┼───┼─────┤
│ 132│郭OO之96年10月至96年12月國軍人│丑○○│即扣押物品│
│ │員薪餉冊影本叁份 │ │清單編號39│
├──┼────────────────┼───┼─────┤
│ 133│陳OO之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丑○○│即扣押物品│
│ │公司96年9月至97年2月薪資表影本陸│ │清單編號39│
│ │份 │ │ │
├──┼────────────────┼───┼─────┤
│ 134│陳OO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丑○○│即扣押物品│
│ │資料清單壹份 │ │清單編號39│
├──┼────────────────┼───┼─────┤
│ 135│陳OO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壹│丑○○│即扣押物品│
│ │張 │ │清單編號39│
├──┼────────────────┼───┼─────┤
│ 137│T○○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貳│丑○○│即扣押物品│
│ │張 │ │清單編號39│
├──┼────────────────┼───┼─────┤
│ 138│T○○之萬泰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97│丑○○│即扣押物品│
│ │年3月24日清償證明書壹份 │ │清單編號39│
├──┼────────────────┼───┼─────┤
│ 139│T○○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丑○○│即扣押物品│
│ │公司北高雄分行97年3 月24日銷戶( │ │清單編號39│
│ │結清) 證明書壹份 │ │ │
├──┼────────────────┼───┼─────┤
│ 140│T○○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集中平台│丑○○│即扣押物品│
│ │97年3 月24日編號000000000000號放│ │清單編號39│
│ │款結清證明書壹份 │ │ │
├──┼────────────────┼───┼─────┤
│ 141│周OO之98年2月國軍人員薪餉冊影 │丑○○│即扣押物品│
│ │本壹份 │ │清單編號39│
├──┼────────────────┼───┼─────┤
│ 142│昇標營造有限公司之委辦貸款契約書│丑○○│即扣押物品│
│ │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39│
├──┼────────────────┼───┼─────┤
│ 143│徐OO之渣打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丑○○│即扣押物品│
│ │書影本壹份 │ │清單編號39│
├──┼────────────────┼───┼─────┤
│ 144│徐OO之中教育部96年6月14日中等 │丑○○│即扣押物品│
│ │字第0000000號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影 │ │清單編號39│
│ │本壹份 │ │ │
├──┼────────────────┼───┼─────┤
│ 145│林OO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個人小額│丑○○│即扣押物品│
│ │信貸連結信貸申請書影本壹份 │ │清單編號39│
├──┼────────────────┼───┼─────┤
│ 146│卯○○、劉文璽、陳金源、A○○、│丑○○│即扣押物品│
│ │張OO之勞工保險卡影本伍張 │ │清單編號39│
├──┼────────────────┼───┼─────┤
│ 147│A○○之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丑○○│即扣押物品│
│ │新樓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清單編號39│
│ │繳憑單影本壹張 │ │ │
├──┼────────────────┼───┼─────┤
│ 148│陳OO之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96│丑○○│即扣押物品│
│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 │清單編號39│
│ │壹張 │ │ │
├──┼────────────────┼───┼─────┤
│ 149│陳OO、戊○○、亥○○、A○○、│丑○○│即扣押物品│
│ │蔡OO、洪OO、周OO、洪OO、│ │清單編號40│
│ │陳OO、張OO、郭OO、徐OO、│ │ │
│ │林OO、陳OO、T○○、卓OO、│ │ │
│ │顏OO、劉OO、李OO、劉OO等│ │ │
│ │人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軍人身分│ │ │
│ │證、工作或在職證件影本共貳拾玖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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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顏OO之97年2月國軍人員薪餉冊影 │丑○○│即扣押物品│
│ │本貳份 │ │清單編號40│
├──┼────────────────┼───┼─────┤
│ 151│雲林區漁會貸款應備證件( 含借款申│丑○○│即扣押物品│
│ │請書、同意書、個人資料表、同一關│ │清單編號41│
│ │係人資料表、林淑群之雲林區漁會名│ │ │
│ │片)壹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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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惠文堂印鋪刻印收據叁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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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陳OO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交通│丑○○│即扣押物品│
│ │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證件影│ │清單編號43│
│ │本壹張 │ │ │
├──┼────────────────┼───┼─────┤
│ 154│陳OO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丑○○│即扣押物品│
│ │工程處98年3 月10(098) 人証字第09│ │清單編號43│
│ │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 │ │ │
