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1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80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淑惠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淑惠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其前身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或類似商品,現仍於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商品,而使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陳淑惠竟以行銷為目的,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2 年4 月17日10時50分許為警查獲前之某日起,在大陸淘寶網網站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0 元之價格,販入連同如附表二所示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或類似商品在內等商品後,即在其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里○○街00號之「吉吉商行」內,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供不特定之顧客選購,並以每件105 元至12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以牟利。嗣經警接獲線報檢舉,於102 年4 月17日10時5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吉吉商行」及位於高雄市鹽埕區瀨南里鹽埕街64巷旁防火巷內之倉庫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㈠被告陳淑惠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萬代玩具娛樂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份、扣押物品照片暨現場照片72張、日商萬代南夢宮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之網頁資料1 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2 年4 月17日10時50分許前之某日起至102 年4 月17日10時50分許為警查獲時為止,期間之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係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予以評價,而應評價認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先後多次販賣行為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其同時販賣數種仿冒商標商品,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容有未洽,併予指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為貪圖私利,販賣前揭商品,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影響商品市場之交易秩序,亦有礙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之形象,復斟以被告非法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達上千件、獲利至少新臺幣5,000 元,又本院將本案移付調解,因被害人日商萬代南夢宮遊戲股份有限公司在臺授權經銷商萬代玩具娛樂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五十嵐正治未到庭而終致未能達成調解乙情,有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1 份存卷可參;惟念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再考量被告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足參,且其於警詢自述家境小康之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同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易詮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 商標名稱 │ 商標權人 │ 註冊審定號 │ 指定使用商品 │ ├──┼─────┼────────┼──────┼───────┤ │1 │BANPRESTO │日商萬代南夢宮遊│第00000000號│組合玩具等商品│ │ │圖樣 │戲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BANDAI圖樣│日商萬代南夢宮遊│第00000000號│模型玩具等商品│ │ │ │戲股份有限公司(│ │ │ │ │ │合併前為日商萬代│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TAMASHII │日商萬代南夢宮遊│第00000000號│玩具等商品 │ │ │NATIONAS │戲股份有限公司(│ │ │ │ │圖樣 │合併前為日商萬代│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 ├──┼────────────────────┼───┼───┤ │ 1 │仿冒BANDAI航海王公仔玩具- 大(型)盒 │178件 │ 4箱 │ ├──┼────────────────────┼───┼───┤ │ 2 │仿冒BANPREATO 航海王公仔玩具- 小(型)盒│803件 │ 9箱 │ ├──┼────────────────────┼───┼───┤ │ 3 │仿冒BANDAI航海王公仔玩具-紙盒 │198件 │ 1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