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
- 原告
- 頂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進德
- 訴訟代理人
- 郝燮戈律師
- 被告
- 霖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李全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21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件被告李全安、霖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調偵字第1827號提起公訴在案,爰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無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全安、霖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此有本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可稽,根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陳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