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8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8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婉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趙婉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壹只、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趙婉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1 年9 月6 日執行完畢釋放(初犯)。詎竟不知警惕,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11月22日12時0 分許,在高雄市市○○路000 號「哥倫比亞」飯店201 室,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同日15時35分許,在上址實施臨檢、搜索查獲,並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品,及玻璃球1 只、電子磅秤1 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玻璃球、電子磅秤,應予補充),而員警依法採集趙婉琇尿液送驗,因尿液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全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1.被告趙婉琇警詢中之陳述及偵查中自白。

2.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1 年12月12日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暨毒品案件尿意送驗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 份。

3.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及玻璃球1 只、電子磅秤1 臺;又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經鑑明無訛,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按。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1 年9 月6 日執行完畢釋放乙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佐,從而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洵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徹底戒毒,竟猶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且一次為警查獲如附表編號2 至9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非微,顯見被告對於毒品之依賴甚深。惟念施用毒品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暨被告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從事服務業(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經鑑明無訛,已如前述,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袋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玻璃球1 只、電子磅秤1 臺,均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宣告沒收。至為警於101 年11月22日一併查扣之含第三級毒品Methylone 成分錠劑、疑似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其他不明藥品,尚非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毀之第一、二級毒品,且與本案欠缺關聯性,本院自無由為沒收之宣告。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附表:扣押物 │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1 只 │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 包 │驗前淨重0.085公克,驗後淨重0.072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 包 │驗前淨重0.085公克,驗後淨重0.074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 包 │驗前淨重0.083公克,驗後淨重0.070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 包 │驗前淨重0.014公克,驗後淨重0.004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 包 │驗前淨重0.081公克,驗後淨重0.071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 包 │驗前淨重0.552公克,驗後淨重0.543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 包 │驗前淨重1.057公克,驗後淨重1.047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 包 │驗前淨重1.288公克,驗後淨重1.278公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4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