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何秀燕
- 當事人周月英、周顏玉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0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月英 被 告 周顏玉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0 年度偵字第21528號、第29413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公訴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月英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周顏玉訂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周月英部分: 緣蘇龍宇(另行審結)於92年10月28日,利用劉瑞興(另行審結)擔任虛設行號「際維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際維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該公司已於97年3 月3 日申請解散登記)之名義負責人,惟際維公司實際上係由蘇龍宇所掌控。周月英明知蘇龍宇係利用無信用瑕疵之人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以詐騙銀行貸款,或向銀行申辦信用卡後,再持詐騙所得之信用卡盜刷財物,而周月英復明知己身未曾任職於際維公司,亦未自際維公司受領薪資,其收入有限,僅能勉力維持生活,對於信用貸款之金額或刷卡消費之款項,並無清償之能力,亦無清償之意思,仍與蘇龍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周月英於95年4 月10日(蘇龍宇第一次薪資轉帳名義匯款至周月英設於新興郵局第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時間)之前某時,提供其設於新興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復提供其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予蘇龍宇,由蘇龍宇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以薪資轉帳名義匯入周月英上開新興郵局帳戶,製造周月英任職於際維公司領有薪資之假象後,共同為下列詐欺取財行為: ㈠由蘇龍宇於96年3 月6 日,在高雄地區不詳地點,制作「周月英、到職日期:95年1 月5 日、職務:塗裝部彩漆師」之際維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1 份,復由蘇龍宇於96年3 月13日(將信用貸款申請書傳真至荷蘭銀行之日期,起訴書誤繕為96年3 月22日)之前某時,在高雄地區不詳地點,經周月英同意,以周月英名義,在荷蘭銀行(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4 月17日承受荷蘭銀行在臺資產、負債及營業,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並變更中文名稱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銀行】)「夢想Download計劃」申請書(信用貸款)上填載周月英任職於際維公司、擔任塗裝部彩漆師、年所得新臺幣(下同)52萬元、到職日期95年1 月等不實資料(起訴書誤繕該申請書係周月英填寫),並交由周月英於「申請人簽名欄」親自簽名後,蘇龍宇即持上開「夢想Dowuload計劃」申請書,並檢附周月英之際維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周月英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及充作財力證明之周月英設於新興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於96年3 月13日以傳真方式(因申請書上有傳真之日期、時間,故可知本件申請書係於96年3 月13日以傳真方式提出予澳盛銀行之前身荷蘭銀行)向澳盛銀行之前身荷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不知情之荷蘭銀行承辦人員,誤信周月英確實在際維公司任職,係有固定工作及還款能力之人,致陷於錯誤,而核准與周月英償還能力顯不相當之個人信用貸款24萬元,並將核貸款項全數匯入周月英指定之新興郵局帳戶,周月英、蘇龍宇因而共同向荷蘭銀行詐得24萬元。其後蘇龍宇交付不詳數額之款項予周月英,其餘詐貸所得款項則由蘇龍宇取得(通常由蘇龍宇留由60% ,其中30% 由蘇龍宇為人頭繳納貸款,20% 為蘇龍宇之報酬,10% 為人頭勞健保費用,有時也會扣除蘇龍宇替人頭繳納之消費金額或向蘇龍宇之借款)。又蘇龍宇為免周月英之本件信用貸款過早違約未清償,影響周月英在金融機構間之信用情況,致無法繼續向其他銀行詐騙,尚支付本件貸款每月應繳付之分期款至98年6 月1 日,之後即不再繳納。嗣經澳盛銀行向原即無資力之周月英催討剩餘本金173,112 元無著,始知受騙。 ㈡周月英因積欠蘇龍宇債務,蘇龍宇為取得銀行核發之房屋貸款花用及申請信用卡,乃要求周月英以其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經周月英同意後,於95年10月17日與案外人鄭曉雲、戴妙容簽訂買賣改制前高雄縣大寮鄉○○街000 號8 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再由蘇龍宇於95年9 月28日某時,在高雄地區不詳地點,制作「周月英、到職日期:94年2 月7 日、職務:塗裝部彩漆師」之際維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1 份,復由蘇龍宇於95年10月18日(由申請書傳真日期記載95年10月18日,可知本件房屋貸款之申請日期為95年10月18日,起訴書誤繕為95年11月20日)之前某時,在高雄地區不詳地點,經周月英同意,以周月英名義,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及渣打銀行於96年合併,由新竹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96年7 月2 日經經濟部核准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指數型房貸Ⅱ申請書上填載周月英任職於際維公司、擔任塗裝部彩漆師、年所得52萬元、到職日期94年2 月等不實資料(起訴書誤繕該申請書係周月英填寫,另起訴書誤載周月英在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虛偽登載在敬軒有限公司擔任塗裝部彩漆師,均應更正),並交由周月英於「申請人親簽欄」親自簽名,及由周月英填寫房貸尊榮客戶專用申請書(申請信用卡)後,由蘇龍宇持上開指數型房貸Ⅱ申請書、房貸尊榮客戶專用申請書,並檢附周月英之際維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周月英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充作財力證明之周月英設於新興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資料,於95年10月18日向渣打銀行之前身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申辦房屋貸款及申辦信用卡(起訴書誤繕周月英申請信用卡之時間為97年6 月27日,應予更正),不知情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承辦人員,誤信周月英確實在際維公司任職,係有固定工作及還款能力之人,致陷於錯誤,而核准與周月英償還能力顯不相當之房屋貸款120 萬元及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信用額度:5 萬元。該信用卡因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與渣打銀行合併及系統整合等因素,渣打銀行於97年6 月間將該信用卡轉換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又該信用卡於97年10月17日申請掛失,渣打銀行乃補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之信用卡予周月英),並於95年11月20日將核貸款項全數匯入周月英設於渣打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及將信用卡寄與周月英。周月英、蘇龍宇因而共同向渣打銀行詐得房屋貸款120 萬元及上開信用卡。又蘇龍宇為免周月英之本件房屋貸款過早違約未清償,影響周月英在金融機構間之信用情況,致無法繼續向其他銀行詐騙,尚支付本件貸款每月應繳付之分期款至98年4 月20日,之後即不再繳納。嗣經渣打銀行向原即無資力之周月英催討剩餘本金1,007,620 元(起訴書誤繕為1,096,884 元)無著,始知受騙(渣打銀行已將此房屋貸款債權出售予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㈢周月英取得上開渣打銀行之前身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即推由蘇龍宇持該信用卡,至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經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向渣打銀行(其前身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請領刷卡款項,致渣打銀行(或其前身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信周月英將依約償還,而代墊消費款予特約商店。其間,蘇龍宇為使周月英之渣打銀行信用卡可持續使用,由蘇龍宇代周月英繳付數期刷卡消費款項或最低應繳金額,惟自98年5 月起即停止繳款,渣打銀行遂向原即無資力之周月英催繳積欠之刷卡消費款項56,870元無著,始知受騙。 ㈣由蘇龍宇於96年4 月13日,在高雄地區不詳地點,經周月英同意,以周月英名義,在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周月英任職於際維公司,擔任彩漆師,年收入52萬元、年資1 年2 月等不實資料(起訴書誤繕信用卡申請書卡上之資料係由周月英登載),並由周月英於「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簽名」欄親自簽名後,由蘇龍宇持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並檢附周月英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及充作財力證明之周月英設於新興郵局帳戶之存摺影本,向台北富邦銀行申辦信用卡,不知情之台北富邦銀行承辦人員誤信周月英確實在際維公司任職並領有薪資,致陷於錯誤,而於96年5 月28日核准發給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信用卡(原核准之信用卡於97年10月間遺失,經向台北富邦銀行申請掛失,台北富邦乃補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信用額度8 萬元),並將信用卡依申請書上所載之帳寄地址(即高雄市○○區○○○街00號際維公司)寄與周月英。 ㈤周月英取得上開台北富邦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即推由蘇龍宇持該信用卡,至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經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向台北富邦銀行請領刷卡款項,台北富邦銀行誤信周月英將依約償還,致陷於錯誤,而代墊消費款予各該特約商店。其間,蘇龍宇為使周月英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得以持續使用,及避免周月英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過早違約未清償,影響周月英在金融機構間之信用,致無法繼續向其他金融機構詐騙,乃代周月英繳付數期刷卡消費款項或最低應繳金額後,自98年4月起停止繳款,台北富邦銀行 遂向原即無資力之周月英催繳積欠之刷卡消費款項79,996元無著,始知受騙。 二、周顏玉訂部分 緣蘇龍宇(另行審結)於97年4 月2 日,利用周碩士(另行審結)擔任虛設行號「吉光電業有限公司」(下稱吉光電業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000 號)之名義負責人,惟該公司實際上係由蘇龍宇所掌控。周顏玉訂明知蘇龍宇係利用無信用瑕疵之人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以詐騙銀行貸款,或向銀行申辦信用卡後,再持詐騙所得之信用卡盜刷財物,而周顏玉訂復明知己身未曾任職於吉光電業公司,亦未自該公司受領薪資,其收入有限,僅能勉力維持生活,對於信用貸款之金額或刷卡消費之款項,並無清償之能力,亦無清償之意思,仍與蘇龍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周顏玉訂於96年10月9 日(蘇龍宇第一次薪資轉帳名義匯款至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第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時間)之前某時,提供其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復提供其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予蘇龍宇,由蘇龍宇以吉光電業公司名義,於附表所示時間,按月以薪資轉帳為名義將款項匯入周顏玉訂上開高雄民強郵局帳戶,製造周顏玉訂任職於吉光電業公司之假象後,共同為下列詐欺取財行為:㈠由蘇龍宇於98年11月5 日某時,在高雄地區不詳地點,經周顏玉訂同意,以周顏玉訂名義,在大眾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上填載周顏玉訂任職於吉光電業公司、擔任工程部技師、年所得75萬6 千元、到職日96年11月等不實資料,並交由周顏玉訂於「申請人親筆中文正楷簽名欄」親自簽名後,蘇龍宇即持上開信用貸款申請書,並檢附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及充作財力證明之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影本,向大眾銀行申辦信用貸款,不知情之大眾銀行承辦人員,誤信周顏玉訂確實在吉光電業公司任職,係有固定工作及還款能力之人,致陷於錯誤,而核准與周顏玉訂償還能力顯不相當之個人信用貸款36萬元,並於98年11月18日將核貸款項全數匯入周顏玉訂指定之帳戶,周顏玉訂、蘇龍宇因而共同向大眾銀行詐得36萬元。其後蘇龍宇交付不詳數額之款項予周顏玉訂,其餘詐貸所得款項則由蘇龍宇取得(通常由蘇龍宇留由60% ,其中30% 由蘇龍宇為人頭繳納貸款,20% 為蘇龍宇之報酬,10% 為人頭勞健保費用,有時也會扣除蘇龍宇替人頭繳納之消費金額或向蘇龍宇之借款)。又蘇龍宇為免周顏玉訂之本件信用貸款過早違約未清償,影響周顏玉訂在金融機構間之信用情況,致無法繼續向其他銀行詐騙,尚支付本件貸款每月應繳付之分期款至99年5 月7 日,之後即不再繳納。嗣經大眾銀行向原即無資力之周顏玉訂催討剩餘本金331,677 元(起訴書誤繕為345,378 元)無著,始知受騙。 ㈡由蘇龍宇於97年9 月9 日(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提出申請之日期)之前某時(起訴書誤繕為100 年1 年31日),在高雄地區不詳地點,經周顏玉訂同意,以周顏玉訂名義,在聯邦銀行大統高捷聯名卡申請書上填載周顏玉訂任職於吉光電業公司,擔任工程部技師,月收入3.9 萬元等不實資料(起訴書誤繕該申請書係周顏玉訂所填寫),並由周顏玉訂於「正卡申請人正楷中文親筆簽名」欄親自簽名後,由蘇龍宇持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並檢附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及充作財力證明之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向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不知情之聯邦銀行承辦人員誤信周顏玉訂確實在吉光電業公司任職並領有薪資,致陷於錯誤,而於97年9 月19日核准發給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信用卡,並將信用卡依申請書上所載之帳寄地址(即高雄市○○區○○○路000 ○000 號吉光電業公司)寄與周顏玉訂。 ㈢周顏玉訂取得上開聯邦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即推由蘇龍宇持該信用卡,至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經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向聯邦銀行請領刷卡款項,致聯邦銀行陷於錯誤,誤信周顏玉訂將依約償還,代墊消費款予特約商店。其間,蘇龍宇為使周顏玉訂之聯邦銀行信用卡得以持續使用,及避免周顏玉訂之聯邦銀行信用卡過早違約未清償,影響周顏玉訂在金融機構間之信用,致無法繼續向其他金融機構詐騙,乃代周顏玉訂繳付數期刷卡消費款項或最低應繳金額後,自98年4 月起停止繳款即停止繳款,聯邦銀行遂向原即無資力之周顏玉訂催繳積欠之刷卡消費款項52,294元無著,始知受騙。 ㈣由蘇龍宇於98年1 月7 日(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提出申請之日期)之前某時(起訴書誤繕虛偽登載申請書之日期為98年1 月7 日),在高雄地區不詳地點,經周顏玉訂同意,以周顏玉訂名義,在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周顏玉訂任職於吉光電業公司,擔任技師,年收入55萬元等不實資料(起訴書誤繕該申請書係周顏玉訂所填寫),並由周顏玉訂於「申請人欄」親自簽名後,由蘇龍宇持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並檢附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及充作財力證明之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向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不知情之玉山銀行承辦人員誤信周顏玉訂確實在吉光電業公司任職並領有薪資,致陷於錯誤,而核發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信用額度5 萬元),並將信用卡依申請書上所載之帳寄地址(即高雄市○○區○○○路000 ○000 號吉光電業公司)寄與周顏玉訂。 ㈤周顏玉訂取得上開玉山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即推由蘇龍宇持該信用卡,至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經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向玉山銀行請領刷卡款項,致玉山銀行陷於錯誤,誤信周顏玉訂將依約償還,代墊消費款予特約商店。