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一山
- 選任辯護人
- 林伯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16142 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
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蕭一山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蕭一山自民國91年1 月9 日起迄97年11月12日止,係三來興業有限公司(原名三來國際有限公司,95年10月14日變更名稱為三來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三來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三來公司與冠頂國際有限公司、孟辰企業有限公司、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寶立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寶威國際有限公司、宏嘉興業有限公司、久太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實業有限公司、坤讚企業有限公司、力行系統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彼此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6年5 月起至97年2 月間,分別於附表一至五所示每二個月一期之營業稅期,以三來公司名義,分別填製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供附表一至五所示冠頂國際有限公司等10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使上開各營業人得於各營業稅期內,分別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一至五所示共9 家公司(幫助冠頂國際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部分不在起訴範圍內)分別逃漏營業稅如附表一至五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一山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李OO於國稅局時之陳述、三來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系統結果、三來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三來公司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結果、三來公司營業人稅額與銷售額申報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受僱員工訪查表、三來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員工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三來公司勞健保投保資料、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101年6月21日華內存字第00000000號函及附件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思源分行101年6月20日(101)兆銀思源字第0058號函及附件資料、臺灣銀行苓雅分行101年6月15日苓雅營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資料、臺灣銀行苓雅分行101年9月14日苓雅營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資料、國泰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1年6月18日(101)國世苓雅字第227號函及附件資料、國泰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1年7月11日
(101)國世苓雅字第265號函及附件資料、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港都分行101年6月18日(101)政查字第54186號函及附件資料、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分公司101年6月18日高銀府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資料、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分公司101年7月4日高銀府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資料、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101年6月26日101高銀密南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資料、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101年8月20日101高銀密南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12月1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A號函及附件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三來公司96年至98年循環開立發票關係圖--銷項、三來公司96、97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及18名資料、冠頂國際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18名、孟辰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18名、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18名、寶立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20名、寶威國際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20名、宏嘉興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20名、久太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20名、說明書、發票2張、信義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年10月3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坤讚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20名、力行系統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現金與銀行存款日記帳、採購單、進貨單、應付憑單明細表、存摺內頁影本、進項及銷項品名核對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統一發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9名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附表一至五所為,係犯5 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以及5 次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分別於附表一至五所示每二月1 期之同一營業稅期間,基於同一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之目的,而多次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因該同一稅期內所開立之多數不實統一發票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分別論以一罪(即以每一營業稅期各論以一罪),起訴書事實欄認為係成立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云云,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另被告上開5 次填製不實罪、及5 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間,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填製不實罪處斷,起訴書認為係成立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云云,亦有誤會。