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91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郁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2419 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徐郁閔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徐郁閔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24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不法行為:
㈠於101 年11月27日上午1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大統百貨公司和平店」12樓之「生活工廠」(由育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先徒手竊取幸運草購物袋1 個,再將徒手所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價值合計約新臺幣【下同】5,057 元)放入上開幸運草購物袋內,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逕行離去。
㈡於同日(101 年11月27日)上午11時至中午12時間之某時許,另前往同百貨10樓之「誠品書局」內(由誠品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先徒手竊取ROOTOTE 大容量圓形購物袋1 個,再將徒手所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價值合計約1,045 元)放入上開ROOTOTE 大容量圓形購物袋內,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因徐郁閔離開「誠品書局」時,未經結帳之物品引發門口警報器響鈴,徐郁閔見狀隨即逃逸,經店員李OO上前追捕徐郁閔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徐郁閔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OO、證人即「生活工廠」員工鄭OO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均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認領物品保管單2份、監視錄影光碟2份、扣押案物品照片4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張及現場照片13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2次竊盜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2 次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其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24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0 年7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中度精神障礙而領有身心殘障手冊一節,固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查(參警卷第46頁),惟患有中度精神障礙,與刑法第19條所定上開情形並非皆可等同論,故被告於本件行為時,是否確因此而受影響,以致被告不具有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者該能力因而有顯著減低之情形,仍須藉由本案相關事證及被告整體行為舉止之觀察或參以醫療鑑定機構之鑑定以資斷定。經查,本件被告於為警查獲後,在警詢、偵查中對於訊問內容均能明確應答,,且陳述流暢,未有遲疑或停頓之情況,並就案發原委及查獲經過均能清楚陳述一節,有其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在卷可按,依此情況已難認被告有何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參之被告於另案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為之精神鑑定之鑑定意見:案主(下稱被告)雖有輕度憂鬱症,但其壓力調適能力不佳,問題解決能力缺失,遇到生活壓力時傾向於使用較不恰當的方式抒發... ,被告主自小就有偷竊習慣,明知道偷竊是不對的,但可藉由偷東西過程得到快感,因案夫(被告丈夫)不買東西給被告而偷東西報復,自陳知道竊盜時要偽裝(戴帽子口罩)、避開錄影機、要撕開條碼以免被發現、偷得物品要藏入包內帶走,即使偷東西被發現,事後會有夫家幫忙處理或賠償,當被告答應法官不再偷東西以後,偷竊行為皆明顯下降,推估被告並未受精神障礙影響致已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上開能力顯著降低之程度等語,有凱旋醫院102 年2 月25日之精神鑑定書在卷可考(參本院審易卷第26頁反面),足徵被告於上述竊盜行為時,其並未因患有中度精神障礙之故,以致其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無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自無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貪圖不法利益,多次率爾竊取他人物品,所為均非可取,且前有多次相同之竊盜前科,經法院判刑並執行完畢,仍不知戒慎,又再犯本件同一性質之多次竊盜犯行,足見其毫無悔改之心,量刑自不宜從寬;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得之物業由被害人領回,有認領物品保管單在卷可按,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暨其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前科素行並非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係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均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同上所述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法第50條雖於102 年1 月25日公布施行,惟本案並無該條新修正但書適用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一: │├──┬──────────────┬──────┬──────┤│編號│ 物品 │數量(單位)│ 被害人 │├──┼──────────────┼──────┼──────┤│ 1 │Space Life客廳擴香組 │ 1 組 │「生活工廠」│├──┼──────────────┼──────┤(育冠企業股││ 2 │Space Lif書房擴香組 │ 1 組 │份有限公司)│├──┼──────────────┼──────┤ ││ 3 │微風靜夜擴香精油 │ 1 瓶 │ │├──┼──────────────┼──────┤ ││ 4 │薰衣草charming香氛棒組 │ 1 組 │ │├──┼──────────────┼──────┤ ││ 5 │Graceful海洋擴香精油 │ 2 瓶 │ │├──┼──────────────┼──────┤ ││ 6 │哆拉A夢女T-shirt │ 1 件 │ │├──┼──────────────┼──────┤ ││ 7 │槴子花薰香精油 │ 4 瓶 │ │├──┼──────────────┼──────┤ ││ 8 │薰衣草精油 │ 2 瓶 │ │├──┼──────────────┼──────┤ ││ 9 │向日葵薰香精油 │ 1 瓶 │ │└──┴──────────────┴──────┴──────┘┌───────────────────────────────┐│附表二: │├──┬──────────────┬──────┬──────┤│編號│ 物品 │數量(單位)│ 被害人 │├──┼──────────────┼──────┼──────┤│ 1 │森呼吸音樂鈴兔兔躲貓貓 │ 1 個 │「誠品書局」│├──┼──────────────┼──────┤(誠品股份有││ 2 │森呼吸音樂鈴狐狸生日快樂 │ 1 個 │限公司) │├──┼──────────────┼──────┤ ││ 3 │P714炫亮Q 彩包Cool │ 1 個 │ │├──┼──────────────┼──────┤ ││ 4 │P714炫亮Q 彩包Lucky │ 1 個 │ │├──┼──────────────┼──────┤ ││ 5 │馬上看相機鋼琴黑富士Mini50s │ 1 臺 │ │├──┼──────────────┼──────┤ ││ 6 │小木盒音樂鈴鍛帶豬 │ 1 個 │ │├──┼──────────────┼──────┤ ││ 7 │Mokeke多功能綁飾Bin 碧SS │ 1 個 │ │├──┼──────────────┼──────┤ ││ 8 │Mokeke多功能綁飾Thino堤諾SS │ 1 個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