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
- 原告
- 巨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冠銘
- 被告
- 傅淑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2 年度簡上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雖判決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惟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50萬元之本息及登報道歉,並未依有罪、無罪部分特定、區分,其請求為不可分,故原告之訴全部均應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