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6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69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榮錦
- 被告
- 劉志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公共危險等」之記載,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於裁定亦應一體適用。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公共危險等」,顯係誤寫,又不影響判決本旨,自應更正為「竊盜」。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