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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8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98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再州
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179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再州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再州(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及與公務員共同不實登載公文書罪嫌,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從事代辦工商登記及代客記帳等業務之人,自民國96年間某日起,明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加菲貓電子遊為戲場業,該名稱係於100 年5 月27日始經申請變更)、○○電子遊戲場業平均每3 個月即以所謂人頭變更充任負責人,且知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黃志睦等人並無擔任如附表一至四所載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之真意,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將前開所述黃志睦等人之資料持之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而行使之,使承辦之公務員在形式審查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具有公文書性質之商業登記卷內,足生損害於上開機關對於商業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語。

二、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詳下述),參照前開說明,本判決以下引用之證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即無論述之必要,先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至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92年台上字128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業就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卷附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登記卷宗(內有商業登記申請書、委託書、讓渡書及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准函等資料)影本4 宗及扣案印章之印文等資料可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將附表一至四所示黃志睦等人之資料持之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而行使之,使承辦之公務員審查後將黃志睦等人分別登記為○○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嗣於100 年5 月27日經核准名稱變更登記為加菲貓電子遊戲場業,見○○卷第56頁)、○○電子遊戲場業之負責人,惟堅決否認有何涉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辯稱:伊係記帳業者,從事代辦工商登記及代客記帳業務,皆受客戶之委任,並無決定權,負責人變更或股東變更的資料,皆係由當事人提供,只要登記名義人同意,登記名義人與公司或股東間之法律關係並非伊所能置喙,伊僅能依委託內容代為辦理負責人變更之商業登記,且法律實務上亦承認借名登記,此由公司法第8 條第3 項承認實質上執行業務或實質上控制公司者,亦應與公司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法罰之責任,足證借名登記並不違法,伊執業20餘年,皆只注意名義人是否同意,至於名義人與他人之法律關係並不在委任範圍內,伊並無偽造文書之犯行等語。經查:

㈠、附表一、二、四所示○○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均係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之獨資商號,附表三所示○○電子遊戲場業則係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之合夥事業,且上開4 家電子遊戲場業分別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辦理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其中除附表二編號9 係由案外人張獻仁受託辦理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其餘上開4家電子遊戲場業之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均由被告受託辦理,此有上開電子遊戲場業之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申請書(含變更登記申請)、委託書、讓渡書及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准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按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對於登記事項之審查係採形式審查,商業登記事項符合法令之規定與程式者,即應准為登記,至於其文件是否虛偽不實,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如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則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撤銷其不實之登記,業據經濟部102 年5 月14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3年1 月6 日高市經發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分別函釋明確(見易卷第10至12頁)。