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莊家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家瑋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家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文件名稱欄內所示之文件上盜蓋之「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土木工程技師蔡孟展」、「土木技師蔡孟展」、「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蔡孟展」等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倒數第 1行:「足以生損害於蔡孟展及工程管理之正確性」補充為:「足以生損害於十山工程公司、蔡孟展及高雄市政府工程管理之正確性」之記載外,餘均引用如附件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家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文件名稱欄內所示之文件上,盜蓋「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土木工程技師蔡孟展」、「土木技師蔡孟展」、「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蔡孟展」等印文之行為,俱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文件名稱欄內所示之文件上,盜蓋「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土木工程技師蔡孟展」、「土木技師蔡孟展」、「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蔡孟展」等印文多次,均係基於同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即為承攬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劃會之設計工程)之接續行為,侵害之法益均屬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行,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茲審酌被告為一己之私利,竟未得十山工程公司及其登記負責人兼土木技師蔡孟展(現已改名蔡裕展)之同意,擅自冒用十山工程公司及蔡裕展名義偽造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文件名稱欄內所示之文件上,盜蓋之「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土木工程技師蔡孟展」、「土木技師蔡孟展」、「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蔡孟展」等印文,藉以向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申報工程結算,對於十山工程公司、蔡孟展及高雄市政府之權益損害不可謂不大,所為犯行殊屬可議,兼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智識程度為高雄高工建築科畢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刪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知所警愓,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乃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遂併予諭知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共計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三、次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查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文件名稱欄所示之文件上盜蓋之「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土木工程技師蔡孟展」、「土木技師蔡孟展」、「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蔡孟展」之印文,既非被告所有之印章所蓋,自屬偽造,自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沒收之。至於上揭被告持有之「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土木工程技師蔡孟展」、「土木技師蔡孟展」、「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蔡孟展」等印章,係被告獲得蔡孟展(現名為蔡裕展)同意而刻用之印章,業據蔡孟展於偵查中陳述明確在卷(詳100年度偵字15096號偵卷內第220 頁偵訊筆錄所載),自非屬偽造之印章,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末按連續、接續或繼續犯之行為過程中,遇有刑罰之法律變更時,其一部行為涉及舊法,一部行為涉及新法者,仍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行,固從95年3月22日某時起迄至97年3月間某日時止(詳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惟既經本院認係屬接續犯,已如上述;自應依最後犯行之97年3 月間某日為最後犯罪行為時處斷,自屬無庸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7條等規定,應予減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文件名稱 │盜蓋印章 │ ├──┼────┼────┼──────────┼─────────┤ │ 一 │95年3月 │高雄市第│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十山工程顧問股份│ │ │22日某時│四十一期│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劃│有限公司土木工程技│ │ │ │三民區澄│區工程監造契約書 │師蔡孟展」圓形印章│ │ │ │義段自辦│ │、「土木技師蔡孟展│ │ │ │市地重劃│ │」長型印章 │ │ │ │會 │ │ │ ├──┼────┼────┼──────────┼─────────┤ │ 二 │96年4月 │高雄市第│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十山工程顧問股份│ │ │30日某時│四十一期│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 │有限公司土木工程技│ │ │ │三民區澄│劃區工程執行情形半月│師蔡孟展」圓形印章│ │ │ │義段自辦│報表(96年4月30日) │、「土木技師蔡孟展│ │ │ │市地重劃│ │」長型印章 │ │ │ │區工地現│ │ │ │ │ │場某處 │ │ │ ├──┼────┼────┼──────────┼─────────┤ │ 三 │96年4月 │高雄市第│高雄市自辦重劃工程查│「十山工程顧問股份│ │ │間某日 │四十一期│驗分段記錄 │有限公司土木工程技│ │ │ │三民區澄│ │師蔡孟展」圓形印章│ │ │ │義段自辦│ │、「土木技師蔡孟展│ │ │ │市地重劃│ │」長型印章 │ │ │ │區工地現│ │ │ │ │ │場某處 │ │ │ ├──┼────┼────┼──────────┼─────────┤ │ 四 │96年10月│十山管理│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十山工程顧問股份│ │ │16日後至│公司內 │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劃│有限公司土木工程技│ │ │97年3 月│ │會工程結算書 │師蔡孟展」圓形印章│ │ │間某日 │ │ │、「十山工程顧問股│ │ │ │ │ │份有限公司」方章、│ │ │ │ │ │「蔡孟展」方章 │ │ │ │ │ │ │ ├──┼────┼────┼──────────┼─────────┤ │ 五 │97年3月 │十山管理│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十山工程顧問股份│ │ │間某日 │公司內 │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劃│有限公司」方章、「│ │ │ │ │會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蔡孟展」方章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5096號被 告 莊家瑋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街00巷0號6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家瑋係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十山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十山管理公司)之負責人,前於民國94年4 月間,十山管理公司為承攬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劃會之設計工程,然因十山管理公司不具重劃工程規劃設計能力,莊家瑋遂委由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5年12月間更名為十山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十山工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兼土木技師蔡孟展(現已改名蔡裕展)協助辦理上開重劃工程規劃設計工作,且因二公司位於不同縣市,為利後續工程案件之配合,莊家瑋與蔡孟展協議後,獲蔡孟展授權自行刻印「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土木工程技師蔡孟展」圓形印章、「土木技師蔡孟展」長形印章、「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方形印章、「蔡孟展」方形印章各一枚,並約定日後相關工程文件,應在蔡孟展閱覽確認無誤後,始得在上蓋用上揭四枚印章。詎莊家瑋為貪圖便利,明知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劃區工程監造契約書、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劃區工程執行情形半月報表(96年4 月30日)、高雄市自辦重劃工程查驗分段記錄、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劃會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劃會工程結算書等相關重劃工程文件,均未經蔡孟展閱覽,並授權蓋印上揭印章,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在附表所示之文件上,盜蓋前揭印章,用以表示蔡孟展審閱過相關文件,且願負相關法律責任,並持上開偽造有「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土木工程技師蔡孟展」、「土木技師蔡孟展」、「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蔡孟展」印文之相關工程文件交付予不知情之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劃會人員,並由該等人員持之向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申報工程結算,足以生損害於蔡孟展及工程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莊家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孟展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劃區工程監造契約書、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劃區工程執行情形半月報表(96年4 月30日)、高雄市自辦重劃工程查驗分段記錄、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劃會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劃會工程結算書等相關重劃工程文件各乙份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莊家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附表所示之盜蓋印文,請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請審酌被告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件犯後復坦承犯行,堪認實有悔意,經此訟累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請予以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3 日檢察官 吳 明 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文件名稱 │盜蓋印章 │ ├──┼────┼────┼──────────┼────────┤ │ 一 │95年3月 │十山管理│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十山工程顧問股│ │ │22日某時│公司內 │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劃│份有限公司土木工│ │ │ │ │區工程監造契約書 │程技師蔡孟展」圓│ │ │ │ │ │形印章、「土木技│ │ │ │ │ │師蔡孟展」長型印│ │ │ │ │ │章 │ ├──┼────┼────┼──────────┼────────┤ │ 二 │96年4月 │十山管理│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十山工程顧問股│ │ │30日某時│公司內 │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 │份有限公司土木工│ │ │ │ │劃區工程執行情形半月│程技師蔡孟展」圓│ │ │ │ │報表(96年4月30日) │形印章、「土木技│ │ │ │ │ │師蔡孟展」長型印│ │ │ │ │ │章 │ ├──┼────┼────┼──────────┼────────┤ │ 三 │96年4月 │十山管理│高雄市自辦重劃工程查│「十山工程顧問股│ │ │間某日 │公司內 │驗分段記錄 │份有限公司土木工│ │ │ │ │ │程技師蔡孟展」圓│ │ │ │ │ │形印章、「土木技│ │ │ │ │ │師蔡孟展」長型印│ │ │ │ │ │章 │ ├──┼────┼────┼──────────┼────────┤ │ 四 │96年10月│十山管理│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十山工程顧問股│ │ │間某日 │公司內 │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劃│份有限公司土木工│ │ │ │ │會工程結算書 │程技師蔡孟展」圓│ │ │ │ │ │形印章、「十山工│ │ │ │ │ │程顧問股份有限公│ │ │ │ │ │司」方章、「蔡孟│ │ │ │ │ │展」方章 │ ├──┼────┼────┼──────────┼────────┤ │ 五 │97年3月 │十山管理│高雄市第四十一期三民│「十山工程顧問股│ │ │間某日 │公司內 │區澄義段自辦市地重劃│份有限公司」方章│ │ │ │ │會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蔡孟展」方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