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夏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夏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夏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之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以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為適當,並諭知與原判決相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合併處罰,並無有利或不利,自無庸比較新舊法,直接適用修正後規定,定被告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03.20           │101.12.05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368號          │字第763號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612 │102年度簡字第1568號 │
│事實審│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2.01.10     │      102.04.30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612 │102年度簡字第1568號 │
│判  決│        │         號         │                    │
│      ├────┼──────────┼──────────┤
│      │判    決│      102.01.10     │      102.05.21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6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