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國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335號),因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坤驛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國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國斌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92年7月20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內即93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9月、8月、4月確定,上開5罪嗣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同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接續執行,於101年4月2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1年8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1月21日下午4時4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2年1月21日,為警通知到案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