又被告上開5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除謀公司福祉外,亦負有一定之社會責任,然其竟無視於法令規定,以前揭所述之虛開發票方式,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捐,影響國家稅收制度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暨其動機係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手段係以開立不實發票之方式、智識程度係國中畢業、案發時係擔任三來公司負責人之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科品行並非完全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其學歷、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有修正,刑法第41條第2 項原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嗣於98年1 月21日公佈並定於同年9 月1 日施行之刑法,則將刑法第41第2 項改列為刑法第41條第8 項,並修正為:「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之後因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認定,上開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不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該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為此,99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則規定:「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法律既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裁判時法,爰依99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就上開應執行之刑,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三來興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年期別:96年5 、6 月期,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銷項去路廠商 │發票期間│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稅額(元) │├──┼───────┼────┼─────┼─────┼─────┤│ 1 │冠頂國際有限公│96年6 月│TU00000000│1,724,000 │ 86,200 ││ │司 │ │TU00000000│1,077,500 │ 53,875 ││ │ │ │TU00000000│1,077,500 │ 53,875 ││ │ │ │TU00000000│2,278,460 │113,923 ││ │ │ │TU00000000│1,769,255 │ 88,463 ││ │ │ │TU00000000│3,319,450 │165,973 ││ │ │ │TU00000000│1,223,780 │ 61,189 ││ │ │ │TU00000000│3,818,174 │190,909 │├──┼───────┼────┼─────┼─────┼─────┤│ 2 │寶立金國際股份│96年5 月│FU00000000│186,000 │ 9,300 ││ │有限公司 │ │FU00000000│ 46,000 │ 2,300 ││ │ │ │FU00000000│159,000 │ 7,950 ││ │ │ │FU00000000│377,000 │18,850 ││ │ │ │FU00000000│220,000 │11,000 ││ │ │ │FU00000000│ 46,000 │ 2,300 ││ │ │ │FU00000000│317,000 │15,850 ││ │ ├────┼─────┼─────┼─────┤│ │ │96年6 月│FU00000000│ 44,000 │ 2,200 ││ │ │ │FU00000000│ 31,500 │ 1,575 ││ │ │ │FU00000000│166,350 │ 8,318 ││ │ │ │FU00000000│481,000 │24,050 ││ │ │ │FU00000000│450,500 │22,525 ││ │ │ │FU00000000│ 52,500 │ 2,625 ││ │ │ │FU00000000│132,000 │ 6,600 ││ │ │ │FU00000000│198,000 │ 9,900 │├──┴───────┴────┴─────┼─────┼─────┤│合計: │19,194,969│ 959,750 │└─────────────────────┴─────┴─────┘┌─────────────────────────────────┐│附表二:三來興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年期別:96年7 、8 月期,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銷項去路廠商 │發票期間│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稅額(元) │├──┼───────┼────┼─────┼─────┼─────┤│ 1 │孟辰企業有限公│96年8 月│UU00000000│ 72,900 │ 3,645 ││ │司 │ │UU00000000│ 344,960 │17,248 ││ │ │ │UU00000000│ 825,930 │41,297 ││ │ │ │UU00000000│ 115,000 │ 5,750 ││ │ │ │UU00000000│ 404,350 │20,218 ││ │ │ │UU00000000│1,149,450 │57,473 ││ │ │ │UU00000000│ 828,560 │41,428 ││ │ │ │UU00000000│ 184,740 │ 9,237 ││ │ │ │UU00000000│ 577,605 │28,880 ││ │ │ │UU00000000│1,426,460 │71,323 ││ │ │ │UU00000000│ 408,050 │20,403 │├──┼───────┼────┼─────┼─────┼─────┤│ 2 │英瑞達國際股份│96年7 月│UU00000000│ 687,000 │34,350 ││ │有限公司 ├────┼─────┼─────┼─────┤│ │ │96年8 月│UU00000000│ 767,500 │38,375 ││ │ │ │UU00000000│ 741,000 │37,050 │├──┼───────┼────┼─────┼─────┼─────┤│ 3 │寶威國際有限公│96年7 月│UU00000000│ 513,000 │25,650 ││ │司 │ │UU00000000│ 537,600 │26,880 ││ │ ├────┼─────┼─────┼─────┤│ │ │96年8 月│UU00000000│ 629,200 │31,460 │├──┼───────┼────┼─────┼─────┼─────┤│ 4 │宏嘉興業有限公│96年7 