├──┼────────────────┼───┼─────┤
│ 155│陳OO之大眾銀行信用貸款交易明細│丑○○│即扣押物品│
│ │表及客戶資料共陸張 │ │清單編號46│
├──┼────────────────┼───┼─────┤
│ 156│陳OO之戶籍謄本貳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44│
├──┼────────────────┼───┼─────┤
│ 157│陳OO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丑○○│即扣押物品│
│ │2 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 │清單編號45│
│ │交易明細影本共捌張 │ │ │
├──┼────────────────┼───┼─────┤
│ 158│陳OO之臺灣企銀個人貸款申請書影│丑○○│即扣押物品│
│ │本壹張 │ │清單編號46│
├──┼────────────────┼───┼─────┤
│ 159│陳OO之客戶資料壹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47│
├──┼────────────────┼───┼─────┤
│ 160│陳OO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丑○○│即扣押物品│
│ │組隊97年12月至98年2 月員工薪津發│ │清單編號47│
│ │放單叁張 │ │ │
├──┼────────────────┼───┼─────┤
│ 161│李( 陳) OO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丑○○│即扣押物品│
│ │用金融管理處信用金融運籌部97年3 │ │清單編號47│
│ │月20日中信銀清償證明第0000000000│ │ │
│ │4號清償證明書壹份 │ │ │
├──┼────────────────┼───┼─────┤
│ 162│陳OO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丑○○│即扣押物品│
│ │總隊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清單編號47│
│ │單影本壹張 │ │ │
├──┼────────────────┼───┼─────┤
│ 163│陳OO之國民身分證及警察服務證正│丑○○│即扣押物品│
│ │反面影本各壹份 │ │清單編號48│
├──┼────────────────┼───┼─────┤
│ 164│陳OO之花蓮國安郵局帳號00000000│丑○○│即扣押物品│
│ │105539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 │清單編號49│
│ │內頁交易明細拾叁張 │ │ │
├──┼────────────────┼───┼─────┤
│ 165│陳OO之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壹份│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50│
│ │ │ │、51 │
├──┼────────────────┼───┼─────┤
│ 166│陳OO之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三大隊│丑○○│即扣押物品│
│ │98年2月23日在職證明書影本壹份 │ │清單編號52│
├──┼────────────────┼───┼─────┤
│ 167│陳OO之客戶資料壹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53│
├──┼────────────────┼───┼─────┤
│ 168│陳OO之臺北縣新莊市公所98年2 月│丑○○│即扣押物品│
│ │員工個人薪津表壹份 │ │清單編號53│
├──┼────────────────┼───┼─────┤
│ 169│陳OO之臺北縣新莊市公所97年度各│丑○○│即扣押物品│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53│
├──┼────────────────┼───┼─────┤
│ 170│陳OO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丑○○│即扣押物品│
│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壹份 │ │清單編號53│
├──┼────────────────┼───┼─────┤
│ 171│陳OO之戶口名簿影本壹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53│
├──┼────────────────┼───┼─────┤
│ 172│陳OO之汽車駕照、國民身分證及新│丑○○│即扣押物品│
│ │莊市公所工務課證件影本壹份 │ │清單編號54│
│ │ │ │、55 │
├──┼────────────────┼───┼─────┤
│ 173│陳OO之新莊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丑○○│即扣押物品│
│ │3711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 │清單編號56│
│ │內頁交易明細叁張 │ │ │
├──┼────────────────┼───┼─────┤
│ 174│陳OO之臺北縣新莊市公所98年3 月│丑○○│即扣押物品│
│ │11日北縣莊人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 │清單編號57│
│ │證明書壹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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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陳OO之合作金庫銀行辦理「貼心相│陳OO│ │
│ │貸- 公教員工專案貸款」申請書暨個│ │ │
│ │人資料表壹張 │ │ │
├──┼────────────────┼───┼─────┤
│ 176│陳OO之戶籍謄本壹張 │陳OO│ │
├──┼────────────────┼───┼─────┤
│ 177│陳OO之信封袋壹個 │陳OO│ │
├──┼────────────────┼───┼─────┤
│ 178│天○○之雲林區漁會存摺壹本 │天○○│ │
├──┼────────────────┼───┼─────┤
│ 179│Q○○之雲林區漁會存摺壹本 │Q○○│ │
├──┼────────────────┼───┼─────┤
│ 180│C○○之合作金庫銀行枋寮分行存摺│C○○│ │
│ │壹本 │ │ │
├──┼────────────────┼───┼─────┤
│ 181│P○○之雲林區漁會存摺壹本 │P○○│ │
├──┼────────────────┼───┼─────┤
│ 182│P○○之印章壹枚 │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