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素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素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素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本院如附表編號1、2之101年度審易字第2977號判決曾定應執行刑6月;編號3之102年度簡字第982號判處6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聲請書附表編號3最後事實欄案號:102年度簡字第982號漏列「簡」字,應予補充)。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中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