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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張雅文

  • 當事人
    吳瑞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11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瑞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瑞雄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命向告訴人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給付新臺幣叁萬元(給付方式、期限均如附表四所示)。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吳瑞雄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係該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改制前之商標主管機關即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圖樣,且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商標名稱、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詳如附表一所示),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竟意圖販賣營利,並基於行銷之目的,先於民國100 年12月份起,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0元至200 元不等之價格,陸續向大陸淘寶網網站上之商家販入包含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後,隨即於其高雄市○○區○○街00號4 樓之2 住處內,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進入露天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設之「mars2332」拍賣帳號,在該網站上刊登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訊息,標註每件50元至370 元不等之直接購買價(運費另計)供不特定人選購,並已售出予不特定人。嗣員警瀏覽前述線上賣場網頁後,認該賣場經營者涉嫌違反商標法重大,乃出於蒐證之目的向吳瑞雄下標購買,並匯款至吳瑞雄所申設之茄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吳瑞雄即寄送如附件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仿冒『公雞牌』仿冒商標帽子1 件員警;再於101 年9 月27日14時44 分 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吳瑞雄上址住處執行搜索,並當場查扣附表二編號1 至6 、編號8 至11所示物品,始查悉全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1.被告吳瑞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2.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 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現場採證及採證照片4 張。 4.拍賣網頁列印畫面、露天拍賣會員資料、IP登入位址記錄、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國內一般包裹託運單、上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上開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5.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列印表。 6.商標權人美商哥倫比亞公司之委任狀及鑑定報告各1 份;商標權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Nike產品鑑定書1 份;告訴人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代理人張容綺律師刑事委任書、鑑定報告及查扣物估價表各1 份;商標權人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le coq sportif仿冒商品鑑定委任書2份、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夏浚豪仿冒品鑑定報告、仿冒品鑑定及侵權估價報告各1 份;商標權人香港商凝結集團有限公司鑑別委任狀、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李穎甄鑑定報告書各1 份;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賴欣郁鑑定報告書、商品估價報告書各1 份;商標權人美商康威斯公司授權委託書、寶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邦治鑑定報告書各1 份。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0 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9 月27日14時44分許為警搜索查獲時止,此段期間中之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且均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同一「mars2332」拍賣帳號為之,顯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認難以強行分開,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予以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而應評價認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又被告以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侵害如附件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刑罰裁量: ㈠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圖私利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反省所為,且與部分商標權人和解、賠償,有被告書立悔過書1 紙、調解筆錄、和解書在卷可佐,堪認犯後態度尚佳,且被告尚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佳。