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洪榮家
- 被告簡曾清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曾清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 執聲字第2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光碟肆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曾清秀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盜版霹靂戰元史之動機風雲光碟4片,因屬被告所有,且係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 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簡曾清秀因違反著作權法之擅自重製光碟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4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而扣案之盜版光碟(霹靂戰元史之動機風雲)計4片,係未經著作權人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同意或授權之非法重製光碟,屬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所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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