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4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4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TRUONG XUAN TRUONG(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TRUONG XUAN TRUONG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犯罪事實一、第19至21行「足生損害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勞居留管理之正確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勞工作管理之正確性」應補充為「足生損害於中央健保局對於健康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勞居留管理之正確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勞工作管理之正確性」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因具有特許外國人在我國居留之性質,經核屬於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核被告TRUONG XUAN TRUONG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又被告偽造居留證影本,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北」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行使偽造居留證影本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臺合法居留期間已逾期,為求能繼續留臺工作賺取薪資,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北」之成年男子共同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由被告持交行使之,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兼衡其於警詢自陳國中之教育程度、貧寒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因已行使而交付,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2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0517號
被 告 TRUONG XUAN TRUONG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居留證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UONG XUAN TRUONG(中文譯名:張春長)係越南人,於民
國99年3 月10日來臺灣工作後,於同年月31日逃逸,其為求
繼續在臺灣工作,於101 年11月1 日前某日,在高雄市大寮
區某處,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稱「阿北」之越南
籍友人共同基於偽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
TRUONG XUAN TRUONG先提供其照片1 張予「阿北」,再由「
阿北」以不詳方式,以TRUONG XUAN TRUONG之照片偽造姓名
為TRUONG VAN TRUONG (中文姓名:張文長)、出生日期為
西元1983年12月29日、越南籍、護照號碼M0000000、居留證
統一編號TD0000 0000 ,依親對象為妻陳萍梅之中華民國居
留證後,加以影印,將影本交付TRUONG XUAN TRUONG。
TRUONG XUAN TRUONG取得該偽造之居留證影本後,於101 年
11月1 日,前往高雄市○○區○○路000○0號「方源木箱包
裝有限公司」(下稱方源公司)應徵工作,並擔任作業員工
作。嗣方源公司之會計郭懿萱為TRUONG XUAN TRUONG向行政
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中央健保局)申請勞工保險
加保時,TRUONG XUAN TRUONG遂持上開居留證影本交付郭懿
萱加以行使之,致郭懿萱不疑有他,將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
等資料填妥後,交付中央健保局申請員工加保,足生損害於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勞居留管理之正確性、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對於外勞工作管理之正確性。後經中央健保局發
現上開居留證影本有異,而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
務第二大隊高雄市第二專勤隊於101 年11月21日,在「方源
木箱包裝有限公司」查獲TRUONG XUAN TRUONG,始悉上情。
二、案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高雄市第二專勤隊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TRUONG XUAN TRUONG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方源木箱包裝有限公司之員工郭懿萱於警詢及偵查
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護照影本、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居留證影本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罪嫌。被告與該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阿北」就上開
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共同正犯。至偽造之上
開居留證影本1 張,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
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李奇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
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
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二、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
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
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