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頂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德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被 告 霖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全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21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 103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件被告李全安、霖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調偵字第1827號提起公訴在案,爰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無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全安、霖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此有本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可稽,根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