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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葉文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招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8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招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受刑人陳招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文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6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 元折算1 日。│1,000 元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8 月16日15時│100 年5 月1 日    │
│                │45分回溯72小時內某│                  │
│                │時                │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101 年度毒│高雄地檢101 年度撤│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709號      │緩毒偵字第193 號  │
├───┬────┼─────────┼─────────┤
│      │法   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1 年度審訴字第30│101 年度審訴字第35│
│      │        │59號              │77號              │
│      ├────┼─────────┼─────────┤
│      │判決日期│101 年11月23日    │102 年1 月25日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確定 │案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30│101 年度審訴字第35│
│ 判決 │        │59號              │77號              │
│      ├────┼─────────┼─────────┤
│      │判    決│101 年11月23日    │102 年1 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09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