其間,蘇龍宇為使周顏玉訂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得以持續使用,及避免周顏玉訂之聯邦銀行信用卡過早違約未清償,影響周顏玉訂在金融機構間之信用,致無法繼續向其他金融機構詐騙,乃代周顏玉訂繳付數期刷卡消費款項或最低應繳金額至99年8 月,之後即停止繳款,玉山銀行遂向原即無資力之周顏玉訂催繳積欠之刷卡消費款項537,189 元無著,始知受騙。 ㈥由蘇龍宇於98年1 月6 日某時,在高雄地區不詳地點,經周顏玉訂同意,以周顏玉訂名義,在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周顏玉訂任職於吉光電業公司,擔任技師,年收入55萬元等不實資料(起訴書誤繕該申請書係周顏玉訂所填寫),並由周顏玉訂於「正卡人簽名欄」親自簽名後,由蘇龍宇持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並檢附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及充作財力證明之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辦信用卡,不知情之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誤信周顏玉訂確實在吉光電業公司任職並領有薪資,致陷於錯誤,而核發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信用額度5 萬元),並將信用卡依申請書上所載之帳寄地址(即高雄市○○區○○○路000 ○000 號吉光電業公司)寄與周顏玉訂。 ㈦周顏玉訂取得上開中國信託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即推由蘇龍宇持該信用卡,至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經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向中國信託銀行請領刷卡款項,致中國信託銀行陷於錯誤,誤信周顏玉訂將依約償還,代墊消費款予特約商店。其間,蘇龍宇為使周顏玉訂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得以持續使用,由蘇龍宇代周顏玉訂繳付數期刷卡消費款項至99年8 月,之後即停止繳款,中國信託銀行遂向原即無資力之周顏玉訂催繳積欠之刷卡消費款項61,213元無著,始知受騙。 ㈧由蘇龍宇於98年1 月9 日(以傳真方式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提出申請之日期)之前某時(起訴書誤繕為98年1 月13日),在高雄地區不詳地點,經周顏玉訂同意,以周顏玉訂名義,在大眾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周顏玉訂任職於吉光電業公司,擔任工程部技師,年收入60萬元等不實資料(起訴書誤繕該申請書係周顏玉訂所填寫),並由周顏玉訂於「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文簽名欄」親自簽名後,由蘇龍宇持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並檢附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及充作財力證明之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向大眾銀行申辦信用卡,不知情之大眾銀行承辦人員誤信周顏玉訂確實在吉光電業公司任職並領有薪資,致陷於錯誤,而核發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信用額度17萬元),並將信用卡依申請書上所載之帳寄地址(即高雄市○○區○○○路000 ○000 號吉光電業公司)寄與周顏玉訂。 ㈨周顏玉訂取得上開大眾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即推由蘇龍宇持該信用卡,至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經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向大眾信託銀行請領刷卡款項,致大眾銀行陷於錯誤,誤信周顏玉訂將依約償還,代墊消費款予特約商店。其間,蘇龍宇為使周顏玉訂之大眾銀行信用卡得以持續使用,由蘇龍宇代周顏玉訂繳付數期刷卡消費款項至99年7 月8 日,之後即停止繳款,大眾銀行遂向原即無資力之周顏玉訂催繳積欠之刷卡消費款項167,656 元(轉銷呆帳部分)無著,始知受騙。 ㈩由蘇龍宇於99年3 月16日某時,在高雄地區不詳地點,經周顏玉訂同意,以周顏玉訂名義,在澳盛銀行之前身荷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上填載周顏玉訂任職於吉光電業公司、擔任工程部組長、年薪95萬元、到職日96年11月等不實資料,並交由周顏玉訂於「申請人親筆簽名欄」親自簽名後,蘇龍宇即持上開信用貸款申請書,並檢附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及充作財力證明之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向荷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經荷蘭銀行承辦人員審核後,認有疑義而未核准,致未得逞。 由蘇龍宇於96年11月6 日,在高雄地區不詳地點,經周顏玉訂同意,以周顏玉訂名義,在澳盛銀行之前身荷蘭銀行「夢想Download」申請書(信用貸款)上填載周顏玉訂任職於吉光電業公司、擔任技術部技術員、年薪60萬元、到職日95年6 月等不實資料,並交由周顏玉訂於「申請人親筆簽名欄」親自簽名後,蘇龍宇即持上開信用貸款申請書,並檢附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影本及充作財力證明之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向荷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經荷蘭銀行承辦人員審核後,認有疑義而未核准,致未得逞。 三、案經檢舉,並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13樓、高雄市○○區○○街000 ○0 號11樓、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8 、高雄市○○區○○路000 號6 樓、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等地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與周顏玉訂部分有關之物,始查知上情。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周月英、周顏玉訂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卷內之證據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周月英部分: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周月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共同被告蘇龍宇於警詢、偵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查筆錄卷宗(4-1 )《下稱警一卷》第7-1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查筆錄卷宗(4-2 )《下稱警二卷》第38頁反面至第40頁反面;100 年度偵字第21528 號卷《下稱偵一卷》第84-86 頁、第156-159 頁;100 年度偵字第29413 號卷《下稱偵二卷》第39-41 頁;聲羈卷第21-24 頁)、澳盛銀行之告訴代理人陳敏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查筆錄卷宗(4-3 )《下稱警三卷》第884 頁至第885 頁反面)、渣打銀行之告訴代理人林育良(見警三卷第741-742 頁)、台北富邦銀行之告訴代理人陳世宗(見警二第626-629 頁)於警詢陳述綦詳,且有:⑴澳盛銀行之前身荷蘭銀行「夢想Download計劃」申請書影本、周月英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周月英設於新興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周月英之際維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電話行銷電話照會檢核表(見警三卷第941-944 頁)、澳盛銀行102 澳盛授信防字第102008號函所附之「夢想Download計劃」申請書影本、周月英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周月英設於新興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周月英之際維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見本院卷㈤第133 、165-170 頁)、澳盛銀行102 年7 月24日刑事陳報狀所檢附之周月英信用貸款還款紀錄(見本院卷㈧第233 、236 頁);⑵渣打銀行之前身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指數型房貸Ⅱ申請書、周月英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周月英設於新興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周月英之際維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不動產鑑價申請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交款記錄表、地籍圖謄本、際維公司資料查詢(見警三卷第772-793 頁)、渣打銀行102 年4 月22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授信歷史檔貸放類資料歸戶查詢報表、指數型房貸Ⅱ申請書、周月英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周月英設於新興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際維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交款記錄表、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呆帳交易往來明細表、不動產抵押物調查報告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資料明細表(見本院卷㈤第 16-30 頁);渣打銀行103 年3 月17日陳報狀及所附房屋貸款貸放後往來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26 、127 頁)。⑶被告周月英之渣打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見警三卷第865-883 頁);渣打銀行信用卡部分之渣打銀行102 年4 月22 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消費明細(見本院卷㈤第16-17 、73-76 頁);渣打銀行103 年4 月24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指數型房貸Ⅱ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財力證明文件、房貸尊榮客戶專用申請書(見本院卷第51-57 頁)。⑷台北富邦銀行之夢時代聯名卡申請書影本、周月英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周月英設於新興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警三卷第660-663 頁);台北富邦銀行消金風險控管部無擔102 年5 月3 日消債無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夢時代聯名卡申請書影本、周月英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周月英設於新興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見本院卷㈣第86、119-125 、172-213 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周月英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周月英之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㈡被告周顏玉訂部分: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周顏玉訂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共同被告蘇龍宇於警詢、偵訊(見警一卷第7-11頁;警二卷第38頁反面至第40頁反面;偵一卷第84-86 頁、第156-159 頁;偵二卷第39-41 頁;聲羈卷第21-24 頁)、告訴人大眾銀行之代理人王世傑(見警二卷第412-415 頁)、告訴人聯邦銀行之代理人翁祥宙(見警三卷第539-540 頁)、告訴人玉山銀行之代理人范偉樵(見警三卷第600-601 頁)、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之代理人郭家良(見警三卷第473-476 頁)、告訴人澳盛銀行之代理人陳敏芳(見警三卷第884 頁至第885 頁反面)於警詢陳述綦詳,且有:⑴大眾銀行102 年4 月30日眾風債密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信用貸款申請書、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本院卷㈢第5 、8-11頁)、周顏玉訂之信用貸款還款紀錄(見本院卷㈧第187 頁)。⑵聯邦銀行之大統高捷聯名卡申請書影本、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警三卷第551-557 頁);聯邦銀行102 年4 月11日刑事陳報狀所附之大統高捷聯名卡申請書影本、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歷史帳單查詢(見本院卷㈢第320 、343-354 頁)。⑶玉山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影本(見警三卷第618 頁正反面);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2 年4 月23日玉山卡(債)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周顏玉訂信用卡消費及還款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影本、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本院卷㈣第36-42 頁)。⑷中國信託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影本、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警三卷第479-482 頁);中國信託銀行102 年6 月24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周顏玉訂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歷次消費及繳款明細(見本院卷㈥第207-209 、236-282 頁)。⑸大眾銀行102 年4 月30日眾風債密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周顏玉訂之大眾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見本院卷㈢第5 、13-45 頁)。⑹99年3 月16日部分之荷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被告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被告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信用卡暨個人信貸電話照會檢核表(見警三卷第0000-0000 頁;澳盛銀行102 年4 月18日102 澳盛授信防字第102008號函及所附之99年3 月16日部分之荷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被告周顏玉訂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被告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本院卷㈤第133 、144-152 頁)。⑺96年11月6 日部分之荷蘭銀行「夢想Download計劃」申請書、被告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影本、被告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電話行銷電話照會檢核表(見警三卷第0000-0000 頁);澳盛銀行102 年4 月18日102 澳盛授信防字第102008號函及所附之96年11月6 日部分之荷蘭銀行「夢想Download計劃」申請書、被告周顏玉訂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影本、被告周顏玉訂設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本院卷㈤第133 、136-143 頁)等資料在卷及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周顏玉訂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周顏玉訂之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周月英向渣打銀行之前身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辦理屋房貸款時,係以其為際維公司之彩漆師,並提供其所開立新興郵局帳戶之存摺內頁(顯示其每月均有際維公司之薪轉)、際維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等資料供作渣打銀行之前身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徵信之用,此有渣打銀行提供之上開資料附卷可稽,再者,共同被告蘇龍宇亦證稱際維公司為其使用之人頭公司,而被告周月英亦自承伊根本未在際維公司任職,而僅係因積欠蘇龍宇債務而擔任上開房屋貸款之人頭,是以,共同被告蘇龍宇顯然以被告周月英上開不實資力證明以詐欺渣打銀行之前身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同意核撥房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顯然非以設定房屋抵押權為唯一是否核撥房貸之評估標準,是以,以不實資力證明騙取該銀行核撥房貸,當然係詐欺之行為。 ㈡按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無論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或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均屬正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著有判例。又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或信用卡申請人之徵信作業時,會衡酌申請人之信用狀況、收入來源、還款能力及與其他金融機構往來情形等條件,決定是否核准信用貸款、信用卡及額度,如申請人於申請書所填具之資料,及所附之在職證明或財力證明並非真正,金融機構自不會核准發給信用卡,此為眾所皆知之事項。被告周月英、周顏玉訂明知渠等未在際維公司、吉光電業公司任職及領取薪資,且無還款能力及意願,卻同意擔任人頭,交付帳戶由共犯蘇龍宇存入金錢製作不實薪資轉帳紀錄,並交付身分證件由共犯蘇龍宇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被告周月英、周顏玉訂並在共犯蘇龍宇填寫不實職業及收入等資料之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後,連同個人證件、存摺影本由共犯蘇龍宇持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貸款、信用卡,使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誤認為被告收入穩定,應有清償消費或借貸帳款之能力,而核准貸予信用貸款或核發信用卡,被告周月英、周顏玉訂已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施用詐術行為,足證被告周月英、周顏玉訂分別與共犯蘇龍宇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至共犯蘇龍宇以被告周月英、周顏玉訂之名義申辦信用貸款、信用卡後,雖有繳納數期款項,此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蘇龍宇陳明在卷,且觀之事實欄所示之澳盛銀行、渣打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大眾銀行、聯邦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所附之信用貸款、信用卡繳款明細即明,惟被告周月英、周顏玉訂及共犯蘇龍宇係為持續使用如事實欄所示之信用貸款、信用卡之信用工具,以繳交部分款項,藉資維持該等信用工具之有效性,此為其詐術之一部分,目的係為達延緩銀行停止付款,且詐欺為即成犯,自不因事後支付部分款項應付,即解免其詐欺行為之成立。 ㈢按信用卡不僅係消費工具,其本身亦具有一定財產價值,而得為詐欺取財罪之客體。次按信用卡係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特約商店在確認信用卡之有效性及簽名同一性後,即有義務允許持卡人簽帳,而後再經由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向發卡銀行請款,發卡銀行經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通知後,應按期撥款,不得以持卡人未依信用卡契約清償簽帳款而拒絕撥款(參照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發卡人之業務委託書第17條第1 項)。換言之,特約商店在持卡人簽帳消費後,嗣後一定能從發卡銀行取得消費款項,就其全體財產而言,並無損害,但發卡銀行對於特約商店經由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送來之簽帳單,誤信日後持卡人一定會依約償還,因而代墊價款與特約商店,乃因受詐欺陷於錯誤而為金錢支付之處分行為,因而受有財產之損害,故發卡銀行為被害人。再者,被告周月英、周顏玉訂與共犯蘇龍宇以「以卡養卡」或「以債償債」之詐術使如事實欄所示各該銀行誤信其有償債資力,提供代墊刷卡消費金額,被告周月英、周顏玉訂與共犯蘇龍宇所詐得者,既係各銀行之代墊款,即係具體現實之物,應成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㈣是核被告周月英:⑴向事實欄㈠所示之澳盛銀行之前身荷蘭銀行詐騙信用貸款、向事實欄㈡所示之渣打銀行之前身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詐騙房屋貸款及信用卡、向事實欄㈣所示之台北富邦銀行詐騙信用卡、⑵向附表所示渣打銀行(或其前身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詐騙代墊信用卡消費款,以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周月英就上開犯行,與共犯蘇龍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周月英於事實欄㈡所示時、地,同時向渣打銀行之前身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詐騙房屋貸款、信用卡,係於同一時間、地點為之,且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此等部分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周月英就上開多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予分論併罰。又起訴書雖未詳列被告周月英所犯附表所示部分之犯行,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暨附表「周月英部分」,業已載明蘇龍宇等人施用詐術,使銀行陷於錯誤,誤為核發信用卡,而使蘇龍宇等人持往各店家消費,迄今有如事實欄所示信用卡款項未獲清償等語,顯見被告就附表所示之犯行業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自得予以審究。至被告周月英就附表編號6 、12、16、39、42、56、66、74、76、94、110 、112 、附表編號2 、18、40所示詐欺取財罪,均係於同一時間、地點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此等部分均應論以接續犯。 ㈤是核被告周顏玉訂:⑴向事實欄㈠所示之大眾銀行詐騙信用貸款、向事實欄㈡、㈣、㈥、㈧所示之聯邦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大眾銀行詐騙信用卡、⑵向附表所示聯邦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大眾銀行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代墊信用卡消費款,以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周顏玉訂就上被告就事實欄㈩所示向澳盛銀行之前身荷蘭銀行詐騙信用貸款未得逞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周顏玉訂所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減輕其刑。被告周顏玉訂就上開犯行,與共犯蘇龍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者,被告周顏玉訂就上開多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予分論併罰。又起訴書雖未詳列被告周顏玉訂所犯附表所示部分之犯行,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暨附表「周顏玉訂部分」,業已載明蘇龍宇等人施用詐術,使銀行陷於錯誤,誤為核發信用卡,而使蘇龍宇等人持往各店家消費,迄今有如事實欄所示信用卡款項未獲清償等語,顯見被告周顏玉訂就附表所示之犯行業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自得予以審究。至被告周顏玉訂就附表編號3 、5 、42、45、附表編號3 、5 、6 、21、24、27、29、附表編號3 、22、50所示詐欺取財罪,均係於同一時間、地點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此等部分均應論以接續犯。 ㈥爰審酌被告周月英、周顏玉訂分別與共犯蘇龍宇以不正方式詐騙金融機構,破壞金融交易秩序,事後亦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行為實屬可議,惟考量被告僅為周月英、周顏玉訂人頭,又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顯見渠等已生悔悟之意,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周月英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量處周顏玉訂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周月英、周顏玉訂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原條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其內容可知,主要係針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合處罰時,應如何處理之問題。本件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本均需定應執行刑,是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即為已足,併此敘明)。 四、按共同正犯因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裁判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共犯蘇龍宇所有,供其與被告周顏玉訂犯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所用或本件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物,已據共犯蘇龍宇陳明在卷,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沒收之。至其餘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尚難認與被告周月英、周顏玉訂犯本件詐欺取財罪有關,故不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韶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蔡蓓雅 附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含主刑及從刑) │ ├──┼──────┼───────────────────────────┤ │ ⒈ │如事實欄㈠│周月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所載被告周月│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英詐騙澳盛銀│ │ │ │行信用貸款部│ │ │ │分 │ │ ├──┼──────┼───────────────────────────┤ │ ⒉ │如事實欄㈡│周月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所載被告周月│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英詐騙渣打銀│ │ │ │行房屋貸款、│ │ │ │信用卡部分 │ │ ├──┼──────┼───────────────────────────┤ │ ⒊ │如事實欄㈣│周月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所載被告周月│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英詐騙台北富│ │ │ │邦銀行信用卡│ │ │ │部分 │ │ └──┴──────┴───────────────────────────┘ 附表(被告周月英之渣打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即事實欄㈢所示部分】 ┌──┬─────┬───────────┬───────┬────────┐ │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主 文│ ├──┼─────┼───────────┼───────┼────────┤ │ 1 │95.11.22 │火險 │1,987元 │周月英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共壹佰肆│ │ 2 │95.12.07 │幼福文化事業(股) │805元 │拾伍罪,各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 │ 3 │95.12.30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愛河│1,677元 │罰金,均以新臺幣│ │ │ │店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95.12.30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2,145元 │ │ ├──┼─────┼───────────┼───────┤ │ │ 5 │96.01.10 │旺雄實業有限公司 │9,500元 │ │ ├──┼─────┼───────────┼───────┤ │ │ 6 │96.01.18 │9409-ezPay │1元 │ │ │ │ │ ├───────┤ │ │ │ │ │100元 │ │ ├──┼─────┼───────────┼───────┤ │ │ 7 │96.01.31 │Pchome(分6期) │880 元(第1 期│ │ │ │ │ │應繳150 元,第│ │ │ │ │ │2-6 期應繳146 │ │ │ │ │ │元) │ │ ├──┼─────┼───────────┼───────┤ │ │ 8 │96.02.02 │東街生鮮超市-鼓山 │291元 │ │ ├──┼─────┼───────────┼───────┤ │ │ 9 │96.02.02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愛河│902元 │ │ │ │ │店 │ │ │ ├──┼─────┼───────────┼───────┤ │ │ 10 │96.02.16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690元 │ │ │ │ │公司 │ │ │ ├──┼─────┼───────────┼───────┤ │ │ 11 │96.03.26 │Pchome(分6期) │379 元(第1 期│ │ │ │ │ │應繳64元,第 │ │ │ │ │ │2-6 期應繳63元│ │ │ │ │ │) │ │ ├──┼─────┼───────────┼───────┤ │ │ 12 │96.03.27 │高鐵左營站 │1,350元 │ │ │ │ │ ├───────┤ │ │ │ │ │1,490元 │ │ ├──┼─────┼───────────┼───────┤ │ │ 13 │96.03.28 │高鐵台北站 │1,490元 │ │ ├──┼─────┼───────────┼───────┤ │ │ 14 │96.04.04 │Pchome(分6期) │949 元(第1 期│ │ │ │ │ │應繳159 元,第│ │ │ │ │ │2-6 期應繳158 │ │ │ │ │ │元) │ │ ├──┼─────┼───────────┼───────┤ │ │ 15 │96.04.11 │Pchome(分12期) │1,2248元(每期│ │ │ │ │ │應繳104 元) │ │ ├──┼─────┼───────────┼───────┤ │ │ 16 │96.05.31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1,485元 │ │ │ │ │ ├───────┤ │ │ │ │ │1,885元 │ │ │ │ │ ├───────┤ │ │ │ │ │2,160元 │ │ │ │ │ ├───────┤ │ │ │ │ │2,230元 │ │ ├──┼─────┼───────────┼───────┤ │ │ 17 │96.06.02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愛河│3,432元 │ │ │ │ │店 │ │ │ ├──┼─────┼───────────┼───────┤ │ │ 18 │96.06.14 │東森得易購 170 │315元 │ │ ├──┼─────┼───────────┼───────┤ │ │ 19 │96.06.17 │金獅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620元 │ │ ├──┼─────┼───────────┼───────┤ │ │ 20 │96.06.26 │東森購物百貨512 │983元 │ │ ├──┼─────┼───────────┼───────┤ │ │ 21 │96.07.16 │東森得易購 170 │315元 │ │ ├──┼─────┼───────────┼───────┤ │ │ 22 │96.07.20 │東森得易購 470 │115元 │ │ ├──┼─────┼───────────┼───────┤ │ │ 23 │96.07.26 │東森購物百貨512 │983元 │ │ ├──┼─────┼───────────┼───────┤ │ │ 24 │96.08.05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鼎山│995元 │ │ │ │ │店 │ │ │ ├──┼─────┼───────────┼───────┤ │ │ 25 │96.08.07 │Pchome(分3 期) │508 元(第1 期│ │ │ │ │ │應繳170 元,第│ │ │ │ │ │2-3 期應繳169 │ │ │ │ │ │元) │ │ ├──┼─────┼───────────┼───────┤ │ │ 26 │96.08.14 │東森得易購 170 │315元 │ │ ├──┼─────┼───────────┼───────┤ │ │ 27 │96.08.20 │東森得易購 470 │115元 │ │ ├──┼─────┼───────────┼───────┤ │ │ 28 │96.08.27 │東森購物百貨512 │983元 │ │ ├──┼─────┼───────────┼───────┤ │ │ 29 │96.08.29 │ezPay │12,000元 │ │ ├──┼─────┼───────────┼───────┤ │ │ 30 │96.09.13 │東森得易購 988 │140元 │ │ ├──┼─────┼───────────┼───────┤ │ │ 31 │96.09.14 │東森得易購 170 │315元 │ │ ├──┼─────┼───────────┼───────┤ │ │ 32 │96.09.20 │東森得易購 470 │115元 │ │ ├──┼─────┼───────────┼───────┤ │ │ 33 │96.09.26 │東森購物百貨512 │980元 │ │ ├──┼─────┼───────────┼───────┤ │ │ 34 │96.09.27 │ezPay │15,000元 │ │ ├──┼─────┼───────────┼───────┤ │ │ 35 │96.10.03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3,188元 │ │ │ │ │司 │ │ │ ├──┼─────┼───────────┼───────┤ │ │ 36 │96.10.03 │九乘九文具專家 │424元 │ │ ├──┼─────┼───────────┼───────┤ │ │ 37 │96.10.04 │Pchome │64元 │ │ ├──┼─────┼───────────┼───────┤ │ │ 38 │96.10.09 │ezPay │10,000元 │ │ ├──┼─────┼───────────┼───────┤ │ │ 39 │96.10.15 │東森得易購988 │140元 │ │ │ │ ├───────────┼───────┤ │ │ │ │東森得易購170 │315元 │ │ ├──┼─────┼───────────┼───────┤ │ │ 40 │96.10.22 │東森得易購470 │115元 │ │ ├──┼─────┼───────────┼───────┤ │ │ 41 │96.10.26 │東森購物百貨512 │983元 │ │ ├──┼─────┼───────────┼───────┤ │ │ 42 │96.10.25 │ezPay │5,000元 │ │ │ │ │ ├───────┤ │ │ │ │ │10,000元 │ │ ├──┼─────┼───────────┼───────┤ │ │ 43 │96.11.07 │Pchome │731元 │ │ ├──┼─────┼───────────┼───────┤ │ │ 44 │96.11.13 │東森得易購988 │140元 │ │ ├──┼─────┼───────────┼───────┤ │ │ 45 │96.11.14 │東森得易購170 │315元 │ │ ├──┼─────┼───────────┼───────┤ │ │ 46 │96.11.19 │火險 │1,987元 │ │ ├──┼─────┼───────────┼───────┤ │ │ 47 │96.11.20 │東森得易購470 │115元 │ │ ├──┼─────┼───────────┼───────┤ │ │ 48 │96.11.23 │Pchome │421元 │ │ ├──┼─────┼───────────┼───────┤ │ │ 49 │96.11.26 │東森購物百貨 512 │983元 │ │ ├──┼─────┼───────────┼───────┤ │ │ 50 │96.12.02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鼎山│1,597元 │ │ │ │ │店 │ │ │ ├──┼─────┼───────────┼───────┤ │ │ 51 │96.12.07 │王子日本創作料理 │1,599元 │ │ ├──┼─────┼───────────┼───────┤ │ │ 52 │96.12.13 │東森得易購988 │140元 │ │ ├──┼─────┼───────────┼───────┤ │ │ 53 │96.12.14 │東森得易購170 │315元 │ │ ├──┼─────┼───────────┼───────┤ │ │ 54 │96.12.20 │東森得易購470 │115元 │ │ ├──┼─────┼───────────┼───────┤ │ │ 55 │96.12.26 │東森購物百貨 512 │983元 │ │ ├──┼─────┼───────────┼───────┤ │ │ 56 │97.01.14 │東森得易購988 │140元 │ │ │ │ ├───────────┼───────┤ │ │ │ │東森得易購170 │315元 │ │ ├──┼─────┼───────────┼───────┤ │ │ 57 │97.01.21 │東森得易購470 │115元 │ │ ├──┼─────┼───────────┼───────┤ │ │ 58 │97.01.28 │東森購物百貨 512 │983元 │ │ ├──┼─────┼───────────┼───────┤ │ │ 59 │97.01.31 │Pchome │770元 │ │ ├──┼─────┼───────────┼───────┤ │ │ 60 │97.02.13 │東森得易購988 │140元 │ │ ├──┼─────┼───────────┼───────┤ │ │ 61 │97.02.14 │東森得易購170 │315元 │ │ ├──┼─────┼───────────┼───────┤ │ │ 62 │97.02.20 │東森得易購470 │115元 │ │ ├──┼─────┼───────────┼───────┤ │ │ 63 │97.02.26 │東森購物百貨 512 │983元 │ │ ├──┼─────┼───────────┼───────┤ │ │ 64 │97.02.27 │東森得易購817 │153元 │ │ ├──┼─────┼───────────┼───────┤ │ │ 65 │97.03.07 │亞太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3,084元 │ │ ├──┼─────┼───────────┼───────┤ │ │ 66 │97.03.14 │東森得易購988 │140元 │ │ │ │ ├───────────┼───────┤ │ │ │ │東森得易購170 │315元 │ │ ├──┼─────┼───────────┼───────┤ │ │ 67 │97.03.20 │東森得易購470 │115元 │ │ ├──┼─────┼───────────┼───────┤ │ │ 68 │97.03.21 │東森得易購886 │230元 │ │ ├──┼─────┼───────────┼───────┤ │ │ 69 │97.03.26 │東森購物百貨 512 │983元 │ │ ├──┼─────┼───────────┼───────┤ │ │ 70 │97.03.27 │東森得易購817 │153元 │ │ ├──┼─────┼───────────┼───────┤ │ │ 71 │97.04.03 │Pchome(分12期) │1,152 元(每期│ │ │ │ │ │應繳96元) │ │ ├──┼─────┼───────────┼───────┤ │ │ 72 │97.04.08 │Pchome(分6 期) │1,053 元(第1 │ │ │ │ │ │期應繳178 元,│ │ │ │ │ │第2-6 期應繳 │ │ │ │ │ │175 元) │ │ ├──┼─────┼───────────┼───────┤ │ │ 73 │97.04.08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 │20,500元 │ │ ├──┼─────┼───────────┼───────┤ │ │ 74 │97.04.14 │東森得易購988 │140元 │ │ │ │ ├───────────┼───────┤ │ │ │ │東森得易購170 │315元 │ │ ├──┼─────┼───────────┼───────┤ │ │ 75 │97.04.16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愛河│11,040元 │ │ │ │ │店 │ │ │ ├──┼─────┼───────────┼───────┤ │ │ 76 │97.04.21 │東森得易購470 │115元 │ │ │ │ ├───────────┼───────┤ │ │ │ │東森得易購886 │230元 │ │ ├──┼─────┼───────────┼───────┤ │ │ 77 │97.04.28 │東森得易購817 │153元 │ │ ├──┼─────┼───────────┼───────┤ │ │ 78 │97.04.28 │東森購物百貨512 │983元 │ │ ├──┼─────┼───────────┼───────┤ │ │ 79 │97.04.28 │港商雅虎資訊(股)台灣│136元 │ │ ├──┼─────┼───────────┼───────┤ │ │ 80 │97.04.30 │港商雅虎資訊(股)台灣│161元 │ │ ├──┼─────┼───────────┼───────┤ │ │ 81 │97.05.13 │東森得易購988 │140元 │ │ ├──┼─────┼───────────┼───────┤ │ │ 82 │97.05.14 │東森得易購170 │315元 │ │ ├──┼─────┼───────────┼───────┤ │ │ 83 │97.05.20 │東森得易購470 │115元 │ │ ├──┼─────┼───────────┼───────┤ │ │ 84 │97.05.21 │東森得易購886 │230元 │ │ ├──┼─────┼───────────┼───────┤ │ │ 85 │97.05.26 │東森購物百貨512 │987元 │ │ ├──┼─────┼───────────┼───────┤ │ │ 86 │97.05.27 │東森得易購817 │153元 │ │ ├──┼─────┼───────────┼───────┤ │ │ 87 │97.05.28 │Pchome │956元 │ │ ├──┼─────┼───────────┼───────┤ │ │ 88 │97.06.02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愛河│12,700元 │ │ │ │ │店 │ │ │ ├──┼─────┼───────────┼───────┤ │ │ 89 │97.06.13 │東森得易購988 │ 140元 │ │ ├──┼─────┼───────────┼───────┤ │ │ 90 │97.06.20 │東森得易購470 │115元 │ │ ├──┼─────┼───────────┼───────┤ │ │ 91 │97.06.23 │東森得易購866 │230元 │ │ ├──┼─────┼───────────┼───────┤ │ │ 92 │97.06.27 │東森得易購817 │153元 │ │ ├──┼─────┼───────────┼───────┤ │ │ 93 │97.08.1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愛河│19,639元 │ │ │ │ │店 │ │ │ ├──┼─────┼───────────┼───────┤ │ │ 94 │97.08.14 │東森得易購 │153元 │ │ │ │ ├───────────┼───────┤ │ │ │ │東森得易購 │230元 │ │ ├──┼─────┼───────────┼───────┤ │ │ 95 │97.08.19 │東森得易購 │230元 │ │ ├──┼─────┼───────────┼───────┤ │ │ 96 │97.08.24 │東森得易購 │153元 │ │ ├──┼─────┼───────────┼───────┤ │ │ 97 │97.08.25 │Pchome(分12期) │2,292 元(每期│ │ │ │ │ │應繳191 元) │ │ ├──┼─────┼───────────┼───────┤ │ │ 98 │97.08.26 │Pchome(分12期) │744 元(每期應│ │ │ │ │ │繳62元) │ │ ├──┼─────┼───────────┼───────┤ │ │ 99 │97.08.26 │東森得易購 747 │331元 │ │ ├──┼─────┼───────────┼───────┤ │ │ 100│97.08.29 │東森得易購 505 │83元 │ │ ├──┼─────┼───────────┼───────┤ │ │ 101│97.09.12 │PC home(分12期) │1,044 元(每期│ │ │ │ │ │應繳87元) │ │ ├──┼─────┼───────────┼───────┤ │ │ 102│97.09.24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53元 │ │ ├──┼─────┼───────────┼───────┤ │ │ 103│97.09.26 │東森得易購747 │331元 │ │ ├──┼─────┼───────────┼───────┤ │ │ 104│97.09.28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愛河│1,594元 │ │ │ │ │店 │ │ │ ├──┼─────┼───────────┼───────┤ │ │ 105│97.09.30 │東森得易購 505 │83元 │ │ ├──┼─────┼───────────┼───────┤ │ │ 106│97.10.01 │東森得易購863 │190元 │ │ ├──┼─────┼───────────┼───────┤ │ │ 107│97.10.0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愛河│17,640元 │ │ │ │ │店 │ │ │ ├──┼─────┼───────────┼───────┤ │ │ 108│97.10.15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 │8,000元 │ │ ├──┼─────┼───────────┼───────┤ │ │ 109│97.11.05 │東森得易購887 │98元 │ │ ├──┼─────┼───────────┼───────┤ │ │ 110│97.11.25 │Pchome(分12期) │720 元(每期應│ │ │ │ │ │繳60元) │ │ │ │ ├───────────┼───────┤ │ │ │ │Pchome │486元 │ │ ├──┼─────┼───────────┼───────┤ │ │ 111│97.12.03 │Pchome(分12期) │456 元(每期應│ │ │ │ │ │繳38元) │ │ ├──┼─────┼───────────┼───────┤ │ │ 112│97.12.04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56元 │ │ │ │ │ ├───────┤ │ │ │ │ │166元 │ │ │ │ │ ├───────┤ │ │ │ │ │380元 │ │ │ │ │ ├───────┤ │ │ │ │ │662元 │ │ ├──┼─────┼───────────┼───────┤ │ │ 113│97.12.05 │東森得易購887 │87元 │ │ ├──┼─────┼───────────┼───────┤ │ │ 114│97.12.23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331元 │ │ ├──┼─────┼───────────┼───────┤ │ │ 115│97.12.27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83元 │ │ ├──┼─────┼───────────┼───────┤ │ │ 116│97.12.29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90元 │ │ ├──┼─────┼───────────┼───────┤ │ │ 117│98.01.05 │東森得易購887 │98元 │ │ ├──┼─────┼───────────┼───────┤ │ │ 118│98.01.08 │Pchome │189元 │ │ ├──┼─────┼───────────┼───────┤ │ │ 119│98.01.12 │Pchome │561元 │ │ ├──┼─────┼───────────┼───────┤ │ │ 120│98.01.23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331元 │ │ ├──┼─────┼───────────┼───────┤ │ │ 121│98.01.27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83 元 │ │ ├──┼─────┼───────────┼───────┤ │ │ 122│98.01.29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90元 │ │ ├──┼─────┼───────────┼───────┤ │ │ 123│98.02.05 │東森得易購887 │98元 │ │ ├──┼─────┼───────────┼───────┤ │ │ 124│98.02.23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331元 │ │ ├──┼─────┼───────────┼───────┤ │ │ 125│98.02.27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83元 │ │ ├──┼─────┼───────────┼───────┤ │ │ 126│98.02.28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90元 │ │ ├──┼─────┼───────────┼───────┤ │ │ 127│98.02.28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 │6,000元 │ │ ├──┼─────┼───────────┼───────┤ │ │ 128│98.03.05 │東森得易購887 │98元 │ │ ├──┼─────┼───────────┼───────┤ │ │ 129│98.03.05 │網路家庭國際資 │185元 │ │ ├──┼─────┼───────────┼───────┤ │ │ 130│98.03.23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331元 │ │ ├──┼─────┼───────────┼───────┤ │ │ 131│98.03.27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83元 │ │ ├──┼─────┼───────────┼───────┤ │ │ 132│98.09.29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90元 │ │ ├──┼─────┼───────────┼───────┤ │ │ 133│98.03.30 │東森得易購159 │83元 │ │ ├──┼─────┼───────────┼───────┤ │ │ 134│98.04.04 │貴族世家牛排-北安店 │1,160元 │ │ ├──┼─────┼───────────┼───────┤ │ │ 135│98.04.04 │全國加油站九如店 │1,468元 │ │ ├──┼─────┼───────────┼───────┤ │ │ 136│98.04.06 │網路家庭國際資(分12期│732 元(每期應│ │ │ │ │) │繳61元) │ │ ├──┼─────┼───────────┼───────┤ │ │ 137│98.04.06 │東森得易購887 │98元 │ │ ├──┼─────┼───────────┼───────┤ │ │ 138│98.04.12 │久兵衛 │796元 │ │ ├──┼─────┼───────────┼───────┤ │ │ 139│98.04.14 │小北百貨-河北店 │134元 │ │ ├──┼─────┼───────────┼───────┤ │ │ 