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0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0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連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另增補「附件」部分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部分業已載明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惟漏未載明附件於後,而有補充之必要,依前述說明,自應補充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部分於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8147號
被 告 黃連興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連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7月9日8時24分
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至高雄市○○區○○路000巷00
號佃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哈佛出租套房,將機車先停
放於該處大門旁,再趁哈佛出租套房管理委員會僱請之值班
管理員高義男上樓檢視之際,侵入該管理室內徒手竊取抽屜
內該委員會要給住戶換幣洗衣投幣用之10元及50元硬幣共計
新臺幣(下同)550元。得手後,適上開公司會計程美慈進
入該處發現黃連興形跡可疑,上前予以質問,黃連興見事跡
敗露,立即跑步離開現場,之後黃連興並將竊得之財物花用
殆盡。嗣經高義男報警究辦,警方於檢視該處監視錄影器後
,始循線查悉前情。
二、案經佃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黃連興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二)告
訴人高義男、證人程美慈之證述,(三)監視器翻拍照片2
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後段之侵
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加重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郭 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