再斟酌本件被告販賣之態樣係以網路賣場之方式陳列、規模及所得獲益尚非甚鉅,是其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兼衡其於警詢中自述學歷為專科畢業及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並已與告訴人凝結集團有限公司成立調解並賠償2 萬元、與告訴人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告訴人達成和解並願賠償3 萬元,經2 告訴人表示願意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且同意給予緩刑之宣告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和解書各1 份、刑事陳報狀2 份在卷可憑,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犯後業已坦承犯行,諒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且為保障被害人權益,本院參酌被告與告訴人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和解書內容,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命被告向告訴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被害人收受賠償金之金融帳號詳如本院卷附和解書所示;執行方式及期限則均如附表所示);被告於緩刑期內務需努力營生以完成緩刑負擔,冀被告歷此事件,當知所警惕,並勉己自新。另若被告未能履行義務,或未遵期給付而情節已達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本院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末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為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所販賣之商品,俱應依同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之。至經警查扣之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商品經原廠廠商鑑定確認非屬仿冒品,而附表三編號5 所示商品因查無鑑定人,無法鑑定究係真品或仿冒品,此有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李子為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公務電話紀錄及員警職務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稽,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 │ 1 │Columbia │美商哥倫比亞運│第00000000號│帽子、襪子、運│ │ │ │動服裝公司 │ │動鞋、休閒鞋、│ │ │ │ │ │涼鞋等商品 │ ├──┼────────┼───────┼──────┼───────┤ │ 2 │NIKE │百慕達商耐克國│第00000000號│冠帽、襪子等商│ │ │ │際股份有限公司│號(聲請簡 │品 │ │ │ │ │易判決處刑書│ │ │ │ │ │誤載為002774│ │ │ │ │ │18號,應予更│ │ │ │ │ │正) │ │ ├──┼────────┼───────┼──────┼───────┤ │ 3 │CK │美商卡文克雷恩│第00000000號│襪子等商品 │ │ │Calvin Klein │商標信託公司 │第00000000號│ │ │ │ │ │(聲請簡易判│ │ │ │ │ │決處刑書誤載│ │ │ │ │ │為00000000號│ │ │ │ │ │,應予更正)│ │ ├──┼────────┼───────┼──────┼───────┤ │ 4 │「le coq │日商迪桑特股份│第00000000號│帽子等商品 │ │ │sportif」及公雞 │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 │ │圖示 │ │(聲請簡易判│ │ │ │ │ │決處刑書誤載│ │ │ │ │ │為00000000號│ │ │ │ │ │,應予更正)│ │ ├──┼────────┼───────┼──────┼───────┤ │ 5 │CLOT及其圖示 │香港商凝結集團│第00000000號│帽子等商品 │ │ │ │有限公司 │ │ │ ├──┼────────┼───────┼──────┼───────┤ │ 6 │LEVIS │美商利惠公司 │第00000000號│襪子等商品 │ │ │ │ │第00000000號│ │ ├──┼────────┼───────┼──────┼───────┤ │ 7 │CONVERSE │美商康威斯公司│第00000000號│襪子、帽子等商│ │ │ │ │ │品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 1 │仿冒「Columbia」商標之襪子 │14雙 │ ├──┼───────────────┼─────┤ │ 2 │仿冒「Columbia」商標之帽子 │4件 │ ├──┼───────────────┼─────┤ │ 3 │仿冒「Columbia」商標之鞋子 │15雙 │ ├──┼───────────────┼─────┤ │ 4 │仿冒「Nike」商標之襪子 │1雙 │ │ │ │ │ ├──┼───────────────┼─────┤ │ 5 │仿冒「Nike」商標之帽子 │8件 │ │ │ │ │ ├──┼───────────────┼─────┤ │ 6 │仿冒「CK」商標之襪子 │6件 │ ├──┼───────────────┼─────┤ │ 7 │仿冒「公雞牌」(Le coq sportif)│1件 │ │ │商標之帽子 │ │ ├──┼───────────────┼─────┤ │ 8 │仿冒「CLOT」商標之帽子 │1件 │ ├──┼───────────────┼─────┤ │ 9 │仿冒「Levis」商標之襪子 │3雙 │ ├──┼───────────────┼─────┤ │10 │仿冒「CONVERSE」商標之帽子 │11件 │ ├──┼───────────────┼─────┤ │11 │仿冒「CONVERSE」商標之襪子 │26雙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 1 │「Timberland」商標之帽子 │4件 │ ├──┼───────────────┼─────┤ │ 2 │「Tommy」商標之襪子 │3雙 │ ├──┼───────────────┼─────┤ │ 3 │「POLO」商標之襪子 │11件 │ ├──┼───────────────┼─────┤ │ 4 │「POLO」商標之帽子 │3件 │ ├──┼───────────────┼─────┤ │ 5 │「STAGE」商標之帽子 │1件 │ └──┴───────────────┴─────┘ 附表四: ┌────┬──────────────────────┐ │緩刑條件│執行方式及執行內容 │ ├────┼──────────────────────┤ │向告訴人│1.給付對象: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 │美商卡文│2.給付金額、方式及期間:共計新臺幣叁萬元,除│ │克雷恩商│ 簽訂和解書時先給付之新臺幣伍仟元外,餘款自│ │標信託公│ 102 年10月5 日起,每月5 日將新臺幣伍仟元匯│ │司給付財│ 入指定帳戶(如本院卷附和解書所示),分五期│ │產上之損│ 。 │ │害賠償新│ │ │臺幣叁萬│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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