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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49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蔡牧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川慶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32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川慶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辯解不足採之理由,除犯罪事實一、第10行「蘇亮輔再轉售予不知情之黃連凱、黃連凱再轉售予不知情之勁捷科技公司」應補充為「蘇亮輔復將其中序號000000000之幫浦1台轉售予不知情之黃連凱、另2台幫浦則轉售予不知情之林旺富」,及補充如下述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1.上開3台幫浦係愛德華公司所有、於倉庫遭竊之物品,業據證人即愛德華公司物料經理黃曉雯於警詢中證述綦詳,此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及警詢筆錄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查,堪認上開幫浦均係贓物甚明。另被告辯護人所辯以證人黃曉雯提出之分析資料,尚難認為上開幫浦係竊盜之贓物云云,惟本院認定已如前述,且該資料僅為公司潛在遺失原因之分析,自難以此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2.上開幫浦1台單價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3台共10,500元,於101年4、5月間要出貨時找不到等情,業據證人黃曉雯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被告竟以與該外觀嶄新、功能良好之幫浦價值顯不相當之5、6,000元購買,參以被告自承任職已有2 年之久,知悉回收可能成為銷贓之管道等情,足認被告於購買時,其對於上開幫浦係贓物乙節,當有認識,其主觀上確已明知上開幫浦係來源不明之贓物甚明。

二、核被告楊川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出售之幫浦3 台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為貪圖小利,未予細究該物來源,即逕予故買,非但提供竊盜犯罪之銷贓管道、助長竊盜風氣,並增加原所有人追回失物之困難度,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復衡酌其所收受贓物之價值非微,且僅有1 台幫浦由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憑,兼衡被告否認犯行之態度、於警詢中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32351號
    被      告  楊川慶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川慶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松中真空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松中公司)員工,其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男子,於民國101年3、4月間,至上址松中公司變賣
    價值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之型號RV12幫浦共3台(序
    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可能係來
    路不明之贓物(上開幫浦均係愛德華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於100年4、5月間前某日,在苗栗縣竹南鎮○○街0號
    遭竊)。詎其為圖轉賣牟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每
    台5、6000元之價格收購上開3台幫浦。嗣經楊川慶轉售予不
    知情之蘇亮輔、蘇亮輔再轉售予不知情之黃連凱、黃連凱再
    轉售予不知情之勁捷科技公司。迄於101年6月21日,勁捷科
    技公司向愛德華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報修,愛德華先
    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始發現該序號000000000、型號RV12之
    幫浦係失竊之幫浦,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幫浦
    1台(已發還愛德華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曉雯領回)。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楊川慶坦承於上揭時地分別以每台5、6000元之代
    價購得上開3台幫浦,惟矢口否認有何故買贓物犯行,辯稱
    :上開幫浦是1名男子開貨車載來賣的,車上有很多廢鐵,
    伊看到上開3台幫浦漂漂亮亮的,估價或秤重後以1台5、600
    0元收購,惟均未請對方簽任何書面文件,亦未請對方留下
    資料云云。經查,松中公司係被告之家族企業,被告任職已
    有2年,亦為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坦認在卷,足認被告
    應有相當之知識經驗可判斷所買受之回收五金是否有可能係
    贓物。而上開幫浦係愛德華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放
    置於倉庫之物品,且均為新品,亦據證人即愛德華先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物料經理黃曉雯證述綦詳,堪認上開幫浦均係
    贓物。況上開扣案之幫浦雖業經開封使用,惟自其外觀以觀
    ,其外觀均正常且無損壞,且非破舊不堪,均不足以使人誤
    以為係已不堪使用之廢棄物,尤以上開3台幫浦均係同一型
    號、數量有3個,外觀均嶄新,價值不斐,且能在市面以高
    價一再轉手流通等情況,何以會拿至廢五金公司以秤重或估
    價方式賤賣,顯有可疑;而被告竟未登記出賣人身分,且亦
    未請求出賣人出示身分證登記以為嚇阻或供有偵查犯罪權限
    之執法人員得以循線查緝,堪認被告主觀上有故買贓物之犯
    意甚明。又被告自承係以每台5、6000元價格收購,卻旋以
    每台2萬5000元之價格轉售他人,益徵被告辯稱不知上開物
    品係贓物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高嘉惠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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