140│98.04.15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愛河│1,239元 │ │ │ │ │店 │ │ │ ├──┼─────┼───────────┼───────┤ │ │ 141│98.04.17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鼎山│446元 │ │ │ │ │店 │ │ │ ├──┼─────┼───────────┼───────┤ │ │ 142│98.04.23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331元 │ │ ├──┼─────┼───────────┼───────┤ │ │ 143│98.04.23 │東街生鮮超市-鼓山 │100元 │ │ ├──┼─────┼───────────┼───────┤ │ │ 144│98.05.01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83元 │ │ ├──┼─────┼───────────┼───────┤ │ │ 145│98.07.02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98元 │ │ └──┴─────┴───────────┴───────┴────────┘ 附表(被告周月英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即事實欄 ㈤所示部分】 ┌──┬─────┬───────────┬───────┬────────┐ │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主 文│ ├──┼─────┼───────────┼───────┼────────┤ │ ⒈ │96.05.30 │4251-EZPAY │1元 │周月英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共柒拾罪│ │ ⒉ │96.05.31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1,989 元 │,各處有期徒刑貳│ │ │ │臺灣分公司 ├───────┤月,如易科罰金,│ │ │ │ │1,950 元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 │ │1,975 元 │ │ ├──┼─────┼───────────┼───────┤ │ │ ⒊ │96.06.02 │夢時代購物中心 │1,884 元 │ │ ├──┼─────┼───────────┼───────┤ │ │ ⒋ │96.06.12 │Pchome(分6期) │488 元(第1 期│ │ │ │ │ │繳83元,第2-6 │ │ │ │ │ │期繳81元) │ │ ├──┼─────┼───────────┼───────┤ │ │ ⒌ │96.06.22 │富邦MOMZ00000000000 │890元 │ │ ├──┼─────┼───────────┼───────┤ │ │ ⒍ │96.06.25 │Pchome │379元 │ │ ├──┼─────┼───────────┼───────┤ │ │ ⒎ │96.07.03 │伙神食品有限公司 │1,317 元 │ │ ├──┼─────┼───────────┼───────┤ │ │ ⒏ │96.07.19 │Pchome(分6 期) │598元 │ │ ├──┼─────┼───────────┼───────┤ │ │ ⒐ │96.07.21 │北海道帝王蟹火鍋餐廳 │1,210 元 │ │ ├──┼─────┼───────────┼───────┤ │ │ ⒑ │96.07.28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 │1,579 元 │ │ ├──┼─────┼───────────┼───────┤ │ │ ⒒ │96.08.02 │威寶電信-高雄民權店 │1,558 元 │ │ ├──┼─────┼───────────┼───────┤ │ │ ⒓ │96.08.05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鼎山 │2,580 元 │ │ ├──┼─────┼───────────┼───────┤ │ │ ⒔ │96.08.21 │王子日本創作料理 │1,181 元 │ │ ├──┼─────┼───────────┼───────┤ │ │ ⒕ │96.08.29 │EZPAY │12,000元 │ │ ├──┼─────┼───────────┼───────┤ │ │ ⒖ │96.08.31 │EZPAY │12,000元 │ │ ├──┼─────┼───────────┼───────┤ │ │ ⒗ │96.09.16 │富邦MOMZ00000000000 │888元 │ │ ├──┼─────┼───────────┼───────┤ │ │ ⒘ │96.09.24 │全國加油站九如店 │1,900 元 │ │ ├──┼─────┼───────────┼───────┤ │ │ ⒙ │96.09.27 │EZPAY │12,000元 │ │ │ │ │ ├───────┤ │ │ │ │ │10,000元 │ │ ├──┼─────┼───────────┼───────┤ │ │ ⒚ │96.09.29 │富邦MOMO200(分3期) │1,880元 │ │ ├──┼─────┼───────────┼───────┤ │ │ ⒛ │96.10.03 │Pchome │930元 │ │ ├──┼─────┼───────────┼───────┤ │ │ │96.10.10 │東森得易購台北分公司 │590元 │ │ ├──┼─────┼───────────┼───────┤ │ │ │96.10.12 │LIFE WAVE LLC │17,200元 │ │ ├──┼─────┼───────────┼───────┤ │ │ │96.10.12 │富邦MOMZ00000000000 │199元 │ │ ├──┼─────┼───────────┼───────┤ │ │ │96.10.15 │Pchome(分24期) │3,504 元(每期│ │ │ │ │ │應繳146 元) │ │ ├──┼─────┼───────────┼───────┤ │ │ │96.10.16 │Pchome(分24期) │3,576 元(每期│ │ │ │ │ │應繳149 元) │ │ ├──┼─────┼───────────┼───────┤ │ │ │96.11.01 │Pchome │1,315 元 │ │ ├──┼─────┼───────────┼───────┤ │ │ │96.11.02 │Pchome(分6 期) │599元 │ │ ├──┼─────┼───────────┼───────┤ │ │ │96.11.05 │Pchome │3,660 元 │ │ ├──┼─────┼───────────┼───────┤ │ │ │96.11.07 │Pchome(分24期) │1,752 元(每期│ │ │ │ │ │應繳73元) │ │ ├──┼─────┼───────────┼───────┤ │ │ │96.11.12 │Pchome(01/06) │1,510 元(第1 │ │ │ │ │ │期應繳255 元,│ │ │ │ │ │第2-6 期應各繳│ │ │ │ │ │251 元) │ │ ├──┼─────┼───────────┼───────┤ │ │ │96.12.01 │富邦MOMZ00000000000 │1,580 元 │ │ ├──┼─────┼───────────┼───────┤ │ │ │96.12.07 │Pchome(分6 期) │990 元(每期應│ │ │ │ │ │繳165元) │ │ ├──┼─────┼───────────┼───────┤ │ │ │96.12.13 │Pchome(分6 期) │890 元(第1 期│ │ │ │ │ │應繳150 元,第│ │ │ │ │ │2-6 期應繳148 │ │ │ │ │ │元) │ │ ├──┼─────┼───────────┼───────┤ │ │ │96.12.15 │Pchome(分3 期) │597元 │ │ ├──┼─────┼───────────┼───────┤ │ │ │96.12.23 │Pchome(分24期) │1,176 元(每期│ │ │ │ │ │應繳49元) │ │ ├──┼─────┼───────────┼───────┤ │ │ │97.01.03 │Pchome(分6 期) │3,380 元(第1 │ │ │ │ │ │期應繳565 元,│ │ │ │ │ │第2-6 期應繳56│ │ │ │ │ │3 元) │ │ ├──┼─────┼───────────┼───────┤ │ │ │97.01.08 │Pchome(分24期) │1,104 元(每期│ │ │ │ │ │應繳46元) │ │ ├──┼─────┼───────────┼───────┤ │ │ │97.01.1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山 │28,980元 │ │ ├──┼─────┼───────────┼───────┤ │ │ │97.01.19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 │11,760元 │ │ ├──┼─────┼───────────┼───────┤ │ │ │97.02.16 │Pchome(分6期) │599 元(第1 期│ │ │ │ │ │應繳104 元,第│ │ │ │ │ │2-6 期應各繳99│ │ │ │ │ │元) │ │ │ │ ├───────────┼───────┤ │ │ │ │Pchome(分6期) │499 元(第1 期│ │ │ │ │ │應繳84元,第2-│ │ │ │ │ │6 期應各繳83元│ │ │ │ │ │) │ │ ├──┼─────┼───────────┼───────┤ │ │ │97. 03. 09│富邦MOMZ00000000000 │299 元 │ │ ├──┼─────┼───────────┼───────┤ │ │ │97.04.15 │東森得易購台北分公司 │449元 │ │ ├──┼─────┼───────────┼───────┤ │ │ │97.04.17 │港商雅虎資訊臺灣分公司│276元 │ │ ├──┼─────┼───────────┼───────┤ │ │ │97.05.15 │亞太電信-高雄中華店 │1,374 元 │ │ ├──┼─────┼───────────┼───────┤ │ │ │97.05.23 │VIVATV-中購(分3期) │2,580元(每應 │ │ │ │ │ │繳860 元) │ │ ├──┼─────┼───────────┼───────┤ │ │ │97.06.02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 │12,700元 │ │ ├──┼─────┼───────────┼───────┤ │ │ │97.07.21 │Pchome(分24期) │1,224元(每期 │ │ │ │ │ │應繳51元) │ │ ├──┼─────┼───────────┼───────┤ │ │ │97.08.09 │Pchome(分24期) │20,899 元(第1│ │ │ │ │ │期應繳889 元,│ │ │ │ │ │第2-24期應繳 │ │ │ │ │ │870 元) │ │ ├──┼─────┼───────────┼───────┤ │ │ │97.08.10 │Pchome(分6期) │1,160 元(第1 │ │ │ │ │ │期應繳195 元,│ │ │ │ │ │第2-6 期應繳 │ │ │ │ │ │193 元) │ │ ├──┼─────┼───────────┼───────┤ │ │ │97.08.20 │Pchome(分24期) │14,880元(每期│ │ │ │ │ │應繳620 元) │ │ ├──┼─────┼───────────┼───────┤ │ │ │97.08.21 │高鐵EC │1,190 元 │ │ │ │ │ │ │ │ ├──┼─────┼───────────┼───────┤ │ │ │97.09.12 │港商雅虎資訊臺灣分公司│109元 │ │ ├──┼─────┼───────────┼───────┤ │ │ │97.09.22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 │18,000元 │ │ ├──┼─────┼───────────┼───────┤ │ │ │97.10.0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 │9,660 元 │ │ ├──┼─────┼───────────┼───────┤ │ │ │97.10.15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 │13,500元 │ │ ├──┼─────┼───────────┼───────┤ │ │ │97.10.15 │Pchome商店街 │47元 │ │ ├──┼─────┼───────────┼───────┤ │ │ │97.10.30 │Pchome商店街 │439元 │ │ │ │ │(此筆用0401的卡刷的)│ │ │ ├──┼─────┼───────────┼───────┤ │ │ │97.11.17 │Pchome(分12期)【以下│492 元(每期應│ │ │ │ │用新卡刷】 │繳41元) │ │ ├──┼─────┼───────────┼───────┤ │ │ │97.11.17 │港商雅虎資訊臺灣分公司│300元 │ │ ├──┼─────┼───────────┼───────┤ │ │ │97.11.21 │Pchome商店街 │410元 │ │ ├──┼─────┼───────────┼───────┤ │ │ │97.12.06 │富邦MOMO │780元 │ │ ├──┼─────┼───────────┼───────┤ │ │ │97.12.13 │Pchome商店街 │504元 │ │ ├──┼─────┼───────────┼───────┤ │ │ │98.03.05 │網路家庭國際 │524元 │ │ ├──┼─────┼───────────┼───────┤ │ │ │98.03.31 │Pchome │488元 │ │ ├──┼─────┼───────────┼───────┤ │ │ │98.04.06 │富邦MOMO(分6期) │3 600元(每期 │ │ │ │ │ │應繳600 元) │ │ ├──┼─────┼───────────┼───────┤ │ │ │98.04.06 │富邦MOMO20090 (分3期 │1,510 元(第1 │ │ │ │ │) │期應繳504 元,│ │ │ │ │ │第2 、3 期應繳│ │ │ │ │ │503 元) │ │ ├──┼─────┼───────────┼───────┤ │ │ │98.04.07 │陶板屋-高雄中山店 │2,196 元 │ │ ├──┼─────┼───────────┼───────┤ │ │ │98.04.08 │五南文化廣場-高雄 │1,878 元 │ │ ├──┼─────┼───────────┼───────┤ │ │ │98.04.15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 │747元 │ │ ├──┼─────┼───────────┼───────┤ │ │ │98.04.18 │五南文化廣場-高雄 │252元 │ │ └──┴─────┴───────────┴───────┴────────┘ 附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含主刑及從刑) │ ├──┼──────┼───────────────────────────┤ │ ⒈ │如事實欄㈠│周顏玉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所載被告周顏│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玉訂詐騙大眾│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①②③⑤⑦、2之①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 │銀行信用貸款│ │ │ │部分 │ │ ├──┼──────┼───────────────────────────┤ │ ⒉ │如事實欄㈡│周顏玉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所載被告周顏│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玉訂詐騙聯邦│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①②③④⑤⑦、2之①所示之物均沒收。│ │ │銀行信用卡部│ │ │ │分 │ │ ├──┼──────┼───────────────────────────┤ │ ⒊ │如事實欄㈣│周顏玉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所載被告周顏│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玉訂詐騙玉山│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①②③④⑤⑨、2之①所示之物均沒收。│ │ │銀行信用卡部│ │ │ │分 │ │ ├──┼──────┼───────────────────────────┤ │ ⒋ │如事實欄㈥│周顏玉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所載被告周顏│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玉訂詐騙中國│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①②③④⑤⑩、2之①所示之物均沒收。│ │ │信託銀行信用│ │ │ │卡部分 │ │ ├──┼──────┼───────────────────────────┤ │ ⒌ │如事實欄㈧│周顏玉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所載被告周顏│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玉訂詐騙大眾│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①②③④⑤⑧、2之①所示之物均沒收。