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李玉琪 訴訟代理人 李明政 被 告 龍永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利 被 告 陳基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