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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7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芮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266號、執字第4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芮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芮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之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 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賦予受刑人在該條第1 項但書所規定之4 種情況下,得選擇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抑或不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有新舊法比較之適用,且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處斷。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新修正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                    │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
│                │                    │一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10.02           │101.10.03查獲前某時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005987號        │字第005987號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00376│101年度審訴字第00376│
│事實審│        │        0號         │        0號         │
│      ├────┼──────────┼──────────┤
│      │判決日期│      102.03.08     │      102.03.08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00376│101年度審訴字第00376│
│判  決│        │        0號         │        0號         │
│      ├────┼──────────┼──────────┤
│      │判    決│      102.03.08     │      102.03.08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7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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