次按,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又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事不實罪,必以行為人明知於其行為前或行為時業已確實存在之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必要,倘行為人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事項,並無不實,或無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除另犯他法外,尚難遽以上開規定相繩。本件被告受託辦理附表一至四所示電子遊戲場業之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附表二編號9 除外),依據前揭函釋意旨,固係商業主管機關採形式審查後准予變更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具有公文書性質之商業登記卷宗,惟公訴意旨所指該等負責人變更登記事項「不實」,依起訴書內容觀之,係謂「黃志睦等人並無擔任如附表一至四所載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之真意」,且被告知悉黃志睦等人僅係平均每3 個月變更登記之「充任負責人之人頭」,偵查檢察官並依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問:現在遊戲場之人頭負責人1 個月可以收入多少?)大約1 、2 萬元,不是我給的,是遊戲場給人頭的錢,我只負責幫遊戲場辦理人頭登記。(問:你是否知道負責人都是人頭?是否知悉每間遊戲場業之實際負責人?)大部分都是員工兼做人頭負責人。我不知道。(問:人頭的工作?)掛名負責人工作,實際工作我不知道。…(問:為何你辦理多家高雄地區之電子遊戲場營業登記?)…在高雄一起做商業登記的還有5 、6 人,我現在每3 、4 個月會做負責人變更登記只有3 、4 間,我也知道負責人是該店的員工,我也會確認對方是否亂拿阿貓、阿狗的證件。」(見偵卷第8 至9 頁)、「(問:○○、○○、王朝、龍門實際負責人是否為鄭志宏?)今年初有辦過,應該還是。(問:上述4 家公司與你聯繫的店長是否都是同一人?)不是。(問:1 間遊戲場有3 、4 個人輪流變更做為負責人?)○○與○○有,其他2 家沒有。(問:何人叫你輪流變更負責人?)店長。(問:負責人的資料是店長交給你?)我會跟店長約好時間,到店裡跟要擔任負責人的人拿身分證。(問:擔任負責人的人是否為人頭負責人?)是掛名負責人,對方有無插股我不清楚。…(問:你為何認為○○、○○、王朝、龍門4 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鄭志宏?)我知道去年案發前都是鄭志宏的。…(問:你為何稱變更的負責人都是店裡的員工?)我知道都是店裡面的人,我曾在店裡看過。」(見偵卷第12頁反面)等語,明確坦稱其受託辦理附表一至四所示電子電遊戲場業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登記負責人黃志睦等人僅係掛名負責人,並非實際負責人,因而據以認定被告於偵查中已就起訴書所指「黃志睦等人並無擔任如附表一至四所載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之真意」,且被告知悉黃志睦僅係「充任負責人之人頭」等情「坦承不諱」,顯見公訴意旨係認商業登記之登記負責人必須為實際負責人,如係掛名之負責人,而非經營業務並自負盈虧之實際負責人,其負責人登記即屬不實事項。

㈢、然而,商業(含獨資或合夥組織)或公司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本非我國法所不許,此由公司法第8 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第1 項)。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第2 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第3 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1 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第2 項)。」之規定,分別就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等之登記名義人與實際從業、控制之人不符時,明定應由實際從業、控制之人同負公司法之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或稅捐稽徵法之代罰責任,即可證之。再佐以公司法第12條:「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及商業登記法第20條第1 項:「商業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規定,均明定公司或商業有應登記事項而未予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辦理變更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足見縱然實際從業、控制之經營者未經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掛名之登記負責人亦不能憑此對抗第三人,是以既經登記為負責人,就該登記事項並不致使善意之第三人受有損害,且主管機關對於該公司、商業之管理,因登記之掛名負責人確有其人,且有正確之年籍、住所等資料可循,要無礙於主管機關對於該公司、商業管理之正確性,本質上更無從認此一公司、商業登記負責人名義與實質不符之普遍存在現狀即係有礙主管機關對公司、商號管理正確性之「不實事項」,至為灼然。

