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93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振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9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劉振昶前因竊盜、強盜、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訴緝字第163 號、97年度審簡字第6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年8 月、4 月確定,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於101 年3 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保護管束,甫於101 年7 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曾居住在高雄市○○區○○街000 ○0 號3 樓套房而持有該屋1 樓大門鑰匙之機會,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上開鑰匙打開1 樓大門入內,另以自製卡片打開1 樓前方由張緯權所經營緯豐企業行店鋪後門,進入店鋪取出1 樓後方緯豐企業行倉庫鑰匙,再以鑰匙打開後方倉庫之門侵入上開供人居住之處所,徒手竊取張緯權所有置於倉庫內如附表所示物品後變賣換現。嗣因張緯權於101 年12月19日上午9 時,進入上址後方倉庫內取物,發現數量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張緯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劉振昶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振昶已於102 年7 月15日死亡乙節,有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102 年8 月14日高市○○○○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堪可認定。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附表: ┌──┬─────┬────────┬───────┐ │編號│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所得財物 │ ├──┼─────┼────────┼───────┤ │ 1 │101年11月3│高雄市左營區新街│冷氣用被覆銅管│ │ │日2時許 │265之1號1樓緯豐 │3箱 │ │ │ │企業行倉庫 │ │ ├──┼─────┤ ├───────┤ │ 2 │101年11月 │ │冷氣用被覆銅管│ │ │11日1時許 │ │4箱 │ ├──┼─────┤ ├───────┤ │ 3 │101年11月 │ │冷氣用被覆銅管│ │ │24日1時許 │ │5箱 │ ├──┼─────┤ ├───────┤ │ 4 │101年12月3│ │冷氣用被覆銅管│ │ │日1時許 │ │5箱 │ ├──┼─────┤ ├───────┤ │ 5 │101年12月 │ │冷氣用被覆銅管│ │ │17日0時許 │ │5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