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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石油管理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張嘉芳
  • 法定代理人
    黃木和

  • 被告
    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58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木和 送達代收人 周健右 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之1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石油管理法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4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木和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收受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85 號第一審判決後,均已於102年11月20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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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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