㈣、承上所述,公訴意旨就附表一至四所示黃志睦等人經變更登記為○○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加菲貓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之負責人乙事,既依被告之供述為據,認黃志睦等人均係「同意」擔任掛名負責人之「人頭」,並非實際負責人,而無實際經營該等電子遊戲場業之真意,因而據以提起公訴,公訴人促請本院斟酌傳喚附表一至四所示登記負責人黃志睦等人到庭作證說明均有同意擔任掛名負責人(見審易卷第15頁),就此部分起訴事實被告並未予以否認爭執,自無傳喚上開登記負責人到庭調查必要。本件被告受託將同意擔任人頭即掛名負責人之黃志睦等人辦理變更登記為附表一至四(附表二編號9 除外)所示電子遊戲場業之負責人,揆諸前揭法規、函釋及說明意旨,雖係由主管機關形式審查即准予變更登記,尚無何使主管機關登載「不實事項」於屬公文書性質之商業登記卷宗之行為可言,自不得逕以刑法第214 條之罪責規定相繩。另就附表二編號9 部分,既係由案外人張獻仁受託辦理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此有該部分商業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在卷可憑(見○○○卷一第135 頁反面、第136 頁反面),要與被告無涉,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顯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上開事證,均不能認定被告就本件被訴受託辦理附表一至四所示○○等電子遊戲場業之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行為有何明知不實而使公務員登載於商業登記卷宗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從而,本件尚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判例及說明意旨,自應就被告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崇略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余再州辦理○○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變更表┌──┬────┬──────┬─────┬───────┬─────┬──────────┐│編號│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 │異動登記日│ 負責人姓名 │異動事項 │受託代辦負責人變更商││ │ │ │期 │(身分證號碼)│ │業登記之業者及其資料│├──┼────┼──────┼─────┼───────┼─────┼──────────┤│ 1 │00000000│○○電子遊戲│101/3/20 │黃志睦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載為101/3/│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31) │ │ │ 卷一P14反)、委託││ │ │號1 樓) │ │ │ │ 書(見○○卷一P17││ │ │ │ │ │ │ ) │├──┼────┼──────┼─────┼───────┼─────┼──────────┤│ 2 │00000000│○○電子遊戲│100/11/28 │羅大謙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載為100/12│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1) │ │ │ 卷一P33反)、委託││ │ │號1 樓) │ │ │ │ 書(見○○卷一P34││ │ │ │ │ │ │ 反) │├──┼────┼──────┼─────┼───────┼─────┼──────────┤│ 3 │00000000│○○電子遊戲│100/7/18 │朱祈敏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載為100/7/│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20) │ │ │ 卷一P50)、委託書││ │ │號1 樓) │ │ │ │ (見○○卷一P52反││ │ │ │ │ │ │ ) │├──┼────┼──────┼─────┼───────┼─────┼──────────┤│ 4 │00000000│○○電子遊戲│100/3/21 │蘇芠萲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載為100/3/│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23) │ │ │ 卷一P68反)、委託││ │ │號1 樓) │ │ │ │ 書(見○○卷一P70││ │ │ │ │ │ │ 反) │├──┼────┼──────┼─────┼───────┼─────┼──────────┤│ 5 │00000000│○○電子遊戲│99/12/6 │陳宜華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載為99/12/│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14) │ │ │ 卷一P87)、委託書││ │ │號1 樓) │ │ │ │ (見○○卷一P89反││ │ │ │ │ │ │ ) │├──┼────┼──────┼─────┼───────┼─────┼──────────┤│ 6 │00000000│○○電子遊戲│99/8/11 │黃志睦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載為99/8/ │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10) │ │ │ 卷一P105)、委託 ││ │ │號1 樓) │ │ │ │ 書(見○○卷一 ││ │ │ │ │ │ │ P106 ) │├──┼────┼──────┼─────┼───────┼─────┼──────────┤│ 7 │00000000│○○電子遊戲│99/4/22 │蔡瑞雲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載為99/4/ │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19) │ │ │ 卷一P123)、委託 ││ │ │號1 樓) │ │ │ │ 書(見○○卷一 ││ │ │ │ │ │ │ P126 反) │├──┼────┼──────┼─────┼───────┼─────┼──────────┤│ 8 │00000000│○○電子遊戲│99/1/4 │林心慈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載為98/12/│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30) │ │ │ 卷一P147反)、委 ││ │ │號1 樓) │ │ │ │ 託書(見○○卷一 ││ │ │ │ │ │ │ P150 ) │├──┼────┼──────┼─────┼───────┼─────┼──────────┤│ 9 │00000000│○○電子遊戲│98/9/23 │蔡春枝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載為98/9/ │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30) │ │ │ 卷一P152反)、委 ││ │ │號1 樓) │ │ │ │ 託書(見○○卷一 ││ │ │ │ │ │ │ P153 反) │├──┼────┼──────┼─────┼───────┼─────┼──────────┤│ 10 │00000000│○○電子遊戲│98/5/25 │羅大謙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 │Z000000000 │、變更營業│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 │ │人名稱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 │ │ │ 卷一P175)、委託 ││ │ │號1 樓) │ │ │ │ 書(見○○卷一 ││ │ │ │ │ │ │ P178) │├──┼────┼──────┼─────┼───────┼─────┼──────────┤│ 11 │00000000│○○電子遊藝│98/2/20 │余再州 │變更負責人│1、無委託人,本人辦 ││ │ │場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 理。 ││ │ │(高雄市○○│載為98/1/ │ │ │2、高雄市政府營利事 ││ │ │區○○○路00│23) │ │ │ 業統一發證變更登 ││ │ │號1 樓) │ │ │ │ 記申請書(見○○ ││ │ │ │ │ │ │ 卷一P180) │├──┼────┼──────┼─────┼───────┼─────┼──────────┤│ 12 │00000000│○○電子遊藝│97/10/27 │劉柏婷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營利事 ││ │ │(高雄市○○│載為97/10/│ │ │ 業統一發證變更登 ││ │ │區○○○路00│ 7) │ │ │ 記申請書(見○○ ││ │ │號1 樓) │ │ │ │ 卷二P3)、委託書 ││ │ │ │ │ │ │ (見○○卷二P12)│├──┼────┼──────┼─────┼───────┼─────┼──────────┤│ 13 │00000000│○○電子遊藝│97/06/19 │朱祈敏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營利事 ││ │ │(高雄市○○│載為97/5/ │ │ │ 業統一發證變更登 ││ │ │區○○○路00│28) │ │ │ 記申請書(見○○ ││ │ │號1 樓) │ │ │ │ 卷二P20)、委託書││ │ │ │ │ │ │ (見○○卷二P24)│├──┼────┼──────┼─────┼───────┼─────┼──────────┤│ 14 │00000000│○○電子遊藝│97/2/25 │吳仁安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營利事 ││ │ │(高雄市○○│載為97/01/│ │ │ 業統一發證變更登 ││ │ │區○○○路00│14) │ │ │ 記申請書(見○○ ││ │ │號1 樓) │ │ │ │ 卷二P31)、委託書││ │ │ │ │ │ │ (見○○卷二P37)│├──┼────┼──────┼─────┼───────┼─────┼──────────┤│ 15 │00000000│○○電子遊藝│96/10/08 │黃志睦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 │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營利事 ││ │ │(高雄市○○│ │ │ │ 業統一發證變更登 ││ │ │區○○○路00│ │ │ │ 記申請書(見○○ ││ │ │號1 樓) │ │ │ │ 卷二P42)、委託書││ │ │ │ │ │ │ (見○○卷二P50)│└──┴────┴──────┴─────┴───────┴─────┴──────────┘附表二:余再州辦理○○○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變更表┌──┬────┬──────┬─────┬───────┬─────┬──────────┐│編號│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 │異動登記日│ 負責人姓名 │異動事項 │受託代辦負責人變更商││ │ │ │期 │(身分證號碼)│ │業登記之業者及其資料│├──┼────┼──────┼─────┼───────┼─────┼──────────┤│ 1 │00000000│○○○電子遊│101/3/2 │許勝富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戲場業 │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 │ │ │ 記申請書(見金吉 ││ │ │區○○○路 │ │ │ │ 星卷一P19反)、委││ │ │000 號1樓 )│ │ │ │ 託書(見○○○卷 ││ │ │ │ │ │ │ 一P22) │├──┼────┼──────┼─────┼───────┼─────┼──────────┤│ 2 │00000000│○○○電子遊│100/11/1 │陳秋美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戲場業 │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 │ │ │ 記申請書(見金吉 ││ │ │區○○○路 │ │ │ │ 星卷一P37反)、委││ │ │000 號1樓 )│ │ │ │ 託書(見○○○卷 ││ │ │ │ │ │ │ 一P40) │├──┼────┼──────┼─────┼───────┼─────┼──────────┤│ 3 │00000000│○○○電子遊│100/6/22 │陳芸芳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戲場業 │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 │ │ │ 記申請書(見金吉 ││ │ │區○○○路 │ │ │ │ 星卷一P51)、委託││ │ │000 號1樓 )│ │ │ │ 書(見○○○卷一 ││ │ │ │ │ │ │ P54 反) │├──┼────┼──────┼─────┼───────┼─────┼──────────┤│ 4 │00000000│○○○電子遊│100/2/17 │張貴華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戲場業 │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 │(起訴書誤載為│ │ 記申請書(見金吉 ││ │ │區○○○路 │ │「張貴富」) │ │ 星卷一P65)、委託││ │ │000 號1樓 )│ │ │ │ 書(見○○○卷一 ││ │ │ │ │ │ │ P66 ) │├──┼────┼──────┼─────┼───────┼─────┼──────────┤│ 5 │00000000│○○○電子遊│99/11/9 │許勝富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戲場業 │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 │ │ │ 記申請書(見金吉 ││ │ │區○○○路 │ │ │ │ 星卷一P77反)、委││ │ │000 號1樓 )│ │ │ │ 託書(見○○○卷 ││ │ │ │ │ │ │ 一P80) │├──┼────┼──────┼─────┼───────┼─────┼──────────┤│ 6 │00000000│○○○電子遊│99/7/14 │陳秋美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戲場業 │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 │ │ │ 記申請書(見金吉 ││ │ │區○○○路 │ │ │ │ 星卷一P90反)、委││ │ │000 號1樓 )│ │ │ │ 託書(見○○○卷 ││ │ │ │ │ │ │ 一P93反) │├──┼────┼──────┼─────┼───────┼─────┼──────────┤│ 7 │00000000│○○○電子遊│99/4/22 │楊依青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戲場業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載為99/4/ │ │ │ 記申請書(見金吉 ││ │ │區○○○路 │14) │ │ │ 星卷一P106反)、 ││ │ │000 號1樓 )│ │ │ │ 委託書(見○○○ ││ │ │ │ │ │ │ 卷一P109反) │├──┼────┼──────┼─────┼───────┼─────┼──────────┤│ 8 │00000000│○○○電子遊│98/12/8 │林敏珊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戲場業 │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 │ │ │ 記申請書(見金吉 ││ │ │區○○○路 │ │ │ │ 星卷一P121反)、 ││ │ │000 號1樓 )│ │ │ │ 委託書(見○○○ ││ │ │ │ │ │ │ 卷一P123反) │├──┼────┼──────┼─────┼───────┼─────┼──────────┤│ 9 │00000000│○○○電子遊│98/7/21 │黃鴻雯 │變更負責人│1、張獻仁 ││ │ │戲場業 │(起訴書誤│Z000000000 │(受託人係│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載為98/7/ │(起訴書誤載為│張獻仁而非│ 記申請書(見金吉 ││ │ │區○○○路 │22) │苗鴻雯) │被告) │ 星卷一P135反)、 ││ │ │000 號1樓 )│ │ │ │ 委託書(見○○○ ││ │ │ │ │ │ │ 卷一P136反) │├──┼────┼──────┼─────┼───────┼─────┼──────────┤│ 10 │00000000│○○○電子遊│98/3/19 │張貴華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戲場業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變更負責人(98.03││ │ │(高雄市○○│載為98/7/1│ │ │ 19異動)部分之出 ││ │ │區○○○路 │0 ,惟該次│ │ │ 處:營利事業統一 ││ │ │000 號1樓 )│係將營業人│ │ │ 發證變更登記聲請 ││ │ │ │名稱「金吉│ │ │ 書(○○○卷一P14││ │ │ │星電子遊戲│ │ │ 3)、委託書(金吉││ │ │ │場」更名為│ │ │ 星卷一P146 反) ││ │ │ │「○○○電│ │ │ ││ │ │ │子遊戲場業│ │ │ ││ │ │ │」,見金吉│ │ │ ││ │ │ │星卷一P139│ │ │ ││ │ │ │反、P141反│ │ │ ││ │ │ │) │ │ │ │├──┼────┼──────┼─────┼───────┼─────┼──────────┤│ 11 │00000000│○○○電子遊│97/10/27 │許勝富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戲場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營利事 ││ │ │(高雄市○○│載為97/8/ │ │ │ 業統一發證變更登 ││ │ │區○○○路 │26) │ │ │ 記申請書(見金吉 ││ │ │000 號1樓 )│ │ │ │ 星卷二P2)、委託 ││ │ │ │ │ │ │ 書(見○○○卷二 ││ │ │ │ │ │ │ P5) │└──┴────┴──────┴─────┴───────┴─────┴──────────┘附表三:余再州辦理○○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變更表┌──┬────┬──────┬─────┬───────┬─────┬──────────┐│編號│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 │異動日期 │ 負責人姓名 │異動事項 │受託代辦負責人變更商││ │ │ │ │(身分證號碼)│ │業登記之業者及其資料│├──┼────┼──────┼─────┼───────┼─────┼──────────┤│ 1 │00000000│○○電子遊戲│99/5/7 │黃巧萍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高雄市│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三民區○○○│ │ │ │ 記申請書(見加菲 ││ │ │路000 號1 樓│ │ │ │ 貓卷P104反)、委 ││ │ │及地下1 樓)│ │ │ │ 託書(見加菲貓卷 ││ │ │(起訴書誤載│ │ │ │ P108 ) ││ │ │加菲貓電子遊│ │ │ │ ││ │ │為戲場業,該│ │ │ │ ││ │ │名稱係於100 │ │ │ │ ││ │ │年5 月27日始│ │ │ │ ││ │ │經申請變更)│ │ │ │ │├──┼────┼──────┼─────┼───────┼─────┼──────────┤│ 2 │00000000│○○電子遊戲│98/11/24 │楊淳安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 │(起訴書誤載為│、變更營業│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三民│ │楊純安) │人名稱 │ 記申請書(見本院 ││ │ │區○○○路 │ │ │ │ 卷P23)、委託書(││ │ │000 號1 樓及│ │Z000000000 │ │ 見本院卷P25) ││ │ │地下1 樓) │ │ │ │ │└──┴────┴──────┴─────┴───────┴─────┴──────────┘附表四:余再州辦理○○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變更表┌──┬────┬──────┬─────┬───────┬─────┬──────────┐│編號│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 │異動日期 │ 負責人姓名 │異動事項 │受託代辦負責人變更商││ │ │ │ │(身分證號碼)│ │業登記之業者及其資料│├──┼────┼──────┼─────┼───────┼─────┼──────────┤│ 1 │00000000│○○電子遊戲│101/3/28 │陳月珠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載為101/3/│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29) │ │ │ 卷P6)、委託書( ││ │ │號1樓) │ │ │ │ 見○○卷P9) │├──┼────┼──────┼─────┼───────┼─────┼──────────┤│ 2 │00000000│○○電子遊戲│100/12/23 │林明松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 │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 │ │ │ 卷P75)、委託書(││ │ │號1樓) │ │ │ │ 見○○卷P78) │├──┼────┼──────┼─────┼───────┼─────┼──────────┤│ 3 │00000000│○○電子遊戲│100/9/22 │張君豪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載為100/9/│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23) │ │ │ 卷P80)、委託書(││ │ │號1樓) │ │ │ │ 見○○卷P83) │├──┼────┼──────┼─────┼───────┼─────┼──────────┤│ 4 │00000000│○○電子遊戲│100/6/23 │黃子純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 │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 │ │ │ 卷P85)、委託書(││ │ │號1樓) │ │ │ │ 見○○卷P89) │├──┼────┼──────┼─────┼───────┼─────┼──────────┤│ 5 │00000000│○○電子遊戲│100/3/21(│陳月珠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起訴書誤載│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為100/3/ │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22) │ │ │ 卷P91)、委託書(││ │ │號1樓) │ │ │ │ 見○○卷P93) │├──┼────┼──────┼─────┼───────┼─────┼──────────┤│ 6 │00000000│○○電子遊戲│99/12/29 │莊閔合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 │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 │ │ │ 卷P96)、委託書(││ │ │號1樓) │ │ │ │ 見○○卷P100) │├──┼────┼──────┼─────┼───────┼─────┼──────────┤│ 7 │00000000│○○電子遊戲│99/9/30 │張君豪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 │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 │ │ │ 卷P146)、委託書 ││ │ │號1樓) │ │ │ │ (見○○卷P149) │├──┼────┼──────┼─────┼───────┼─────┼──────────┤│ 8 │00000000│○○電子遊戲│99/6/29 │黃子純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載為99/6/ │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30) │ │ │ 卷P153)、委託書 ││ │ │號1樓) │ │ │ │ (見○○卷P156) │├──┼────┼──────┼─────┼───────┼─────┼──────────┤│ 9 │00000000│○○電子遊戲│99/4/1 │陳月珠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起訴書誤│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載為99/4/ │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2) │ │ │ 卷P159)、委託書 ││ │ │號1樓) │ │ │ │ (見○○卷P162) │├──┼────┼──────┼─────┼───────┼─────┼──────────┤│ 10 │00000000│○○電子遊戲│99/1/4 │莊閔合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 │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 │ │ │ 卷P208)、委託書 ││ │ │號1樓) │ │ │ │ (見○○卷P212) │├──┼────┼──────┼─────┼───────┼─────┼──────────┤│ 11 │00000000│○○電子遊戲│98/9/23 │張君豪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 │ │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 │ │ │ 卷P214)、委託書 ││ │ │號1樓) │ │ │ │ (見○○卷P217) │├──┼────┼──────┼─────┼───────┼─────┼──────────┤│ 12 │00000000│○○電子遊戲│98/5/13 │黃子純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場業 │ │Z000000000 │、變更營業│2、高雄市政府商業登 ││ │ │(高雄市○○│ │ │人名稱 │ 記申請書(見○○ ││ │ │區○○○路00│ │ │ │ 卷P221)、委託書 ││ │ │號1樓) │ │ │ │ (見○○卷P?) │├──┼────┼──────┼─────┼───────┼─────┼──────────┤│ 13 │00000000│○○遊藝場 │98/1/5 │陳月珠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高雄市○○│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營利事 ││ │ │區○○○路00│ │ │ │ 業統一發證變更登 ││ │ │號1樓) │ │ │ │ 記申請書(見○○ ││ │ │ │ │ │ │ 卷P228)、委託書 ││ │ │ │ │ │ │ (見○○卷P233) │├──┼────┼──────┼─────┼───────┼─────┼──────────┤│ 14 │00000000│○○遊藝場 │97/8/14 │莊閔合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高雄市○○│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營利事 ││ │ │區○○○路00│ │ │ │ 業統一發證變更登 ││ │ │號1樓) │ │ │ │ 記申請書(見○○ ││ │ │ │ │ │ │ 卷P243)、委託書 ││ │ │ │ │ │ │ (見○○卷P249) │├──┼────┼──────┼─────┼───────┼─────┼──────────┤│ 15 │00000000│○○遊藝場 │97/3/10 │陳士誠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高雄市○○│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營利事 ││ │ │區○○○路00│ │ │ │ 業統一發證變更登 ││ │ │號1樓) │ │ │ │ 記申請書(見○○ ││ │ │ │ │ │ │ 卷P255)、委託書 ││ │ │ │ │ │ │ (見○○卷P265? ││ │ │ │ │ │ │ ) │├──┼────┼──────┼─────┼───────┼─────┼──────────┤│ 16 │00000000│○○遊藝場 │96/9/13 │葉千蜜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高雄市○○│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營利事 ││ │ │區○○○路00│ │ │ │ 業統一發證變更登 ││ │ │號1樓) │ │ │ │ 記申請書(見○○ ││ │ │ │ │ │ │ 卷P270)、委託書 ││ │ │ │ │ │ │ (見○○卷P275) │├──┼────┼──────┼─────┼───────┼─────┼──────────┤│ 17 │00000000│○○遊藝場 │96/4/2 │陳月珠 │變更負責人│1、余再州 ││ │ │(高雄市○○│ │Z000000000 │ │2、高雄市政府營利事 ││ │ │區○○○路00│ │ │ │ 業統一發證登記申 ││ │ │ │ │ │ │ 請書(見○○卷P ││ │ │ │ │ │ │ 291)、委託書(見││ │ │ │ │ │ │ ○○卷P302)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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