月│UU00000000│ 608,000 │30,400 ││ │司 │ │UU00000000│ 627,000 │31,350 ││ │ ├────┼─────┼─────┼─────┤│ │ │96年8 月│UU00000000│ 478,500 │23,925 │├──┼───────┼────┼─────┼─────┼─────┤│ 5 │坤讚企業有限公│96年7 月│UU00000000│ 572,000 │28,600 ││ │司 │ │UU00000000│ 597,600 │29,880 ││ │ ├────┼─────┼─────┼─────┤│ │ │96年8 月│UU00000000│ 490,000 │24,500 │├──┴───────┴────┴─────┼─────┼─────┤│合計: │13,586,405│ 679,322 │└─────────────────────┴─────┴─────┘┌─────────────────────────────────┐│附表三:三來興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年期別:96年9 、10月期,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銷項去路廠商 │發票期間│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稅額(元) │├──┼───────┼────┼─────┼─────┼─────┤│ 1 │孟辰企業有限公│96年9 月│VU00000000│616,920 │30,846 ││ │司 ├────┼─────┼─────┼─────┤│ │ │96年10月│VU00000000│176,700 │ 8,835 ││ │ │ │VU00000000│189,000 │ 9,450 ││ │ │ │VU00000000│206,200 │10,310 ││ │ │ │VU00000000│197,350 │ 9,868 ││ │ │ │VU00000000│289,500 │14,475 ││ │ │ │VU00000000│240,000 │12,000 │├──┼───────┼────┼─────┼─────┼─────┤│ 2 │英瑞達國際股份│96年9 月│VU00000000│227,000 │11,350 ││ │有限公司 ├────┼─────┼─────┼─────┤│ │ │96年10月│VU00000000│406,650 │20,333 ││ │ │ │VU00000000│194,250 │ 9,713 ││ │ │ │VU00000000│236,170 │11,809 ││ │ │ │VU00000000│235,860 │11,793 ││ │ │ │VU00000000│277,370 │13,869 ││ │ │ │VU00000000│490,000 │24,500 │├──┼───────┼────┼─────┼─────┼─────┤│ 3 │力行系統有限公│96年9 月│VU00000000│398,860 │19,943 ││ │司 │ │VU00000000│313,200 │15,660 ││ │ │ │VU00000000│498,380 │24,919 ││ │ │ │VU00000000│368,000 │18,400 ││ │ ├────┼─────┼─────┼─────┤│ │ │96年10月│VU00000000│346,057 │17,303 ││ │ │ │VU00000000│131,429 │ 6,571 ││ │ │ │VU00000000│175,238 │ 8,762 ││ │ │ │VU00000000│199,588 │ 9,979 ││ │ │ │VU00000000│236,571 │11,829 ││ │ │ │VU00000000│235,119 │11,756 ││ │ │ │VU00000000│219,048 │10,952 │├──┴───────┴────┴─────┼─────┼─────┤│合計: │7,104,460 │ 355,225 │└─────────────────────┴─────┴─────┘┌─────────────────────────────────┐│附表四:三來興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年期別:96年11、12月期,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銷項去路廠商 │發票期間│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稅額(元) │├──┼───────┼────┼─────┼─────┼─────┤│ 1 │孟辰企業有限公│96年11月│WU00000000│147,300 │ 7,365 ││ │司 ├────┼─────┼─────┼─────┤│ │ │96年12月│WU00000000│ 62,000 │ 3,100 ││ │ │ │WU00000000│231,600 │11,580 ││ │ │ │WU00000000│252,075 │12,604 ││ │ │ │WU00000000│ 65,000 │ 3,250 ││ │ │ │WU00000000│ 44,600 │ 2,230 ││ │ │ │WU00000000│389,800 │19,490 ││ │ │ │WU00000000│121,920 │ 6,096 ││ │ │ │WU00000000│ 39,375 │ 1,969 ││ │ │ │WU00000000│202,800 │10,140 ││ │ │ │WU00000000│270,675 │13,534 ││ │ │ │WU00000000│201,660 │10,083 ││ │ │ │WU00000000│264,800 │13,240 ││ │ │ │WU00000000│348,000 │17,400 ││ │ │ │WU00000000│364,100 │18,205 │├──┼───────┼────┼─────┼─────┼─────┤│ 2 │英瑞達國際股份│96年11月│WU00000000│ 62,000 │ 3,100 ││ │有限公司 ├────┼─────┼─────┼─────┤│ │ │96年12月│WU00000000│220,950 │11,048 ││ │ │ │WU00000000│ 62,000 │ 3,100 ││ │ │ │WU00000000│307,100 │15,355 ││ │ │ │WU00000000│416,720 │20,836 ││ │ │ │WU00000000│252,075 │12,604 ││ │ │ │WU00000000│201,660 │10,083 ││ │ │ │WU00000000│334,200 │16,710 ││ │ │ │WU00000000│ 77,650 │ 3,883 ││ │ │ │WU00000000│ 39,375 │ 1,969 ││ │ │ │WU00000000│ 38,825 │ 1,941 ││ │ │ │WU00000000│212,280 │10,614 ││ │ │ │WU00000000│463,400 │23,170 ││ │ │ │WU00000000│417,600 │20,880 │├──┼───────┼────┼─────┼─────┼─────┤│ 3 │信義實業有限公│96年12月│WU00000000│300,000 │15,000 ││ │司 │ │ │ │ │├──┴───────┴────┴─────┼─────┼─────┤│小計 │6,411,540 │ 320,579 │└─────────────────────┴─────┴─────┘┌─────────────────────────────────┐│附表五:三來興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年期別:97年1 、2 月期,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銷項去路廠商 │發票期間│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稅額(元) │├──┼───────┼────┼─────┼─────┼─────┤│ 1 │久太生技股份有│97年1 月│XU00000000│2,857,143 │142,857 ││ │限公司 ├────┼─────┼─────┼─────┤│ │ │97年2 月│XU00000000│1,904,762 │ 95,238 │├──┴───────┴────┴─────┼─────┼─────┤│小計 │4,761,905 │238,095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