│ │ │銀行信用卡部│ │ │ │分 │ │ ├──┼──────┼───────────────────────────┤ │ ⒍ │如事實欄㈩│周顏玉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所載被告周顏│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玉訂詐騙澳盛│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①②③⑤⑥、2之①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銀行之前身荷│ │ │ │蘭銀行信用貸│ │ │ │款部分 │ │ ├──┼──────┼───────────────────────────┤ │ ⒎ │如事實欄│周顏玉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所載被告周顏│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玉訂詐騙澳盛│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①②③⑤⑫、2之①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銀行信用貸款│ │ │ │部分 │ │ └──┴──────┴───────────────────────────┘ 附表(被告周顏玉訂之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即事實欄㈢所示部分】 ┌──┬─────┬───────────┬───────┬────────┐ │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主文(含主刑及從│ │ │ │ │ │刑) │ ├──┼─────┼───────────┼───────┼────────┤ │ ⒈ │97.10.08 │港商雅虎資訊(股)臺灣│158元 │周顏玉訂共同犯詐│ │ │ │分公司 │ │欺取財罪,共伍拾│ ├──┼─────┼───────────┼───────┤壹罪,各處有期徒│ │ ⒉ │97.10.10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2,045 元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高雄大順 │ │金,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 │ ⒊ │97.10.11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1,320 元 │扣案如附表編號│ │ │ │高雄大順 ├───────┤2 之②所示之物沒│ │ │ │ │320元 │收。 │ ├──┼─────┼───────────┼───────┤ │ │ ⒋ │97.10.16 │港商雅虎資訊(股)臺灣│123元 │ │ │ │ │分公司 │ │ │ ├──┼─────┼───────────┼───────┤ │ │ ⒌ │97.10.31 │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3,200 元 │ │ │ │ │司 ├───────┤ │ │ │ │ │8,400 元 │ │ ├──┼─────┼───────────┼───────┤ │ │ ⒍ │97.11.12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1,417 元 │ │ ├──┼─────┼───────────┼───────┤ │ │ ⒎ │97.11.12 │亞太電信-高雄中華店 │4,971 元 │ │ ├──┼─────┼───────────┼───────┤ │ │ ⒏ │97.12.04 │港商雅虎資訊(股)臺灣│123元 │ │ │ │ │分公司 │ │ │ ├──┼─────┼───────────┼───────┤ │ │ ⒐ │97.12.05 │港商雅虎資訊(股)臺灣│273元 │ │ │ │ │分公司 │ │ │ ├──┼─────┼───────────┼───────┤ │ │ ⒑ │97.12.0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000 元 │ │ │ │ │台北分公司 │ │ │ ├──┼─────┼───────────┼───────┤ │ │ ⒒ │97.12.07 │安全鐘錶眼鏡行 │4,200 元 │ │ ├──┼─────┼───────────┼───────┤ │ │ ⒓ │97.12.10 │臺灣大哥大高雄林森 │1,616 元 │ │ ├──┼─────┼───────────┼───────┤ │ │ ⒔ │97.12.12 │可利亞無煙碳烤-博愛店 │906元 │ │ ├──┼─────┼───────────┼───────┤ │ │ ⒕ │97.12.12 │亞太電信-高雄中華店 │2,179 元 │ │ ├──┼─────┼───────────┼───────┤ │ │ ⒖ │97.12.12 │和信電訊南旗店 │3,696 元 │ │ ├──┼─────┼───────────┼───────┤ │ │ ⒗ │97.12.14 │網路家庭(分24期) │649 元(第1 期│ │ │ │ │ │繳28元,第2-24│ │ │ │ │ │期各繳27元) │ │ ├──┼─────┼───────────┼───────┤ │ │ ⒘ │97.12.19 │五南文化廣場-高雄 │702元 │ │ ├──┼─────┼───────────┼───────┤ │ │ ⒙ │97.12.30 │小北百貨-河北店 │280元 │ │ ├──┼─────┼───────────┼───────┤ │ │ ⒚ │98.01.04 │港商雅虎資訊(股)臺灣│219元 │ │ │ │ │分公司 │ │ │ ├──┼─────┼───────────┼───────┤ │ │ ⒛ │98.01.04 │全國加油站九如店 │1,500 元 │ │ ├──┼─────┼───────────┼───────┤ │ │ │98.01.05 │港商雅虎資訊(股)臺灣│102元 │ │ │ │ │分公司 │ │ │ ├──┼─────┼───────────┼───────┤ │ │ │98.01.06 │小北百貨-河北店 │410元 │ │ ├──┼─────┼───────────┼───────┤ │ │ │98.01.10 │港商雅虎資訊(股)臺灣│144元 │ │ │ │ │分公司 │ │ │ ├──┼─────┼───────────┼───────┤ │ │ │98.01.13 │高鐵EC │2,980 元 │ │ ├──┼─────┼───────────┼───────┤ │ │ │98.02.03 │帳單輕鬆付(分12期) │13,251元 │ │ ├──┼─────┼───────────┼───────┤ │ │ │98.02.19 │東森得易購(分12期) │4,470元 │ │ ├──┼─────┼───────────┼───────┤ │ │ │98.06.09 │東森得易購(分12期) │2,691 元(第1 │ │ │ │ │ │期繳227 元,第│ │ │ │ │ │2-24期各繳224 │ │ │ │ │ │元) │ │ ├──┼─────┼───────────┼───────┤ │ │ │98.06.24 │Pchome │500元 │ │ ├──┼─────┼───────────┼───────┤ │ │ │98.07.14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分12│13,900元 │ │ │ │ │期) │ │ │ ├──┼─────┼───────────┼───────┤ │ │ │98.07.20 │網路家庭國際 │236元 │ │ │ │ │ │ │ │ ├──┼─────┼───────────┼───────┤ │ │ │98.12.08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 │17,800元 │ │ │ │ │ │ │ │ ├──┼─────┼───────────┼───────┤ │ │ │98.12.08 │東坡醉月中華料理 │1,635 元 │ │ │ │ │ │ │ │ ├──┼─────┼───────────┼───────┤ │ │ │98.12.23 │網路家庭國際 │434 元 │ │ │ │ │ │ │ │ ├──┼─────┼───────────┼───────┤ │ │ │99.02.08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 │20,000元 │ │ │ │ │ │ │ │ ├──┼─────┼───────────┼───────┤ │ │ │99.04.04 │富邦MOMZ00000000000 │990 元 │ │ │ │ │ │ │ │ ├──┼─────┼───────────┼───────┤ │ │ │99.05.11 │興奇YAHOO (分24期) │9,019 元(第1 │ │ │ │ │ │期繳394 元,第│ │ │ │ │ │2-24期各繳375 │ │ │ │ │ │元) │ │ ├──┼─────┼───────────┼───────┤ │ │ │99.05.12 │興奇YAHOO (分24期) │5,279 元(第1 │ │ │ │ │ │期繳242 元,第│ │ │ │ │ │2-24期各繳219 │ │ │ │ │ │元) │ │ ├──┼─────┼───────────┼───────┤ │ │ │99.05.14 │興奇YAHOO (分24期) │2,178 元(第1 │ │ │ │ │ │期繳108 元,第│ │ │ │ │ │2-24期各繳90元│ │ │ │ │ │) │ │ ├──┼─────┼───────────┼───────┤ │ │ │99.05.22 │網路家庭國際 │890元 │ │ ├──┼─────┼───────────┼───────┤ │ │ │99.05.23 │富邦網站分期(01/06) │4,880 元(第1 │ │ │ │ │ │期繳815 元,第│ │ │ │ │ │2-6 期各繳813 │ │ │ │ │ │元) │ │ ├──┼─────┼───────────┼───────┤ │ │ │99.05.26 │富邦MOMZ00000000000 │378元 │ │ │ │ │ ├───────┤ │ │ │ │ │890元 │ │ ├──┼─────┼───────────┼───────┤ │ │ │99.05.30 │富邦MOMZ00000000000 │259元 │ │ │ │ │ ├───────┤ │ │ │ │ │349元 │ │ ├──┼─────┼───────────┼───────┤ │ │ │99.06.23 │網路家庭(分12期) │828元(各期繳6│ │ │ │ │ │9元) │ │ ├──┼─────┼───────────┼───────┤ │ │ │99.06.23 │富邦網站(分3 期) │1,490 元(第1 │ │ │ │ │ │期繳498 元,第│ │ │ │ │ │2-3 期各繳496 │ │ │ │ │ │元) │ │ ├──┼─────┼───────────┼───────┤ │ │ │99.06.23 │富邦MOMZ00000000000 │598元 │ │ │ │ │ ├───────┤ │ │ │ │ │890元 │ │ │ │ │ ├───────┤ │ │ │ │ │899元 │ │ ├──┼─────┼───────────┼───────┤ │ │ │99.06.23 │Pchome │1,900 元 │ │ ├──┼─────┼───────────┼───────┤ │ │ │99.06.23 │網路家庭(分12期) │540 元(每期繳│ │ │ │ │ │45元) │ │ ├──┼─────┼───────────┼───────┤ │ │ │99.06.24 │富邦MOMZ00000000000 │390元 │ │ ├──┼─────┼───────────┼───────┤ │ │ │99.06.24 │商店街市集國際 │299元 │ │ ├──┼─────┼───────────┼───────┤ │ │ │99.7.18 │富邦網站(分3 期) │1,160 元(第1 │ │ │ │ │ │期繳399 元,第│ │ │ │ │ │2-3 期各繳386 │ │ │ │ │ │元) │ │ ├──┼─────┼───────────┼───────┤ │ │ │99.7.18 │富邦MOMZ00000000000 │890元 │ │ │ │ │ │ │ │ └──┴─────┴───────────┴───────┴────────┘ 附表(被告周顏玉訂之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即事實欄㈤所示部分】 ┌──┬─────┬───────────┬───────┬────────┐ │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主 文│ ├──┼─────┼───────────┼───────┼────────┤ │ ⒈ │98.01.17 │豪城旅館 │2,030 元 │周顏玉訂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共貳拾│ │ ⒉ │98.01.23 │Pchome │14,286元 │捌罪,各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 │ ⒊ │98.02.10 │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297元 │金,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 │ ⒋ │98.02.15 │Pchome │816元 │ │ ├──┼─────┼───────────┼───────┤ │ │ ⒌ │98.02.22 │Pchome │1,398 元 │ │ ├──┼─────┼───────────┼───────┤ │ │ ⒍ │98.03.03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 │8,000 元 │ │ ├──┼─────┼───────────┼───────┤ │ │ ⒎ │98.03.11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 │7,872 元 │ │ ├──┼─────┼───────────┼───────┤ │ │ ⒏ │98.04.11 │Pchome │249元 │ │ ├──┼─────┼───────────┼───────┤ │ │ ⒐ │98.05.07 │東森得易購 │1,360 元 │ │ ├──┼─────┼───────────┼───────┤ │ │ ⒑ │98.05.12 │Pchome │381元 │ │ ├──┼─────┼───────────┼───────┤ │ │ ⒒ │98.05.25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 │336元 │ │ ├──┼─────┼───────────┼───────┤ │ │ ⒓ │98.07.09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 │1,704 元 │ │ ├──┼─────┼───────────┼───────┤ │ │ ⒔ │98.07.14 │CIN CHIN │13,500元 │ │ ├──┼─────┼───────────┼───────┤ │ │ ⒕ │98.08.23 │東森得易購 │880元 │ │ ├──┼─────┼───────────┼───────┤ │ │ ⒖ │98.09.25 │東森得易購 │800元 │ │ ├──┼─────┼───────────┼───────┤ │ │ ⒗ │98.10.07 │東森得易購 │1,490元 │ │ ├──┼─────┼───────────┼───────┤ │ │ ⒘ │98.10.08 │Pchome │3,336 元 │ │ ├──┼─────┼───────────┼───────┤ │ │ ⒙ │98.10.09 │東森得易購 │1,980 元 │ │ ├──┼─────┼───────────┼───────┤ │ │ ⒚ │98.10.23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 │380元 │ │ ├──┼─────┼───────────┼───────┤ │ │ ⒛ │98.11.20 │預借現金 │500,000 元 │ │ ├──┼─────┼───────────┼───────┤ │ │ │98.12.21 │Pchome │1,080 元 │ │ ├──┼─────┼───────────┼───────┤ │ │ │99.01.06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 │2,328 元 │ │ ├──┼─────┼───────────┼───────┤ │ │ │99.01.14 │東森得易購 │2,480 元 │ │ ├──┼─────┼───────────┼───────┤ │ │ │99.01.14 │東森得易購 │1,580 元 │ │ ├──┼─────┼───────────┼───────┤ │ │ │99.02.10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 │11,256元 │ │ ├──┼─────┼───────────┼───────┤ │ │ │99.02.28 │東森得易購 │1,980 元 │ │ ├──┼─────┼───────────┼───────┤ │ │ │99.04.15 │富邦MOMO │1,160 元 │ │ ├──┼─────┼───────────┼───────┤ │ │ │99.04.18 │森森百貨 │3,680 元 │ │ └──┴─────┴───────────┴───────┴────────┘ 附表(被告周顏玉訂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即事實欄㈦所示部分】 ┌──┬─────┬───────────┬───────┬────────┐ │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主 文│ ├──┼─────┼───────────┼───────┼────────┤ │ ⒈ │98.02.02 │Pchome │217元 │周顏玉訂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共貳拾│ │ ⒉ │98.02.16 │東森得易購(分12期) │800 元(第1 期│玖罪,各處有期徒│ │ │ │ │繳74元,第2-12│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期各繳66元) │金,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 │ ⒊ │98.02.17 │東森得易購(分12期) │1,000 元(第1 │ │ │ │ │ │期繳87元,第2-│ │ │ │ │ │12期各繳83元)│ │ │ │ ├───────────┼───────┤ │ │ │ │東森得易購(分12期) │800 元(第1 期│ │ │ │ │ │繳74元,第2-12│ │ │ │ │ │期各繳66元) │ │ ├──┼─────┼───────────┼───────┤ │ │ ⒋ │98.02.21 │東森得易購(分12期) │1,580 元第1 期│ │ │ │ │ │繳139 元,第2-│ │ │ │ │ │12期各繳131元 │ │ │ │ │ │) │ │ ├──┼─────┼───────────┼───────┤ │ │ ⒌ │98.02.22 │東森得易購(分12期) │880 元(第1 期│ │ │ │ │ │繳77元,第2-12│ │ │ │ │ │期各繳73元) │ │ │ ├─────┼───────────┼───────┤ │ │ │98.02.22 │東森得易購(分12期) │880 元(第1 期│ │ │ │ │ │繳77元,第2-12│ │ │ │ │ │期各繳73元) │ │ │ ├─────┼───────────┼───────┤ │ │ │98.02.22 │東森得易購(分12期) │1,280 元(第1 │ │ │ │ │ │期繳114 元,第│ │ │ │ │ │2-12期各繳106 │ │ │ │ │ │元) │ │ ├──┼─────┼───────────┼───────┤ │ │ ⒍ │98.03.02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2,009 元 │ │ │ │ │ ├───────┤ │ │ │ │ │2,009 元 │ │ ├──┼─────┼───────────┼───────┤ │ │ ⒎ │98.03.03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 │15,000元 │ │ ├──┼─────┼───────────┼───────┤ │ │ ⒏ │98.04.13 │東森得易購(分12期) │2,300 元(第1 │ │ │ │ │ │期繳199 元,第│ │ │ │ │ │2-12期各繳191 │ │ │ │ │ │元) │ │ ├──┼─────┼───────────┼───────┤ │ │ ⒐ │98.04.22 │東森得易購(分12期) │1,560 元(每期│ │ │ │ │ │繳130 元) │ │ ├──┼─────┼───────────┼───────┤ │ │ ⒑ │98.04.24 │雅虎奇摩(分24期) │2,178 元(第1 │ │ │ │ │ │期繳108 元,第│ │ │ │ │ │2-24期各繳90元│ │ │ │ │ │) │ │ ├──┼─────┼───────────┼───────┤ │ │ ⒒ │98.05.20 │東森得易購(分12期) │1,100 元(第1 │ │ │ │ │ │期繳99元,第2-│ │ │ │ │ │12期各繳91元)│ │ ├──┼─────┼───────────┼───────┤ │ │ ⒓ │98.06.27 │雅虎奇摩(分24期) │5,047 元(第1 │ │ │ │ │ │期繳217 元,第│ │ │ │ │ │2-24期各繳210 │ │ │ │ │ │元) │ │ ├──┼─────┼───────────┼───────┤ │ │ ⒔ │98.07.06 │網路家庭(分24期) │2,638 元(第1 │ │ │ │ │ │期繳131 元,第│ │ │ │ │ │2-24期各繳109 │ │ │ │ │ │元) │ │ ├──┼─────┼───────────┼───────┤ │ │ ⒕ │98.07.14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 │15,500元 │ │ ├──┼─────┼───────────┼───────┤ │ │ ⒖ │98.08.22 │富邦MOMO(分6 期) │3,860 元(第1 │ │ │ │ │ │期繳645 元,第│ │ │ │ │ │2-6 期各繳643 │ │ │ │ │ │元 │ │ ├──┼─────┼───────────┼───────┤ │ │ ⒗ │98.09.18 │Pchome │593元 │ │ ├──┼─────┼───────────┼───────┤ │ │ ⒘ │98.12.02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 │15,000元 │ │ ├──┼─────┼───────────┼───────┤ │ │ ⒙ │98.12.06 │東森得易購(分12期 │1,513 元(第1 │ │ │ │ │ │期繳127 元,第│ │ │ │ │ │2-12期各繳126 │ │ │ │ │ │元) │ │ ├──┼─────┼───────────┼───────┤ │ │ ⒛ │98.12.31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 │16,000元 │ │ ├──┼─────┼───────────┼───────┤ │ │ │99.02.03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 │10,000元 │ │ │ │ │ ├───────┤ │ │ │ │ │10,000元 │ │ ├──┼─────┼───────────┼───────┤ │ │ │99.4.16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 │217 元 │ │ ├──┼─────┼───────────┼───────┤ │ │ │99.05.14 │富邦MOMO │399 元 │ │ ├──┼─────┼───────────┼───────┤ │ │ │99.05.16 │富邦MOMO │299元 │ │ │ │ │ ├───────┤ │ │ │ │ │350元 │ │ │ │ │ ├───────┤ │ │ │ │ │890元 │ │ ├──┼─────┼───────────┼───────┤ │ │ │99.05.16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 │770元 │ │ ├──┼─────┼───────────┼───────┤ │ │ │99.05.18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90元 │ │ ├──┼─────┼───────────┼───────┤ │ │ │99.06.15 │富邦MOMO │890元 │ │ │ │ │ ├───────┤ │ │ │ │ │980元 │ │ │ │ │ ├───────┤ │ │ │ │ │990 元 │ │ │ │ │ ├───────┤ │ │ │ │ │990 元 │ │ │ │ │ ├───────┤ │ │ │ │ │999 元 │ │ ├──┼─────┼───────────┼───────┤ │ │ │99.07.18 │旅遊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3,360元 │ │ │ │ │司 │ │ │ ├──┼─────┼───────────┼───────┤ │ │ │99.07.18 │富邦MOMO2010 │899元 │ │ │ │ ├───────────┼───────┤ │ │ │ │富邦MOMO │990元 │ │ └──┴─────┴───────────┴───────┴────────┘ 附表(被告周顏玉訂之大眾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即事實欄㈨所示部分】 ┌──┬─────┬───────────┬───────┬────────┐ │編號│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主 文│ ├──┼─────┼───────────┼───────┼────────┤ │ ⒈ │98.01.17 │大潤發內湖一店 │499元 │周顏玉訂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共陸拾│ │ ⒉ │98.01.18 │港商雅虎資訊(股)臺灣│121元 │玖罪,各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 │ ⒊ │98.01.19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259元 │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259元 │ │ │ │ │ ├───────┤ │ │ │ │ │259元 │ │ ├──┼─────┼───────────┼───────┤ │ │ ⒋ │98.01.21 │港商雅虎資訊(股)臺灣│159 元 │ │ ├──┼─────┼───────────┼───────┤ │ │ ⒌ │98.01.21 │全壘打皮鞋專賣店(分4 │1,580 元(每期│ │ │ │ │期) │繳395 元) │ │ ├──┼─────┼───────────┼───────┤ │ │ ⒍ │98.01.21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4,080元(每期 │ │ │ │ │(分12期) │繳340 元) │ │ ├──┼─────┼───────────┼───────┤ │ │ ⒎ │98.01.23 │購物儲值金 │500元 │ │ ├──┼─────┼───────────┼───────┤ │ │ ⒏ │98.02.02 │可利亞無煙碳火燒肉 │906元 │ │ ├──┼─────┼───────────┼───────┤ │ │ ⒐ │98.02.02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鼎山 │4,375元 │ │ │ │ │(分12期) │ │ │ ├──┼─────┼───────────┼───────┤ │ │ ⒑ │98.02.03 │仁德東和加油站(分4 期│1,400 元(每期│ │ │ │ │) │繳350 元) │ │ ├──┼─────┼───────────┼───────┤ │ │ ⒒ │98.02.04 │高鐵EC(分4期) │2,660元(每期 │ │ │ │ │ │繳665 元) │ │ ├──┼─────┼───────────┼───────┤ │ │ ⒓ │98.02.04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680 元(每期│ │ │ │ │(分12期) │繳140 元) │ │ ├──┼─────┼───────────┼───────┤ │ │ ⒔ │98.02.05 │可利亞無煙碳火燒肉 │906元 │ │ ├──┼─────┼───────────┼───────┤ │ │ ⒕ │98.02.09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348 元 │ │ │ │ │灣 │ │ │ ├──┼─────┼───────────┼───────┤ │ │ ⒖ │98.02.11 │桂冠商務旅館(分12期)│3,160元 │ │ ├──┼─────┼───────────┼───────┤ │ │ ⒗ │98.02.11 │天秤座民歌西餐廳(分4 │1,445元 │ │ │ │ │期) │ │ │ ├──┼─────┼───────────┼───────┤ │ │ ⒘ │98.02.13 │可利亞無煙碳火燒肉 │906元 │ │ ├──┼─────┼───────────┼───────┤ │ │ ⒙ │98.02.20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分24│43,500元 │ │ │ │ │期) │ │ │ ├──┼─────┼───────────┼───────┤ │ │ ⒚ │98.02.22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2,780 元 │ │ │ │ │(分12期) │ │ │ ├──┼─────┼───────────┼───────┤ │ │ ⒛ │98.02.2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894元 │ │ │ │ │灣 │ │ │ ├──┼─────┼───────────┼───────┤ │ │ │98.02.24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990元 │ │ ├──┼─────┼───────────┼───────┤ │ │ │98.03.04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2,009元 │ │ │ │ │(分4期) │ │ │ │ │ ├───────────┼───────┤ │ │ │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2,009元 │ │ │ │ │(分4期) │ │ │ │ │ ├───────────┼───────┤ │ │ │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2,009元 │ │ │ │ │(分4期) │ │ │ │ │ ├───────────┼───────┤ │ │ │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2,009 元 │ │ │ │ │(分4期) │ │ │ │ │ ├───────────┼───────┤ │ │ │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2,009 元 │ │ │ │ │(分4期) │ │ │ ├──┼─────┼───────────┼───────┤ │ │ │98.03.05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分24│18,000元 │ │ │ │ │期) │ │ │ ├──┼─────┼───────────┼───────┤ │ │ │98.03.10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928元 │ │ │ │ │灣 │ │ │ ├──┼─────┼───────────┼───────┤ │ │ │98.03.11 │全國加油站九如站(分4 │1,574元 │ │ │ │ │期) │ │ │ ├──┼─────┼───────────┼───────┤ │ │ │98.03.18 │網路家庭國際(分24期)│6,700元 │ │ ├──┼─────┼───────────┼───────┤ │ │ │98.03.2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 714元 │ │ │ │ │灣 │ │ │ ├──┼─────┼───────────┼───────┤ │ │ │98.03.25 │新百電腦企業商社(分24│5,000元 │ │ │ │ │期) │ │ │ ├──┼─────┼───────────┼───────┤ │ │ │98.04.09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702元 │ │ │ │ │灣 │ │ │ ├──┼─────┼───────────┼───────┤ │ │ │98.04.2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651元 │ │ │ │ │灣 │ │ │ ├──┼─────┼───────────┼───────┤ │ │ │98.05.09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848元 │ │ │ │ │灣 │ │ │ ├──┼─────┼───────────┼───────┤ │ │ │98.05.2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1,181 元 │ │ │ │ │灣 │ │ │ ├──┼─────┼───────────┼───────┤ │ │ │98.06.12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臺│1,484(每期繳 │ │ │ │ │灣(分4期) │371 元) │ │ ├──┼─────┼───────────┼───────┤ │ │ │98.06.26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1,552元 │ │ │ │ │公司(分4期) │ │ │ ├──┼─────┼───────────┼───────┤ │ │ │98.07.01 │富邦MOMO │990元 │ │ ├──┼─────┼───────────┼───────┤ │ │ │98.07.02 │富邦MOMO2009 │990元 │ │ ├──┼─────┼───────────┼───────┤ │ │ │98.07.05 │富邦MOMO(分3 期) │1,260(每期繳 │ │ │ │ │ │420 元) │ │ ├──┼─────┼───────────┼───────┤ │ │ │98.07.09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594元 │ │ │ │ │公司 │ │ │ ├──┼─────┼───────────┼───────┤ │ │ │98.07.09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000 元(第1-│ │ │ │ │(分12期) │11期繳83元,第│ │ │ │ │ │12期繳87元) │ │ ├──┼─────┼───────────┼───────┤ │ │ │98.07.17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分24│15,000元(每期│ │ │ │ │期) │應繳625元) │ │ ├──┼─────┼───────────┼───────┤ │ │ │98.07.19 │旅遊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3,360 元 │ │ │ │ │司(分12期) │ │ │ ├──┼─────┼───────────┼───────┤ │ │ │98.07.24 │高鐵E(分24期) │5,040元 │ │ ├──┼─────┼───────────┼───────┤ │ │ │98.07.2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679元 │ │ │ │ │公司 │ │ │ ├──┼─────┼───────────┼───────┤ │ │ │98.07.29.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分24│29,900元 │ │ │ │ │期) │ │ │ ├──┼─────┼───────────┼───────┤ │ │ │98.08.05 │上光眼鏡-龍崗店(分24 │5,200 元 │ │ │ │ │期) │ │ │ ├──┼─────┼───────────┼───────┤ │ │ │98.08.09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732元 │ │ │ │ │公司 │ │ │ ├──┼─────┼───────────┼───────┤ │ │ │98.08.2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659元 │ │ │ │ │公司 │ │ │ ├──┼─────┼───────────┼───────┤ │ │ │98.09.09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742元 │ │ │ │ │公司 │ │ │ ├──┼─────┼───────────┼───────┤ │ │ │98.09.2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589元 │ │ │ │ │公司 │ │ │ ├──┼─────┼───────────┼───────┤ │ │ │98.09.29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550元 │ │ │ │ │ ├───────┤ │ │ │ │ │550元 │ │ ├──┼─────┼───────────┼───────┤ │ │ │98.10.09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675元 │ │ │ │ │公司 │ │ │ ├──┼─────┼───────────┼───────┤ │ │ │98.10.2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608元 │ │ │ │ │公司 │ │ │ ├──┼─────┼───────────┼───────┤ │ │ │98.11.08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803元 │ │ │ │ │公司 │ │ │ ├──┼─────┼───────────┼───────┤ │ │ │98.12.06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分24│29,900元 │ │ │ │ │期) │ │ │ ├──┼─────┼───────────┼───────┤ │ │ │98.12.10 │Pchome(分24期) │8,525元 │ │ ├──┼─────┼───────────┼───────┤ │ │ │98.12.11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分24│22,000元 │ │ │ │ │期) │ │ │ ├──┼─────┼───────────┼───────┤ │ │ │99.01.05 │新百電腦企業商社(分24│12,600元 │ │ │ │ │期) │ │ │ ├──┼─────┼───────────┼───────┤ │ │ │99.01.06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分24│26,000元 │ │ │ │ │期) │ │ │ ├──┼─────┼───────────┼───────┤ │ │ │99.01.24 │購物儲值金 │500元 │ │ ├──┼─────┼───────────┼───────┤ │ │ │99.01.28 │高鐵EC(分24期) │5,040元 │ │ ├──┼─────┼───────────┼───────┤ │ │ │99.02.03 │桂冠商務旅館(分12期)│3,160元 │ │ ├──┼─────┼───────────┼───────┤ │ │ │99.02.06 │新智實業有限公司(分24│17,000元 │ │ │ │ │期) │ │ │ ├──┼─────┼───────────┼───────┤ │ │ │99.03.27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490元(第1-3│ │ │ │ │(分4期) │期繳372 元,第│ │ │ │ │ │4 期繳374 元)│ │ ├──┼─────┼───────────┼───────┤ │ │ │99.04.02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5,940元 │ │ │ │ │(分12期) │ │ │ ├──┼─────┼───────────┼───────┤ │ │ │99.04.12 │板信商銀-CD/A (預借現│10,000元 │ │ │ │ │金) │ │ │ ├──┼─────┼───────────┼───────┤ │ │ │99.05.18 │網路家庭國際 │1,656元 │ │ │ │ │(分24期) │ │ │ ├──┼─────┼───────────┼───────┤ │ │ │99.06.10 │富邦MOMO2010 │990元 │ │ ├──┼─────┼───────────┼───────┤ │ │ │99.06.15 │富邦MOMO2010(分4期) │999元(第1-3期│ │ │ │ │ │繳249 元,第4 │ │ │ │ │ │期繳252 元) │ │ ├──┼─────┼───────────┼───────┤ │ │ │99.07.18 │富邦MOMO2010 │899元 │ │ └──┴─────┴───────────┴───────┴────────┘ 附表 (蘇龍宇以際維公司薪資轉帳名義,轉帳至周月英設於新興郵局帳戶,以申請本案之信用貸款、房屋貸款、信用卡) ┌──┬─────────┬──────┬───────┬────┐ │編號│金融機構帳戶 │日 期 │金額(新臺幣)│出 處│ ├──┼─────────┼──────┼───────┼────┤ │ ⒈ │新興郵局帳號 │95.04.10 │36,852元 │警三卷第│ │ │0000000-0000000 │ │ │776 頁反│ ├──┼─────────┼──────┼───────┤面至第77│ │ ⒉ │同上 │95.05.10 │37,758元 │8 頁; │ ├──┼─────────┼──────┼───────┤警三卷第│ │ ⒊ │同上 │95.06.10 │37,167元 │942-943 │ ├──┼─────────┼──────┼───────┤頁; │ │ ⒋ │同上 │95.07.05 │35,965元 │ │ ├──┼─────────┼──────┼───────┤本院卷㈣│ │ ⒌ │同上 │95.08.05 │37,852元 │第121-12│ ├──┼─────────┼──────┼───────┤5頁 │ │ ⒍ │同上 │95.09.05 │36,757元 │ │ ├──┼─────────┼──────┼───────┤ │ │ ⒎ │同上 │95.10.05 │37,326元 │ │ ├──┼─────────┼──────┼───────┤ │ │ ⒏ │同上 │95.11.05 │37,886元 │ │ ├──┼─────────┼──────┼───────┤ │ │ ⒐ │同上 │95.12.05 │37,256元 │ │ ├──┼─────────┼──────┼───────┤ │ │ ⒑ │同上 │96.01.05 │38,243元 │ │ ├──┼─────────┼──────┼───────┤ │ │ ⒒ │同上 │96.02.05 │34,524元 │ │ ├──┼─────────┼──────┼───────┤ │ │ ⒓ │同上 │96.03.05 │32,845元 │ │ ├──┼─────────┼──────┼───────┤ │ │ ⒔ │同上 │96.04.05 │31,985元 │ │ ├──┼─────────┼──────┼───────┤ │ │ ⒕ │同上 │96.05.05 │35,825元 │ │ └──┴─────────┴──────┴───────┴────┘ 附表 (蘇龍宇以吉光電業公司薪資轉帳名義,轉帳至周顏玉訂於高雄民強郵局帳戶,以申請本案之信用貸款、信用卡) ┌──┬─────────┬──────┬───────┬────┐ │編號│金融機構帳戶 │日 期 │金額(新臺幣)│出 處│ ├──┼─────────┼──────┼───────┼────┤ │ ⒈ │高雄民強郵局帳號 │96.04.10 │37,102元 │本院卷㈤│ │ │0000000-0000000 │ │ │第140-14│ ├──┼─────────┼──────┼───────┤3 頁 │ │ ⒉ │同上 │96.05.10 │37,646元 │(荷蘭銀│ ├──┼─────────┼──────┼───────┤行96.11.│ │ ⒊ │同上 │96.06.08 │37,746元 │6信貸部 │ ├──┼─────────┼──────┼───────┤分) │ │ ⒋ │同上 │96.07.10 │37,325元 │ │ ├──┼─────────┼──────┼───────┤ │ │ ⒌ │同上 │96.08.10 │37,775元 │ │ ├──┼─────────┼──────┼───────┤ │ │ ⒍ │同上 │96.09.10 │36,990元 │ │ ├──┼─────────┼──────┼───────┤ │ │ ⒎ │同上 │96.10.09 │36,778元 │ │ ├──┼─────────┼──────┼───────┼────┤ │ ⒏ │同上 │97.02.05 │28,000元 │本院卷㈢│ ├──┼─────────┼──────┼───────┤第344-34│ │ ⒐ │同上 │97.02.25 │10,655元(績效│9 頁(聯│ │ │ │ │奬金 │邦銀行信│ ├──┼─────────┼──────┼───────┤用卡部分│ │ ⒑ │同上 │97.03.10 │28,000元 │); │ ├──┼─────────┼──────┼───────┤ │ │ ⒒ │同上 │97.03.25 │10,972元(績效│ │ │ │ │ │奬金 │ │ ├──┼─────────┼──────┼───────┤ │ │ ⒓ │同上 │97.04.10 │28,000元 │ │ ├──┼─────────┼──────┼───────┤ │ │ ⒔ │同上 │97.04.25 │11,135元(績效│ │ │ │ │ │奬金 │ │ ├──┼─────────┼──────┼───────┤ │ │ ⒕ │同上 │97.05.10 │28,000元 │ │ ├──┼─────────┼──────┼───────┤ │ │ ⒖ │同上 │97.05.23 │11,887元(績效│ │ │ │ │ │奬金 │ │ ├──┼─────────┼──────┼───────┤ │ │ ⒗ │同上 │97.06.10 │28,000元 │ │ ├──┼─────────┼──────┼───────┤ │ │ ⒘ │同上 │97.06.25 │12,031元(績效│ │ │ │ │ │奬金 │ │ ├──┼─────────┼──────┼───────┼────┤ │ ⒙ │同上 │97.07.10 │28,000元 │本院卷㈣│ ├──┼─────────┼──────┼───────┤第40-42 │ │ ⒚ │同上 │97.07.25 │11,095元(績效│頁(玉山│ │ │ │ │奬金 │銀行信用│ ├──┼─────────┼──────┼───────┤卡部分)│ │ ⒛ │同上 │97.08.08 │28,000元 │; │ ├──┼─────────┼──────┼───────┤警三卷第│ │ │同上 │97.08.25 │10,800元(績效│480-482 │ │ │ │ │奬金 │頁(中國│ ├──┼─────────┼──────┼───────┤信託銀行│ │ │同上 │97.09.10 │28,000元 │信用卡部│ ├──┼─────────┼──────┼───────┤分); │ │ │同上 │97.09.25 │11,135元 │本院卷㈢│ ├──┼─────────┼──────┼───────┤第16-21 │ │ │同上 │97.10.09 │28,000元 │頁(大眾│ ├──┼─────────┼──────┼───────┤銀行信用│ │ │同上 │97.10.24 │11,750元 │卡部分)│ ├──┼─────────┼──────┼───────┤ │ │ │同上 │97.11.10 │28,000元 │ │ ├──┼─────────┼──────┼───────┤ │ │ │同上 │97.11.25 │11,250元 │ │ ├──┼─────────┼──────┼───────┤ │ │ │同上 │97.12.10 │28,000元 │ │ ├──┼─────────┼──────┼───────┤ │ │ │同上 │97.12.25 │10,665元 │ │ ├──┼─────────┼──────┼───────┼────┤ │ │同上 │98.07.24 │11,865元 │本院卷㈢│ ├──┼─────────┼──────┼───────┤第9 頁反│ │ │同上 │98.08.10 │28,000元 │面- 第11│ ├──┼─────────┼──────┼───────┤頁反面(│ │ │同上 │98.08.25 │16,755元 │大眾銀行│ ├──┼─────────┼──────┼───────┤信貸部分│ │ │同上 │98.09.10 │28,000元 │) │ ├──┼─────────┼──────┼───────┤ │ │ │同上 │98.09.25 │16,200元 │ │ ├──┼─────────┼──────┼───────┼────┤ │ │同上 │98.11.25 │33,284元 │本院卷㈤│ ├──┼─────────┼──────┼───────┤第148-15│ │ │同上 │98.12.10 │35,000元 │2頁(99.│ ├──┼─────────┼──────┼───────┤03.16 荷│ │ │同上 │98.12.25 │33,300元 │蘭銀行信│ ├──┼─────────┼──────┼───────┤貸部分)│ │ │同上 │99.01.08 │35,000元 │ │ ├──┼─────────┼──────┼───────┤ │ │ │同上 │99.01.25 │33,620元 │ │ ├──┼─────────┼──────┼───────┤ │ │ │同上 │99.02.10 │35,000元 │ │ ├──┼─────────┼──────┼───────┤ │ │ │同上 │99.02.25 │33,425元 │ │ ├──┼─────────┼──────┼───────┤ │ │ │同上 │99.03.10 │35,000元 │ │ └──┴─────────┴──────┴───────┴────┘ 附表(與被告周顏玉訂犯詐欺取財罪有關之扣案物) ┌──┬────────┬──────┬─────────┬──────┬──────┐ │編號│名 稱│出 處│內 容 │用 途│沒收之依據 │ ├──┼────────┼──────┼─────────┼──────┼──────┤ │ ⒈ │周顏玉訂業績表 │扣押物品清單│①周顏玉訂及吉光電│詐騙大眾銀行│刑法第38條第│ │ │ │編號7 │業公司基本資料 │、澳盛銀行之│1項第2款 │ │ │ │ ├─────────┤前身荷蘭銀行│ │ │ │ │ │②周顏玉訂基本資料│信用貸款及聯│ │ │ │ │ │《P1》 │邦銀行、玉山│ │ │ │ │ ├─────────┤銀行、中國信│ │ │ │ │ │③周顏玉訂國民身分│託銀行、大眾│ │ │ │ │ │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銀行信用卡所│ │ │ │ │ │本《P2》 │用之物 │ │ │ │ │ ├─────────┼──────┼──────┤ │ │ │ │④周顏玉訂設於高雄│詐騙聯邦銀行│刑法第38條第│ │ │ │ │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玉山銀行、│1項第2款 │ │ │ │ │封面及內頁影本【97│中國信託、大│ │ │ │ │ │.02.02~97.08.08】 │眾銀行信用卡│ │ │ │ │ │《P2》 │所用之物 │ │ │ │ │ ├─────────┼──────┼──────┤ │ │ │ │⑤周顏玉訂理財紀錄│詐騙大眾銀行│刑法第38條第│ │ │ │ │表--已申請(核准)│、澳盛銀行之│1項第2款 │ │ │ │ │信用卡、信貸紀錄《│前身荷蘭銀行│ │ │ │ │ │P2反面、P3》 │信用貸款及聯│ │ │ │ │ │ │邦銀行、玉山│ │ │ │ │ │ │銀行、中國信│ │ │ │ │ │ │託銀行、大眾│ │ │ │ │ │ │銀行信用卡所│ │ │ │ │ │ │用之物 │ │ │ │ │ ├─────────┼──────┼──────┤ │ │ │ │⑥周顏玉訂99年3 月│詐騙澳盛銀行│刑法第38條第│ │ │ │ │16日向荷蘭銀行申請│之前身荷蘭銀│1項第2款 │ │ │ │ │信用貸款之申請書暨│行信用貸款所│ │ │ │ │ │約定書、周顏玉訂之│用之物 │ │ │ │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 │ │ │ │ │ │本、健保卡正反面影│ │ │ │ │ │ │本、扣繳憑單、高雄│ │ │ │ │ │ │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 │ │ │ │ │ │封面及內頁影本《P7│ │ │ │ │ │ │反面》 │ │ │ │ │ │ ├─────────┼──────┼──────┤ │ │ │ │⑦大眾銀行信用貸款│詐騙大眾銀行│刑法第38條第│ │ │ │ │申請書影本、周顏玉│信用貸款所用│1項第2款 │ │ │ │ │訂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之物 │ │ │ │ │ │保卡正反面影本、高│ │ │ │ │ │ │雄民強郵局帳戶之存│ │ │ │ │ │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 │ │ │P9反面》 │ │ │ │ │ │ ├─────────┼──────┼──────┤ │ │ │ │⑧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詐騙大眾銀行│刑法第38條第│ │ │ │ │請書影本《P12 》 │信用卡所用之│1項第2款 │ │ │ │ │ │物 │ │ │ │ │ ├─────────┼──────┼──────┤ │ │ │ │⑨玉山銀行信用卡之│詐騙玉山銀行│刑法第38條第│ │ │ │ │申請書《P12 反面》│信用卡所用之│1項第2款 │ │ │ │ │ │物 │ │ │ │ │ ├─────────┼──────┼──────┤ │ │ │ │⑩中國信託銀行申請│詐騙中國信託│刑法第38條第│ │ │ │ │信用卡之申請書影本│銀行信用卡所│1項第2款 │ │ │ │ │、周顏玉訂之國民身│用之物 │ │ │ │ │ │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 │ │ │ │ │ │影本、高雄民強郵局│ │ │ │ │ │ │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 │ │ │ │ │ │頁影本《P13 背面》│ │ │ │ │ │ │ │ │ │ │ │ │ ├─────────┼──────┼──────┤ │ │ │ │⑪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詐騙聯邦銀行│刑法第38條第│ │ │ │ │請書影本、周顏玉訂│信用卡所用之│1項第2款 │ │ │ │ │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物 │ │ │ │ │ │卡正反面影本、高雄│ │ │ │ │ │ │民強郵局帳戶之存摺│ │ │ │ │ │ │封面及內頁影本《P1│ │ │ │ │ │ │5 》 │ │ │ │ │ │ ├─────────┼──────┼──────┤ │ │ │ │⑫周顏玉訂於96年11│詐騙澳盛銀行│刑法第38條第│ │ │ │ │月6 日向澳盛銀行(│之前身荷蘭銀│1項第2款 │ │ │ │ │前為荷蘭銀行)申請│行信用卡所用│ │ │ │ │ │信用貸款之「夢想 │之物 │ │ │ │ │ │Download計劃」申請│ │ │ │ │ │ │書、周顏玉訂之國民│ │ │ │ │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 │ │ │健保卡影本、高雄民│ │ │ │ │ │ │強郵局帳戶之存摺封│ │ │ │ │ │ │面及內頁影本《P16 │ │ │ │ │ │ │》 │ │ │ ├──┼────────┼──────┼─────────┼──────┼──────┤ │ ⒉ │周顏玉訂存檔 │扣押物品清單│①周顏玉訂基本資料│詐騙大眾銀行│刑法第38條第│ │ │ │編號8 │ │、澳盛銀行之│1項第2款 │ │ │ │ │ │前身荷蘭銀行│ │ │ │ │ │ │信用貸款及聯│ │ │ │ │ │ │邦銀行、玉山│ │ │ │ │ │ │銀行、中國信│ │ │ │ │ │ │託銀行、大眾│ │ │ │ │ │ │銀行信用卡所│ │ │ │ │ │ │用之物 │ │ │ │ │ ├─────────┼──────┼──────┤ │ │ │ │②聯邦銀行對周顏玉│持聯邦銀行信│刑法第38條第│ │ │ │ │訂積欠信用卡款項之│用卡消費以詐│1 項第3 款 │ │ │ │ │聲請法院執行通知、│騙聯邦銀行代│ │ │ │ │ │訪查通知《P1》 │墊消費款所得│ │ │ │ │ │ │之物 │ │ │ │ │ │ │ │ │ │ │ │ ├─────────┼──────┼──────┤ │ │ │ │③大眾銀行信用貸款│詐騙大眾銀行│刑法第38條第│ │ │ │ │部分之對帳單、繳款│信用貸款所得│1 項第3 款 │ │ │ │ │收據《P5》、繳款明│之物 │ │ │ │ │ │細《P6》 │ │ │ └──┴────────┴──────┴─────────┴──────┴──────┘ 附表(與周月英、周顏玉訂犯罪無關之物) ┌──┬───────────┬───────────────┬─────┐ │編號│名稱 │內容 │出處 │ ├──┼───────────┼───────────────┼─────┤ │ ⒈ │周顏玉訂申辦行動電話資│1、周顏玉訂申請全虹電信行動電 │扣押物品清│ │ │料 │ 話0000000000資料《P40 》 │單編號72-1│ │ │ │2、周顏玉訂申請和信電信行動電 │ │ │ │ │ 話0000000000資料(P34 背面 │ │ │ │ │ )。 │ │ ├──┼───────────┼───────────────┼─────┤ │ ⒉ │周月英申辦行動電話資料│1、周月英申請中華電信行動電話 │扣押物品清│ │ │ │ 0000000000資料(P15 背面) │單編號72-1│ │ │ │ 。 │ │ │ │ │2、周月英申辦亞太電信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資料(P31 )。 ├─────┤ │ │ │3、周月英申辦亞太電信行動電話 │扣押物品清│ │ │ │ 0000000000資料(P31 背面) │單編號72-2│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