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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韋岑蔡英雌洪毓良

原告
巨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冠銘
被告
傅淑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2 年度簡上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雖判決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惟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50萬元之本息及登報道歉,並未依有罪、無罪部分特定、區分,其請求為不可分,故原告之訴全部均應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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