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418號原 告 奕皇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偉寧 被 告 吳泰安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曾建豪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