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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41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唐照明曾建豪劉美香

原告
奕皇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偉寧
被告
吳泰安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曾建豪

                 法 官 劉美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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